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学者建议刑诉法将保护人民条文改为“保障人权”

来源:法制日报     日期:2012-02-15         阅读:3,329次



2012年3月5日即将召开的十一届全国人大五次会议将审议《刑事诉讼法修正案草案》。此次刑诉法修改,增加了包括不得强迫自证其罪在内的多项重要内容,突出了保障人权的基本理念,草案增加和修改的条文占现有条文总数的一半左右。

作为国家基本法律,刑诉法修改一直受到包括法学界在内的社会各界的广泛关注,其中讨论较多的一个问题是,如何正确认识和处理刑诉法与宪法、惩罚犯罪与保障人权的关系。刑事诉讼法的基本理念应该是充分保障人权,有效打击犯罪,要在内容上充分体现宪法规定的人权保障原则、法治原则以及法院、检察院和公安机关“分工负责、互相配合、互相制约”的原则。

一般来说,法律的第一条体现了这部法律的宗旨,反映了法律的核心价值,具有提纲挈领的意义。刑诉法修正案草案第一条规定:“为了保证刑法的正确实施,惩罚犯罪,保护人民,保障国家安全和社会公共安全,维护社会主义社会秩序,根据宪法,制定本法。”根据宪法与刑诉法的关系以及立法宗旨,笔者建议将第一条的“保护人民”改为“保障人权”。

保障人权是对宪法原则的体现

宪法是国家根本法,具有最高法律效力,在社会主义法律体系中处于“统帅”地位,一切法律法规都应当与宪法保持一致。这也是为什么多数法律都在第1条规定“根据宪法,制定本法”的原因。胡锦涛总书记在2004年首都各界纪念全国人民代表大会成立50周年大会上的讲话中强调,依法治国首先要依宪治国,依法执政首先要依宪执政。

2004年我国宪法修正,把“国家尊重和保障人权”庄严载入宪法,成为国家价值观和一切公权力行为的基本准则。刑诉法作为宪法具体化的基本法律,必须服从宪法价值,在价值理念上体现宪法的原则与精神,在制度设计上遵守和落实宪法的规定。刑诉法与人权关系殊为密切,被称为“被告人权利大宪章”,应当体现宪法的要求,明确规定“保障人权”。

2004年修宪之后,法律的制定和修改要充分体现保障人权的原则。如果刑诉法在立法宗旨中宣告“保障人权”,那么不但是刑事立法、刑事司法的重要进步,也是对宪法原则的具体落实。

目前草案中规定的“保护人民”的表述,虽然出发点是着眼于体现法律的人民性,但作为科学的法律术语的表述并不恰当。“人民”不是一个法律概念,而是一个政治概念,在不同的时期,“人民”的具体内容也有所不同,这取决于国家发展的历史阶段。人权保护的对象是“人”,即便是被告人、犯罪嫌疑人和罪犯,哪怕是判处死刑的罪犯,也享有一定的人权,某些人权还是不能被剥夺的。宪法规定国家保障人权,意味着宪法不仅保护人民,也保护罪犯、犯罪嫌疑人和被告人的正当权益。

刑诉法的重要功能是从程序上保障特定主体的基本权利,如果只写“保护人民”有可能将人民之外的其他主体排除出去,造成国家保护主体的不完整性。一般说来,在刑事诉讼的程序中,被追诉者明显属于弱者,他们的人权容易被强大的公权力机关所侵犯,理应得到刑诉法更全面的保护,体现法律面前人人平等的原则。

保障人权体现了国际公约精神

刑诉法明确规定“保障人权”,也有助于体现国际人权公约的精神。我国已经加入了多部有关刑事司法的国际公约,已经签署《公民权利与政治权利国际公约》。刑诉法第一条明确规定“保障人权”有利于它与人权公约相衔接,有利于全国人大常委会批准《公民权利与政治权利国际公约》,减少批准时可能遇到的法律和技术问题,展现中国法治的进步,避免一些敌对势力对我国人权状况的攻击,有力维护我国的国际形象。

将“保障人权”确立为刑诉法的立法宗旨的同时,建议相应的要将“惩罚犯罪,保护人民”的表述改为“保障人权,惩罚犯罪”。惩罚犯罪和保障人权都具有重要意义,都是刑诉法所要实现的目标,但保障人权具有根本性,惩罚犯罪的目的也是为了保障人权。

“惩罚犯罪,保护人民”的表述隐含了通过惩罚犯罪来保护人民的逻辑。将“保护人民”改为“保障人权”之后,刑诉法保护的就是所有人作为人的权利,不仅保护人民的权利不受犯罪分子的侵害,还要保障无罪的人不受刑事追究,更要保护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和罪犯的合法权益。

总之,将“保护人民”改为“保障人权”有利于体现宪法精神,有利于准确反映刑诉法修改的积极成果,也有利于彰现我国人权事业发展进程与未来法治发展目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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