主 管:上海市司法局
主 办:上海市律师协会
编 辑:《上海律师》编辑部
编辑委员会主任:邵万权
副 主 任: 朱林海 张鹏峰
廖明涛 黄宁宁 陆 胤
韩 璐 金冰一 聂卫东
徐宗新
编 委 会: 李华平 胡 婧
张逸瑞 赵亮波 王夏青
赵 秦 祝筱青 储小青
方正宇 王凌俊 闫 艳
应朝阳 陈志华 周 忆
徐巧月 翁冠星 黄培明
主 编: 韩璐
副 主 编: 谭 芳 潘 瑜
曹 频
责任编辑: 王凤梅
摄影记者: 曹申星
美术编辑: 高春光
编 务: 许 倩
编辑部地址:
上海市肇嘉浜路 789 号均瑶国际广场 33 楼
电 话:021-64030000
传 真:021-64185837
投稿邮箱:
E-mail:tougao@lawyers.org.cn
网上投稿系统:
//www.batvfd.com/wangzhantougao
上海市律师协会网址(东方律师网)
www.batvfd.com
上海市连续性内部资料准印证(K 第 272 号)
本刊所用图片如未署名的,请作者与本刊编辑部联系
2012年4月,我在纽约市皇后区刑事法院访问交流。座谈中,曾问美国法官们一个问题,作为博学且专业的司法者,诸位是愿意用陪审团多一些,还是不愿意多一些。一位资深法官想了想,问我想听假话,还是真话。我说,最好都有。这位法官笑言:“假话就是:十二个人的智慧加起来,总好过一个人的智慧。接下来的话,我将来可不认账。真话则是:黑锅由十二个人来背,总好过法官一个人扛。”说罢,在座的中美法官都乐了。
玩笑归玩笑,令我好奇的是陪审团成员毕竟是非专业人士,他们做出的裁决,无论有罪无罪,与法官们的内心判断是否一致?在此之前,我曾读过芝加哥大学哈里·卡尔文、汉斯·蔡塞尔1966年的那项经典研究。两位教授以3576件刑事案件、4000多件民事案件为样本,请主审法官在得知陪审团裁决结果前,预先做出判断,结果,法官与陪审团裁决一致的情况大约为80%。这一研究似乎证明,法律“门外汉”对事实的判断,与专业人士并无太大差异。
我无意探求究竟,只想走个捷径,现场做下调研,于是问道:“在诸位的职业生涯中,有没有发生过陪审团裁决与您内心判断不一致的情况?”美国法官纷纷摇头,表示这类情形从来没有出现过。之前开玩笑的那位老法官则一边摇头,一边问道:“你们了解陪审团怎么运作吗?”
一位中国法官回答:“我们都看过《十二怒汉》(Twelve Angry Men)。”老法官乐了:“那可是一部伟大的电影。”然后正色道:“不过,电影就是电影。”
陪审经历催生的剧本
其实,不只是法律人,许多中国人对陪审团的认知都来自《十二怒汉》。即使在当时,这部作品也谈不上是“大制作”,绝大部分场景都在纽约法院一间陪审员合议室内,故事全靠对白撑起。经典之所以成为经典,首先应归功于剧本创作者雷金纳德·罗斯。
《十二怒汉》剧本的灵感来自罗斯的一次陪审经历。罗斯出生于纽约曼哈顿,第二次世界大战期间在陆军服役四年,以中尉军衔退役。战后,他曾进入广告公司,却不喜欢这份工作。当电视业初露端倪,他就果断辞职,以独立编剧身份投身电视剧本创作。大约在1954年初,罗斯被抽中成为陪审员。这时的罗斯已小有名气,是哥伦比亚广播公司(CBS)成熟的剧本作者之一。这是罗斯第一次走进法庭,成为陪审团一员。那是一桩刑事案件,一个流浪汉刺伤了街边行人。据罗斯回忆,陪审团仅仅为确定罪名是杀人罪还是伤害罪就辩论长达八个小时。法律条文不再是抽象概念,而是如此丰富具体地呈现在眼前。
这种前所未有的体验对罗斯产生了深刻影响,他对美国社会和文化的观察有了新的视角。他的思维模式,甚至写作方式都悄然发生了改变。法院对美国文化有什么意义?怎样判定一个人有罪无罪?陪审团的观点如何形成?这一制度对国家的意义如何?罗斯把这些复杂的哲思都融入了剧本。最终完稿的《十二怒汉》,正是陪审团如何履行使命与职责的故事:十二个身份、经历迥异的陌生人,如何经过激烈辩论,对一桩命案的嫌疑人是否有罪达成一致意见。这个剧本证明了罗斯的艺术天分,他用平实生动的戏剧冲突承载了复杂的社会命题。
作为电影的《十二怒汉》
1957年4月,电影《十二怒汉》在纽约首都剧院首映,这个剧院可以容纳5000人,如今已拆除。或许因为亨利·方达的名气,联美公司对这部影片有所期待,觉得会像《君子好逑》一样票房大卖。鲁迈特后来回忆,“观众入场,但人数不多,我们顿时傻了。这可是5000人的剧院,还得持续一周。然后这部电影就消失赔钱了。”
电影虽赔钱,却收获了良好口碑。电影拍摄时,正值“麦卡锡时代”,保守势力为清除左翼人士,通过非法手段操纵民意、压制舆论、施压司法,大开民主倒车。正因为这样一个动荡时期,这部影片的出现引起很大轰动,并获得1958年奥斯卡金像奖最佳影片奖、最佳导演奖、最佳改编剧本奖三项提名,只可惜最后全部输给《桂河大桥》(The Bridge on the River Kwai)。虽与奥斯卡失之交臂,但《十二怒汉》获得美国律师协会鼓励传播法治文化的“银法槌奖”,也是获得该奖项的第一部电影。在第七届柏林国际电影节上,《十二怒汉》摘获金熊奖。
如今,《十二怒汉》被誉为影史上“最伟大的法庭片”,在互联网电影数据库(IMDb)中排名第五位,也是前十名中拍摄时间最早的一部。2007年,这部电影因“在文化、历史、审美上的杰出贡献”,被国会图书馆收存。方达饰演的8号陪审员被美国电影学会评为20世纪最伟大的五十名电影英雄之一(第28位)。而在烂番茄网站上,《十二怒汉》多年来一直雄踞最佳法庭剧榜首。
作为文化符号的《十二怒汉》
导演鲁迈特在此后50余年中,执导过40多部电影,多次获得奥斯卡提名,却屡次与奖项擦肩而过。所幸最终还算圆满,2005年,奥斯卡以一尊终生成就奖作为对鲁迈特的最大肯定。
就像鲁迈特的命运一样,时间会证明一切。如今的《十二怒汉》已成为一个经典的法律文化符号,在多个国家被翻拍致敬。这些翻拍版本各具特色,在十二人讨论案情并得出一致结论的基本框架下,根据本国国情做了新的改编。
俄罗斯版《十二怒汉:大审判》片长是原作的两倍,国宝级导演米哈尔科夫显然更热爱宏大叙事,相比对车臣战争时代背景的铺陈,案件本身反而被削弱了。影片最后还提出了一个与美版精神内核截然迥异的诘问:“法律是永恒、至高无上的。可如果仁慈高于法律呢?”
日版《十二个温柔的日本人》是目前翻拍中唯一出现女性角色的版本,嫌犯被设定为一名涉嫌杀夫的妻子,陪审员中也有三名女性。荒诞的是,故事最初是十一人认为无罪,一人认为有罪,最后这一人几乎就要说服大家判定被告有罪时,另一名陪审员又反过来说服众人判定被告无罪。经过了反转和再反转,这个版本充满喜剧气质,与导演三谷幸喜的一贯风格非常相符。
成为导演之前,三谷幸喜是一位非常优秀的日剧编剧,热爱推理探案故事,擅长细节捕捉,热衷苦中作乐,哪怕是阴冷惨案,他也总能从中找到粗看突兀、细思合理的戏谑暖色调。投身电影领域,三谷幸喜延续了这种略带神经质的喜剧风格,《笑之大学》《魔幻时刻》《伟大的亡灵》和《清须会议》都是具有典型个人风格的代表作。没有看过这部电影也没关系,想象一下,如果周星驰来执导《十二怒汉》会是什么样,大概就能感受到三谷幸喜版本的风格。
由于中国没有陪审团制度,2015年上映的中国版《十二公民》被改编成政法大学学生家长们的一次模拟讨论,并加入了地域歧视、仇富等本土化情节。公允地说,除了8号陪审员的检察官身份是一处败笔,整个影片剧情紧凑,完成度很高,何冰、韩童生等老戏骨的表演十分精彩,再次引起中国观众对1957年版《十二怒汉》的回忆和关注。
铸就1957年经典《十二怒汉》的团队,如今已成追忆。继导演鲁迈特2011年去世之后,2012年,唯一健在的演员,饰演5号陪审员的杰克·克鲁格曼也离开人世。但是,《十二怒汉》故事的生命力却在不同国家、不同法域的文化中延续。这个剧本最天才的地方在于架设了一个有生命力的讨论平台,可以根据时代变迁,设定各种新的社会议题,偏见、歧视、种族、性别、伦理、职业等。这种讨论永远可以引发共鸣。它所承载的对公平与正义的思考,足以跨越国界与种族,跨越时间与空间,历久弥新。
从五百零一人到十二人
其实,无论捧到天上,还是贬入尘埃,都很难完整描述陪审团制度全貌。这是因为,从一开始,它的产生、发展、蜕变、衰败、重生,都并非源自顶层设计,而是蕴含于历史与文化本身。即使在当代美国,也很难说有一个成型的美国陪审团制度。联邦政府、哥伦比亚特区乃至五十个州,都有自己的陪审团制度。陪审团一定得是十二人吗?是不是必须达成一致意见?法官是否可以推翻陪审团的裁定?各州法律规定迥异。制度乃历史产物,若想通盘把握,只能求诸历史,了解其源自何处,待去何方。
英文“法官”(judge)一词又有“判断”之意,意味着司法权即判断权。然而,上古社会并无职业法官,对凡人俗事做判断是神灵才能行使的特权。及至希腊时代,雅典以抽签方式选出6000名30岁以上公民充任“审判人”,凡遇具体案件,根据案件类型、重大程度,少则501人,多则1500人,以票决形式做出裁断。哲人苏格拉底就因教唆青年信仰新神,被501名雅典公民以360票对141票判处死刑。
然而,“雅典式民主”只是昙花一现。在黑暗的中世纪,国王虽会委派官员支持审判程序,但这类官员既缺乏足够权威,又没有做出决断的专业能力,并非严格意义上的“法官”。所谓“审判”,更多是雪冤宣誓、神判、决斗等非文明方式。
所谓雪冤宣誓,类似自我诅咒,被指控者手触武器或家畜发誓,若手被武器或家畜所伤,则说明其说谎,将被判刑处置。至于“神判”,更是荒唐,又分火审、水审、面包审或抽签审等。火审要求受审者将手放入滚烫热水中,或被烙铁触碰,几日后,伤口溃烂即有罪,反之则无罪。水审是将被告推入水中,浮在水上即是有罪,沉入水中说明无罪,理由是“水会接纳无辜者,排斥有罪者”。问题是,等把无罪者捞起,许多人已淹死,只好又把原告丢下水。至于面包审,更是荒唐,要求被告一口吞下一个面包,噎住即为有罪。决斗就更好理解了,由于人们相信神灵会站在胜者一方,所以被告可申请与原告决斗,取胜则无罪。
当然,古人也没那么愚蠢,单靠指天发誓、下水过火是不够的,还得有被告的若干族人、邻居担任“辅助宣誓人”,证明被告所言非虚,确属无辜,再决定是否采纳“神判”结果。这些辅助宣誓人,虽有证人色彩,但因被赋予少许判断权限,被视为现代陪审团的前身。
公元1215年,教皇英诺森三世禁止神职人员参加任何形式的“神判”,这一审判模式随即被废止,职业法官逐渐走上历史舞台。那时英国实行分权而治,别说法官,就连国王都受教会、贵族、领主制约,法院承继旧制,召集十二名本地居民,先决定是否起诉,再决定是否定罪。以此,一是发挥他们了解当地风俗民情、被告平素表现之优势。二是据此抵御宗教、地方势力干预。至于为什么是十二人?有人说源自希腊神话,有人将之归因于耶稣有十二门徒,究竟如何,尚无权威考证。
陪审制刚运行时并无统一模式。问题是,十二人既负责起诉,又负责审案,定罪概率自然大大增加,因为人们很少会否定之前的有罪推断,这样当然不利于保护被告利益。各地纷纷抗议,国王却无动于衷,因为被告被定罪后,罚金或财产可挹注国库,怎能轻易减少“创收”机会?到1352年,英王爱德华三世终于架不住议会再三请愿,同意将“起诉”陪审团与“审判”陪审团分开,前者即“大陪审团”前身,后者则是严格意义上的陪审团。
不断进化的“自由堡垒”
尽管陪审团取得了相对独立的地位,但国王从未放弃控制陪审团。有时因为存在意见分歧,陪审员甚至与法官吵起来,最终以法官将陪审员关小黑屋、绑了游街,迫其就范,方才收场。但是,也有坚决不屈服的,在1670年的“小威廉·佩恩案”中,被告佩恩因涉嫌非法集会而被起诉,陪审团始终坚持无罪裁决,被法官威胁停止供暖、断水断食也不屈服,结果这“十二硬汉”被集体打入大牢,缴足罚款才获自由。
佩恩出狱后,继承家族巨额遗产,并在北美特拉华河西岸买下一块后世称为宾夕法尼亚的土地,他为这块土地亲手拟定了宪章,其中一句是:“所有审判应由十二人组成的陪审团裁断,这些人皆从邻近的同阶层或等地位的居民中挑选,且应公正无私。”
英国从17世纪初期,就将今日美国东北部海岸地带作为殖民地。各殖民地承袭普通法传统,皆适用陪审团审判。由于殖民地法官均受英人控制,且素质低下,当地民众比英国本土百姓更信任陪审团裁判。1735年的“约翰·曾格案”中,《纽约周刊》编辑曾格因批评总督威廉·考斯比而被起诉。尽管法官频频暗示陪审团裁决有罪,陪审团还是得出无罪结论。为了规避殖民地的陪审团,英国不得不扩大军事法庭、海事法庭的管辖权,并要求被控叛国的被告必须送至英国受审。
正因为陪审团成功抵御英王暴政,约翰·亚当斯才提笔写道:“陪审制是人民的安全保障,避免他们像马一样被骑乘、像羊一样被修剪、像牛一样被驱使、像猪一样被驯养。”1776年,剥夺殖民地人民接受陪审团审判的权利,作为英王乔治三世的罪状之一,被写入《独立宣言》。之后发布的《美国宪法》和《权利法案》,都将接受陪审团审判确定为公民的宪法权利。托克维尔游历美国后,更在名著《论美国的民主》中,大赞陪审团制度体现了国民主权,也有利于推进公民法治教育。
岁月匆匆,社会变迁,陪审团制度也在不断调整完善之中。1957年的美版《十二怒汉》中,十二位“怒汉”还都是白人男性,这一设定完全贴合现实,虽然美国那时早已废止黑奴制,并以自由世界的“桥头堡”自居,但陪审权力主要还归属于有财产的白人男性群体。要到1968年,才逐步取消对陪审员性别、肤色、种族、财产的限制。1975年,女性才逐步坐上陪审席,而黑人还得靠社区领袖、市议员、神职人员推荐,才可能被列入陪审员名单。
《十二怒汉》中,8号陪审员不改主意,其他十一人就回不了家。这种要求十二人意见一致的“铁律”,暗示陪审团裁决是“上帝声音最可靠的显示”,也承载着“排除合理怀疑”精神。但是,到1972年,联邦最高法院终于同意,在非死刑案件中,陪审团未必要达成一致意见才能做出裁决。换言之,陪审团以10票对2票,或者9票对3票,也可以判定被告有罪。而在1970年,最高法院就已判定,六人构成的陪审团也符合宪法要求。事实上,随着辩诉交易的广泛适用,刑事案件适用陪审团的比率已降低至3%左右。
而在陪审团制度的“母国”——英国,变化更是巨大。早在1933年,大陪审团制度就被废除,并大幅限缩民事案件适用陪审的范围(仅限于毁损名誉、恶意诉讼、不法监禁等)。1948年,民事案件不再适用陪审团。1967年,刑事案件裁决不再要求全员一致。陪审团评议时间超过两小时以上的,十人意见一致即可下判。1988年,废除在遴选陪审员过程中不附理由即可排除候选人的机制(即“无因排除”)。1994年,允许陪审员在审判和评议期间返家,不用在旅店集中居住。上述变化,固然有适应社会发展、提升审判效率的考虑,但也将一个更为重大的问题摆在大家面前:未来还要不要保留陪审团制度?
制度优势还是司法“鸡肋”
事实上,早在20世纪初,美国司法界就掀起了陪审团存废之争。到21世纪,尽管废止陪审团之声不绝于耳,但始终未被提上过议事日程,毕竟,这是联邦宪法赋予每位公民的权利。当日本、韩国等东亚国家纷纷探索构建国民参审机制时,英美为何仍为陪审团存废问题争论不休呢?
先听听反对的声音。第一类反对声是:凭什么将专业案件交给外行裁判?要知道,陪审团判案的一大特点,就是将案件交给十二个未经专业法律训练的“素人”判断,将他们的生活经验和日常判断引入司法裁判。有的地方甚至专门立法,禁止律师、警察、法学院师生出任陪审员。可是,一旦涉及金融、专利等复杂案件,陪审员判断事实的能力就会大打折扣。20世纪80年代,一些法院据此提出建立“复杂案件例外”机制,即若案件太过复杂,外行难以理解,法官有权不交给陪审团审理。
第二类反对声是:陪审团审判效率太低、成本高昂。美国法官威廉·德威尔曾在《美国的陪审团》一书中提到,美国诉讼体制有六宗致命原罪,分别是:过度好辩、成本高昂、缓慢迟延、软弱无力、纠缠细节与负荷过重。每宗罪都或明或暗与陪审团制度挂上了钩。据估算,一般案件若交给陪审团审理,从召集候选人、组成陪审团,到形成具体裁决,所耗时间要比直接由法官审理长上三分之一,这还没有算上各种不可控因素。例如,遴选过程效率奇低,控辩双方滥用“无因排除权”的情况比比皆是,有资深律师直言:“无因排除权不是用来选出最公正的陪审员,而是为了挑选对自己最有利的陪审员。”在庭审过程中,若发现陪审员违规或资格出现问题,就得更换人员或重新排期。要是陪审团内部分歧太大,还得另组陪审团重新审理。案件审理期间,陪审团成员的食宿、交通、补贴都得政府负担,必要时还得派警力保护,日积月累,费用不菲。
第三类反对声是:陪审团审判过于随意,易受煽动或陷入偏见。受影视剧影响,美国公众大多有这么一种印象:律师越“贵”,在陪审团面前胜算可能越大。“贵”律师口才更好、修辞感染力更强、可视化展示更炫,陪审员也往往更容易被情感攻势和华丽修辞打动,这样一来,庭审就沦为律师技艺和口才的比拼,目的是争取同情,而非查明真相。电影《十二怒汉》前半部分,就揭示了部分陪审员草率定案的心理动因。事实上,在路易斯维尔市一起案件中,陪审员因分歧太大,最终靠掷硬币决定罪名是否成立。消息传出后,全国哗然,此案随后另行组织陪审团审理。
过去,案件一旦进入审理环节,法庭会禁止陪审团读书看报,免受媒体报道或外界资讯“污染”。进入互联网时代,社交媒体几乎无孔不入,根本控制不住。“不自觉”的陪审员会在Twitter、Facebook上添加当事人为好友,用谷歌搜索法官刻意不让陪审团知道的信息(如被告人、证人的前科),甚至用网络地图“勘察”犯罪现场。这种情况下,很难确保陪审员不受偏见影响。
在刑事领域,由陪审团审理案件的被告人被判定有罪的比例为71%。到底是陪审团审判的定罪概率高,还是法官直接审判的定罪概率高,众说纷纭,并无定论。有人认为,在命案中,陪审团比专业法官更宽容,做出无罪裁决的概率更高;也有人提出,在奸淫幼女类犯罪中,陪审团更易受民意感染,往往会倾向重判。
在民事领域,陪审团的很多裁决也饱受诟病。例如,1994年,一起针对麦当劳的侵权诉讼中,一位被咖啡烫伤大腿的妇女获得270万美元惩罚性损害赔偿金,远远高于应得的16万补偿性损害赔偿金,有人认为陪审团这样的裁决将鼓励人们任意兴讼。此外,在一些涉及消费者权益或烟草行业的诉讼中,原告动辄获得上亿美元惩罚性损害赔偿金,有论者据此批评“失控的陪审团”仇视大企业,在多数案件中站到劳工或弱势群体一方。
瑕不掩瑜的陪审制度
在支持者心中,上述批判虽有合理之处,但并不能说明陪审团制度已病入膏肓、理当废止,更何况某些理由和例证本身就经不起推敲。例如前述备受争议的麦当劳天价赔偿案,当时的新闻报道一味渲染陪审团偏袒原告,却刻意遗漏了下述信息:第一,为满足顾客口味,麦当劳卖的咖啡比行业建议的温度高二十度;第二,受害妇女阴部被严重烫伤,必须进行大规模手术和植皮;第三,麦当劳此前已收到700多件关于所售咖啡过烫的投诉,但从未咨询过烫伤专家的意见;第四,麦当劳几位主管在庭审作证时态度傲慢,表明不愿调整营销策略(但在此案判决后,麦当劳降低了咖啡温度);第五,陪审团裁定的270万美元惩罚性赔偿仅相当于麦当劳两天的咖啡销售额,法官事后将这笔惩罚性赔偿降到48万美元。
完整回顾上述事实,可以看出陪审团在这起案件中的裁判其实代表了普通公众对“公正”的朴素判断,并非逞一时意气。事实上,据美国司法部对全美75个较大县逾10000起伤害案件的调查发现,法官判处惩罚性赔偿金的可能性是陪审团的三倍,赔偿额也接近陪审团的三倍。“失控”的是裁判尺度,而非陪审团。
不过,为防止陪审团受到网络舆论过度影响,各国也相应加大了对陪审员不端行为的处罚力度。2012年2月,佛罗里达州一名陪审员庭审期间试图在Facebook上添加该案一名女性被告为好友,被告请律师转告法官后,法官立刻撤换了这名陪审员,并以刑事藐视法庭罪判他三日拘禁。无独有偶。英国曼彻斯特法院在审理一起毒品案件时,某陪审员竟在评议期间与被告在社交媒体上交换案件信息,最后被法官以藐视法庭罪判处有期徒刑8个月。2012年8月21日,美国还专门发布关于陪审员使用社交媒体的模范指示准则,要求联邦法官严格限制陪审员使用社交媒体。
至于陪审团更容易在命案中做出无罪裁决的问题,分析人士认为,盗窃、抢劫等普通犯罪一般更易通过辩诉交易解决,但在命案中,由于认罪亦可能被重判,若控方证据不够充分,被告往往不愿认罪,这时只能“强行”提请陪审团裁决,但由于证据“先天”不足,检察官在命案中的败诉比率反而要高于其他重罪。不过,这恰恰说明陪审团的表现是称职的。人们习惯了和平、民主、法治带来的安逸,所以嫌弃陪审团低效、昂贵,可一旦社会动荡、民粹汹涌、暴政来临,是效率和金钱重要,还是陪审团抵御司法专横、政府专制的“自由堡垒”作用重要,答案不言而喻。
诚如巴德·古德曼法官在1984年一起案件的判词中所言:“我们生活在一个不完美的世界,陪审团制度是我们应对这个世界的不完美尝试。我们能采取的最好办法就是找到十二位并不完美的公民,让他们通过听审、观察、评议、思考,做出最适当的裁决,哪怕这个结果本身也不完美,但大体上能保证实质正义的实现。”
的确,与专业法律人士相比,陪审员们都是“门外汉”。可正是这些来自不同行业、属于不同族群的“外行”,将不同的职业体验、生活经历、知识结构,乃至人生价值观,都引入了司法审判。是的,法官们精通法律,可未必懂生活。正如一位专利律师所言:“我宁愿让一名周末在家笨拙修理汽车的陪审员来审理我的机械专利案件,也不愿把案子交给顶着法学博士学位却对机械知识一无所知的法官。”一项研究也表明,“法官在识别谎言方面的技能,并不比大街上拉来的管道工或大巴司机强到哪儿去”。
《十二怒汉》中,正是擅长使刀的5号陪审员告诉众人握刀姿势与伤口的关系,也正是戴眼镜的4号陪审员令其他陪审员判定关键目击证人的视力状况存疑。人们常说集体决策是低效的,但在多数情况下,集体知识、集体经验和集体智慧的汇聚,以及受集体讨论驱动的自我反思,确实要强于一个人苦思冥想、独自判断,也更有利于集思广益、克服偏见、补齐短板。
而且,司法公信力的提升与社会共识的形成息息相关,陪审团审判其实就是一个探寻常识、达成共识的过程。该注重打击犯罪还是保障人权?该维护消费者权益还是推进产业发展?个人财产和社会利益孰轻孰重?许多案件的结果固然存在争议,但经过陪审团的观点碰撞、反复博弈,结果的公信力反而会高于法官裁判。某种程度上讲,所谓“外行”裁断事实、“内行”适用法律,恰恰是陪审团制度的优势,因为它最大程度上尊重了常识和民意。尽管我对于在我国引入陪审团制度持保留态度,但即使进入互联网和人工智能时代,尊重常识、独立思考、理性判断,仍是司法审判不可或缺的要素,更是司法公正的生命力所在。
何帆
最高人民法院司法改革办公室规划处处长,业余译者。
[版权声明] 沪ICP备17030485号-1
沪公网安备 31010402007129号
技术服务:上海同道信息技术有限公司
技术电话:400-052-9602(9:00-11:30,13:30-17:30)
技术支持邮箱 :12345@homolo.com
上海市律师协会版权所有 ©2017-202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