各律师工作委员会、各律师事务所:
为深入学习贯彻落实党的二十大精神,引领行业发展方向,树立行业标杆典范,表扬上海律师在服务国家经济社会发展和法治建设中的作用,鼓舞和激励广大律师推进行业持续健康发展,根据上海市律师行业党委、上海市律师协会十一届理事会工作部署,定于2023年3月至7月开展第五届“东方大律师”暨2019-2022年度“上海市优秀律师”评选活动。
一、指导思想
坚持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全面贯彻落实党的二十大精神,深入学习贯彻习近平法治思想和习近平总书记对律师工作的重要指示精神,加强新时代律师工作和律师队伍建设,团结带领全市律师忠实履行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工作者职责使命,践行“人民律师为人民”的理念,展现良好社会形象和精神风貌,为法治上海建设、提升城市能级和核心竞争力以及加快建设具有世界影响力的社会主义现代化国际大都市提供更优质的法律服务和更坚实的法治保障,为推进全面依法治国,建设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体系和社会主义法治国家作出新的更大贡献。
二、评选原则
评选工作坚持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严格程序,接受业内外的监督。
三、主办单位与组织机构
(一)主办单位:上海市律师协会
(二)组织机构:评选委员会主任由市司法局分管领导、市律师行业党委书记担任,并分设初评委员会和终评委员会。
初评委员会由市司法局和律师业内相关人员组成。
终评委员会在初评委员会基础上再邀请市委宣传部、市委政法委、市公安局、市人民检察院、市高级人民法院、市法学会等有关单位的人员参加。
(三)评选委员会办公室:设在市律师协会秘书处,具体负责本次评选活动的组织实施工作。
(四)监督机构:本次评选活动由市律师协会监事会全程监督。
四、评选名额
参评律师人数按照各区专职律师人数的0.3%推荐,名额分配尾数按四舍五入计算。按比例推荐人数少于2名的,推荐2名律师(具体名额分配表详见附件1)。
本次评选活动将评选出20名2019-2022年度“上海市优秀律师”,其中排名前10名为第五届“东方大律师”。
五、参评条件(须同时具备)
(一)在本市注册并在本市连续执业十年以上的专职律师(2012年12月31日(含)之前开始执业)。
(二)自2018年以来,未受过司法行政机关行政处罚、党纪政纪处分和律师协会行业处分,律师执业年度考核结果均为称职。
(三)曾获得“东方大律师”称号,不再参加此次评选。
六、评选标准
(一)政治过硬。坚持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深刻领悟“两个确立”的决定性意义,增强“四个意识”、坚定“四个自信”、做到“两个维护”,坚决拥护中国共产党领导、拥护社会主义法治,在思想上政治上行动上同以习近平同志为核心的党中央保持高度一致,坚定不移走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道路,在重大原则问题上立场坚定、旗帜鲜明,牢牢把握正确政治方向,自觉维护宪法和法律尊严。
(二)工作突出。热爱律师职业,依法履行辩护、代理等职责;勤于钻研业务,在民事、刑事、行政、涉外等一个或多个业务领域具有较高专业水平;有从事诉讼、仲裁、调解或其他非诉讼法律业务的丰富经验,服务质量和工作业绩受到服务对象、行业内部和社会各界的普遍认可;主动服务大局,认真完成有关部门和律师协会的工作部署,在服务疫情防控等重大任务中能挺身而出,积极贡献力量。
(三)品行优良。坚持依法规范执业,模范遵守法律法规和行业规范,恪守律师职业道德和执业纪律;忠于职守,勤勉敬业,尽职尽责维护法律正确实施,促进社会公平正义;模范遵守社会公德,积极参与公益活动,具有良好的职业声誉和社会形象;自觉接受司法行政机关和律师协会的监督、指导,履行律师协会会员义务。
七、评选程序和时间节点
(一)推荐阶段(2023年3月-2023年4月)
1.推荐工作以各区为单位,律师工作委员会在本区司法局、区律师行业党组织的指导下,认真做好本区参评律师的组织、动员和推荐工作。
2.参评律师由各律师工作委员会在规定名额内进行推荐。推荐单位需填写评选表。
3.各律师工作委员会推荐参评律师应报请本区司法局和区律师行业党组织审核并出具鉴定意见。区司法局、区律师行业党组织在审核把关过程中,应当听取本区司法机关、纪检监察机关的意见。
4.所有参评律师应当签署参评承诺书。
5.推荐截止日期:2023年4月30日。
(二)评选阶段(2023年5月-2023年6月)
1.核查(2023年5月中旬前)
评选委员会办公室按照参评条件,对参评律师进行资格审核,并听取市级司法机关、纪检监察机关的意见后,将相关情况报告评选委员会。
2.初评(2023年5月下旬-6月上旬)
初评委员会召开工作会议,通过审阅申报材料等书面审核形式,评选出进入终评的50名候选人。
3.公示(2023年6月)
市律师协会通过东方律师网对进入终评的50名候选人进行公示,接受业内外监督。
公示期为五个工作日(从公示之日起算)。公示期间任何单位和个人均有权对候选人提出异议。如经查实,取消参评资格。
4.终评(2023年7月中旬前)
终评委员会召开工作会议,进入终评的候选人到场进行现场演讲,以现场问答的形式与评委进行互动。终评委员会根据候选人的综合情况,评选出20名“上海市优秀律师”建议名单,其中排名前10名为“东方大律师”建议名单。
(三)报审阶段(2023年7月下旬)
“东方大律师”“上海市优秀律师”建议名单报市律师行业党委审核确定。
(四)表扬和宣传阶段(2023年下半年)
市律师协会对荣获“东方大律师”“上海市优秀律师”的律师予以通报表扬,并在市律师协会各媒体平台及其他相关新闻媒体上进行宣传。
八、参评材料
(一)《第五届“东方大律师”暨2019-2022年度“上海市优秀律师”评选表》(详见附件2,提交一式三份)。
(二)《第五届“东方大律师”暨2019-2022年度“上海市优秀律师”参评承诺书》(详见附件3)。
(三)律师个人详细事迹材料1份(字数2000字左右)。
(四)3个承办案例相关材料:
每个案例介绍文字材料(包含案例说明、案例简介,并附当事人姓名、地址、联系电话,字数1500字以内)以及该案例卷宗复印件1份。
(五)各律师工作委员会出具的参评律师先进事迹介绍(500字以内,用于公示)。此项材料同时报送Word版本。
(六)执业期间曾发表的专业文章、论文、专著等专业成果。论文请提供复印件1份,并注明发表时间和出处;专著请提供封面、扉页、目录复印件1份。
(七)曾获荣誉、社会职务、学位学历等证明材料复印件1份。
(八)其他需要递交的材料。
所有文件材料用A4标准纸规格,按上述需递交材料顺序装订。每个推荐律师材料请单独装订,并附申报材料目录清单1份。
为确保字迹清楚,上述材料除本人签名外,勿手工填写。
请各律师工作委员会于2023年4月30日(周日)前,按各区推荐名额分配表,将参评律师申报材料提交至评选委员会办公室。
本次评选活动相关材料均可在东方律师网
(//www.batvfd.com/)浏览下载。
九、注意事项
(一)各律师工作委员会在推荐日之前,若参评律师被投诉,且已被市律师协会正式立案调查的,需提交特别说明。
(二)参评律师对提交材料的合法性、真实性、有效性负责,凡在参评过程中弄虚作假,采取不正当手段等,经查证属实的,评选委员会将取消其参评资格。
在授予“东方大律师”或“上海市优秀律师”荣誉称号之后,发现参评律师有上述行为的,市律师协会将收回该荣誉称号,并依据有关规则对有关律师给予相应的行业处分。
(三)参加本次评选活动的律师,不担任此次评选活动的评委。
(四)对评选出的“东方大律师”和“上海市优秀律师”,如存在未完成《上海市律师协会促进会员参与公益法律服务工作规则》规定的每执业考核年度参与公益法律服务的工作量的,将撤销其“东方大律师”或“上海市优秀律师”称号。
(五)本次评选所收材料一经提交,不再退还,故申报材料请勿提供原件。
(六)评选通知由评选委员会负责解释,通知未尽事宜由评选委员会决定。
十、评选委员会办公室联系方式
联系人:许倩 华娜 曹频
电 话:64030000-153/164/108
邮 箱:sbaxuanchuanbu@163.com
地 址:上海市徐汇区肇嘉浜路789号均瑶国际广场33楼 市律师协会宣传部
邮 编:200032
特此通知。
上海市律师协会
2023年3月1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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