依据我国《突发事件应对法》第三条规定:突 发事件是指突然发生,造成或者可能造成严重社会危害,需要采取应急处置措施予以应对的包含自然灾害、事故灾难和社会安全事件 在内的 不可抗力事件, 突 发公共卫生事件 是其中之一的 不可抗力事件。
要分析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处置中政府及其政府部门主要领导人或负责人的法律责任,先要明确政府及其政府部门主要领导人或负责人在突发事件处置中的法律职责。
一、首要职责是统一思想认识
理论是人们思想认识中逻辑思维的表现形式,是人的行动指南,有什么样的思想认识就会指导或产生什么样的行动。法律意识则是思想认识的主观表现形式之一,在处置公共卫生突发事件中,法律意识之一就是人们对公共卫生突发事件的一种主观认知和辨识。政府及其政府部门主要领导人或负责人在突发事件处置中应该有怎样一种思想认识、一种法律意识呢?
依据毛主席《矛盾论》理论的论述,公共卫生突发事件发生后,政府及其政府部门主要领导人或负责人应当意识到:政府及其政府部门工作中的主要矛盾,已经变成为防控突发事件延续、扩展和保障公民生命财产权益之间的对立统一关系,政府及其政府部门日常工作中的矛盾都要服从或服务于这一主要矛盾。此时矛盾的主要方面也随着处置工作的发展而变化着。
在防控突发事件延续、扩展初期,突发事件产生的危害性和对公民生命财产权益侵害性表现为矛盾的主要方面,政府及其政府部门主要领导人或负责人此时应当将主要精力放在防控上。通常来说,这一时期应该说是很短促的、很紧急的,如果没有正确的理论、政策指导,没有正确而充分的思想认识准备,各级政府及其部门主要领导人或负责人难免就会有或是惊慌失措、或是疲于应付、或是粗暴施政等处置行为。
在防控突发事件延续、扩展的中、后期,矛盾的主要方面表现为最大限度的保障公民生命财产权益上,各级政府及其部门主要领导人应当将主要精力放在最大限度减小损失的同时,尽快恢复人们正常的生活、生产、工作秩序。
在这次防控新冠病毒战役中,正是有了习近平主席亲自领导、精准施策,中国人民才打赢一场防控新冠病毒的人民战争。从理论上说,习近平主席在亲自领导、精准施策的这场防御战中的一系列论述和实践,是对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理论的丰富和充实。
二、立即组建或启动统一领导、统一施策的领导班子和工作小组
政策和策略制定以后,使用干部就成了各级政府及其部门主要领导人的工作,而组建或启动防控突发事件领导班子和工作小组就是正确使用干部的一种形式,也就是《突发事件应对法》第八条第二款所规定的: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设立由本级人民政府主要负责人、相关部门负责人、驻当地中国人民解放军和中国人民武装警察部队有关负责人组成的突发事件应急指挥机构,统一领导、协调本级人民政府各有关部门和下级人民政府开展突发事件应对工作;根据实际需要,设立相关类别突发事件应急指挥机构,组织、协调、指挥突发事件应对工作。
就突发公共卫生事件来说,这个工作小组成员除医务和卫生人员及其专家外,还应有法律工作者参加。
我国《突发事件应对法》第五十条规定:社会安全事件发生后,组织处置工作的人民政府应当立即组织有关部门并由公安机关针对事件的性质和特点,依照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家其他有关规定,采取一项或者多项应急处置措施;第十六条规定: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作出应对突发事件的决定、命令,应当报本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备案;突发事件应急处置工作结束后,应当向本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作出专项工作报告。
由此决定了,法律工作者在政府采取一项或者多项应急处置措施及向本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作出专项工作报告时,可以并应当充分发挥自己专业的法律知识和业务能力,为政府及其政府部门依照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家其他有关规定,采取一项或者多项应急处置措施而献计献策;为政府及其政府部门向本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作出专项工作报告而提供法律意见。
三、统一调度金融和物资保障
应急处置突发公共卫生事件时期,是处于一种非常时期,正如习主席形容的是一场人民战争。采取强有力的手段和政策措施,是处于这种非常时期的一种正确和正常使然。将包括统一调度、统一使用金融和物资保障的权力集各级政府及其政府部门主要领导人于一身,既是主要领导人的权力,也是义务,更是一种法定职责。
《突发事件应对法》第三十一条规定:国务院和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应当采取财政措施,保障突发事件应对工作所需经费。
第三十二条规定:国家建立健全应急物资储备保障制度,完善重要应急物资的监管、生产、储备、调拨和紧急配送体系。
设区的市级以上人民政府和突发事件易发、多发地区的县级人民政府应当建立应急救援物资、生活必需品和应急处置装备的储备制度。
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应当根据本地区的实际情况,与有关企业签订协议,保障应急救援物资、生活必需品和应急处置装备的生产、供给。
这些规定都赋予各级政府及其政府部门乃至主要领导人采取强有力的手段和政策措施时,所体现的权力、义务和法定职责。
四、处置突发事件中,贯彻始终的报告制度是各级政府及其政府部门主要领导人的重要职责
《突发事件应对法》第七条第二款规定:突发事件发生后,发生地县级人民政府应当立即采取措施控制事态发展,组织开展应急救援和处置工作,并立即向上一级人民政府报告,必要时可以越级上报。
第十六条规定: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作出应对突发事件的决定、命令,应当报本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备案;突发事件应急处置工作结束后,应当向本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作出专项工作报告
第三十八条规定: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专业机构应当通过多种途径收集突发事件信息。
县级人民政府应当在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和有关单位建立专职或者兼职信息报告员制度。
获悉突发事件信息的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应当立即向所在地人民政府、有关主管部门或者指定的专业机构报告。
第三十九条规定: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向上级人民政府报送突发事件信息。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有关主管部门应当向本级人民政府相关部门通报突发事件信息。专业机构、监测网点和信息报告员应当及时向所在地人民政府及其有关主管部门报告突发事件信息。
有关单位和人员报送、报告突发事件信息,应当做到及时、客观、真实,不得迟报、谎报、瞒报、漏报。
第五十九条规定:突发事件应急处置工作结束后,履行统一领导职责的人民政府应当立即组织对突发事件造成的损失进行评估,组织受影响地区尽快恢复生产、生活、工作和社会秩序,制定恢复重建计划,并向上一级人民政府报告。
这一系列规定都说明,贯彻始终的报告制度是各级政府及其政府部门主要领导人的重要职责,更是一种法定职责。
明确了政府及其政府部门主要领导人或负责人在突发事件处置中的法律职责以后,政府及其政府部门主要领导人不依法履行或不完全履行法律职责,就要承担法律责任,这也就是法律规定的一种救济措施。
《突发事件应对法》第七条规定:县级人民政府对本行政区域内突发事件的应对工作负责;涉及两个以上行政区域的,由有关行政区域共同的上一级人民政府负责,或者由各有关行政区域的上一级人民政府共同负责。
这里的负责,延伸意思就是指要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这些法律责任主要包括:
(一)民事责任
依据《突发事件应对法》第十二条规定:有关人民政府及其部门为应对突发事件,可以征用单位和个人的财产。被征用的财产在使用完毕或者突发事件应急处置工作结束后,应当及时返还。财产被征用或者征用后毁损、灭失的,应当给予补偿。
在这里,“被征用的财产在使用完毕或者突发事件应急处置工作结束后”,未及时返还被征用的财产而造成被征用财产的隐性价值贬损或直接经济损失的,政府及其政府部门主要领导人代表政府给予被征用人补偿或赔偿的,就属于民事责任中一种合同责任。
《突发事件应对法》第十一条规定:有关人民政府及其部门采取的应对突发事件的措施,应当与突发事件可能造成的社会危害的性质、程度和范围相适应;有多种措施可供选择的,应当选择有利于最大程度地保护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权益的措施。
政府及其政府部门主要领导人未采取多种措施而侵犯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权益的,或采取的措施未能最大程度地保护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权益的,其要承担的法律责任,就属于民事责任中一种侵权责任。
(二)行政责任
依据《突发事件应对法》第十二条规定:财产被征用或者征用后毁损、灭失的,应当给予补偿。
这里的给予补偿,就属于一种行政补偿,政府及其政府部门主要领导人要承担的法律责任,就属于行政责任。
《突发事件应对法》第十九条规定:城乡规划应当符合预防、处置突发事件的需要,统筹安排应对突发事件所必需的设备和基础设施建设,合理确定应急避难场所。
第二十条规定:县级人民政府应当对本行政区域内容易引发自然灾害、事故灾难和公共卫生事件的危险源、危险区域进行调查、登记、风险评估,定期进行检查、监控,并责令有关单位采取安全防范措施。
省级和设区的市级人民政府应当对本行政区域内容易引发特别重大、重大突发事件的危险源、危险区域进行调查、登记、风险评估,组织进行检查、监控,并责令有关单位采取安全防范措施。
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按照本法规定登记的危险源、危险区域,应当按照国家规定及时向社会公布。
第二十一条规定:县级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乡级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应当及时调解处理可能引发社会安全事件的矛盾纠纷。
此外对突发事件应急处置中不作为、乱作为、粗暴执法等行为,《行政处罚法》、《监察法》等法律法规都有相关处理规定。
凡是怠于执行或违反上述规定的政府及其政府部门者,其主要领导人要承担的法律责任,就属于行政责任。
(三)刑事责任
凡是怠于执行或违反《突发事件应对法》等法律法规规定而触犯刑律的,政府及其政府部门主要领导人承担的法律责任,就要由我国《刑法》调节。
例如我国《刑法》关于渎职罪规定中,《刑法》第四百零九条规定:从事传染病防治的政府卫生行政部门的工作人员严重不负责任,导致传染病传播或者流行,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这就是传染病防治失职罪。
第四百一十条规定: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徇私舞弊,违反土地管理法规,滥用职权,非法批准征收、征用、占用土地,或者非法低价出让国有土地使用权,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致使国家或者集体利益遭受特别重大损失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这就是触犯了非法批准征收、征用、占用土地罪的规定。
凡此种种,政府及其政府部门主要领导人要承担的法律责任,就属于刑事责任。
上述为作者从律师的角度,对突发公共卫生事件中的政府及其政府部门主要领导人或负责人的法律责任的浅析,供政府及其政府部门主要领导人或负责人参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