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0年11月15日,东盟10国和中国、日本、韩国、澳大利亚、新西兰共15个亚太国家正式签署了《区域全面经济伙伴关系协定》(Regional Comprehensive Economic Partnership,RCEP)。2021年4月15日,中国向东盟秘书长正式交存《区域全面经济伙伴关系协定》(RCEP)核准书,RCEP于2022年1月1日开始生效。随后,2021年9月16日,中国正式提出申请,加入《全面与进步跨太平洋伙伴关系协定》(Comprehensive and Progressive Agreement for Trans-Pacific Partnership, CPTPP)。
RCEP的签署及CPTPP的申请加入,无疑证明,中国已经在推进国际多边自由贸易发展的进程中又迈出了坚实的一步。回望中国的发展之路,难以想象,自2001年我国正式加入世界贸易组织(World Trade Organization, WTO)、踏上国际贸易舞台;到如今签署RCEP,成为当前世界上人口最多、经贸规模最大、最具发展潜力的自由贸易区的成员国之一,仅仅经历了短短二十年时间。
(一) 《与贸易有关的知识产权协定》( Agreement on Trade-Related Aspects of Intellectual property Rights, TRIPS) 的制定背景和国际地位
谈到RCEP的知识产权章节,就绕不开一个词:“TRIPS-plus(超TRIPS)”标准。所谓的“TRIPS-plus(超TRIPS)”标准,顾名思义,显然是相对于TRIPS,即《与贸易有关的知识产权协定》( Agreement on Trade-Related Aspects of Intellectual property Rights, TRIPS)而言的。总的来说,RCEP的知识产权章节,均是基于TRIPS的框架修改而来。
在TRIPS制定之前,国际上已经存在了几个与知识产权相关的国际公约,如《巴黎公约》《伯尔尼公约》《罗马公约》和《关于集成电路的知识产权条约》等国际公约尽管也规定了对他国知识产权的保护,但其保护标准各不相统一、在保护措施的实施上缺乏执行力和强制力,已无法满足发达国家对自身知识产权的保护需求。而相反地,对于发展中国家来说,上述国际公约对外国知识产权的保护标准过于单一,并未考虑到各个国家的发展情况和保护成本,且该等国际公约也相对忽视了发展中国家对于医药产品等对于国家公共健康利益高度相关的知识产权的迫切需要。在上述背景下,TRIPS协定作为以发达国家主导、发展中国家相对被动参与的博弈的结果,应运而生。
经过艰苦卓绝的多年、多边谈判,TRIPS协定终于作为世界贸易组织协定的一部分,于1995年1月1日生效。TRIPS协定的诞生,为其后来的国际知识产权保护规定奠定了基础,可以说是知识产权保护全球化进程中的里程碑。自TRIPS协定生效后,国际上几乎绝大多数双边、多边贸易协定的知识产权章节均采用了TRIPS协定的框架。
从实体法角度,TRIPS设立了一个统一的“最低”知识产权保护标准。TRIPS第一条第一款规定:各成员应实施本协定的规定。各成员可以,但并无义务,在其法律中实施比本协定要求更广泛的保护,只要此种保护不违反本协定的规定。这意味着,TRIPS的规定是协定成员方应当遵守的最低保护标准,但成员方可以在不违反协定规定的情况下自行选择在域内法或双边、多边协定中提供更为宽泛的,亦即高于TRIPS规定的知识产权保护标准。这一弹性条款也为接下来的“后TRIPS时代”双边或区域协定中的超TRIPS(TRIPS-PLUS)知识产权条款提供了法律基础。
同时,从程序法角度,TRIPS协定在第三部分中详细规定了包括民事、行政程序和救济、临时措施、边境措施等知识产权的各项执法程序,并创造性地规定了知识产权的争端解决机制。但WTO的争端解决机构(Dispute Settlement Body, 简称 DSB) 自2017年开始因美国阻挠,WTO上诉机构开始逐渐失能;为寻找替代解决方案,包括中国、欧盟在内的世贸组织“多方临时上诉仲裁安排”参加方已经于2020年7月31日组建了由10人组成的仲裁员库,由“多方临时上诉仲裁安排”正式受理世贸组织上诉机构停摆期间的争端案件了,这对于维护争端解决机制的有效运转、维护以规则为基础的多边贸易体制具有重要意义。
(二) 区域全面经济伙伴关系协定(Regional Comprehensive Economic Partnership, RCEP)的亮点和特点
1.RCEP知识产权章节的亮点
从内容来看,RCEP是一份全面而均衡的贸易协定,由序言、20个章节以及4个市场准入承诺表附件组成。其20个章节的篇幅覆盖了包括货物贸易、服务贸易、投资等市场准入内容,以及贸易便利化、知识产权、电子商务、竞争政策、政府采购等规则的部分,涵盖贸易投资自由化和便利化的各个方面。作为RCEP中内容最多、篇幅最长的章节,“第十一章知识产权章节”由14个小节、83个条款与2个附件组成,属于我国已签署的自贸协定中内容最全的知识产权章节,其范围覆盖著作权、商标、地理标志、专利与外观设计、遗传资源、传统知识与民间文艺,反不正当竞争、知识产权执法、合作、透明度、技术援助等诸多相关领域,既涵盖了传统意义上的知识产权保护规则,又在既有规则的基础上,契合了知识产权保护的新趋势,融入了对不同成员国知识产权保护情况的总体把握,为区域知识产权的保护和促进提供了平衡且包容的保护方案。
(1)“国民待遇”
TRIPS第四条规定,“对于知识产权保护,一成员对任何其他国家国民给予的任何利益、优惠、特权或豁免,应立即无条件地给予所有其他成员的国民。”作为对比,RCEP第七条则规定,“除一缔约方加入的《与贸易有关的知识产权协定》和世界知识产权组织管理的多边协定中规定的例外情况外,每一缔约方应给予其他缔约方的国民不低于其本国国民在知识产权保护方面的优惠待遇”。可以看到RCEP在TRIPS提供的最惠国待遇的基础上作出了补充,在实现对所有成员国平等待遇基础上,进一步赋予了成员国国民在知识产权方面与本国国民的平等待遇,而这正是RCEP知识产权规则非歧视原则的重要体现。
(2)“遗传资源、传统知识和民间文学艺术”
遗传资源、传统知识和民间文学艺术”并非一类专门的知识产权类型,且从RCEP的文本来看,其主要规则集中于与“遗传资源、传统知识和民间文学艺术”相关的专利申请和审查制度。需要注意:“遗传资源、传统知识和民间文学艺术”并不局限于各类知识产权客体,但考虑到“遗传资源、传统知识和民间文学艺术”往往与专利、著作权等传统意义上的知识产权内容密切相关,这一体例安排并不失为合理。回到RCEP第一条所设定的目标,其中之一即“维持知识产权权利持有人的权利,知识产权使用者的合法权益,以及公共利益之间适当平衡的需要”。同时,知识产权保护应兼顾知识与技术传播,实现权利与义务的平衡。“遗传资源、传统知识和民间文学艺术”中既有值得保护的内容,也有已经进入“公有领域”,为全人类所共有的知识和资源。对这类传统知识与文化进行保护时,将其私有化、设定一项“知识产权”民事权益往往不是唯一或最优选择,盲目地纳入知识产权私权保护可能会适得其反,增加贸易壁垒。
(3)“商标保护”
RCEP在商标部分的特殊规则体现在:第二十二条商标的注册和申请与第二十七条恶意商标。一方面,RCEP充分考虑到各国商标注册保护制度的水平参差,提出每一缔约方应当设置商标注册制度,并且倡导建立公开便捷的商标电子化授权与保护流程。如在“技术援助请求清单”中,柬埔寨、老挝、缅甸提出希望在建立商标电子申请、注册和维护制度上得到援助,建立完善商标申请和注册在线电子数据库。另一方面,RCEP加大了对恶意注册商标的打击力度,提出“每一缔约方应当规定其主管机关有权驳回申请或注销注册根据其法律法规属于恶意的商标申请或商标注册”,尤其重视对他人驰名商标相同和近似商标的打击。这一规定在区域开放的语境下,重点指向日益泛滥的域外商标抢注行为。对于即将进入包括中国在内成员国的外资企业,商标布局是企业开展生产经营活动的首要环节,商标在目标国家被恶意抢注无疑为外商投资增加了阻碍。通过加大打击力度,严格取缔恶意商标才能从知识产权层面促进消除障碍,促进贸易发展。整体来看,上述规则能够有效帮助申请人在RCEP框架内获取商标保护,降低授确权成本。
(4)“地理标志”
地理标志是RCEP规则较之于TRIPS原有规则更为具体的另一项内容,以第四节共计七个条款的形式对地理标志的保护原则、程序、权利起始日期以及根据国际协定保护或承认地理标志作出了详细的规定。值得注意的是,该部分第二十九条明确提出,每一缔约方应当确保在其法律法规中有充分和有效的保护地理标志的方式,而这一方式不局限于通过商标制度得到保护,只要其符合TRIPS中的要求即可。这一保护原则实际上与“遗传资源、传统知识和民间文学艺术”部分中的“适当的措施”十分相似,并未限制对该等权利客体进行保护的具体途径和方式,这一特殊之处体现了RCEP在知识产权规则上的“高屋建瓴”,也契合RCEP提高贸易自由度与便利度的出发点。为更全面、精准地服务于贸易开放,RCEP知识产权规则并不特别限制相关内容获得保护的方式,允许地理标志通过商标权保护之外的专门制度或其它法律途径得到保护,如行政执法与保护手段,加大了对地理标志的保护力度,有利于成员国之间具有鲜明地方特色的商品的相互输出。同时,允许“专门制度”的建立,预示着地理标志潜在地具有区别于现有法律框架而获得独立保护的可能性,这一原则性规定,为日后各国制定地理标志保护的特殊和专门规定奠定了基础。
2.RCEP知识产权规则的特点
(1)RCEP体现了利益平衡的知识产权保护基本政策
RCEP知识产权规则第一条“目标”部分即强调知识产权私权保护与公共利益之间的平衡关系。如“促进创新和创造的需要”既要求对发明、创造等智慧成果予以专有权保护,同时为推动创新与可持续发展,应当为“信息、知识、内容、文化和艺术传播”提供便利。概括起来,就是要“维持知识产权权利持有人的权利,知识产权使用者的合法权益,以及公共利益之间适当平衡的需要”。一方面,RCEP通过相关目标与原则的确立,为成员国制定和维持透明的知识产权制度提供指引,通过充分和有效的知识产权权利的保护和实施,增长权利持有人和使用者的信心。另一方面,RCEP关切社会需求和民众福祉,倡导以利于社会和经济福利的方式推动技术知识的创造者和使用者的共同利益,鼓励权利持有人和使用者积极承担企业社会责任,实现权利与义务的平衡。
(2)RCEP体现了数字经济时代知识产权保护的发展趋势
在数字经济迅速发展的今天,RCEP知识产权规则融合了针对新形态知识产权保护的特殊考虑。从保护客体上,RCEP强调了对“域名”的保护,第五十五条将“域名”单列,统摄在第八节“不正当竞争”规则下,针对目前比较泛滥的域名抢注行为,要求各成员国为以营利为目的域名恶意注册或与在先商标权相冲突的近似域名提供适当的救济。更重要的是,RCEP第十节“知识产权权利的实施”部分,突出了“数字环境下的执法”的特殊地位,第七十五条确认了针对知识产权保护民事和刑事救济手段均适用于数字环境中侵犯著作权或相关权利以及商标权的行为,为数字反侵权行动提供了行动指南。
(三)全面与进步跨太平洋伙伴关系协定(Comprehensive and Progressive Agreement for Trans-Pacific Partnership, CPTPP)带来对知识产权保护未来展望
CPTPP是“全面与进步跨太平洋伙伴关系协定”(Comprehensive and Progressive Agreement for Trans-Pacific Partnership)的英文简称和代称,是美国退出“跨太平洋伙伴关系协定”(Trans-Pacific Partnership Agreement,简称“TPP”)谈判后,剩余十一个原TPP成员国(即日本、加拿大、澳大利亚、智利、新西兰、新加坡、文莱、马来西亚、越南、墨西哥和秘鲁)再次达成基础性重要共识后重新签署的多边自由贸易协定。2018年12月30日,CPTPP正式生效。目前,CPTPP共覆盖近5亿人口,成员国拥有合计约88.5万亿元人民币的经济总量,占全球GDP的13.5%。排在“区域全面经济伙伴关系协定”(RCEP)和“美墨加协定”(USMCA)之后,CPTPP已成为目前世界上体量第三大的自由贸易协定。
2021年9月16日,商务部部长王文涛向CPTPP保存方新西兰贸易与出口增长部长奥康纳提交了关于中国正式申请加入CPTPP的书面信函,并通过电话会议就有关后续动作进行了沟通。
从条文内容上看,CPTPP所设立的知识产权保护制度与TRIPS及RCEP相比,具有“更久、更多、更强”的特点。因CPTPP具体文本内容较多,在此仅列举部分典型范例如下:
(1)更久——延长权利保护期限:
例如,CPTPP将TRIPS协定中规定的“除摄影作品或实用艺术作品外”的所有作品的保护期限从经授权出版的日历年年底计算不少于五十年延长至不少于七十年,将商标的首次注册及每次续展的期限均不得少于七年改为不少于 10 年(RCEP未涉及权利期限问题)。
(2)更多——增加权利保护客体种类和权利保护内容:
CPTPP不仅与RCEP相同,取消了可注册商标的视觉可感知性要求,更是明确倡导和推动声音商标获准注册。而在驰名商标保护方面,CPTPP明确了,未注册的驰名商标也可获得跨类保护,这实际上降低了驰名商标跨类保护的适用门槛,使得驰名商标保护更加周延。
对于专利,CPTPP还将“未披露试验数据或其他数据”与专利权并举,纳入权利保护范围。
而在版权方面,CPTPP明确了“电子形式”属于作品复制权的内容,这顺应了互联网时代的发展趋势,使得著作权权利保护内容更加丰富、更切实际。
更重要的是,相较于因受时代局限而对互联网只字未提的TRIPS和更为关注域名的RCEP而言,CPTPP特别设立了“互联网服务提供商”(ISP)专节,对ISP的定义和法律救济、安全港等进行了明确,力图寻求在互联网时代背景下进行版权保护和保护内容流通的平衡。这是CPTPP的一大亮点,充分体现了其先进性。
(3)更强——加强知识产权救济与保护力度
例如,对于损害赔偿,TRIPS和RCEP实际上都遵循“填平原则”,即侵权人应当支付足以补偿其行为所致损害的赔偿金,而CPTPP则首次提出了应建立对于侵犯他人版权和商标权的侵权人课以“额外赔偿”的救济制度。“额外赔偿”制度完全超越了TRIPS和RCEP的相关制度设计,是CPTPP加强知识产权救济保护力度的一大体现。
又如,在海关措施方面,TRIPS只针对“假冒商标或盗版货物”进行海关中止放行,而CPTPP将“混淆性相似商标的货物”亦列为海关中止放行的对象,为深受“山寨擦边球”之苦的商标权利人提供了更广泛的救济。
再如,在刑事救济方面,CPTPP进一步丰富了TRIPS和RCEP中相关条款的内容,对于应认定知识产权犯罪行为的范围进行了适度扩展,明确了协助或教唆行为也应受到刑事法律规制,且规定了“司法机关或其他主管机关有权代为获取证据和主动提起法律诉讼,而无需第三方或权利人起诉”。该等条款有利于各成员进一步提升和协同知识产权刑事救济水平。
由上可见,从文本结构布局和权利保护的力度来看,CPTPP均较TRIPS和RCEP有不同程度的创新和进步,是“后TRIPS”时代中对于知识产权制度设计最为先进和标准最高的自由贸易协定之一。
为了顺利对接CPTPP的高标准,自2022年起,中国已在国内部分自贸试验区先行先试CPTPP部分规则。北京、海南、广州南沙等地区都陆续建立了示范区、试验区,探索与CPTPP兼容的监管规则,为全国制度型开放提前进行压力测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