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教育培训类投诉去年同比上升超四成 代表建言—— 推行培训合同“示范文本”营造良好消费环境

    日期:2019-01-30         阅读:5,537次
代表姚海嵩 记者 王湧 摄

□法治报记者  季张颖  陈颖婷

近年来,教育培训类投诉呈现上升趋势。据市消保委一组数据显示:2018年教育培训服务类消费投诉达7041件,同比上升41.2%,教育培训机构的种种乱象与“格式合同”不无关系。今年的上海“两会”上,市人大代表姚海嵩聚焦这一社会问题,提交了一份“关于制定和推行教育培训机构培训合同示范文本的建议”,姚海嵩代表建议,教育主管部门等可根据行业特点,制定和推行教育培训机构培训合同示范文本,规范和引导教育培训机构诚信经营。

“格式合同”引发消费纠纷

姚海嵩代表调研发现,目前,针对教育培训市场的投诉主要以双方之间的合同争议形式体现,而这些合同均是由教育培训机构制定的格式合同,普遍存在合同条款模糊、质量参差不齐、设置退款障碍等问题。他发现,有的教育培训机构以“注册合同”、“报名合同”替代培训合同,有些培训机构甚至以“报名表”、“须知”、“收费单”、“课程确认单”的方式替代合同,以单方规定方式替代双方合意。

“部分培训机构在招揽学生时,为了吸引客户,合同往往会使用富有吸引力的语言夸大师资能力和培训效果,‘拍胸脯、打包票’。在这种情况下,如果培训结果和过程达不到预期,往往会引发消费者不满,这也是导致消费纠纷产生的主要原因。”

另外,姚海嵩代表还发现,教育培训机构的培训合同还存在“霸王”条款。

“例如有的教育培训机构规定如旷课三次以上,培训机构可解除合同并不退还费用,有的合同约定‘本合同有任何变动,按原价进行调整,不享受任何优惠’等免除教育培训机构责任的条款;有的合同约定‘培训机构保留安排学习的地方及改进教学服务的权利,仅负有提前告知及更改事项的义务’,消费者普遍存在退款难的问题。”姚海嵩代表谈到。

示范文本应规范收费退费条款

姚海嵩代表认为,切实保障消费者的合法权益,是维护良好营商环境的基础。一方面,教育培训机构首先应端正态度,恪守社会公德,诚信经营,另一方面,教育培训机构更应公平设定经营者和消费者之间的权利义务,切实保障消费者的合法权益。

“从合同规范性角度而言,消费者与培训机构之间所形成的法律关系是培训服务关系,双方之间缔结的也是教育培训合同。而规范化的教育培训合同不仅可以帮助教育培训机构合法合规经营,更能明确权利义务,有利于化解矛盾和争议。”

为此,姚海嵩代表建议,教育主管部门等可根据行业特点,制定和推行教育培训机构培训合同示范文本。有关部门以此为抓手,规范和引导教育培训机构诚信经营,并营造良好的教育培训消费环境。

具体来看,规范化的合同文本应明确签署合同的经营者应当是持有合法证照和许可,在法律上能够独立承担者的主体。教育培训服务内容要约定全面,其中应当包括培养目标、培训计划、教学内容、课程设置、选用教材、评价方法、培训地点、任课教师等要点,以此保护消费者的知情权。

姚海嵩代表强调,合同还应规范收费和退费条款。即按照收取费用应当以一个培训周期为基准,培训周期超过一年的,按照最长为12个月的学年收取费用的相关规定,设定收费条款。并根据民办教育收费管理的有关办法,设定退费条款等。此外,还应公平约定教育培训机构和消费者责任,包括合同解除条件、双方违约的责任等,避免不必要的争议产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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