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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落实本市防控疫情政策措施中间接承租企业减免租金规定的理解

    日期:2020-02-15     作者:褚振亚(刑事合规业务研究委员会、北京市通商律师事务所上海分所)

为全力支持企业抗击疫情,切实减轻企业负担,202028日上海市举行的市疫情防控工作领导小组第14场新闻发布会上,出台了《上海市全力防控疫情支持服务企业平稳健康发展的若干政策措施》(以下简称《政策措施》),提出28条综合政策举措:包括加大对防疫重点企业财税支持力度、减免企业房屋租金、对相关企业和个人给予税收优惠、免除定期定额个体工商户税收负担、适当下调职工医保费率等,全力防控疫情,支持服务企业平稳健康发展。

其中,在《政策措施》的第九条提到,中小企业承租本市国有企业的经营性房产(包括各类开发区和产业园区、创业基地及科技企业孵化器等)从事生产经营活动的,先免收2月、3月两个月租金。同时提到,对间接承租的企业,应确保租金减免落到实处,使实际经营的中小企业最终受益。

2020211日,上海市国资委制定并印发《关于本市国有企业减免中小企业房屋租金的实施细则》(以下简称《实施细则》),对落实《政策措施》中的减免房屋租金事宜给予了细化的操作意见。《实施细则》规定,存在间接承租本市国企经营性房产情形的,原则上转租人不应享受本次减免政策,其中:转租人为本市国企的,按照《政策措施》有关规定执行;转租人为非国有企业的,相关责任主体应督促其将减免租金全部落实到实际经营承租人,力保实际经营的中小企业最终受益。

对于上述政策措施,笔者注意到条文中使用了“间接承租”一词。而“间接承租”并非我们使用的法言法语,如何理解该词的定义,成为准确适用政策的关键。

    一、如何理解间接承租?

根据我国《合同法》第二百二十四条,承租人经出租人同意,可以将租赁物转租给第三人。因此,在房屋租赁关系中,一旦经房屋出租人同意,承租人对第三人进行转租的,会存在出租人、承租人、次承租人三个当事人。对应到本《政策措施》《实施细则》中,本市国有企业即出租人(房东、产权人),转租人即承租人(二房东),实际经营承租人即次承租人(租户、商户),三者形成了一种间接承租关系。

由于合同具有相对性,在间接承租的模式下,三者间两两存在两个合同关系。一是出租人与承租人之间的租赁合同,约定了双方的租金收取标准;二是承租人与次承租人之间的租赁合同,约定了双方的另一个租金收取标准,而该标准原则上会高于前者,以达到承租人获取商业利益的目的。

    二、如何落实减免政策

根据《政策措施》《实施细则》,相关责任主体应督促其将减免租金全部落实到实际经营承租人,力保实际经营的中小企业最终受益。该政策的根本目的在于出租人让利于次承租人,由次承租人最终获益并减轻经营负担,共同度过难关。

笔者注意到,在《实施细则》中规定,本市国企应当按照摸底、告知、受理、审批、反馈、报备等六道程序,先通过摸清承租人,实际经营承租人,联系方式等相关情况,形成房产承租人和实际经营承租人两个清单;通过公告、电话、电子邮件、网络等多种方式告知各政策范围内中小企业;同时,设立受理通道,采取网络、信函、电话通讯等多种方式予以受理,并统一制定房租减免审批制度,明确审批主体、流程、时限。在这些程序的保障下,最终让本市的抗击疫情政策落实在中小企业身上。

    三、笔者建议:

1、符合政策规定的国企应主动作为,依照《实施细则》的六道程序要求开展工作,尽早将本市政府善意传递到中小企业;

2、符合政策规定的中小企业可积极申请,配合出租人、转租人做好摸底、登记、申请、审批工作,可在政策规定的减免租金时限范围内,中止缴纳租金;

3、作为二房东的转租人可在出租人让利的基础上,把自己转租的差价利益进一步释放给实际承租经营的中小企业,以体现抗击疫情、共克时艰的企业主体责任担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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