这是一个特殊的春节假期,无数人的心都牵挂着“武汉”的疫情。没有人会抱怨春节期间无法走亲访友,四处游玩。也没有人会因为得到额外的假期而内心雀跃。大家都意识到我们国家正面临着一场需要大家齐心协力共同克服的“战役”。“武汉”疫情问题正式爆发后,我们看到了国家层面迅速地统一部署,看到了医护人员自告奋勇地奔赴前线,看到了广大群众积极地配合防疫工作。
近期,国家及地方政府出台了一系列与有效防控疫情有关的政策,其中不少涉及劳动用工方面的问题。今天,我们想以一种不同的方式来解读有关政策,给到用人单位和劳动者一些参考。
首先,我们想对广大用人单位说一声:“你们不容易,但一定要挺住!”近期一系列防疫政策的出台对用人单位的冲击是巨大的,挑战是艰巨的。但此时,需要广大用人单位站出来,承担社会责任,与大家一起共克时艰。在此,我们想给到用人单位一些特殊时期的用工提示:
1.延长春节假不属于“法定节假日”,劳动者提供劳动的需安排补休或支付加班费。
根据国务院的规定,春节假延长至2月2日。其中2月2日本身就是休息日。而1月31日和2月1日这2天的延长春节假并非法定节假日,也非平常休息日。这2天额外的假期属于国家出于防疫需要,设定的特殊假期。用人单位出于防疫需要,安排劳动者在此期间工作的,应当首先安排劳动者补休,无法安排补休的,应按200%的标准支付加班费。
2.延迟复工期属于休息日,用人单位应当支付工资。
根据上海市政府的有关规定,除某些特殊行业,各类企业不得于2月9日24时之前复工。1月28日上海市防控工作领导小组新闻发布会上,市人社局明确将延迟复工期定义为休息日,并确定上述期间对于休息的职工,企业应按劳动合同约定的标准支付工资;对于承担保障等任务上班的企业职工,应作为休息日加班给予补休或按200%的标准支付加班工资。
3.用人单位要求劳动者在家办公的,需安排补休或支付加班费。
1月28日上海市防控工作领导小组新闻发布会上,市人社局明确:“上海市政府通知要求企业不能提前复工,这是从减少人员聚集的角度来考量的。提倡企业安排员工在家办公。职工按照企业要求在家上班的,应作为休息日加班,由企业给予补休或按规定支付加班工资。”
因此,如果用人单位要求劳动者在家办公的,将被视作劳动者加班,用人单位应事后给予劳动者补休或按200%支付加班费。
上述规定,仅限于上海,其他地区以当地具体规定为准。
4.用人单位不得安排劳动者在延长春节假及延迟复工期间休年休假。
由于延长春节假是国家在特殊时期特设的假期,延迟复工属于休息日,假期及休息日期间劳动者本身就无需工作。因此,用人单位不得要求劳动者以年休假“冲抵”延长春节假及延迟复工期。以此类推,若用人单位事先统一安排或劳动者自行申请在延长春节假及延迟复工期期间休年休假的,也应当撤回。不能视作这段期间安排劳动者休年休假。
5.用人单位不得违反相关规定,擅自安排劳动者提前复工。
无论是延长春节假还是设定延迟复工期限均是出于加强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防控工作,有效减少人员聚集,阻断疫情传播,更好保障人民群众生命安全和身体健康的目的。用人单位在此关键时刻,应当与国家和人民站在一起,要杜绝“铤而走险”的想法。若用人单位违规提前复工导致单位有人员感染疫情,轻则影响单位后续正常经营,重则需要承担民事及刑事责任。具体可参见《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第七十七条及《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三十条。
基于上述原因,若劳动者拒绝用人单位违规提前复工的安排,用人单位不得按旷工或不服从工作安排对劳动者进行违纪处理。
6.因特殊原因需要提前复工的,需要进行提前复工审核报备。
1月28日上海市防控工作领导小组新闻发布会上,市人社局明确:“对因特殊原因确需在2月10日前提前复工的企业,需提供相关说明材料(含外来员工流动信息情况)、应对疫情预案措施以及确保不出现疫情的承诺等,报镇(街道)疫情防控指挥部或园区,经核查批准后予以复工,同时报区疫情防控指挥部办公室备案。一旦出现不符合规范的情形或发现确诊病例,将立即责令停产,并按规定追究企业相关责任。”
同时,也明确了一些特殊行业的复工规定:
(1)因物流业涉及疫情防控物资运输,家政服务业、批发市场和菜市场、超市卖场与保民生、保供应密切相关,建议按时复工。
(2)与医疗器械、药品、防护用品生产等疫情防控必需的产业链上的企业,要提前开工,增大产能。
(3)对春节期间连续生产,无新增返沪人员,继续生产不会造成人员流动的企业,可以维持现状继续生产,同时企业需做好相关防控措施报镇(街道)疫情防控指挥部或园区。
7.延迟复工期后仍就无法复工的用人单位应按相关规定支付劳动者工资。
用人单位因受疫情影响要求劳动者推迟复工,在一个工资支付周期内的,应按劳动合同规定的标准支付职工工资;超过一个工资支付周期的,支付的工资不得低于上海市最低工资标准。
用人单位因受疫情影响导致生产经营困难的,可以通过与劳动者协商一致采取调整薪酬、轮岗轮休、缩短工时等方式稳定工作岗位,尽量不裁员或者少裁员。
8.用人单位应按正常出勤工资标准支付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患者、疑似病人、密切接触者因故未能出勤期间的工资。
对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患者、疑似病人、密切接触者在其隔离治疗期间或医学观察期间以及因政府实施隔离措施或采取其他紧急措施导致不能提供正常劳动的企业职工,企业应当按正常出勤支付工资报酬,不得依据劳动合同法第四十条、四十一条与职工解除劳动合同。在此期间,劳动合同到期的,分别顺延至职工医疗期期满、医学观察期期满、隔离期期满或者政府采取的紧急措施结束。
9.用人单位应批准劳动者自行要求隔离的申请,可按年休假或事假处理。
对于未达到政府实施隔离措施标准,劳动者自行提出隔离申请的,用人单位应当予以鼓励并给予批准。自行隔离期间,可按排员工休年休假或按事假处理。
10.因延长春节假或延迟复工导致无法按时发放工资的,应提前告知劳动者。
若用人单位固定的工资发放日在每月9日之前的,由于此次延长春节假或延迟复工的原因,可能导致2月份无法在原定的工资发放日准时发放工资。建议用人单位提前将此情况及原因告知劳动者,并在复工后最短时间内完成工资发放。
上述是我们给到用人单位说的一些用工提示,下面我们想对广大劳动者说几句话。
1.在这个特殊时期,我们要做每一位公民应该做的事情。
首先,我们要积极配合国家及地方政府对防控疫情的统一部署。
其次,我们要做到不信谣,不传谣,避免造成社会恐慌情绪。
最后,我们要相信,通过大家齐心协力,一定能克服这场艰难的“战役”。
2.作为劳动者,我们要尽可能体谅用人单位,与用人单位一起共渡特殊时期。
前面我们已经提到了,此次疫情对用人单位的冲击是巨大的。对于一些特殊行业,可能面临长期的停工、停业。部分用人单位能否扛过此段特殊时期都是未知数。此时,我们需要广大劳动者站出来,与用人单位一起承担起抗击疫情的社会责任。
用人单位因受疫情影响导致生产经营困难的,劳动者应积极配合用人单位,采取调整薪酬、轮岗轮休、缩短工时等方式稳定工作岗位,使用人单位尽量不裁员或者少裁员,大家一起共渡特殊时期。
最后,我们希望通过这样一封在特殊时期的特殊来信,能够让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团结起来,在这样一段特殊时期,牺牲小我,成就大我。我们相信,用不了多少时间,这段特殊时期就会过去。在这期间,无论是用人单位还是劳动者,能生存下来才是最重要的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