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绿色发展•企业环境法律风险管理高峰论坛综述

    日期:2016-12-23     作者:能源资源与环境业务研究委员会

2016122日,上海市律师协会黄浦律师工作委员会、能源资源与环境业务研究委员会、上海市金茂律师事务所共同组织举办第二届“绿色发展·企业环境法律风险管理高峰论坛”。环保部政策法规司领导王夙理先生、最高人民法院环境资源审判咨询专家谢辉博士、上海市环保局政策法规处副处长赵绘宇博士、上海市勤理律师事务所合伙人傅永辉律师、上海市律师协会能源资源与环境业务研究委员会主任吴荣良律师、帝斯曼及复星医药企业代表等受邀在论坛发言。会议由上海市律师协会能源资源与环境业务研究委员会秘书杜梦主持,各律师代表、高校代表以及来自BPHoneywellPPGAkzoNobelHuntsmanCorning等跨国公司、大型国企和上市公司超过150位企业高管参加了本次论坛。

一、环境法律改革进展与展望

王夙理先生梳理了近期国家环境立法及政策制定基本情况,并重点分析了相关环境法律法规政策制定修订草案涉企内容及影响。具体而言,《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条例》修订草案中减少了对于企业项目的行政审批、加强了事中事后监管、信息公开要求趋严、增加了企业的环保责任、加大了处罚力度;《水污染防治法》修订草案对企业而言,信息公开要求趋严、许可证管理新设义务、禁止性规定增加、处罚力度加大;《环境保护税法(草案)》对于企业的征税标准没有提高,但如果地方省级政府规定增加同一排放口征收环境保护税的应税污染物种类数,则会增加该地区排污者的排污成本,同时增加了纳税人的申报纳税义务;《环境污染强制责任保险制度方案(草案)》则具体规定了企业投保强制责任险的情形、赔偿范围、免赔范围、信息公开要求。

二、土壤污染风险及治理

谢辉博士在详细介绍了我国土壤污染防治相关法规后,重点讨论了场地调查、评估、修复工作中的指导规范与参考标准,以及工作流程和关键点。目前我国土壤污染防治环境法律框架主要包括2015《环境保护法》、2016《土壤污染防治行动计划》、2017《土壤污染防治行动法》。我国生态环境损害赔偿制度改革的主攻方向为:省级政府成为生态环境损害赔偿工作的主力军,加快建立健全生态环境损害鉴定评估技术体系,探索生态环境损害赔偿资金管理制度,完善生态环境损害赔偿诉讼规则。谢辉博士通过常州毒地事件等场地土壤地下水污染防控案例,对比美国超级基金场地修复技术选择,提出企业应当积极主动地应对污染场地管理的大趋势,摸排污染场地,做到早发现早治理;提升环境管理绩效,消除导致场地土壤、地下水污染的隐患;切实加强危险废物的管理,真正实现危险废物“从摇篮到坟墓”的全过程管理;技术上应把土壤和地下水作为整体考虑,重视场地修复前的专业调查;筛查优选出因地制宜的修复技术和方案。

三、《上海市环境保护条例》修订解读

赵绘宇博士从修订过程和背景情况、修订思路及修订主要内容三方面能全面解读了《上海市环境保护条例》。《上海市环境保护条例》的定位属于市环境保护的综合性法规,着力于制度构建,与原《条例》相比增加了“绿色发展”和“信息公开和公众参与”两章,条文增加了三十一条,大部分内容都作了修订。《条例》在环保管理体制方面强化了属地政府责任,明确了环保和相关部门的职责分工,明确乡镇和街道职责,并预留了垂管体制空间;在环境管理制度方面细化了环境影响评价制度,明确了总量控制制度,健全了排污许可证制度、环境监测制度,并要求其他部门的审批与环评审批不互为前置、规划环评涵盖的项目环评应当简化、登记表项目全部备案。修订后的条例更加关注推动绿色发展,创新环境管理机制,关注完善大气、水、土壤及其他污染防治措施,完善环境信息公开制度,严格法律责任。

四、碳排放权交易

傅永辉律师从碳交易的由来、碳交易机制、中国碳交易制度、中国核证自愿减排(CCER)四个方面介绍了以中国碳交易为主要内容的碳排放权交易制度。碳交易指碳减排购买协议的一方通过支付另一方获得温室气体减排配额,是为了应对气候变化,减少温室气体排放所采用的市场机制。自1992年联合国气候变化框架公约通过到20151212日巴黎协定在巴黎气候变化大会上通过,于2016114日生效,碳排放交易在全球范围内迅速发展。目前全球碳交易机制主要有排放贸易(ET)、联合实施(JI)、清洁发展机制(CDM)三种。而中国的全国性排放交易体系一旦启动,将取代欧盟排放交易体系成为全球最大的排放权交易体系。目前中国核证自愿减排(CCER)项目开发流程主要包括项目识别、项目审定、申报备案、核查核证以及签发,国务院发改委及省级发改委碳交易主管部门将对相关活动进行管理、监督和指导。

五、企业环境法律风险管理

吴荣良律师从目前中国环境的挑战引入,分别从企业环境法律责任、企业环境法律风险防范实务、环境应急与争议解决三个方面分享了实践中企业环境法律风险管理的法律背景及解决经验。

在环境法律责任方面,可以细分为环境刑事责任、环境行政责任与环境民事责任。刑事责任的污染环境罪、行政责任中的各类行政处罚、民事责任方面的公益诉讼、侵权纠纷等问题,都要求企业在实践中注重防范环境法律风险。重点要做到关注大趋势,遵守日益严格的环境法律法规和标准的执法力度;及时更新EHS法规库和规章制度,通过法规辨识,建立所在公司适用的EHS法规清单;每年进行EHS合规性评估;将EHS融入项目投资过程中、企业日常运行过程中及并购重组、关停搬迁过程中,并且学习仲裁等纠纷解决方式。

六、圆桌讨论:环境管理实务分享

在圆桌讨论环节,来自帝斯曼中国的法律顾问潘高翔先生、复星医药EHS总经理丁峰先生、圣戈班亚太区EHS总监周会东先生以及谢辉博士、吴荣良律师分享了企业在环境法律管理上的实际操作经验。多位嘉宾提及在环境法律风险管理实务中,防范风险的发生是第一步。不仅要了解法律的基本要求,还需要通过可靠的途径实时掌握法律变化的动态,并将最新的要求汇报给公司的最高管理层。公司在制定相应的环境管理目标时,除了要遵守最基本的法律法规的要求,还需要结合自身的情况,划定适当的基线,投入足够的人力和财力支持,为自身适应不断发展变化的法律法规的要求留有余地。当风险实际发生时,需要借助专业的内外部力量,将可能发生的损失降到最低。

    (注:以上嘉宾观点,根据录音整理,未经本人审阅)

供稿:上海市律师协会能源资源与环境业务研究委员会

执笔:吴荣良  上海市金茂律师事务所

                   上海市金茂律师事务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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