由南京市机构编制委员会批准成立行政案件执行局,下设行政案件执行裁决庭和行政案件执行实施庭,主要负责本院依法审理的有执行内容的行政诉讼案件的执行和非诉行政执行案件的审查裁决、执行实施工作;负责因全市基层人民法院在行政诉讼执行案件和非诉行政执行案件审查中作出的不予受理裁定、不予执行裁定等而引发的申请复议案件的审理和裁决工作;负责监督、指导、协调全市基层人民法院行政诉讼执行案件和非诉行政执行案件(包括司法强制搬迁案件)的审查裁决、执行实施工作。原执行局更名为民事案件执行局,负责民商事案件的执行工作。
据南京中院有关负责人介绍,根据我国刑事、民事、行政三大诉讼法的规定,刑事案件、民事案件、行政案件的执行有不同规定。刑事判决的强制执行一直以来主要由公安机关及监狱部门负责,过去,民商事案件和行政案件的强制执行工作都由人民法院内设的执行局负责,两类案件执行依据、执行程序和方法都存在较大区别。为了更好地依法执行行政案件,尤其是非诉行政执行案件,南京中院设立专门的行政案件执行局,专司行政诉讼案件执行和非诉行政执行案件的执行工作,保障行政相对人的合法权益,支持行政机关合法有效的行政管理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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