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中华全国律师协会《关于开展律师事务所从事商标代理业务集中备案工作的通知》,上海市律师协会面向本市律师事务所组织开展了一次集中备案工作。本次备案时间紧,上海市律师协会通过书面邮件、东方律师网通知两种方式并进,以保证本市各家律师事务所及时完成备案。截止2012年12月31日,共有355家本市律师事务所到上海市律师协会备案,部分材料不齐全的律师事务所也在规定时间内根据要求对材料进行了补正。备案材料及信息汇总于2013年1月6日报送中华全国律师协会。中华全国律师协会将根据商标局的要求,代为集中办理备案。
2012年11月,工商总局、司法部联合发布《律师事务所从事商标代理业务管理办法》(工商标字[2012]192号),自2013年1月1日起施行。根据商标局规定,办理备案是律师事务所和其他商标代理机构办理的商标代理业务能被商标局受理并在其业务管理平台上运作的必要条件,并非针对律师事务所设置的业务许可。同时,依据《办法》第五条第二款规定,从事该条第一款第(一)、(二)项商标代理业务需向商标局办理备案的律师事务所,都在本次的集中备案工作范围内。商标局拟办结备案手续后,尽快将此次集中备案的律师事务所的信息予以公告。凡经公告的律师事务所,即可开展《办法》规定的相关商标代理业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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