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9年12月,湖北武汉地区首次出现新型冠状病毒感染肺炎病例,此后疫情蔓延至全国甚至海外。为了及时控制疫情,减少人员聚集,国务院将2020年春节假期延长至2月2日。各省市也根据实际情况,陆续出台了延迟企业复工和学校开学的通知。以上海市为例,上海市政府规定“除涉及保障城市运行必需、疫情防控必需、群众生活必需及其它涉及重要国计民生的相关企业外,本市区域内各类企业不早于2月9日24时前复工”。
建设工程作为人员密集型行业,高铁停运、客运班车的关闭均会导致施工人员无法回到项目工地,同时很多省市关闭高速公路等交通道路会造成施工项目建筑材料、物资、设备无法按时进场,最终必然对工程承包方的建设工期造成影响。建设工期是检验承包方施工质量的标准之一,能否及时完工也是考量承包方能够收取的工程款金额的因素。发包方为了督促承包方按时完成施工,基本都会在施工合同中设置工期延误的逾期违约金条款,若承包方未按时完工,就需要承担相应的违约责任,这也是发包方在应对承包方要求支付工程款诉讼时提出的抗辩理由或反诉请求基础。
如何认定因此次新型冠状病毒肺炎疫情造成的工期延误及承包方如何维护自身合法权益,是本文探讨的着重点。
一、此次疫情是否属于不可抗力?
不可抗力是指不能预见、不能避免并不能克服的客观情况。此次疫情的发生并不是承包方与发包方在签订合同时能够预料到的,属于不能预见的范畴,各地的防疫举措也是承包方不能避免、不能克服的情况。此次疫情与2003年的非典疫情类似,但在感染人数、疫情范围等均高于非典疫情,笔者认为,法院对于非典疫情能否造成工期顺延的处理原则可在本次新型冠状病毒肺炎疫情中予以参考。
最高人民法院在2003年6月11日发布了《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在防治传染性非典型肺炎期间依法做好人民法院相关审判、执行工作的通知》(法[2003]72号 现已失效),该通知规定“因政府及有关部门为防治‘非典’疫情而采取行政措施直接导致合同不能履行,或者由于‘非典’疫情的影响致使合同当事人根本不能履行而引起的纠纷,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一十七条和第一百一十八条的规定妥善处理。”《合同法》第一百一十七条和第一百一十八条是关于不可抗力的相关规定,所以非典疫情属于不可抗力范畴。在笔者起草本文过程中,湖州市贸仲会出具了全国首份新型冠状病毒肺炎疫情不可抗力事实性证明。
笔者认为,按照相关判决的思路及目前实务界的处理意见,此次疫情应当属于不可抗力。
二、承包方能否以新型冠状病毒肺炎疫情属于不可抗力为由要求工期顺延?
《合同法》第一百一十七条规定“因不可抗力不能履行合同的,根据不可抗力的影响,部分或者全部免除责任,但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在中华人民共和国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发布的《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示范文本)》(GF—2017—0201)之中,就不可抗力设计了专项条款,“因不可抗力影响承包人履行合同约定的义务,已经引起或将引起工期延误的,应当顺延工期。”根据法律规定及示范文本的条款内容,承包方能够以不可抗力该项法定免责事由要求工期顺延。
同样考虑到建设工程项目复杂性,建筑工期延误原因也具有多样化的特点,“发包人迟延支付工程进度款、设计变更、货物未按时进场、停水停电、政府部门的要求”等因素都会造成工期延误,若工程施工涉及非典因素,绝大多数法院在判决中都会将非典疫情这一不可抗力因素作为承包方工期顺延的因素之一。例如浙江省高院在审理的案件中认为“考虑到2003年‘非典’疫情严重,属于众所周知的事实,二建公司为避免‘非典’疫情在建设工地爆发而暂停施工,并及时向监理报告了该情况,故对属于不可抗力范畴的‘非典’疫情期间停工,应予顺延工期30天。”
虽然非典疫情构成不可抗力可以要求工期顺延,但该疫情因素是承包方免责的“万能金牌”吗?笔者认为未必,《合同法》第一百一十七条规定“当事人迟延履行后发生不可抗力的,不能免除责任。”所以,若是项目已经因为承包方的原因造成了工期延误,即使现在遭受了新型冠状病毒肺炎的疫情,承包方也不能以此次疫情构成不可抗力为由要求免除工期迟延的责任。
而且笔者通过检索案例,部分法院也并未认可因非典疫情造成的工期延误,下列两个案例具有参考作用:
(1)疫情基本结束后首次开工的工程,即使根据上级要求采取防疫措施也不能以不可抗力作为逾期完工的理由。
青岛市中级人民法院在审理的案件中认为:“本案工程于2003年7月开工,非典疫情已经基本结束,虽然建设单位和施工单位都应按照上级部署采取一定的防疫措施,但并不能成为逾期完工的理由。”
该案后经山东省高级人民法院二审,山东高院对原审青岛中院查明的事实内容并未否定且结合该案“驳回上诉,维持原判”的审理结果,可见山东省高级人民法院认可非典疫情结束后开工的工程项目即使采取疫情防护措施,但也不能以不可抗力为由要求工程延期。
虽然笔者并不完全赞同上述观点,落实疫情防护措施肯定会对工期产生影响,审理法院完全忽略这部分情况是不合理的,但本案只看到当事人在三方会议中提到了落实防疫措施,未看到承包方向监理方或发包方提出因落实防疫措施造成停工及具体停工期限的证据,笔者认为这可能是本案承包方落实防疫措施但未被法院认为造成工期顺延的另一个原因。
(2)未将不可抗力事实及时通知发包方致使承包方的请求未得到法院支持。
因不可抗力免除了一方的合同履行义务,势必会造成合同另一方的损失,本着及时止损的原则,《合同法》规定一方出现不可抗力不能履行合同的,应当及时通知对方并应当在合理期限内提供证明。《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二)》(法释[2018]20号)第六条规定“当事人约定顺延工期应当经发包人或者监理人签证等方式确认,承包人虽未取得工期顺延的确认,但能够证明在合同约定的期限内向发包人或者监理人申请过工期顺延且顺延事由符合合同约定,承包人以此为由主张工期顺延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同时,《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示范文本)》也设有“不可抗力的通知”条款内容。
笔者发现在法院审理过程中,承包方是否就非典疫情不可抗力事由及时通知监理方或发包方也是法院审查的重点,若承包方未提供及时通知的相关证据,会承担不利的后果。有法院在审理的案件中也认为:“非典疫情并不是对所有合同的履行都有影响,如果不影响合同正常履行,非典就不能被视为不可抗力……当事人一方因不可抗力不能履行合同的,应当及时通知对方,以减轻可能给对方造成的损失。教育公司未提交有效证据证明其履行了告知义务。对此,其应承担举证不能的后果。”
三、面对此次疫情,承包方应当如何以不可抗力为由提出工期顺延?
根据上文的内容,笔者认为,本次新型冠状病毒引起的肺炎疫情应当认定为不可抗力,承包方能够以不可抗力为由要求顺延工期。但在承包方以不可抗力为由要求发包方顺延工期时建议做好以下几点:
第一, 承包方应当将因此次疫情造成工期延误的事实及时通知发包方及监理方。若承包方因此次新型冠状病毒肺炎疫情造成工期延误的,承包方需要在施工合同约定的期限内以直接递送或EMS邮寄方式将承包方受疫情影响的内容及时告知监理方及发包方,以《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示范文本)》为例,规定的是在知道或应当知道事件发生后28天内提出。
第二, 因疫情具有持续性,承包方需在合理期限内向监理方及发包方寄出继续延长工期的通知,如第一次延长工期已到期,则承包方必需在该日期到期之前及时向监理方及发包方再次提交延长工期的通知。
第三, 按照施工合同约定及时提交因此次疫情造成影响的最终报告及有关资料。《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示范文本)》要求“承包方在不可抗力事件结束后28天内提交最终报告及有关资料。”在工期复工或者疫情结束后,承包方需按照合同约定的时间及方式向监理方及发包方就工程延误详细情况、具体内容等提交书面资料,承包方在提出工程延期事由时,载明内容应当详细、具体,一定要明确记载因疫情原因造成停工多久。
第四,妥善保管相关证据资料。因不可抗力可免除承包方工期延误责任,承包方必须妥善保管相关证据,例如:(1)发包人发布的停工通知、复工令等书面资料:(2)各地关于防治“新型冠状病毒肺炎”疫情措施的通知,特别是项目所在地住建部门发布的防控措施;(3)施工日志,特别需要做好因防控疫情造成停工的内容记载;(4)监理方或监理工程师因防控疫情要求停工的通知;(5)承包方与施工方、监理方的往来信件、快递单及与施工方现场管理人员、监理工程师的短信、微信等电子沟通内容。
此次新型冠状病毒肺炎疫情考验着每个人,作为建筑项目的承包方一方面需根据相关部门的要求做好工程项目疫情防控工作,另一方面也应做好工期顺延申请,有效减少承包方在此次疫情中遭受的损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