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疫情面前,捐赠财产的合规指引

    日期:2020-06-09     作者:王黎君 (法律合规业务研究委员会、上海七方律师事务所)

    摘要:捐赠是慈善行为,捐赠人的权利应当予以肯定和保护。不能因为仅仅部分基金会处理后置或者不规范的做法,退缩了我们向善的本愿。疫情面前法律人所为有限,法律法规被遵守才有制定的意义,法律更应当被尊重!

    前几日各大媒体报道武汉疾情,出现湖北省内部分医院医疗物质吃紧,红十字基金会、韩红基金会、韩红基金会不再收取社会捐款等热点新闻霸屏,引起部分民众热议:这些慈善性质的组织机构,接受捐赠的财产后是如何合理分配的?受赠财产怎样公平合理的发挥援助的使命呢? 

    我国199991日施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公益事业捐赠法》,201691日施行《中华人民共和国慈善法》两部法律都对规范捐赠,保护捐赠人、受赠人和受益人的权益有着严格的规定。

    一、捐赠人

    捐赠主体,在本作者上一篇《善行捐赠》中有提到,《中华人民共和国公益事业捐赠法》第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慈善法》第三十四条中均有规定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均可以作为捐赠主体,对有权处理的合法财产进行无偿、自愿的捐赠。

    捐赠主体可以直接的对受赠主体捐赠,例如国外留学生和华人华侨组织直接向武汉协和医院捐赠。也可以通过慈善中介(例如红十字会)进行非定向或定向捐赠,新闻报道湖北省红十会给武汉协和医院分配3000个口罩是捐赠主体定向捐赠,分配给武汉仁爱医院的1.8万个捐赠口罩,红十会官网回应系此部分物质系根据仁爱医院紧急求助后统筹分配了非定向捐赠物质。

    捐赠人通过捐赠财物给慈善组织,慈善组织进行捐赠财物汇集后再捐赠的,慈善组织是公益捐赠的媒介,是受赠人,又是捐赠主体。《中华人民共和国慈善法》(《慈善法》)对慈善组织有如下定义:是指依法成立、符合本法规定,以面向社会开展慈善活动为宗旨的非营利性组织。

    慈善组织可以采取基金会、社会团体、社会服务机构等组织形式。

    二、受赠主体

    受赠人可以是公益性社会团体和公益性非营利的事业单位,在自然灾害或是境外捐赠时,政府及其部门也可以接受捐赠。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益事业捐赠法》第十条规定公益性社会团体是指依法成立的,以发展公益事业为宗旨的基金会、慈善组织等社会团体。

    公益性非营利的事业单位是指依法成立的,从事公益事业的不以营利为目的的教育机构、科学研究机构、医疗卫生机构、社会公共文化机构、社会公共体育机构和社会福利机构等。

    第十一条明确规定:在发生自然灾害时或者境外捐赠人要求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部门作为受赠人时,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部门可以接受捐赠,并依照本法的有关规定对捐赠财产进行管理。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部门可以将受赠财产转交公益性社会团体或者公益性非营利的事业单位;也可以按照捐赠人的意愿分发或者兴办公益事业,但是不得以本机关为受益对象。

    为何要引申出上述法律规定?旨在讨论绕开红十字直接向医院或政府部门捐赠合不合法,可不可行?中国经济周刊最近有篇热文《财政部说鼓励直接捐赠,武汉为何仍坚持红会统筹?》一文中报道:在27日财政部副部长余蔚平在国新办新闻发布会上表示:鼓励社会各界踊跃捐款捐物,缓解医疗救助物资资金的压力,扩大接收捐赠的单位范围,允许直接向医院捐赠享受优惠。同时取消税前扣除比例的限制,对企业和个人捐赠给予全额的税前扣除。但同一天,武汉市市场监督管理局提示:尽量通过红十字会统筹实现捐赠,以免绕开红十字会定向捐赠后,增加医院查验负担,带来安全风险。对绕开红十字会直接向有关单位捐赠的防护用品,凡涉嫌违法违规的行为将依法处理。

    财政部继新闻发布会上发言后,财政部和税务总局于202026日配套的《关于支持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防控有关捐赠税收政策的公告》2020年第9号公告出台[公告指出公益性社会组织(公益性社会组织,应当依法取得公益性捐赠税前扣除资格)或者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部门捐赠用于应对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的现金和物品、向医院捐赠用于应对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的物品,允许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全额扣除。虽本公告主旨是捐赠物品可予应纳税所得额时全额扣除,至少公告明确可以直接向医院捐赠物质,且公告效力追溯至202011],虽武汉市市场监督管理局也仅仅是提示(提示不属于地方政府规章或地方性法规),但根据现有的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公益事业捐赠法》规定,医疗卫生机构是公益性非营利的事业单位,是合法有效的受赠主体。根据这部《捐赠法》第十二条规定可以定向捐赠(捐赠人可以与受赠人就捐赠财产的种类、质量、数量和用途等内容订立捐赠协议。捐赠人有权决定捐赠的数量、用途和方式。)

    同时根据《慈善法》三十五条捐赠人可以通过慈善组织捐赠,也可以直接向受益人捐赠。所以,直接向医院或政府捐赠有合法依据,是否通过红十字会捐赠还是直接向医院或政府部门捐赠物质,捐赠人有选择权!

    需要注意,《慈善法》四十条规定  捐赠人与慈善组织约定捐赠财产的用途和受益人时,不得指定捐赠人的利害关系人作为受益人。此条规定,意防止定向捐赠时捐赠人变相利益输送。

    三、捐赠的财产

    捐赠的财产须是捐赠人有权处分的合法财产,可以是资金,也可以是物质。但不仅限于此,只要可以资产评估的财产,都可以捐赠,包括知识产权、无形财产、股权、实物、有价证券和房屋。

   《慈善法》规定捐赠人捐赠的实物应当具有使用价值,符合安全、卫生、环保等标准。捐赠人捐赠本企业产品的,应当依法承担产品质量责任和义务。

    捐赠的财产可以是慈善组织发起人捐赠的财产(例如韩红爱心慈善基金会的原始基金),或是对已受捐赠的财产保值升值的孳息,也可以重新募捐所得财物。

    四、募捐

    包括面向社会公众的公开募捐和面向特定对象的定向募捐。

    公开募捐必须取得公开募捐资格。依法登记满二年的慈善组织,可以向其登记的民政部门申请公开募捐资格,符合公开募捐资格的,民政部门直接发给公开募捐资格证书。

    公开募捐可以采取在公共场所设置募捐箱,也可以向社会公众的义演、义赛、义卖、义展、义拍、慈善晚会等,通过广播、电视、报刊、互联网等媒体发布募捐信息等方式进行。

    但公开募捐必须制定募捐方案包括募捐目的、起止时间和地域、活动负责人姓名和办公地址、接受捐赠方式、银行账户、受益人、募得款物用途、募捐成本、剩余财产的处理等。募捐方案在开展募捐活动前须报慈善组织登记的民政部门备案。

    公开募捐须在募捐活动现场或者募捐活动载体的显著位置,公布募捐组织名称、公开募捐资格证书、募捐方案、联系方式、募捐信息查询方法。

    相对公开募捐的定向募捐,是指募捐的对象是定向的,仅在发起人、理事会成员和会员等特定对象的范围内进行,并向募捐对象说明募捐目的、募得款物用途等事项,不得采取在公共场所或利用公共途径向社会公众发布募捐信息。

    五、受赠财产的处理

    受赠人接受捐赠财产后,应当登记造册、妥善保管,向捐赠人出具合法、有效的收据。

   《慈善法》规定慈善组织接受捐赠的,应当向捐赠人开具由财政部门统一监(印)制的捐赠票据。如捐赠人匿名或者放弃接受捐赠票据的,慈善组织应当做好相关记录。 

    5.1受赠的非现金捐赠的处理

    《关于规范基金会行为的若干规定(试行)》中规定基金会接受非现金捐赠,应当按照以下方法确定入账价值:

    1. 捐赠人提供了发票、报关单等凭据的,应当以相关凭据作为确认入账价值的依据;捐赠方不能提供凭据的,应当以其他确认捐赠财产的证明,作为确认入账价值的依据;

    2. 捐赠人提供的凭据或其他能够确认受赠资产价值的证明上标明的金额与受赠资产公允价值相差较大的,应当以其公允价值作为入账价值。

    3.捐赠人捐赠固定资产、股权、无形资产、文物文化资产,应当以具有合法资质的第三方机构的评估作为确认入账价值的依据。无法评估或经评估无法确认价格的,基金会不得计入捐赠收入,不得开具捐赠票据,应当另外造册登记。 

    4.基金会接受食品、药品、医疗器械等捐赠物品时,应当确保物品在到达最终受益人时仍处于保质期内且具有使用价值。

    5.基金会接受企业捐赠本企业生产的产品,应当要求企业提供产品质量认证证明或者产品合格证,以及受赠物品的品名、规格、种类、数量等相关资料。

    6.基金会应当将接受的捐赠财产用于资助符合其宗旨和业务范围的活动和事业。对于指定用于救助自然灾害等突发事件的受赠财产,用于应急的应当在应急期结束前使用完毕;用于灾后重建的应当在重建期结束前使用完毕。

    对确因特殊原因无法使用完毕的受赠财产,基金会可在取得捐赠人同意或在公开媒体上公示后,将受赠财产用于与原公益目的相近似的目的。

    所以,有公众对湖北红十字会未能在第一时间向救治第一线武汉协和医院发放其告急求助捐赠的医疗物质,对救助物质滞留在红会仓库,对比前第6项应急条款的意义,不是没有法律依据的质疑。

    5.2基金会工作人员的支出和办公费用的支出从受捐财产中开支吗?

    看有无约定。20120729日公布的《关于规范基金会行为的若干规定(试行)》中规定捐赠协议和募捐公告中约定可以从公益捐赠中列支工作人员工资福利和行政办公支出的,按照约定列支;没有约定的,不得从公益捐赠中列支。同时,基金会工作人员工资福利和行政办公支出应当符合《基金会管理条例》的要求,累计不得超过当年总支出的10%。 

    《关于规范基金会行为的若干规定(试行)》对工作人员工资福利规定限制在以下范围:

1.全体工作人员的工资、福利费、住房公积金、社会保险(障)费(含离退休人员);

  2.担任专职工作理事的津贴、补助和理事会运行费用。

    行政办公支出包括:组织日常运作的办公费、水电费、邮电费、物业管理费、会议费、广告费、市内交通费、差旅费、折旧费、修理费、租赁费、无形资产摊销费、资产盘亏损失、资产减值损失、因预计负债所产生的损失、审计费、以及聘请中介机构费和应偿还的受赠资产等。

    《基金会管理条例》第二十条 基金会设理事会,理事为5人至25人,但在基金会领取报酬的理事不得超过理事总人数的1/3 

    《慈善法》第六十条 慈善组织应当积极开展慈善活动,充分、高效运用慈善财产,并遵循管理费用最必要原则,厉行节约,减少不必要的开支。慈善组织中具有公开募捐资格的基金会开展慈善活动的年度支出,不得低于上一年总收入的百分之七十或者前三年收入平均数额的百分之七十;年度管理费用不得超过当年总支出的百分之十,特殊情况下,年度管理费用难以符合前述规定的,应当报告其登记的民政部门并向社会公开说明情况。

    为贯彻落实《慈善法》内容,明确慈善组织开展慈善活动支出和费用,在201610月民政部、财政部和国家税务总局共同颁布了民发〔2016189号,其中第5条对慈善组织的管理费用有如下定义: “慈善组织的管理费用是指慈善组织按照《民间非营利组织会计制度》规定,为保证本组织正常运转所发生的下列费用:(一)理事会等决策机构的工作经费;(二)行政管理人员的工资、奖金、住房公积金、住房补贴、社会保障费;(三)办公费、水电费、邮电费、物业管理费、差旅费、折旧费、修理费、租赁费、无形资产摊销费、资产盘亏损失、资产减值损失、因预计负债所产生的损失、聘请中介机构费等。”

    从上面两个管理费用规定可以看出,在人员工资方面,并不是基金会全体工作人员的工资计入管理费用,只有 行政管理人员的工资才算在管理费用里面。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益事业捐赠法》第二十三条 公益性社会团体应当厉行节约,降低管理成本,工作人员的工资和办公费用从利息等收入中按照国家规定的标准开支。

    由此可见,捐赠协议和募捐公告中约定可以从公益捐赠中列支工作人员工资福利和行政办公支出的,按照约定列支;没有约定的,不得从公益捐赠中列支,可以从公益投资收益中支出。二部一局颁布了民发〔2016189号比《关于规范基金会行为的若干规定(试行)》作出更精准的管理费定义,只有行政管理人员的工资才能算在管理费用中。

    5.3必须公示的内部制度内容

   《关于规范基金会行为的若干规定(试行)》中还指出基金会应当在内部制度中对下列问题做出规定:

    1.各项工作人员工资福利和行政办公支出(以下简称日常运作费用)的支付标准、列支原则、审批程序,以及占基金会总支出的比例;

    2.开展公益项目所发生的与该项目直接相关的运行成本(以下简称项目直接成本)的支付标准、列支原则、审批程序,以及占该项目总支出的比例;

    3.资产管理和处置的原则、风险控制机制、审批程序,以及用于投资的资产占基金会总资产的比例。

    基金会的内部制度,应当在登记管理机关指定的媒体或者本组织网站等其他便于社会公众查询的媒体上予以公开。

    六、受捐财产的保值升值、途径、决策

    6.1为何要保值升值?

    基金会不可能在募集或受捐的第一年就将资金使用殆尽。实践中通常的做法是发起金额基本保持不动,每年需要资助活动的经费都是从这个发起金额的收益或新募集的款项中支出。众所周知的诺贝尔基金会就是这样,1900年成立的诺贝尔基金会,除了支付诺贝尔奖的各项活动经费以外,投资收益也是奖金来源。《基金会管理条例》第二十八条规定,“基金会应当按照合法、安全、有效的原则实现基金的保值、增值”。这也为受捐财产需保值升值提供了法律依据。

    明确一个概念:交换交易,用意区别保值升值的财产范围。笔者理解是指按照等价交换原则的交易,即当某一取得资产、获得服务或者解除债务时,需提供大致等值的货物、服务等的交易,如《若干规定》二条一项的出售物资、提供服务、授权使用或转让资产包括无形资产的交易活动。 

    《关于规范基金会行为的若干规定(试行)》二条基金会的交易、合作及保值增值中规定:

    (一)基金会应当严格区分交换交易收入和捐赠收入。通过出售物资、提供服务、授权使用或转让资产包括无形资产等交换交易取得的收入,应当记入商品销售收入、提供服务收入等相关会计科目,不得计入捐赠收入,不得开具公益事业捐赠票据。

    (二)基金会进行交换交易,应当保护自身和社会公众的合法权益。不得以低于公允价值的价格出售物资、提供服务、授权或者转让无形资产;不得以高于公允价值的价格购买产品和服务。

    (三)基金会不得将本组织的名称,公益项目品牌等其他应当用于公益目的的无形资产用于非公益目的。

    (四)基金会不得直接宣传、促销、销售企业的产品和品牌;不得为企业及其产品提供信誉或者质量担保。

    (五)基金会不得向个人、企业直接提供与公益活动无关的借款。

(《若干规定》对基金会开展交易、社会活动作出五个禁止性规定,用意是规范基金会社会活动和交易,目的是除了开展公益活动外,对受捐财产保值升值也是项任务。)

    (六)基金会进行保值增值活动时,应当遵守以下规定:

    1.基金会进行保值增值应当遵守合法、安全、有效的原则。符合基金会的宗旨,维护基金会的信誉,遵守与捐赠人和受助人的约定,保证公益支出的实现;

    2.基金会可用于保值增值的资产限于非限定性资产、在保值增值期间暂不需要拨付的限定性资产;

    3.基金会进行委托投资,应当委托银行或者其他金融机构进行。

    6.2保值升值的途径:

    2017710日,银监会、民政部联合印发《慈善信托管理办法》,明确信托方式也是一种委托投资方式。

    2014821日,中国证监会第105号令发布的《私募投资基金监督管理暂行办法》第十三条规定,将社会保障基金、企业年金等养老基金,慈善基金等社会公益基金视为“合格投资者”。

    虽根据民政部的统计数据,目前中国90%的慈善基金会的钱都是存在银行。公益慈善组织还是可以选择风险较低、流动性强的金融产品实现投资,例如国债、股票、债券、投资基金等。

    6.3决策 投资决策须经出席理事会的理事2/3表决权通过。 

    《基金会管理条例》第二十一条 理事会是基金会的决策机构,依法行使章程规定的职权。

    理事会每年至少召开2次会议。理事会会议须有2/3以上理事出席方能召开;理事会决议须经出席理事过半数通过方为有效。

    下列重要事项的决议,须经出席理事表决,2/3以上通过方为有效:

    ()章程的修改;

    ()选举或者罢免理事长、副理事长、秘书长;

    ()章程规定的重大募捐、投资活动;

    ()基金会的分立、合并。 

    七、怎样做到受赠财产的公开透明---关键词:信息公布

    《救灾捐赠管理办法》二十六条三款:发放救灾捐赠款物时,应当坚持民主评议、登记造册、张榜公布、公开发放等程序,做到制度健全、账目清楚,手续完备,并向社会公布。

    《基金会信息公布办法》第四条 信息公布义务人应当向社会公布的信息包括:

    () 基金会、境外基金会代表机构的年度工作报告;

    () 公募基金会组织募捐活动的信息;

    () 基金会开展公益资助项目的信息.

    第五条 信息公布义务人应当在每年331日前,向登记管理机关报送上一年度的年度工作报告。登记管理机关审查通过后30日内,信息公布义务人按照统一的格式要求,在登记管理机关指定的媒体上公布年度工作报告的全文和摘要。

    信息公布义务人的财务会计报告未经审计不得对外公布。

    第六条  公募基金会组织募捐活动,应当公布募得资金后拟开展的公益活动和资金的详细使用计划。在募捐活动持续期间内,应当及时公布募捐活动所取得的收入和用于开展公益活动的成本支出情况。募捐活动结束后,应当公布募捐活动取得的总收入及其使用情况。

    第七条基金会开展公益资助项目,应当公布所开展的公益项目种类以及申请、评审程序。评审结束后,应当公布评审结果并通知申请人。公益资助项目完成后,应当公布有关的资金使用情况。事后对项目进行评估的,应当同时公布评估结果。

    第八条 对于公共媒体上出现的对信息公布义务人造成或者可能造成不利影响的消息,信息公布义务人应当公开说明或者澄清

    第九条 除年度工作报告外,信息公布义务人公布信息时,可以选择报刊、广播、电视或者互联网作为公布信息的媒体。 

    第十条 信息公布所使用的媒体应当能够覆盖信息公布义务人的活动地域。公布的信息内容中应当注明信息公布义务人的基本情况和联系、咨询方式。 

    第十一条 信息公布义务人应当建立健全信息公布活动的内部管理制度,并指定专人负责处理信息公布活动的有关事务。对于已经公布的信息,应当制作信息公布档案,妥善保管。

    《基金会管理条例》三十六条 基金会、境外基金会代表机构应当于每年331日前向登记管理机关报送上一年度工作报告,接受年度检查。年度工作报告在报送登记管理机关前应当经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同意。

    年度工作报告应当包括:财务会计报告、注册会计师审计报告,开展募捐、接受捐赠、提供资助等活动的情况以及人员和机构的变动情况等。

    上述法规的详细规定可见捐前、捐中、捐后的信息都要公布,大致概要如下:

    捐前:1、慈善组织基本组织结构信息形成之日起30日内、基本信息发生重大变更情形后30日内,均在民政部门提供的统一的信息平台公布(下称:统一信息平台);

    2、年度公开在本组织领取报酬从高到低排序前五位人员的报酬金额;本组织出国(境)经费、车辆购置及运行费用、招待费用、差旅费用的标准均需在统一平台公布。

    捐中1、公开募捐活动,应当在募捐活动现场或者募捐活动载体的显著位置,公布组织名称、公开募捐资格证书、备案的募捐方案、联系方式、募捐信息查询方法等,并在统一信息平台向社会公开;

    2、募捐持续期间公布募捐取得的收入和用于开展公益活动的成本支出情况、募捐结束公布募捐活动取得的总收入及其使用情况,需在统一信息平台、本组织网站和其他媒体上详细公布;

    捐后1、公开募捐活动结束后三个月内在统一信息平台公开下列信息:

    募得款物情况;已经使用的募得款物的用途,包括用于慈善项目和其他用途的支出情况;尚未使用的募得款物的使用计划。如公开募捐周期超过六个月的,至少每三个月公开一次上述信息;

    2、募得资金后拟开展的公益活动和资金的详细使用计划须公布,基金会开展公益资助项目的信息应当公布、开展的公益项目种类以及申请、评审程序须公布、公益资助项目完成后,应在统一信息平台公布有关的资金使用情况;

    3、慈善项目终止后三个月内,在统一信息平台向社会公开慈善项目实施情况,包括:项目名称、项目内容、实施地域、受益人群、来自公开募捐和其他来源的收入、项目的支出情况,项目终止后有剩余财产的还应当公开剩余财产的处理情况。项目实施周期超过六个月的,至少每三个月公开一次项目实施情况。

    4、公共媒体上如出现的对信息公布义务人造成或者可能造成不利影响的消息,信息公布义务人应当本组织网站公开说明或者澄清。

    公布的信息还包括财务会计报告、注册会计师审计报告,公开的平台除民政部门统一信息平台外,还有慈善组织网站平台。

    什么是公募基金会?《基金会管理条例》中明确划分基金会分为面向公众募捐的基金会(以下简称公募基金会)和不得面向公众募捐的基金会(以下简称非公募基金会),即是可以面向公众公开募捐且经行政许可的基金会。

    第二十九条 公募基金会按照募捐的地域范围,分为全国性公募基金会和地方性公募基金会。公募基金会每年用于从事章程规定的公益事业支出,不得低于上一年总收入的70%;非公募基金会每年用于从事章程规定的公益事业支出,不得低于上一年基金余额的8%。基金会工作人员工资福利和行政办公支出不得超过当年总支出的10%

    近期媒体争相报道韩红基金会自202021日起不接受捐赠的热点新闻,也有小部分质疑声伐说韩红基金会的公益事业支出未达到上一年总收入的70%,韩红基金会官网给出的答复是:“捐款数额过大,我们的执行能力有限...      

    按基金会管理条例,韩红基金会在2020131日已接收各方捐款1.43亿元,韩红基金会需要2021131日前用于公益事业支出不得低于1.43亿元的70%,现在武汉最缺的是医疗物质,韩红基金会可能还要将资金转化为物质,确实考验执行力。质疑韩红基金会2018年公益支出仅占上年余额的45.87%,公益事业支出未达到上一年总收入的70%,其公益支出不符合法律规定。据媒体报道,韩红基金会是20198月才取得公募基金会质资的,也就是在20198月前,韩红基金会适用“非公募基金会每年用于从事章程规定的公益事业支出,不得低于上一年基金余额的8%”的公益支出”的规定。

    八、重点解释定向捐赠和非定向捐赠

    定向捐赠是指根据捐赠人的捐赠意愿,为特定的对象进行捐赠和资助而实施的慈善活动,是慈善捐赠的一种形式。接受定向捐赠,应与捐赠人签订捐赠协议;受赠人应出具合法、有效的收据。定向捐赠的款物,按捐赠者意愿发放给指定的单位或个人后要记录在案,接受捐赠人的监督。 

    非定向捐赠指的是由受赠人根据灾区救灾工作实际需要,统筹安排使用,主要用于抢险救灾、救治生命、紧急采购急需物资和灾后恢复重建。

    定向捐赠一般不能改变用途。

    《关于规范基金会行为的若干规定(试行)》中规定:基金会与捐赠人订立了捐赠协议的,应当按照协议约定使用受赠财产。如需改变用途,应当征得捐赠人同意且仍需用于公益事业;确实无法征求捐赠人意见的,应当按照基金会的宗旨用于与原公益目的相近似的目的。

    笔者有感,国人一心向善是值得弘扬的民族传统精神。捐赠本是慈善行为,捐赠人的权利应当予以肯定和保护。不能因为仅仅部分基金会处理后置或者不规范的做法,退缩了我们向善的本愿。捐赠到受赠人到特定受益主体的落实,不仅仅是法律可以统筹兼顾的,还有地方政府、组织机构结合实际情况的配合。法律法规被遵守才有施行的意义,当然法律更应当被尊重!

    捐赠人要理性看待现象和问题,受赠财产的分配处理更要明确、合理、公正、公示,不要让善行阻却在信任的路上。 

    本文援引下以法律法规、规章: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益事业捐赠法》199991日施行

《基金会管理条例》200461日施行

《基金会信息公布办法》2006112日公布施行

《救灾捐赠管理办法》20071026日公布施行

《关于规范基金会行为的若干规定(试行)》2012710日发布

《中华人民共和国慈善法》201691日施行

《慈善信托管理办法》2017726日发布

《慈善组织信息公开办法201891日起施行

《关于支持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防控有关捐赠税收政策的公告》2020年第9202011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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