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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市律师事务所担任管理人参与办理本市破产案件 使用管理人工作平台操作指引(2016)

    日期:2016-12-02    

(本指引于2016年12月2日上海市律师协会业务研究指导委员会通讯表决通过)

 

本操作指引是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若干问题的规定(一)》、《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若干问题的规定(二)》以及《企业破产案件破产管理人工作平台使用办法(试行)》等相关文件制定,并非强制性或规范性规定,供本市律师事务所担任破产案件管理人时参考使用。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制定目的】为指导本市律师事务所担任管理人本指引中所指管理人,指上海市【】律师事务所担任管理人的情况参与办理上海破产案件,提升破产业务律师整体法律服务水准,引导管理人债权人、债务人、市场投资者、其他利害关系人人民法院监督下相互协调及联系,特制订本操作指引。

第二条【制定依据】本操作指引是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及最高人民法院颁布的《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若干问题的规定(一)》、《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若干问题的规定(二)》《企业破产案件破产管理人工作平台使用办法(试行)》等司法解释及其他相关文件制定。

第三条【管理人】本指引所指“管理人”,是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企业破产案件指定管理人的规定》,遵循公开、公平、公正原则,按照公告的评审程序和评分标准,已经进入或将来进入上海市高级人民法院破产案件管理人名册律师事务所。

第四条【工作平台】企业破产案件破产管理人工作平台(以下简称“管理人工作平台”)是全国企业破产重整案件信息网(以下简称“破产信息网”)的组成部分。管理人在接受人民法院指定后,通过管理人工作平台接受人民法院监督和指导,履行企业破产法规定的工作职责。

第五条【备案】管理人在获取管理人工作平台的初始账号以及登陆密码后,应当指定专人负责管理人工作平台的日常维护,并将工作人员信息呈报上海市高级人民法院备案。

第六条【数据对接】管理人通过管理人工作平台实现管理人工作与法官工作的数据对接。

第七条【管理人信息公开】管理人应当通过管理人工作平台对外公开管理人工作团队的组成情况、联系方式、电子邮箱等信息。

第八条【适用范围】本操作指引适用于上海市高级人民法院通过随时摇号、竞聘遴选或其他方式指定管理人的破产清算、破产和解以及破产重整案件。

 

第二章  注册与登录

 

第九条【域名】管理人工作平台唯一域名http://pccz.court.gov.cn/glrpt

第十条【注册方式】管理人工作平台采取非公开注册方式;一般由上海市高级人民法院、各中级人民法院及各基层人民法院负责维护管理人账号信息。

第十一条【账号获取方式】各级人民法院维护的管理人账号信息经统一上报最高人民法院信息中心运维组后统一生成机构管理员账号的初始用户名及登录密码。

第十二条【机构账号】机构管理员账号为管理人公用账号,是负责维护管理人内部人员的工作账号。

第十三条【机构账号权限】机构管理员应当及时添加内部成员账号,依次输入每一位成员的真实信息,包括姓名、身份证号码、手机号码以及通讯地址等。

第十四条【联系指定】中介机构接受各级人民法院指定担任破产案件管理人后,应当在五日内联系具体承办法官,告知相关破产案件管理人负责人的具体人选,使得承办法官可以在法官工作平台中进行案件指定。

第十五条【一般账号重置】相关人员遗失管理人工作平台登录账号的,应当及时联系自身的机构管理员申请重置账号。

机构管理员在收到相关人员的申请后,应当确认、核实身份并及时予以重置账号。

第十六条【机构账号重置】机构管理员自身遗失管理人工作平台登录账号的,应当及时联系最高人民法院信息中心运维组工作人员申请重置账号。

 

第三章  系统角色

 

第十七条【角色划分】管理人工作平台共有四种角色划分,分别为:管理人负责人、工作人员、资料录入员以及机构管理员。

第十八条【负责人权限】管理人负责人的系统默认权限是:

(一)为案件分配管理人工作人员、资料录入员;

(二)信息公开审核;

(三)确认案件流程中子流程是否完成;

(四)查看案件办理流程中文书;

(五)债权申报审核以及与投资人、债权人、债务人和法官沟通交流。

第十九条【工作人员权限】工作人员的系统默认权限为:

(一)对案件流程中自己承办的事务核实、确认;

(二)查看案件流程中文书;

(三)债权申报审核;

(四)债务人信息维护;

(五)与投资人、债权人、债务人和法官沟通交流。

第二十条【资料录入员权限】资料录入员的系统默认权限为:

(一)案件过程资料录入系统;

(二)信息提请公开;

(三)查看案件过程中全部文书;

(四)与投资人、债权人、债务人和法官沟通交流。

第二十一条【机构管理员权限】机构管理员的系统默认权限为:机构人员维护

 

第四章 债务人信息管理维护

 

第二十二条【维护及时性】管理人应当及时参与维护具体破产案件的债务人信息管理工作。

第二十三条【指定人员】管理人负责人经承办法官指定案件后,应当在三日内指定工作人员及资料录入员。

第二十四条【核对债务人信息】管理人负责人、工作人员或资料录入员应及时核对债务人信息,包括案号、债务人名册、证照类型、证照号码、法定代表人或主要负责人、证件类型、证件号码以及联系电话等信息。

债务人信息有误或与实际情况不符的,管理人负责人、工作人员或资料录入员应及时联系承办法官进行更正。

第二十五条【更正债务人信息】管理人负责人、工作人员或资料录入员经核对债务人信息没有发现谬误的,应立即编辑、补全债务人信息。

第二十六条【补全债务人信息】应当立即编辑、补全的债务人信息包括注册地、行业、所有制性质、注册资本以及职工人数。

第二十七条【维护债务人信息】根据案件受理实际情况,结合管理人接管工作情况,管理人负责人、工作人员或资料录入员可以进一步维护债务人信息。

第二十八条【维护信息种类】可以进一步维护的债务人信息包括工商登记信息、最近一年的年度报告、最近一年的资产负债表、涉及的诉讼仲裁案件的基本信息、资产经营状况信息、涉及的诉讼仲裁案件的详细信息以及重整投资人需要的其他信息。

 

第五章  一般流程

 

第二十九条【记录流程】管理人应当依照破产案件进程,使用管理人工作平台记录案件办理情况并上传附件。

第三十条【阶段性划分】管理人工作平台默认案件流程办理共有八项阶段,分别是:

一)  接管债务人;

二)  聘请中介机构;

(三) 财产调查和管理;

四) 债权申报与审查;

五) 破产清算/破产重整/破产和解;

六) 债权人会议;

七) 方案执行阶段;

八) 遗留事项申请。

第三十一条【上传印章函】接管债务人阶段,管理人应当刻制印章,包括但不限于管理人公章、管理人财务专用章、管理人负责人名章等。

已经刻制印章的,应当自收到印章之日起三日内上传印章函。

第三十二条【上传账户信息函】接管债务人阶段,管理人应当开立管理人临时存款账户。

已经开立管理人临时存款账户的,应当自收到开户许可证之日起三日内上传账户信息函。

第三十三条【上传内部制度】接管债务人阶段,管理人应当指定内部制度。管理人内部制度应当包括管理人议事制度、财务管理制度、收发文管理制度以及印章管理制度。

管理人应当自收到指定管理人决定书之日起十日内商讨确定内部制度,并于确定之日起三日内上传议事制度、财务管理制度、收发文管理制度以及印章管理制度。

第三十四条【接管债务人】接管债务人阶段,管理人应当完成针对债务人的接管交接工作并形成书面接管报告。

管理人应当商讨确定接管方案,并自收到指定管理人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完成接管交接工作并上传接管方案、接管清单以及接管确认书。

因债务人法定代表人、相关人员下落不明或债务人材料无迹可寻,导致管理人无法完成接管交接工作的,管理人应当及时报告人民法院并将有关情况上传。

第三十五条【聘请其他机构】聘请中介机构阶段,管理人可以对外发布公告,公开招募破产案件的审计机构、评估机构以及财务顾问。

已完成招募工作的,管理人应当自完成招募工作之日起十五日内上传确定审计、评估、财务顾问的报告。

第三十六条【解除保全】财产调查和管理阶段,债务人财产被依法限制权利情形的,管理人应当及时向所涉人民法院、公安机关等机构寄送解除保全措施的告知函。

管理人应当自接管工作完成之日起十日内向所涉人民法院、公安机关等机构寄送解除保全措施的告知函并完成上传。

无法完成接管交接工作的破产案件,管理人应自调查落实债务人实际财产限制情况后十日内向所涉人民法院、公安机关等机构寄送解除保全措施的告知函并完成上传。

第三十七条【中止诉讼】财产调查和管理阶段,已经开始而尚未终结的有关债务人的民事诉讼或者仲裁应当中止。

管理人应当自调查完成有关债务人涉诉情形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所涉人民法院、仲裁机构寄送中止诉讼的告知函并完成上传。

第三十八条【全面调查】财产调查和管理阶段,管理人应当全面调查债务人的财产情况,包括但不限于银行账户、房屋土地、社保、税务、车辆、对外投资等。

管理人根据案件进程可一次性或分多次上传关于债务人财产状况的调查报告。

第三十九条【决定是否营业】在第一次债权人会议召开之前,管理人有权决定继续或者停止债务人的营业。

管理人应当自决定继续或者停止债务人营业之日起三日内上传关于继续(停止)营业的申请。

第四十条【决定是否履行】人民法院受理债务人破产申请后,管理人对破产申请受理前成立而债务人和对方当事人均未履行完毕的合同有权决定解除或者继续履行,并通知对方当事人。管理人自破产申请受理之日起二个月内未通知对方当事人,或者自收到对方当事人催告之日起三十日内未答复的,视为解除合同。

管理人应当依法全面审议债务人和对方当事人均未履行完毕的合同,确定需要继续履行的,应当自确定继续履行之日起三日内上传关于继续履行合同的书面文件,但最晚不得迟于破产申请受理之日起二个月。

管理人确定解除合同的,应当自破产申请受理之日起二个月起三日内上传关于解除合同的书面文件。

第四十一条【聘用工作人员】管理人可以决定聘用工作人员,并应当自决定聘用之日起三日内上传关于聘用工作人员的申请书。

第四十二条【抵销权】管理人根据债权人行驶抵销权的申请,应当依法予以审查,并于审查结果出具之日起三日内上传关于债权人债务抵消的通知。

第四十三条【取回权】管理人根据债权人行驶取回权的申请,应当依法予以审查,并于审查结果出具之日起三日内上传关于债权人主张取回权的通知。

第四十四条【债权申报】管理人应当准予债权人通过网络申报、线下申报相结合的债权申报方式。管理人收到债权申报材料后,应当登记造册,对申报的债权进行审查,并编制债权表。债权表和债权申报材料由管理人保存,供利害关系人查阅。

第四十五条【债权登记】债权人采取线下方式申报债权的,管理人经形式审查后准予登记录入。管理人应当录入的债权人信息包括:

一)  债权人性质;

二)  债权人类型;

三)  债权人名称;

四)  法定代表人;

五)  法定代表人证件类型;

六)  法定代表人证件号;

七)  法定代表人手机号;

八)  委托代理人(如有);

九)  委托代理人证件类型(如有);

十)  委托代理人证件号(如有);

十一)  委托代理人手机号(如有);

十二)  证照类型

十三)  证照号码

十四)  案号

十五) 破产企业

十六)  债权申报性质;

十七)  有无诉讼;

十八)  本金(元);

十九)  利息(元);

二十)  其他(元);

二十一)  申报时间;

二十二)  登记人(如有);

二十三)  申报方式(如有);

二十四)  合同编号(如有);

二十五)  合同名称(如有);

二十六)  贷款期限(如有);

二十七)  其他有关证据材料(如有)。

第四十六条【赋予债权人账号】管理人登记录入线下债权人信息后,应当选择保存并发送短信,管理人工作平台将会自动生成债权人账号发送给到债权人用以登录全国企业破产重整案件信息网。

第四十七条【审查债权】管理人应当依法审查债权人经网上申报或线下申报转由管理人登记录入的债权。

第四十八条【召开会议】管理人应当使用管理人工作平台召开线上债权人会议,债权人可以通过网络线上进行参会。

第四十九条【会议功能】线上债权人会议功能可以进行网上投票表决、会议文档下载、债权确认以及向管理人和法官进行提问。

第五十条【会议原则】管理人召开债权人会议,原则上必须通过线下+线上方式进行。

第五十一条【会议申请主体】债权人会议由管理人工作平台发起会议申请,其他人发起债权人会议的,在线下告知管理人,管理人收到债权人告知后应当在管理人工作平台发起会议申请。

第五十二条【如何申请会议】管理人发起会议申请,需要选择案号、会议名称、会议时间和会议地点,并发布相应的债权人会议公告,发起成功的债权人会议将直接在全国企业破产重整案件信息网上发布一条关于召开债权人会议的公告。

第五十三条【会议线上准备】管理人应当在管理人工作平台中选择参会人员,还可以提前将会议中的文档上传到管理人工作平台。

第五十四条【会议实际功能】管理人在管理人工作平台的债权人会议进入会议页面可以进行的操作包括:现场签到、上传文档、发起表决投票、现场唱票、查看债权确认情况等。

第五十五条【会议线下准备】管理人应当在会议前联系运维工作人员现场布置、调试相应的会议视频设备,并采用专用的视频直播软件。

第五十六条【会议保障】管理人发起债权人会议以后应当及时联系运维工作人员到场进行保障,确保线上债权人会议的顺利召开。

第五十七条【定期报告】方案执行阶段,管理人应当定期向人民法院、债权人委员会或全体债权人通报方案执行进展的相关情况,并应当同时上传相关文书至管理人工作平台。

第五十八条【随时汇报】方案执行阶段,管理人应当就重大事项随时向人民法院、债权人委员会或全体债权人通报重大事项具体进展情况,并应当同时上传相关文书至管理人工作平台。

第五十九条【通报】方案执行完成时,管理人应当及时向人民法院、债权人委员会或全体债权人进行通报,并应当同时上传相关文书至管理人工作平台。

 

第六章  破产清算

 

第六十条【宣告破产】破产清算案件应当由管理人向人民法院申请宣告债务人破产。

第六十一条【上传宣告破产文书】管理人应当自人民法院依法裁定受理债务人破产之日起五个工作日内上传相应民事裁定书及公告。

第六十二条【上传变价方案】管理人应当结合案件实际情况以及债务人财产管理情况制定破产财产变价方案。

施行破产财产变价方案需经债权人会议决议通过或人民法院裁定确认。管理人应当自破产财产变价方案通过或裁定确认之日起三日内上传民事裁定书至管理人工作平台。

第六十三条【上传分配方案】管理人应当结合案件实际情况以及债务人财产变现情况制定破产财产分配方案。

施行破产财产分配方案需经债权人会议决议通过或人民法院裁定确认。管理人应当自破产财产分配方案通过或裁定确认之日起五日内上传民事裁定书至管理人工作平台。

第六十四条【上传终结文书】宣告破产后债务人无财产可供分配的,管理人应当请求人民法院裁定终结破产清算程序。管理人在最后分配完结后,应当在十五日内向人民法院提交破产财产分配报告并上传有关文书,同时提请人民法院裁定终结破产程序。

 

第七章  破产重整

 

第六十五条【审计】管理人应当聘请审计机构对债务人进行审计,管理人应当自审计报告出具之日起三日内将审计报告上传至管理人工作平台。

第六十六条【评估】管理人应当聘请评估机构对债务人进行资产评估,管理人应当自评估报告出具之日起三日内将评估报告上传至管理人工作平台。

第六十七条【偿债能力分析】管理人应当单独出具偿债能力分析报告并于出具之日起三日内将偿债能力分析报告上传至管理人工作平台。

第六十八条【出资人权益调整】破产重整程序中如涉及调整出资人权益的,管理人应当出具出资人权益调整方案并作出相应说明。

第六十九条【重整时间】债务人或者管理人应当自人民法院裁定债务人重整之日起六个月内最多不超过九个月时间,同时向人民法院和债权人会议提交重整计划草案。

债务人或者管理人未按期提出重整计划草案的,人民法院应当裁定终止重整程序,并宣告债务人破产。

第七十条【提出主体】债务人自行管理财产和营业事务的,由债务人制作重整计划草案。

管理人负责管理财产和营业事务的,由管理人制作重整计划草案。

第七十一条【分类表决】下列各类债权的债权人参加讨论重整计划草案的债权人会议,依照下列债权分类,分组对重整计划草案进行表决:

一) 对债务人的特定财产享有担保权的债权;

二) 债务人所欠职工的工资和医疗、伤残补助、抚恤费用,所欠的应当划入职工个人账户的基本养老保险、基本医疗保险费用,以及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应当支付给职工的补偿金;

三)  债务人所欠税款;

四)  普通债权。

第七十二条【通过比例】出席债权人会议的同一表决组的债权人过半数同意重整计划草案,并且其所代表的债权额占该组债权总额的三分之二以上的,即为该组通过重整计划草案。

债权人数量等于现场实际参会人数加上网上在线人数峰值。

第七十三条【额外表决重整计划草案涉及出资人权益调整事项的,应当设出资人组,对该事项进行表决。

管理人可以适当提醒出资人及时注册全国企业破产重整案件信息网账号以便参与出资人权益调整事项表决。

第七十四条【通过方式】各表决组均通过重整计划草案时,重整计划即为通过。

自重整计划通过之日起十日内,债务人或者管理人应当向人民法院提出批准重整计划的申请,该申请同时应上传至管理人工作平台。

第七十五条【协商机制】部分表决组未通过重整计划草案的,债务人或者管理人可以同未通过重整计划草案的表决组协商。该表决组可以在协商后再表决一次。双方协商的结果不得损害其他表决组的利益。

协商应由管理人同时组织在工作平台上开展进行,并积极协调线上及线下各参与主体发挥主观能动性。

 

第八章  破产和解

 

第七十六条【上传和解协议】债务人应当单独出具和解协议草案并委托管理人于出具之日起三日内将和解协议草案上传至管理人工作平台。

债务人应当同时出具财务经营分析报告并委托管理人于出具之日起三日内将财务经营分析报告上传至管理人工作平台。

第七十七条【披露和解协议】自人民法院裁定认可和解协议之日起,管理人应及时披露、上传关于执行和解协议的报告以及关于和解协议执行情况的监督报告至管理人工作平台。

 

第九章  信息公开

 

第七十八条【信息公开】管理人应主动、及时公开案件信息,具体包括:

一)  案件过程信息公开;

二)  债务人信息披露;

三)  其他信息公开。

第七十九条【全数披露】管理人可以公开所有案件进程及相关子进程。

同时,管理人可以选择公开对象,具体包括:

一)  社会公众;

二)  债务人;

三)  债权人;

四)  投资人;

五)  法官;

六)  当事人(非债务人)。

第八十条【不可撤销】管理人工作平台的信息一旦披露公开则无法被撤销,因此必须由管理人负责人审核信息公开的必要性及合理性。

 

第十章  网上投票

 

第八十一条【网络投票】破产案件中涉及投票表决的各项事宜,均应通过使用管理人工作平台的网上投票功能予以实现。

第八十二条【线下提前通知】管理人发布网上投票时,应当提前十日在线下通知各方参与主体。

第八十三条【投票方式】管理人应当准予债权人通过网上投票、线下投票相结合的投票方式。

第八十四条【适用结果】同一债权人即在网上投票的,又在线下参与投票的,管理人应当以网上投票结果为准。

第八十五条【额外时间】网上投票的结束时间不得提前于线下投票的结束时间。

第八十六天【及时汇总】管理人应及时整理线下投票结果,与网上投票结果汇总后同时在线下及网上发布投票结果报告。

第八十七条【法院监督】管理人发起的网上投票均应通知人民法院网上参与监督。

第八十八条【全体监督】网上投票结束后,管理人应当及时将投票结果予以公示,供参与投票的各方主体进行监督。

第八十九条【公示原则】对投票结果有异议的债权人向管理人提出后,原则上管理人应当场调查并将结果上传管理人工作平台予以公示。

确有特殊事由无法当场调查或予以公示的,应当在三日内将调查结果上传至管理人工作平台予以公示。

第九十条【锁定原则】管理人应当及时关闭无异议的投票,锁定投票结果。

 

第十一章  文档管理

 

第九十一条【录入规范】破产案件中的各项文书资料均应当由资料录入员扫描上传至管理人工作平台。

第九十二条【录入种类】资料录入员应当上传的文书资料包括但不限于民事裁定书、决定书、民事判决书、公告、通知书、仲裁裁决、管理人发文、债权人发文材料以及债权申报材料等。

第九十三条【定期维护】资料录入员应定期维护已上传的各项文书资料,避免因服务器维护等原因造成数据丢失。

 

第十二章  沟通交流

 

第九十四条【随时在线】管理人应当在工作时间尽可能保持在线状态,便于及时和投资人、债权人、债务人及法官沟通交流

第九十五条【先行汇报】管理人向人民法院提交请示、报告、阶段性工作报告等各项文书前,可以先行通过管理人工作平台予以线上发送。

第九十六条【账号安全】管理人应妥善保管账号密码,避免因遗失或被盗取而贻误相关破产工作。

第九十七条【用词规范】管理人在与各方主体交流沟通时应当注意方式方法及用语措辞,避免激化矛盾。

 

第十三章  附则

 

第九十八条【调整及修改】有关破产法律、法规、司法解释调整或修改的,本指引作相应调整及修改。

第九十九条【条文解释】本指引由上海市律师协会破产清算业务研究委员会负责解释。

 

执笔(排名不分先后):

郝朝晖 北京市金杜律师事务所上海分所

王凯 上海市锦天城律师事务所

贾鹏 上海市瑛明律师事务所

文春生 北京盈科(上海)律师事务所

刘洪涛 北京金诚同达(上海)律师事务所

黄欢 上海海华永泰律师事务所

徐一兵 北京炜衡(上海)律师事务所

林巧 上海融力律师事务所

栾国庆 上海沪港律师事务所

孙迎超 上海汉盛律师事务所

杨明辉 上海市康昕律师事务所

丁龙兵 上海市汇业律师事务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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