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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方物流服务企业的法律风险及其规避

    日期:2012-01-04     作者:蒋 宏

我国国家标准《物流术语》对第三方物流所下的定义是:“由供方与需方以外的物流企业提供物流服务的业务模式”。基于商品生产企业对生产活动的分工日益精细,对传统的物流服务提出了更加多样、更加细致的要求,第三方物流服务应运而生。随着第三方物流服务企业对国际进出口贸易的参与日趋频繁、合同标的的不断扩大,法律风险的规避也不可忽视。

      一、第三方物流服务的概述

第三方物流(Third-Party Logistics,简称3PL)是指物流需求企业为集中精力搞好主业,把原来属于自己处理的物流活动,以合同方式委托给专业物流服务企业,同时通过信息系统与物流服务企业保持密切联系,以达到对物流全程的管理和控制的一种物流运作与管理方式。从该定义可以看出第三方物流的以下三个基本特征:首先,是独立于货物供方与需方的物流企业。第三方物流服务企业在向客户提供专业与多样的物流服务时始终是独立于供方与需方;其次,是从事的现代物流服务,区别于传统意义简单的运输、仓储业务。第三方物流业不仅涉及传统物流业的运输与仓储,更包括对存货管理、加贴商标、订单实现、属地交货和包装等服务,并按照客户的经营战略去谋划物流;最后,第三方物流企业的“服务”是整个物流活动的核心。第三方物流又称作“契约物流”,物流需求方向物流企业购买的是其专业的服务,而第三方物流企业又是处于整个活动的中心,按照合约要求将货物从第一方运送到第二方。

      二、第三方物流服务企业的法律风险来源

        分析第三方物流服务企业的法律风险来源,即是分析其在怎样的状态下将承担法律责任,而这样的概率又有多大。因第三方物流服务企业提供服务的多样性,其法律关系也相对复杂,面临着更大的法律风险。
(一)物流合同的法律风险,即第三方物流服务商(总物流服务商)同服务需求方之间的物流主合约风险。物流服务主合约是由物流服务供给方与需求方(一般是用户方)之间订立的合约,第三方物流服务的需求方与供给方,就“物流服务”的购买,签订合约,在合约中约定具体的权利义务关系。而第三方物流服务企业,在履行合约的过程中,货物一直处于其实际控制下,只要货物发生问题,物流服务企业都有被面临要求承担责任的风险。实务中,一种情况是第三方物流服务企业往往为了留住客户,被迫接受一些苛刻的条款,这也在无形当中增加了其法律风险。另一种情况是,物流服务合同中的格式条款,物流服务企业作为提供方需承担对其作出不利解释的后果。如长沙某物流服务纠纷一案,物流商对托运人出具的货物受理委托凭证中载明托运人已付“保险费”100元,在凭证背后的注意事项中载明:委托的货物应办理保价运输;货物没有委托办理保价运输,本公司只承担货物运费的2至10倍赔偿责任。后货物损毁,托运人起诉物流商要求其承担赔偿责任。双方争论的焦点在于本案属于保价运输还是保险运输。法院根据《合同法》第四十一条的规定,认定该注意事项属于格式条款,而当格式条款有两种不同的解释时,应当作出不利于提供方即物流商的解释,故裁判托运人缴纳的100元属保价费,物流商依照保价运输承担赔偿责任。
  (二)违约责任,即是合同风险的结果。根据物流过程的主要环节,第三方物流经营人的风险主要来自于运输环节、仓储环节、装卸搬运环节和加工、包装、配送环节以及信息服务。第三方物流服务违约责任最为常见的,是包括对物流过程中货物的损毁,不能按时送达,以及对错误送达的赔偿责任。基于我国传统的民事法律责任的两大分类:侵权责任和违约责任,第三方物流服务企业的违约责任,是合同风险的重要体现。在实务中,物流服务合同双方当事人会将例如运输过程中货物的损毁以及关于延迟送达、错误送达等问题,依照《合同法》的规定,进行责任的分配。当物流服务企业未能按照合同约定完全履行的时候,客户便依照合同追究其违约的责任。依照《合同法》第三百一十一条规定,承运人对运输过程中货物的毁损、灭失承担损害赔偿责任,但承运人证明货物的毁损、灭失是因不可抗力、货物本身的自然性质或者合理损耗以及托运人、收货人的过错造成的,不承担损害赔偿责任。可以看出,物流商承担违约责任是一般情况,而免责是特例,仅仅局限于该法条中规定的情形,并且物流商需对其可以免责的相关情形进行充分的举证。此外,第三方物流企业也存在侵权的风险,当其在提供物流服务时,进行了加害的给付,便形成了违约责任与侵权责任的竞合,此时,客户会二者择其一进行追诉。这种竞合的情况,虽然在实务中时有发生,但毕竟加害的给付,也是要有第三方物流合同的存在才可能发生,因此风险研究的重点仍然放在违约责任上。
 (三)第三方物流服务企业就其物流分包行为对客户负责。第三方物流服务企业另一重大法律风险的来源则是其就物流分包行为对客户负责。在实务中,物流服务的需求方,一般只是与物流服务企业签订合同,而现代物流往往涉及航空、铁路、公路等多种货运形式,物流服务企业的分包行为也很普遍。但是,物流客户是不与物流分包企业直接打交道的,物流服务企业与物流分包企业签订物流合同,并就其分包行为对客户负责。因此,物流分包也给物流服务企业带来了很大的风险,收益与否很大程度上受物流分包企业的业绩影响。如果在物流服务中出现了问题,不论是物流服务企业还是分包企业的责任,一般都先由物流服务企业进行赔偿,并保留对分包企业追偿的权利。委托方、物流商、分包商这三者的关系在深圳某货物运输合同纠纷案中体现得比较明显。委托方委托物流商运输货物,物流商将其交于分包商承运,后货物损毁。保险公司对委托方进行赔付后取得代位求偿权。物流商基于其与委托方的物流合同向保险公司履行了赔偿义务,随即起诉分包商。法院认为即使物流商购买了保险,仍然可以直接向分包商主张赔偿,这是基于双方的货物运输合同,遂判决分包商承担赔偿责任。根据“合同相对性”的理论,物流商就其分包行为对委托方负责,而分包商就其承运活动对物流商负责。

 三、律师在物流服务企业法律风险防范中的作用

 对第三方物流服务企业而言,法律风险的面临在所难免。但法律风险最后有多少转变为法律责任却可以防控,律师在法律风险规避中的作用不可小觑。
(一)律师在权衡第三方物流服务中各方利益冲突中的作用。就物流服务企业而言,律师对其的法律风险规避,需要平衡其与整个物流过程中的当事人的利益冲突。现阶段第三方物流服务的需求方处于强势地位,会迫使服务商接受一些不平等的条款,而物流服务商为了留住客户而盲目的接受这些条款。物流企业与物流分包企业之间也存在着利益的冲突,物流企业希望以最低的成本购买到最好的服务,但物流分包企业的服务质量又决定着物流企业能否履行其与客户的物流合约。这时,物流服务企业面临盈利与承担法律风险的艰难选择,律师的作用体现在通过多方的协商,权衡各方利益,寻求平衡点,已达到物流服务企业利益最大化的目的。
(二)律师通过设置具体的合同条款以降低物流企业的风险。中国的物流法律法规主要是从法律、行政法规、各部委颁布的规章三个效力层次上颁布的,没有形成一部独立的完整的物流法律体系,亟待完善。在这样的法律环境下,律师更要善于运用设置具体的合同条款以降低物流服务企业的风险。例如,航空、海运企业往往凭借其垄断优势,强迫物流企业接受其标准格式合同,此时律师的作用体现在其从当事人的利益出发,据理力争,通过对格式条款的更改、删减以及增加新条款,来降低物流企业的法律风险。作为物流服务企业的律师,斟酌合同的出发点则是,争取扩大分包企业责任条款,而类似条款的增加即意味着自身的法律风险的成功防控。
(三)律师介入物流合同履行过程中的法律监督。第三方物流合同签订时的法律风险防控固然重要,但合同履行过程中的风险防控也不可小视,而在履行过程中的风险防范集中体现在律师介入物流过程的书面框架文件的监督上。其中,对物流分包企业的监督尤为重要,律师的介入能够避免因书面文件证据不齐全导致的在货物的损毁以及延迟交货等情况下,物流商向分包商追偿难的困境。这些看似物流过程中的技术操作层面上的问题,往往能够最终决定整单物流的盈利与否。在物流合同的履行中,增加律师介入监督,这样的投入看似是增加了成本,但换个角度,如果将可能规避掉的法律风险看作经济收益,这样的投入则显得十分必要。
        蒋  宏:市律协现代物流业务研究委员会委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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