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汇鼎所魏建平律师成功代理九旬老翁解除收养关系案件

    日期:2012-10-07     作者:上海汇鼎律师事务所    阅读:5,228次

汇鼎所魏建平律师成功代理

九旬老翁解除收养关系案件

         经过近十个月的审理,九月底,徐汇区人民法院就年届九旬的何老先生诉小女儿解除收养关系的案件,做出了支持九旬老翁诉讼请求解除收养关系的判决。

      该案是一个非常棘手的案件,作为原告的何老先生年届九旬,身居美国,且身患严重疾病,行动不便。

      而本次何老先生的起诉是继2008年向徐汇法院起诉,引起大量媒体关注、报道而出现了不利于何老先生的情况,致使何老先生最终不得已选择撤诉,而何老先生当时的代理人也因此被其小女儿起诉侵权,并导致连环诉讼的不利局面情况下的再次起诉。从开局来看,何老先生就似乎处在非常不利的位置,其诉讼请求是否能够得到法院支持,尚存在大大的问号。

      汇鼎所魏建平律师接受该案件的委托后,积极分析,并寻找相应的法律依据,结合去年8月刚刚施行的《婚姻法》司法解释(三)的相关内容,做了充分的庭审准备。

      2月11日,新民晚报社会与法版面以《九旬老翁拗断50年父女情》为标题,用三分之二大篇幅报道了该案。

      作为被告何老先生的小女儿多次逃避,采用不予签收法院送达诉讼文本、更换住所等方式制造麻烦,致使案件不能按时开庭审理。不得已,法院采用公告的方式送达。

      就在公告期满前,被告何老先生小女儿却意外出现,申请法庭不公开开庭审理。法院遂于5月30日不公开开庭审理了该案,被告何老先生小女儿及其代理人到庭参加了诉讼。

      当天经过一个上午2个多小时的查证并出示了2008年庭审中法院审理人员亲赴江苏淮安调查的笔录等证据和双方代理人的激烈辩论,最后法院征询双方意见,双方均同意做亲子鉴定,以确定被告是否为何老先生的亲生女儿,从而判定原告何老先生与被告小女儿是否存在收养关系,进而确定是否可以解除父女关系。

      而就在法院委托的鉴定机构确定的鉴定日,何老先生的小女儿再次反悔,不同意做亲子鉴定,致使案件陷入停滞。

      不得已,审判人员传唤被告何老先生的小女儿到庭,就其如拒绝做亲子鉴定的后果明确告知了被告何老先生的小女儿,而其还是执意不肯做亲子鉴定。法院遂根据《民法通则》第五条、《收养法》第二十七条和《婚姻法》司法解释(三)第二条的规定,确认了何老先生和小女儿之间存在收养关系,并同时判决解除了何老先生和小女儿之间的收养关系。

      至此,历时5年,经历数次诉讼,何老先生和小女儿之间的收养关系成功得以解除,还了何老先生一个安静的晚年,也了却了何老先生的一个心病。

      魏建平律师成功代理该案,能够在前几次诉讼不利的情况下,获得胜诉,取决于魏建平律师深厚的法律功底和丰富的诉讼经验,魏建平律师充分吸取了前几次诉讼代理人的失败教训,理清了诉讼主线,摒弃了案件当事人大量的个人恩怨,在开庭中,准确把握了案件关键事实和关键环节,为案件顺利审理和最后的判决打下了坚实的基础。

附一:《新民晚报》报道

 

  附二:法院判决(节选)

 

 

附三:法律依据

《民法通则》第五条 公民、法人的合法民事权利受法律保护,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侵犯。

《收养法》第二十七条 养父母与成年养子女关系恶化,无法共同生活的,可以协议解除收养关系,不能达成协议的,可以向人民法院起诉。

《婚姻法》司法解释(三)第二条 夫妻一方向人民法院起诉确认亲子关系不存在,并已提供必要的证据予以证明,另一方没有相反证据又拒绝做亲子鉴定的,人民法院可以推定请求确认亲子关系不存在一方的主张成立。

夫妻一方向人民法院起诉确认亲子关系,并提供必要的证据予以证明,另一方没有相反证据又拒绝做亲子鉴定的,人民法院可以推定请求确认亲子关系存在一方的主张成立。

说明:为保密案件当事人的信息,文中的当事人姓名、地址等均已删除或为化名,如有雷同,纯属巧合,请勿对号入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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