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今年9月结束的中非合作论坛北京峰会通过了《中非合作论坛——北京行动计划(2019—2021)》(以下称“《行动计划》”),对未来三年和今后一段时间中非各领域务实合作进行了规划,描绘了中非合作共赢、共同发展的新蓝图。相较于2015年约翰内斯堡峰会的“十大合作计划”,此次《行动计划》中明确的中非将要携手实施的“八大行动”可以说是进一步提质增效。特别值得注意的是,作为第6项合作行动“和平安全合作”的一部分,《行动计划》第6.2.12项提出:“继续完善‘中非合作论坛——法律论坛’机制建设,不断提升论坛影响力和实效性,举办‘国际投资经贸法律风险及对策研讨会’,继续开展法律人才交流与培训,不断完善中非联合仲裁机制,推动中非联合仲裁中心发展,完善其在非布局,提升其国际影响力,鼓励并协助中非高校共建中国—非洲法律研究中心和法律人才培训基地,加大对参与共建‘一带一路’倡议有关国家法律制度研究的广度和深度。中方愿加强与非盟委员会在法律方面的交流与协调。”这让“中非联合仲裁机制”这一法律合作机制,首次以最高级别的国家战略姿态呈现在世界舞台上。事实上,随着非洲大陆的影响力不断提升,该地区正致力于引入和打造新的国际仲裁机构,其中一项发展成果正是与中国领先的仲裁机构一同建立中非联合仲裁中心(CAJAC),以解决中非企业之间的商业纠纷。2018年11月,威科仲裁博客(Kluwer Arbtration Blog)刊登了其非洲版块助理编辑Sadaff Habib女士对CAJAC约翰内斯堡中心首席执行官Deline Beukes女士进行采访的文章(http://arbitrationblog.kluwerarbitration.com/2018/11/26/interview-deline-beukes-ceo-china-africa-joint-arbitration-centre-johannesburg/),Beukes女士在访谈中对CAJAC的发展、结构和挑战提出了独到见解。为更好地让中国读者了解CAJAC机制及其最新的发展情况,上海国际仲裁中心经Deline Beukes女士和Sadaff Habib女士授权,现将该篇访谈翻译成中文,以飨读者。
1.您能否简要介绍一下CAJAC的设立背景及其设立的原因?
Deline Beukes:中非之间贸易和投资的快速发展,催生了建立一个中非之间争端解决机制的必要性,该机制将得到中非商业和法律界的支持并加以运用。2015年6月,反映中国和非洲相关利益的“北京共识”在北京签署,其中达成的一项共识即决定立即建立中非联合仲裁机制,以促进、维护和加强中非贸易和投资。2015年12月,代表50个非洲国家和中国的“中非合作论坛”(FOCAC)通过了一项相互合作的计划,并致力于建立CAJAC。因此,CAJAC不是一个独立的仲裁机构,而是专门为促进中国和非洲之间的贸易和投资而设计一系列支持措施的重要组成部分。
2.CAJAC是如何组建的?
Deline Beukes:CAJAC将充分利用现有裁机构的资源。上海国际仲裁中心(SHIAC)和南部非洲仲裁基金会(AFSA)是最早的两个受委托的仲裁机构,负责在约翰内斯堡和上海建立CAJAC的两个中心。2017年3月,在北京、深圳和内罗毕又建立了三个CAJAC中心。每个CAJAC中心都由一个知名的、有信誉的仲裁机构提供支持,拥有处理国际争端的知识,经验和资源,共同发展这样一个雄心勃勃的项目。现有的CAJAC中心包括:由AFSA负责的CAJAC约翰内斯堡中心; 由SHIAC负责的CAJAC上海中心;由北京国际仲裁中心(BIAC)负责的CAJAC北京中心;由深圳国际仲裁院(SCIA)负责的CAJAC深圳中心和内罗毕国际仲裁中心(NCIA)负责的CAJAC内罗毕中心。这将使CAJAC几乎可以立即投入使用。
3.除了CAJAC约翰内斯堡中心和内罗毕中心,CAJAC还打算在哪些非洲大陆国家设立中心?
Deline Beukes:随着CAJAC的发展,我们的想法是建立一个能够为非洲大陆不同地区,北非、西非和OHADA国家,提供服务的CAJAC中心。目前,CAJAC约翰内斯堡中心将主要关注南部非洲,而CAJAC内罗毕中心则主要关注东非。当然,负责解决具体争议的中心将由当事人自主选择。
4.CAJAC目前是否有自己的仲裁规则?如果没有,那么何时会发布CAJAC规则?
Deline Beukes:目前,每个CAJAC中心都有自己的仲裁规则,但是在2017年11月于开普敦举行的第一届CAJAC国际会议上,与会各方一致同意CAJAC应该有相同的规则和程序,以确保无论争议在哪个分中心得到处理,案件都能享有相同的高标准和一致性。因此,CAJAC中心将采用统一的规则。CAJAC约翰内斯堡中心的任务是负责制定第一份草案,该草案将由CAJAC所有中心进行讨论并最终达成一致。制定CAJAC仲裁规则的工作已经在2018年中期开始推进。
5.许多非洲国家,如南非和肯尼亚已经建立了自己的仲裁中心。在此情况下,为什么投资者会选择CAJAC?这会有什么好处?
Deline Beukes:作为中非合作论坛的一部分,2015年约翰内斯堡行动计划签署方的51个国家的决定正式确认了CAJAC的建立。因此,创建CAJAC的目的是将中非之间的争端解决作为“一带一路”倡议深化的一个组成部分。这意味着中非之间的商业惯例、主要法律法规和仲裁制度需要进一步协调,这有赖于一批熟悉中非文化、法律规范和商业惯例的仲裁员,构建共同的法理学。这是CAJAC特有的价值,预计非洲和中国投资者将受益于这种机构的作用。
6.自2015年成立以来,CAJAC约翰内斯堡中心已经受理了多少起案?
Deline Beukes:我们并未预计在现阶段CAJAC将会是当事人在选择争议解决机构时立即会想到的选项。CAJAC的框架首先要得到最终确定,并在此基础上广泛推广一个示范仲裁条款,以便纳入商业合同。目前,CAJAC在商事主体间的推广工作即将完成,我们知道CAJAC条款正在被银行、金融机构和其他商事主体纳入他们的商业合同。2017年底,南非通过了《国际仲裁法案》(International Arbitration Act),这将为CAJAC成为公认的示范争议解决机构进一步提供推动力。CAJAC正翘首以待它的第一起仲裁案件。
7.据了解,CAJAC的目标之一是提供与国家法院相比更迅速处置争议的服务。到目前为止CAJAC仲裁案件的周期有多长?
Deline Beukes:CAJAC约翰内斯堡中心由AFSA管理,AFSA的一般经验是有争议的事项大约在一年内可以得到解决。我们在中国的合作伙伴的经验表明,CAJAC在中国的争议将以更快的速度得到处理,可能在几个月内就能得到解决。
8.通常,CAJAC仲裁员的来源是什么?如何处理对指定中仲裁员的挑战?CAJAC是否有某种委员会来处理仲裁员的指定?
Deline Beukes:所有CAJAC中心共享仲裁员资源的概念至关重要。我们希望确保争议方可以选择相同的仲裁员或仲裁员名册,而不论其争议提交给哪个中心。我们想避免出现每个中心使用自己“家乡”仲裁员名单的情形。相反,每个中心都推选仲裁员进入CAJAC的仲裁员名单。这些仲裁员来自不同专业领域,都具有丰富的工作经验,特别是在国际仲裁方面。
9.根据未来的CAJAC规则(如果有有),CAJAC仲裁默认的仲裁地在哪里?在迄今为止的仲裁协议中,您认为最常见的仲裁地是哪里?您是否认为CAJAC增加了选择非洲大陆作为仲裁地和选任非洲仲裁员的可能性?
Deline Beukes:统一的CAJAC仲裁规则一旦最终确定,将没有默认的仲裁地。我们预计在一开始,CAJAC的中国中心能够发挥更重要的作用,但随着南非正逐渐成为一个良好的国际市场,我们认为今后将争议提交给CAJAC约翰内斯堡中心处理的案件可能会稳步增加。我们同样也看到CAJAC内罗毕中心的巨大潜力。
10.根据CAJAC约翰内斯堡中心仲裁规则第8条,无论仲裁地为何,它都将接受双方同意提交的仲裁。如果所选仲裁地不在《纽约公约》的缔约国或未纳入《联合国国际贸易法委员会商事仲裁示范法》(“《示范法》”),会发生什么?
Deline Beukes:如果CAJAC被授权在仲裁地为非《纽约公约》(例如纳米比亚)缔约国的案件中管理程序,则CAJAC将定期向当事人通知之后在承认和执行仲裁协议和仲裁裁决方面可能存在的限制。如果所选的仲裁地不是《示范法》国家,那么在很大程度上将取决于该地法律对仲裁制度的保障是否充分,我们也会建议当事方充分考虑仲裁地的选择。
11.CAJAC是否有一个审核最终裁决的制度?
Deline Beukes:目前没有考虑这样的审核制度,但毫无疑问,这个问题将在统一仲裁规则的最后阶段得到充分考虑。
12.迄今为止,CAJAC约翰内斯堡中心面临哪些挑战?
Deline Beukes:CAJAC约翰内斯堡中心面临着任何仲裁机构通常会面对的挑战,但得到了AFSA的支持,在资源、经验和技能方面获得了极大帮助。CAJAC合作伙伴之间的互动也促进了该项目的发展,同时我们还得到了51个国家的支持以确保其建立和顺利运行。
13.通常的挑战是什么意思?CAJAC在今后的运作中如何克服任何文化或社会障碍(如果有的话)?
Deline Beukes:通常的挑战包括确保在案件管理期间获得足够的资金(AFSA是一个完全独立的自筹非营利组织)、让商业和法律部门知晓这种定制争议解决服务,以及确定目标市场的具体需求。在提供中非争议解决机制服务时,CAJAC约翰内斯堡中心还必须确保CAJAC约翰内斯堡中心提名的仲裁员对中国仲裁法、中国仲裁实践和程序有透彻的理解,同时欣赏中国文化。除了中国和南非之间的许多互访外,CAJAC约翰内斯堡中心仲裁员代表团还访问了中国,与中国同行讨论了共同关心的各种议题,包括有关在仲裁中交换诉状的原则、文书的制作、证人的证词和律师的作用等。CAJAC约翰内斯堡中心近期还聘请了一名来自中国大陆且具有丰富经验的合格律师,同时也具有MBA学位来任职,以促进沟通和确保文化理解。最后,AFSA延续了其在比勒陀利亚大学支持下提供的高级培训课程,其中包括一个国际仲裁模块,涵盖国际仲裁的所有不同方面,特别是中国的仲裁实践和程序。
14.鉴于非洲大陆的构成及其丰富的自然资源,您认为今后被提交给CAJAC处理的,更多的是能源和自然资源争议还是一般商事纠纷?
Deline Beukes:我们期望当事人将涵盖中非之间商事交易的各个方面所可能产生的各种争议提交给CAJAC约翰内斯堡中心仲裁解决。这可能包括一般商业纠纷、建筑和基础设施纠纷、电信行业以及金融和能源部门的纠纷。当然,具体如何,只有时间会给出答案。
译后记
正如Beukes女士所说,依托“中非联合仲裁机制”搭建的专业平台,中非仲裁法律服务界开展了多层次的深度交流对话,“中非联合仲裁机制”正逐渐成为打破中非法律界文化壁垒的桥梁,成为孕育融贯中非法律、经济、文化的新型法治人才的摇篮。中非联合仲裁上海中心和约翰内斯堡中心作为最早成立的两个中心,通过先行先试,已经举行了四次联席会议,互相推荐了数十名中国和非洲国家的专业仲裁员,形成了中非仲裁员资源库。可以说,不断扩大的“朋友圈”、有目共睹的成绩单、一以贯之的发展理念,让“中非联合仲裁机制”在中非合作领域发出的信号引起广泛共鸣,以行动收获了信心。那么下一步,“中非联合仲裁机制”又应当如何应对《行动计划》提出的新要求和高标准呢?
一方面,现有的各中非联合仲裁中心应当进一步提高自身提供仲裁法律服务的水平和国际影响力。目前,中非联合仲裁中心三家中国境内分中心所在的仲裁机构均为国内领先且具有一定国际影响力。以上海国际仲裁中心为例,2017年受案争议金额达人民币151.87亿元,平均案件争议标的额超过人民币2,000万元,涉外案件比例超过8%,案件当事人来自23个国家和地区;上海国际仲裁中心现有的965名仲裁员来自于全球74个国家和地区,其中外籍及港澳台仲裁员为361名,占37.41%,其中31名非洲籍仲裁员来自7个非洲国家。在此基础上,三家国内仲裁机构应当抓住当前我国仲裁事业发展的新机遇,对标国际最高标准和最好实践,继续在仲裁规则、仲裁案件管理模式和仲裁专业人员培养方面积极开拓创新,并形成可供中非联合仲裁各非洲分中心复制、推广的制度,从根本上保障“中非联合仲裁机制”的生命力。另一方面,中非联合仲裁中心的各分中心应当进一步开展相互间的深度对话,确立“中非联合仲裁中心”品牌下通过仲裁解决争议的基本原则和具体规则,继续扩大中非仲裁员资源库和共享争议解决法律资源库,努力寻求各中心之间的合作空间,通过不断交流、相互学习,共同促进中非仲裁法律文化的融合发展,形成特有的融合贯通的中非法治文化。
“仁人之所以为事者,必兴天下之利”。“中非联合仲裁机制”的背后,闪耀着包容、合作、改革、创新、诚信、务实、法治、高效、绿色的理念和原则。这艘满载信心和希望的航船风帆正劲,在为中非人民创造更多发展机遇的同时,必将不断为全球治理注入新动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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