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市律协房地产业务研究委员会合办“非居住用房物业管理法律问题”研讨会

    日期:2012-11-20     作者:邵万权

20121116日下午,上海市律师协会房地产业务研究委员会与上海市房产经济学会在上海市律师协会35楼报告厅联合举办“非居住用房物业管理法律问题”的研讨会。

2003年《物业管理条例》出台后,建设部或单独、或会同、或配合有关部门,制定了一系列相关的配套措施。上海市也于同年99日,颁布一系列的相关规定,并开始研究制定地方物业服务收费管理的办法,以及与此相关的服务标准、收费办法。2004819日,上海市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四次会议审议通过了《上海市住宅物业管理规定》,并于2004111日实施(20101223日修改)。

但是对于非居住用房,尤其是商业楼宇,没有针对性的具体规定,仅仅是在《物业管理条例》中较为原则和基本的规定,或者是在地方法规中“参照适用”。而上海市的商业楼宇的数量巨大,物业管理的情况也较为多样,缺乏具体的法律法规,使得商业楼宇在业主大会、维修基金等有关具体问题上形成争议和纠纷。

为此,上海市房产经济学会与上海市律师协会房地产业务研究委员会联合召开本次研讨会,对非居住用房物业管理中存在的疑难法律问题进行讨论和分析,借鉴比较国内其他地区的相关具体规定,提出解决方案和建议,以期为有关立法工作提供借鉴和参考。

研讨会由房产经济学会常务副会长、秘书长李国华先生主持,市社联专职副主席、党组书记沈国明、市政府法制办副主任顾长浩、房产经济学会学术委员会市场专业委员会主任田汉雄、房地产业务研究委员会主任季诺律师、上海光大律师事务所主任祝小东律师、房地产业务研究委员会委员宋安成律师、上海东湖物业管理公司季耀良先生等作主题演讲,共一百多人参加了研讨会,现场气氛极为热烈。

沈国明书记首先做了发言,明确指出了在物业管理活动中,非居住用房物业的管理矛盾最为明显,此次研讨会应重在发现、讨论其中的问题,各方均应提出观点,全面分析、解决问题。

季诺主任回顾了房地产业务研究委员会在过去几年中的研究成果,并就本次研讨会的工作做了一定的安排。呼吁广大律师作为法律人在做好微观法律服务的同时,亦应为社会主义法制建设做出一份贡献。

祝小东律师以“非居住用房物业管理在司法实践中的困境”为演讲主题,以实例说明了相对于居住物业而言,非居住物业在我国经济发展的过程中更为重要,但现实中法律对于非居住物业方面规定的缺失所导致的法律无可适用,必定会带来严重的社会问题,地方性法规的建立刻不容缓。

宋安成律师进行了“从非居住用房物业管理纠纷看相关立法之必要性”的主题演讲。宋律师从现状入手,介绍了上海现今仍未就居住物业与非居住物业作出区分,而非居住物业参考适用居住物业的法律规定亦会发生大量的不适格问题,如非居住物业的大修、更新,分产权式商业物业无统一的权力组织无法统一经营的问题来表明相关立法的必要性。

市房产经济学会庞元会长则紧扣十八大内容,表示应以科学发展观思想为统领以解决当前发展中所存在的各种瓶颈。就上海作为全国人口密度最大的城市,应当如何解决各类房屋问题进行了分析。并对此次研讨会非居住用房物业的范围提出了具体化、细致化的建议。

随后,上海东湖物业管理公司季耀良先生以“非居住用房物业管理之现状及存在问题”为演讲主题,从实务角度着重介绍了非居住物业管理中的维修资金以及居住物业中非居住物业产权不明的问题。在法律缺失的情况下,物业公司工作存在的困难。

田汉雄主任的演讲主题是“上海市非居住物业法律政策研究”,介绍了上海物业管理方面的发展过程,表示上海作为金融中心,其建设主要依靠的就是非居住物业,并对非居住物业进行了划分,通过对比探讨了其中存在的问题。

研讨会最后一个发言的是顾长浩主任。顾长浩主任认为,居住物业与非居住物业存在着明显差异,对于非居住物业的立法仅在国家层面有是不够的,亦应建立起相应的地方性法规,以解决问题。

研讨会内容丰富,气氛热烈,会议取得了圆满成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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