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情简介】
A公司系2010年注册成立,系某省级国有企业E(下称“E集团”)在上海投资设立的国有控股企业,注册资本金为人民币10亿元。A公司股东分别为省级国有企业控股的国内上市公司B(下称“B公司”)、某央企所属企业C(下称“C公司”)及注册在香港的某港资企业D(下称“D公司”)。其中B公司出资人民币60000万元,占注册资本的60%;C公司出资人民币30000万元,占注册资本的30%;D公司出资人民币10000万元,占注册资本的10%。公司住所地是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张江路××号××室,法定代表人为××。
2016年7月,根据省国资委关于国有企业股权改革的精神以及E集团对于股权改革的要求,受B公司委托,由A公司实施本次股权改革方案。
2016年8月,国务院国资委、财政部、证监会等联合发步《关于国有控股混合所有制企业开展员工持股试点的意见》(下称133号文),由此,A公司的本次股权改革正式确立为A公司员工持股试点项目。
【项目工作思路】
一、进入试点企业名单
二、启动员工持股项目,做好前期准备
三、根据法规政策制定实施方案
四、履行审批程序
五、完成方案实施
【项目实施情况】
一、申报省员工持股试点企业
2016年11月,E集团严格按照133号文和省内文件的要求,向省国资委提交了《关于申请A公司为员工持股试点企业的请示》,经省国资委初步审核,又对提交的请示文件进行了补充完善,于2017年1月重新提交了《关于申请A公司为员工持股试点企业的请示》。3月下旬,省国资委对A公司列入员工持股试点企业进行了正式批复。A公司也按照省国资委要求,在全国国有企业员工持股管理系统中进行了申报。
二、启动员工持股项目,进行前期准备
A公司认真研究省国资委的相关批复文件以及有关法律法规的要求后,召开专题会议,对员工持股架构设计、融资安排、中介机构选聘等工作进行分工部署,并初步确定了工作时间表,正式启动员工持股项目。
2017年6月完成员工持股架构的方案。
2017年7月完成中介机构选聘工作。
三、根据法规政策,制订持股方案
2017年7月根据133号文及地方相应政策,在原先股权改革方案基础上完成员工持股方案(初稿)。方案中对于持股员工的范围、持股总量、单一员工持股比例、入股方式、入股价格、退出方式、股权流转、持股架构、持股员工内部管理等内容均进行了约定,还对此次员工持股项目的背景、持股原则等做了描述。
根据持股方案,本次员工持股项目采用增资扩股方式,以员工持股平台作为投资主体,持股资金来源为自筹。入股价格采用经国资评估备案确认的企业价值为基础,拟持有不超过**%的股权,同时预留一部分股权,供未来新老企业员工持有。同时,确定持股员工的锁定期为36个月,持股员工因辞职、调离、退休、死亡或被解雇等原因离开目标公司的,应在12个月内将所持股份进行内部转让。
四、履行审批程序
2017年9月,开始对A公司进场审计、评估,确定A公司企业价值。
2017年9月,A公司经过内部系统对持股方案进行一定时限的公示,公司职工对持股方案无异议。
2017年11月,A公司董事会审议通过持股方案。
2017年11月,A公司获得省国资委对持股方案进行备案的通知。
五、完成方案实施
2017年12月,完成上海联合产权交易所进场交易程序,获得交割单。
2018年2月,完成工商变更登记程序。
【难点评析】
一、员工持股方式的选择问题:是增资入股还是存量股份的老股转让
按照E集团指示精神,本次A公司员工持股项目最希望采用的的是存量股份的老股转让方式操作。理由为:(一)如采取增资扩股的方案,B公司的持股比例会被稀释,如果本次员工持股项目中员工持股比例超过20%的,B公司若不同步增资,将导致持股地域50%,将导致B公司丧失国有绝对控股地位;(二)A公司在经营过程中,C公司作为股东在业务开展初期给与了比较大的支持,但也由于C公司自身特殊的军工背景给A公司的国际化经营带来了诸多障碍困难。经过长时间协商,C公司的总部已经审批同意C公司采用股权转让的方式,出让20%的股权,即从持股30%降到10%,但迟迟没有正式实施。如果此次员工持股项目采用增资方式,需重新由C公司报总部审批,一旦无法批准,将导致本次员工持股项目无法推行而股权转让方式推行将无需另行审批;(三)根据员工持股方案的原先设想之一,本次持股方案员工持股的初始持股为6%左右,在以后若干年内,将逐步增持到最高20%。若采取增资方式,需要稀释其它股东的持股,每次都需要其它股东同意,每次都实际操作难度会比较大。但如果老股转让,只需要在江铜股份大股东和员工持股平台之间进行转让,兵工物资等其它股东只是是否行使或放弃优先购买权,过程会相对可控;(四)根据133号文的规定,员工持股“主要采取增资扩股、出资新设方式开展员工持股,并保证国有资本处于控股地位”,因此,规定中并未明确禁止除增资扩股和出资新设以外的其他方式。
因此,经过与省国资委及E集团的多次沟通,为确保梳理本次员工持股项目顺利实施,决定采用增资方式,放弃老股转让的方式进行。由E集团设法使得C公司总部对本次员工持股项目给予支持,保证顺利通过。
二、个人持股上限的问题
依据:133号文规定“单一员工持股比例原则上不高于公司总股本的1%。”一方面,由于A公司员工由于自身不同经济条件,可以持股的份额和个人能够实际出资购买的份额存在差距,条件差的持股不足,条件好的想多持有,如果不允许单一员工持股超过1%,员工持股总额会较小,可能导致本次员工持股目标无法达到持股目标。另一方面,今后会有各种情况会造成员工的股权流动,如果存在1%的限制,将可能造成部分员工工作变动后,股权因受限于比例因素在员工内部无法流动,使得大股东必须频繁行使回购。由于国有股东对于股权受让的程序、价格都有严格要求,因此,每次实施将导致操作成本提高。
因此,代理律师认为政府应当就股权操作中涉及的相关问题进一步出台细化政策。至少从1%的比例方面应当有所突破,尤其是针对后期员工持股过程中的流转问题,可以经有权部门批准,突破该比例。
三、参与员工持股项目的员工范围问题
依据:133号文规定“参与持股人员应为在关键岗位工作并对公司经营业绩和持续发展有直接或较大影响的科研人员、经营管理人员和业务骨干,且与本公司签订了劳动合同”,实际操作过程中,还是有许多值得商榷之处,如A公司外派境外工作的员工,因当地法规政策所需,必须成立公司并在当地签署劳动合同缴纳社会保险,但该等境外公司实质系A公司为业务延展所设机构,资金人员业务等均遵从A公司的意志进行,自身并不独立运营。因此,该等公司的骨干员工若不纳入员工持股项目范围,将有损于A公司利益。但根据133号文规定,该等员工又不完全相符。这需要更全面理解何为“与公司签订劳动合同”。代理律师认为,对于该规定中“公司”的理解,应当做广义理解,即公司作为独立实体自身以及该实体所控制的下属企业。当然,为避免人员范围不限扩大,对于下属企业原则上应当按照重要性原则和实质重要形式的原则进行判断,下属企业能参与母公司员工持股项目的门槛为(1)上述提及的根据母公司意志,不独立运营的要求外;(2)还应当限制为下属企业的高管,甚至实际运作的业务骨干;(3)所涉人员名单应当经过A公司内部审批程序通过。
经过与省国资委及E集团的多次沟通,该意见在方案中被原则采纳。
四、员工持股的融资的问题
(一)融资机构的问题
依据:133号文对于员工持股的融资有如下规定:“持股员工不得接受与试点企业有生产经营业务往来的其他企业的借款或融资帮助。”因此,所谓“有生产经营业务往来”应当如何界定存在模糊之处。代理律师认为此处的“有生产经营业务往来”应当做狭义理解,应当指A公司的客户,供应商与A公司之间的业务行为。银行及其他类型的金融机构不受此限,即银行等金融机构即使与A公司平时有业务联系,也可以在此次项目中向员工提供贷款。
最终,省国资委同意了本方的观点。
(二)持股平台是否可以融资
依据:133号文对持股方式有如下规定:“持股员工可以个人名义直接持股,也可通过公司制企业、合伙制企业、资产管理计划等持股平台持有股权。通过资产管理计划方式持股的,不得使用杠杆融资。持股平台不得从事除持股以外的任何经营活动。”由于本次A公司采用有限合伙企业作为持股平台,代理律师认为该规定只限制资管计划但并未限制其他形式的持股平台进行融资并且融资活动并不属于严格意义上的经营活动。
最终,省国资委答复认为基于员工持股试点改革尚处于摸索阶段,故暂不同意采用任何形式的持股平台进行融资。
【案例评析】
国有控股混合所有制企业员工持股试点项目是我国探索国企改革成功道路的尝试。从历史看,我国经历过多次与企业员工个人有关的股权改革。依笔者记忆,仅进入二十一世纪以来,就至少有关三轮重点不同的员工持股的尝试,本次国有混改企业的员工持股试点是第四次尝试,由此可见,对于如何激发企业员工的积极性和创造性,一直是国企改革热点问题。
E集团作为某省国资委所属的重点企业之一,积极响应国家政策号召,同时结合此前一直在积极研究的A公司员工激励工作,以最快的速度参与首批的员工持股试点,应当说是准备充分,正逢其时。
在实施过程中,围绕着133号文及省国资委的要求,提前与A公司其他股东进行协商,取得理解和支持,是成功完成本次A公司员工持股项目的保障。
同时,A公司严格按照E集团的指示,履行必要程序,借助中介机构的智慧与经验,制定周全细致的员工持股方案。面对问题时,能够听取中介机构分析,冷静判断,抓大放小,从全局角度看待该项目的意义,是成功实施该项目的关键因素。
最后,是各个团队分工协作,兢兢业业,切实执行方案,运用集体的智慧,解决项目执行中出现的各种问题。是成功实施该项目的扎实基础。
【结语与建议】
当然,诚如文中所言,混合所有制企业的员工持股试点要在全国范围内持续推行,还需要解决许多实际问题。既有文中提到的实务操作问题,也有试点过程中的利益分配问题,值得对首批试点企业的相关实施结果进行总结,持续推进,从而真正深化我国的国资国企改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