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7年12月18日业务研究与职业培训委员会会议通过)
第一章 总则
1.1 制定目的
本指引由上海市律师协会财税法律研究委员会起草,仅针对发生于本国的企业重组业务,其目的在于从税法的角度为律师提供风险识别、方案判断,并非强制性或规范性规定,供律师在实际业务中参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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