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3年1月16日,财政部和税务总局针对个税优惠政策延续性问题,发布《关于延续实施有关个人所得税优惠政策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3年第2号),决定自2023年1月1日起至2023年12月31日止继续执行上市公司股权激励单独计税优惠政策和对内地个人投资者通过沪港通投资香港联交所上市股票取得的转让差价所得暂免征收个人所得税政策。现有个税优惠政策的具体规则和执行期限,本文将作总括性梳理,后续将进一步解读个税优惠政策中如经营所得、利息、股息、红利所得等热点难点问题以及具体申报要点,便于个人所得税纳税主体及时准确合规申报。
一、新个税法实施以来个税优惠政策的变化
为衔接新《个人所得税法》,财政部和税务总局发布《关于继续有效的个人所得税优惠政策目录的公告》(财政部、税务总局公告2018年第177号),明确了88项新《个人所得税法》实施后继续有效的个税优惠项目;财政部发布《关于个人所得税法修改后有关优惠政策衔接问题的通知》财税〔2018〕164号,调整了7项个税优惠项目的内容和执行期限。后续新增支持自主就业退役士兵创业就业、支持和促进重点群体就业创业、免于办理个税综合所得汇算清缴、支持小微企业和个体工商户发展、境外个税抵免公益捐赠扣除等个税优惠政策,部分优惠政策带有截止期限。
二、个税优惠项目总览
2018年修正的新《个人所得税法》第2条列举个人所得征税范围包括:工资、薪金所得;劳务报酬所得;稿酬所得;特许权使用费所得;经营所得;利息、股息、红利所得;财产租赁所得;财产转让所得和偶然所得。其中,前四项被合并为“综合所得”计税,作为本轮税制改革的重要突破之一。根据《个人所得税法》第6条,居民个人的综合所得按纳税年度合并收入额减除费用六万元以及专项扣除、专项附加扣除和依法确定的其他扣除后的余额计算。非居民个人的综合所得按月或者按次分项计算,其中工资、薪金所得,以每月收入额减除费用五千元后的余额为应纳税所得额;劳务报酬所得、稿酬所得、特许权使用费所得,以每次收入额为应纳税所得额。下文将以应税所得项目为分类,梳理现有个税优惠项目要点、政策依据和执行期限。
(一) 工资、薪金所得
根据《个人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6条第1款第1项,工资、薪金所得是指个人因任职或者受雇取得的工资、薪金、奖金、年终加薪、劳动分红、津贴、补贴以及与任职或者受雇有关的其他所得。
1、 扣除
根据《关于2018年第四季度个人所得税减除费用和税率适用问题的通知》(财税〔2018〕98号)和《个人所得税法》,对纳税人在2018年10月1日(含)后实际取得的工资、薪金所得,减除费用统一按照5000元/月执行,即年减除费用6万元。
2、减征
下列项目扣除一定数额后计入个税。
序号 |
项目 |
要点 |
截止日期 |
依据 |
1 |
公务用车、通讯补贴 |
个人因公务用车和通讯制度改革而取得的公务用车、通讯补贴收入,扣除一定标准的公务费用后,按照“工资、薪金”所得项目计征个人所得税。 公务费用的扣除标准,由省级税务局根据纳税人公务交通、通讯费用的实际发生情况调查测算,报经省级人民政府批准后确定,并报国家税务总局备案。 |
长期 |
国税发〔1999〕58号 |
2 |
职务科技成果转化现金奖励 |
依法批准设立的非营利性研究开发机构和高等学校(以下简称非营利性科研机构和高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促进科技成果转化法》规定,从职务科技成果转化收入中给予科技人员的现金奖励,可减按50%计入科技人员当月“工资、薪金所得”,依法缴纳个人所得税。 |
长期 |
财税〔2018〕58号 |
3 |
远洋船员工资薪金 |
自2019年1月1日起至2023年12月31日,一个纳税年度内在船航行时间累计满183天的远洋船员,其取得的工资薪金收入减按50%计入应纳税所得额,依法缴纳个人所得税。 |
2023年12月31日 |
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19年第97号 |
3、免征
下列项目不计入工资、薪金所得。
序号 |
项目 |
要点 |
截止日期 |
依据 |
1 |
疫情防控津补贴 |
对参加疫情防治工作的医务人员和防疫工作者按照政府规定标准取得的临时性工作补助和奖金,免征个人所得税。 |
2023年12月31日 |
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0年第10号、财税〔2018〕164号 |
2 |
单位发放的预防新冠肺炎的防护用品 |
单位发给个人用于预防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的药品、医疗用品和防护用品等实物(不包括现金),不计入工资、薪金收入,免征个人所得税。 |
||
3 |
外籍个人有关津补贴 |
外籍个人符合居民个人条件的,可以选择享受个人所得税专项附加扣除,也可以选择按照相关规定享受住房补贴、语言训练费、子女教育费等津补贴免税优惠政策,一经选择在一个纳税年度内不得变更。 |
2023年12月31日 |
财税字〔1994〕20号、财税〔2018〕164号、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1年第43号 |
4 |
军队干部津补贴 |
政府特殊津贴,福利补助,夫妻分居补助费,随军家属无工作生活困难补助,独生子女保健费,子女保教补助费,机关在职军以上干部公勤费(保姆费),军粮差价补贴不计入工资、薪金所得。 |
长期 |
财税字〔 1996 〕14号 |
5 |
西藏地区津补贴 |
对个人从西藏自治区内取得的艰苦边远地区津贴、浮动工资,增发的工龄工资,离退休人员的安家费和建房补贴费免征个税。 |
长期 |
财税字[ 1994 ]021号、财税字[1996]91号 |
6 |
远洋运输船员的伙食费 |
由于船员的伙食费统一用于集体用餐,不发给个人,故特案允许该项补贴不计入船员工个人的应纳税工资、薪金收入。 |
长期 |
国税发〔1999〕202号 |
7 |
按照国家统一规定发放的补贴、津贴 |
包括按照国务院规定发给的政府特殊津贴、院士津贴,以及国务院规定免予缴纳个人所得税的其他补贴、津贴。 |
长期 |
《个人所得税法》《个人所得税法实施条例》 |
8 |
生育津贴和生育医疗费 |
生育妇女按照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根据国家有关规定制定的生育保险办法,取得的生育津贴、生育医疗费或其他属于生育保险性质的津贴、补贴,免征个人所得税。 |
长期 |
财税〔2008〕8号 |
9 |
生活补助费 |
指由于某些特定事件或原因而给纳税人本人或其家庭的正常生活造成一定困难,其任职单位按国家规定从提留的福利费或者工会经费中向其支付的临时性生活困难补助。 |
长期 |
国税发〔1998〕155号、《个人所得税法》 |
10 |
生育津贴和生育医疗费 |
生育妇女按照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根据国家有关规定制定的生育保险办法,取得的生育津贴、生育医疗费或其他属于生育保险性质的津贴、补贴,免征个人所得税。 |
长期 |
财税〔2008〕8号 |
11 |
独生子女补贴 |
/ |
长期 |
国税发〔1994〕89号 |
12 |
执行公务员工资制度未纳入基本工资总额的补贴、津贴差额和家属成员的副食品补贴 |
/ |
长期 |
|
13 |
托儿补助费 |
/ |
长期 |
|
14 |
差旅费津贴、误餐补助 |
/ |
长期 |
|
15 |
住房租赁补贴 |
对符合地方政府规定条件的城镇住房保障家庭从地方政府领取的住房租赁补贴,免征个人所得税。 |
2023年12月31日 |
财政部、税务总局公告2019年第61号、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1年第6号 |
16 |
离退休费用 |
按照国家统一规定发给干部、职工的安家费、退职费、退休工资、离休工资、离休生活补助费,免纳个人所得税。 |
长期 |
《个人所得税法》 |
17 |
法律援助补贴 |
对法律援助人员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援助法》规定获得的法律援助补贴,免征增值税和个人所得税。 |
长期 |
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2年第25号 |
4、单独计税
下列项目不并入工资、薪金所得,单独计税。
序号 |
项目 |
要点 |
截止日期 |
依据 |
1 |
全年一次性奖金 |
以全年一次性奖金收入除以12个月得到的数额,按照综合所得月度税率表,确定适用税率和速算扣除数,单独计算纳税。 |
2023年12月31日 |
财税〔2018〕164号、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1年第42号 |
2 |
中央企业负责人年度绩效薪金 |
同上 |
2023年12月31日 |
同上 |
3 |
上市公司股权激励 |
居民个人取得股票期权、股票增值权、限制性股票、股权奖励等股权激励,符合相关规定的,不并入当年综合所得,全额单独适用综合所得税率表,计算纳税。居民个人一个纳税年度内取得两次以上(含两次)股权激励的,应合并计算。计算公式为:纳税额=股权激励收入×适用税率-速算扣除数。 |
2023年12月31日 |
财税〔2018〕164号、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3年第2号 |
4 |
个人领取企业年金、职业年金 |
个人达到国家规定的退休年龄,领取的企业年金、职业年金,符合相关规定的,不并入综合所得,全额单独计算应纳税款。 |
长期 |
财税〔2018〕164号 |
5 |
解除劳动关系、提前退休、内部退养的一次性补偿收入 |
个人与用人单位解除劳动关系取得一次性补偿收入(包括用人单位发放的经济补偿金、生活补助费和其他补助费),在当地上年职工平均工资3倍数额以内的部分,免征个人所得税;超过3倍数额的部分,不并入当年综合所得,单独计算纳税。 个人办理提前退休手续而取得的一次性补贴收入,应按照办理提前退休手续至法定离退休年龄之间实际年度数平均分摊,确定适用税率和速算扣除数,单独计算纳税。 |
长期 |
财税〔2018〕164号 |
6 |
单位低价向职工售房 |
单位按低于购置或建造成本价格出售住房给职工,职工因此而少支出的差价部分,符合相关规定的,不并入当年综合所得,以差价收入除以12个月得到的数额,按照月度税率表确定适用税率和速算扣除数,单独计算纳税。 |
长期 |
财税〔2018〕164号 |
7 |
个人养老金 |
在缴费环节,个人向个人养老金资金账户的缴费,按照12000元/年的限额标准,在综合所得或经营所得中据实扣除;在投资环节,计入个人养老金资金账户的投资收益暂不征收个人所得税;在领取环节,个人领取的个人养老金,不并入综合所得,单独按照3%的税率计算缴纳个人所得税,其缴纳的税款计入“工资、薪金所得”项目。 |
长期 |
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2年第34号 |
(二) 劳务报酬所得,稿酬所得,特许权使用费所得
根据《个人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6条,劳务报酬所得,是指个人从事劳务取得的所得,包括从事设计、装潢、安装、制图、化验、测试、医疗、法律、会计、咨询、讲学、翻译、审稿、书画、雕刻、影视、录音、录像、演出、表演、广告、展览、技术服务、介绍服务、经纪服务、代办服务以及其他劳务取得的所得。稿酬所得,是指个人因其作品以图书、报刊等形式出版、发表而取得的所得。特许权使用费所得,是指个人提供专利权、商标权、著作权、非专利技术以及其他特许权的使用权取得的所得;提供著作权的使用权取得的所得,不包括稿酬所得。
1、扣除
序号 |
项目 |
要点 |
截止日期 |
依据 |
1 |
费用扣除 |
劳务报酬所得、稿酬所得、特许权使用费所得以收入减除百分之二十的费用后的余额为收入额。稿酬所得的收入额减按百分之七十计算。 |
长期 |
《个人所得税法》 |
2 |
中介费 |
就劳动报酬所得,对个人从事技术转让、提供劳务等过程中所支付的中介费,如能提供有效、合法凭证的,允许从其所得中扣除。 |
长期 |
财税字[1994] 20号 |
2、减征
序号 |
项目 |
要点 |
截止日期 |
依据 |
1 |
保险营销员、证券经纪人佣金收入 |
保险营销员、证券经纪人取得的佣金收入,属于劳务报酬所得,以不含增值税的收入减除20%的费用后的余额为收入额,收入额减去展业成本以及附加税费后,并入当年综合所得,计算缴纳个人所得税。保险营销员、证券经纪人展业成本按照收入额的25%计算。 |
长期 |
财税〔2018〕164号 |
(三) 经营所得
经营所得是指:1.个体工商户从事生产、经营活动取得的所得,个人独资企业投资人、合伙企业的个人合伙人来源于境内注册的个人独资企业、合伙企业生产、经营的所得;2.个人依法从事办学、医疗、咨询以及其他有偿服务活动取得的所得;3.个人对企业、事业单位承包经营、承租经营以及转包、转租取得的所得;4.个人从事其他生产、经营活动取得的所得。
1、 扣除
序号 |
项目 |
要点 |
截止日期 |
依据 |
1 |
费用扣除 |
经营所得,以每一纳税年度的收入总额减除成本、费用以及损失后的余额,为应纳税所得额。 |
长期 |
《个人所得税法》《个人所得税法实施条例》 |
2、免征
序号 |
项目 |
要点 |
截止日期 |
依据 |
1 |
随军家属个体经营 |
自2000年1月1日起,对从事个体经营的随军家属,自领取税务登记证之日起,3年内免征营业税和个人所得税。 |
长期 |
财税[2000] 84号 |
2 |
“四业”所得 |
对个人独资企业和合伙企业从事种植业、养殖业、饲养业和捕捞业(以下简称“四业”),其投资者取得的“四业”所得暂不征收个人所得税。 |
长期 |
财税[2004] 30号、财税[2010] 96号 |
3 |
销售自产农产品所得 |
对进入各类市场销售自产农产品的农民取得所得暂不征收个人所得税的政策。 |
长期 |
国税发[2004] 13号 |
3、减征
序号 |
项目 |
要点 |
截止日期 |
依据 |
1 |
残疾人员的生产经营所得 |
残疾人员投资兴办或参与投资兴办个人独资企业和合伙企业的,残疾人员取得的生产经营所得,符合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规定的减征个人所得税条件的,经本人申请、主管税务机关审核批准,可按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规定减征的范围和幅度,减征个人所得税。 |
长期 |
国税函[2001]84号 |
2 |
自主创业人员个体经营 |
建档立卡贫困人口、登记失业半年以上的人员、零就业家庭、享受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家庭劳动年龄的登记失业人员和毕业年度内高校毕业生从事个体经营的,在年度减免税限额内,依次扣减增值税、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地方教育附加和个人所得税。 |
2025年12月31日 |
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9年第10号、财政部 税务总局 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 国家乡村振兴局公告2021年第18号 |
3 |
支持小微企业和个体工商户发展 |
对个体工商户、个人独资企业、合伙企业和个人,代开货物运输业增值税发票时,不再预征个人所得税。个体工商户业主、个人独资企业投资者、合伙企业个人合伙人和其他从事货物运输经营活动的个人,应依法自行申报缴纳经营所得个人所得税。 |
长期 |
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21年第8号 |
(四) 利息、股息、红利所得
利息、股息、红利收入是指单位和个人因进行存款、贷款、购买各种债券和投资等活动而取得的利息收入、股息收入和红利收入。利息一般是指存款利息、贷款利息、各种债券利息以及垫付款、延期付款等项利息。股息、红利系公司、企业的分红。按照一定的比率对每股金额发给的息金称“股息”; 根据公司、企业应分配的利润按股份分配的称“红利”。
1、免征
序号 |
项目 |
要点 |
截止日期 |
依据 |
1 |
国债和国家发行的金融债券利息 |
国债利息,指个人持有中华人民共和国财政部发行的债券而取得的利息;国家发行的金融债券利息,指个人持有经国务院批准发行的金融债券而取得的利息,免纳个人所得税。 |
长期 |
《个人所得税法》《个人所得税法实施条例》 |
2 |
中国职工保险互助会红利 |
对职工个人2000年及以前年度从中国职工保险互助会取得的红利所得特案免征个人所得税。 |
长期 |
财税[2000] 137号 |
3 |
储蓄存款利息 |
储蓄存款在1999年10月31日前孳生的利息所得,不征收个人所得税。 储蓄存款在2008年10月9日后(含10月9日)孳生的利息所得,暂免征收个人所得税。 |
长期 |
国务院令第五百零二号、财税[2008] 132号 |
4 |
证券交易结算资金利息 |
自2008年10月9日起,对证券市场个人投资者取得的证券交易结算资金利息所得,暂免征收个人所得税,即证券市场个人投资者的证券交易结算资金在2008年10月9日后(含10月9日)孳生的利息所得,暂免征收个人所得税。 |
长期 |
财税[2008] 140号 |
5 |
地方政府债券利息 |
对企业和个人取得的2009年及以后年度发行的地方政府债券利息收入,免征企业所得税和个人所得税。地方政府债券是指经国务院批准同意,以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政府为发行和偿还主体的债券。 |
长期 |
财税[2011] 76号、财税[2013] 5号 |
6 |
保险金利息 |
按照国家或省级地方政府规定的比例缴付的下列专项基金或资金存入银行个人账户所取得的利息收入免征个人所得税: 1、住房公积金; 2、医疗保险金; 3、基本养老保险金; 4、失业保险基金。 |
长期 |
财税字[1999] 267号 |
7 |
供销社、农村信用社利息、股息、红利 |
对个人从基层供销社、农村信用社取得的利息或股息、红利收入是否征收个人所得税,由各省、自治区、直辖市税务局报请政府确定,报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备案。 |
长期 |
财税字[1994] 20号 |
8 |
外籍个人的股息 |
对持有B股或海外股(包括H股)的外籍个人,从发行该B股或海外股的中国境内企业所取得的股息(红利)所得,暂免征收个人所得税。 |
长期 |
国税函发[1994] 440号 |
9 |
沪港、深港股票市场交易互联互通机制和内地与香港基金互认 |
对内地个人投资者通过沪港通、深港通投资香港联交所上市股票取得的转让差价所得和通过基金互认买卖香港基金份额取得的转让差价所得,暂免征收个人所得税。 |
2023年12月31日 |
财政部 税务总局 证监会公告2019年第93号、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3年第2号 |
10 |
个人股本 |
股份制企业用资本公积金转增股本不属于股息、红利性质的分配,对个人取得的转增股本数额,不作为个人所得,不征收个人所得税。 上述所说的资本公积金转增个人股本不需征税,专指股份制企业股票溢价发行收入形成的资本公积金转增个人股本不作为应税所得,不征收个人所得税,而与此不相符合的其他资本公积金转增个人股本,应当依法征收个人所得税,包括企业接受捐赠、拨款转入、外币资本折算差额、资产评估增值等形成资本公积金转增个人股本要征收个人所得税。 |
长期 |
国税发[1997] 198号、国税函[1998] 289号 |
11 |
股票收益 |
从1997年1月1日起,对个人转让上市公司股票取得的所得继续暂免征收个人所得税。 个人在上海证券交易所、深圳证券交易所转让从上市公司公开发行和转让市场取得的上市公司股票所得继续免征个人所得税。 |
长期 |
财税字[1998] 61号、国税发[2010] 8号 |
12 |
流通股东所得 |
股权分置改革中非流通股股东通过对价方式向流通股股东支付的股份、现金等收入,暂免征收流通股股东应缴纳的企业所得税和个人所得税。 |
长期 |
财税[2005] 103号 |
2、 减征
序号 |
项目 |
要点 |
截止日期 |
依据 |
1 |
上市公司股息红利 |
1、个人从公开发行和转让市场取得的上市公司股票,持股期限超过1年的,股息红利所得暂免征收个人所得税。 2、个人从公开发行和转让市场取得的上市公司股票,持股期限在1个月以内(含1个月)的,其股息红利所得全额计入应纳税所得额;持股期限在1个月以上至1年(含1年)的,暂减按50%计入应纳税所得额;上述所得统一适用20%的税率计征个人所得税。 |
长期 |
财税[2015]101号 |
3、 免征或减征
序号 |
项目 |
要点 |
截止日期 |
依据 |
1 |
铁路建设债券利息收入 |
1、对个人投资者持有2016-2018年发行的铁路债券取得的利息收入,减按50%计入应纳税所得额计算征收个人所得税。税款由兑付机构在向个人投资者兑付利息时代扣代缴。 2、对个人投资者持有2019-2023年发行的铁路债券取得的利息收入,减按50%计入应纳税所得额计算征收个人所得税 |
长期 |
财税[2016]30号、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19年第57号 |
2 |
中小企业股息红利 |
自2019年7月1日起至2024年6月30日 1、个人持有挂牌公司的股票,持股期限超过1年的,对股息红利所得暂免征收个人所得税。 2、个人持有挂牌公司的股票,持股期限在1个月以内(含1个月)的,其股息红利所得全额计入应纳税所得额;持股期限在1个月以上至1年(含1年)的,其股息红利所得暂减按50%计入应纳税所得额 |
2024年6月30日 |
财政部、税务总局、证监会公告2019年第78号 |
3 |
持有创新企业CDR取得的股息红利所得 |
1、自试点开始之日起,对个人投资者持有创新企业CDR取得的股息红利所得,三年内实施股息红利差别化个人所得税政策 2、个人从公开发行和转让市场取得的上市公司股票,持股期限超过1年的,股息红利所得暂免征收个人所得税。 3、持股期限在1个月以上至1年(含1年)的,暂减按50%计入应纳税所得额 |
长期 |
财政部 税务总局 证监会公告2019年第52号《财政部 税务总局 证监会 关于创新企业境内发行存托凭证试点阶段有关税收政策的公告》 |
(五)财产租赁所得
根据《个人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6条第1款第7项,财产租赁所得,是指个人出租不动产、机器设备、车船以及其他财产取得的所得。
1、扣除
序号 |
项目 |
要点 |
截止日期 |
依据 |
1 |
费用扣除 |
每次收入不超过四千元的,减除费用八百元;四千元以上的,减除百分之二十的费用,其余额为应纳税所得额。 |
长期 |
《个人所得税法》 |
2 |
缴纳的税费 |
税义务人在出租财产过程中缴纳的税金和国家能源交通重点建设基金、国家预算调节基金、教育费附加,可持完税(缴款)凭证,从其财产租赁收入中扣除。 |
长期 |
国税发〔1994〕89号 |
3 |
修缮费用 |
纳税义务人出租财产取得财产租赁收入,在计算征税时,除可依法减除规定费用和有关税、费外,还准予扣除能够提供有效、准确凭证,证明由纳税义务人负担的该出租财产实际开支的修缮费用。允许扣除的修缮费用,以每次800元为限,一次扣除不完的,准予在下一次继续扣除,直至扣完为止。 |
长期 |
2、减征
序号 |
项目 |
要点 |
截止日期 |
依据 |
1 |
个人出租房屋所得 |
对个人出租房屋取得的所得暂减按10%的税率征收个人所得税。 |
长期 |
财税〔2000〕125号 |
(六)财产转让所得
根据《个人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6条第1款第8项,财产转让所得,是指个人转让有价证券、股权、合伙企业中的财产份额、不动产、机器设备、车船以及其他财产取得的所得。
1、扣除
序号 |
项目 |
要点 |
截止日期 |
依据 |
1 |
中介费 |
对个人从事技术转让、提供劳务等过程中所支付的中介费,如能提供有效、合法凭证的,允许从其所得中扣除。 |
长期 |
财税字[1994] 20号 |
2 |
财产原值和合理费用 |
财产转让所得,以转让财产的收入额减除财产原值和合理费用后的余额,为应纳税所得额。 |
长期 |
《个人所得税法》 |
2、免征
序号 |
项目 |
要点 |
截止日期 |
依据 |
1 |
转让房产所得 |
对个人转让自用5年以上,并且是家庭唯一生活用房取得的所得,免征个人所得税。 |
长期 |
国税发[2006] 108号 |
2 |
出售公有住房价差收益 |
单位在住房制度改革期间,按照所在地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规定的房改成本价格向职工出售公有住房,职工因支付的房改成本价格低于房屋建造成本价格或市场价格而取得的差价收益,免征个人所得税。 |
长期 |
财税〔2007〕13号 |
3 |
个人转让离婚析产房屋所得 |
通过离婚析产的方式分割房屋产权是夫妻双方对共同共有财产的处置,个人因离婚办理房屋产权过户手续,不征收个人所得税。 个人转让离婚析产房屋所取得的收入,符合家庭生活自用五年以上唯一住房的,可以申请免征个人所得税,其购置时间按照《关于房地产税收政策执行中几个具体问题的通知》(国税发[2005] 172号)执行。 |
长期 |
国税发〔2009〕121号 |
3、退税
序号 |
项目 |
要点 |
截止日期 |
依据 |
1 |
居民换购住房 |
在2022年10月1日至2023年12月31日期间,纳税人出售自有住房并在现住房出售后1年内,在同一城市重新购买住房的,可按规定申请退还其出售现住房已缴纳的个人所得税。 纳税人换购住房个人所得税退税额的计算公式为: 新购住房金额大于或等于现住房转让金额的,退税金额=现住房转让时缴纳的个人所得税; 新购住房金额小于现住房转让金额的,退税金额=(新购住房金额÷现住房转让金额)×现住房转让时缴纳的个人所得税。 现住房转让金额和新购住房金额与核定计税价格不一致的,以核定计税价格为准。 现住房转让金额和新购住房金额均不含增值税。 |
2023年12月31日 |
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22年第21号 |
(七)偶然所得
根据《个人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6条第1款第9项,偶然所得,是指个人得奖、中奖、中彩以及其他偶然性质的所得。
1、 免征
序号 |
项目 |
要点 |
截止日期 |
依据 |
1 |
房屋产权所有人将房屋产权无偿赠与他人 |
符合以下情形的,对当事双方不征收个人所得税: (一)房屋产权所有人将房屋产权无偿赠与配偶、父母、子女、祖父母、外祖父母、孙子女、外孙子女、兄弟姐妹; (二)房屋产权所有人将房屋产权无偿赠与对其承担直接抚养或者赡养义务的抚养人或者赡养人; (三)房屋产权所有人死亡,依法取得房屋产权的法定继承人、遗嘱继承人或者受遗赠人。 (2)赠送礼品 根据《关于企业促销展业赠送礼品有关个人所得税问题的通知》(财税[2011] 50号),企业在销售商品(产品)和提供服务过程中向个人赠送礼品,属于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征收个人所得税: 1.企业通过价格折扣、折让方式向个人销售商品(产品)和提供服务; 2.企业在向个人销售商品(产品)和提供服务的同时给予赠品,如通信企业对个人购买手机赠话费、入网费,或者购话费赠手机等; 3.企业对累积消费达到一定额度的个人按消费积分反馈礼品。 |
长期 |
财税〔2009〕78号、财政部、税务总局公告2019年第74号 |
2 |
国家组织颁发的奖金 |
省级人民政府、国务院部委和中国人民解放军军以上单位,以及外国组织、国际组织颁发的科学、教育、技术、文化、卫生、体育、环境保护等方面的奖金,免纳个人所得税。 |
长期 |
《个人所得税法》 |
3 |
见义勇为奖 |
对乡、镇(含乡、镇)以上人民政府或经县(含县)以上人民政府主管部门批准成立的有机构、有章程的见义勇为基金会或者类似组织,奖励见义勇为者的奖金或奖品,经主管税务机关核准,免予征收个人所得税。 |
长期 |
财税字[1995]25号 |
4 |
福利彩票奖金 |
对个人购买社会福利有奖募捐奖券一次中奖收入不超过10000元的暂免征收个人所得税,对一次中奖收入超过10000元的,应按税法规定全额征税。 |
长期 |
国税发[1994]127号 |
5 |
体育彩票奖金 |
对个人购买体育彩票中奖收入,凡一次中奖收入不超过1万元的,暂免征收个人所得税;超过1万元的,应按税法规定全额征收个人所得税。 |
长期 |
国税发[1998]12号 |
6 |
有奖发票奖金 |
个人取得单张有奖发票奖金所得不超过800元(含800元)的,暂免征收个人所得税。 |
长期 |
财税[2007]34号 |
7 |
举报奖金 |
个人举报、协查各种违法、犯罪行为而获得的奖金,暂免征收个人所得税。 |
长期 |
财税字[1994]20号 |
(八)不定项所得项目
对于部分项目的优惠不固定对应的应税所得项目。比如于公益捐赠而言,根据《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公益慈善事业捐赠个人所得税政策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19年第99号),居民个人可以自行决定扣除公益捐赠支出的所得项目及顺序,在当期一个所得项目扣除不完的公益捐赠支出,可以按规定在其他所得项目中继续扣除。
1、扣除
序号 |
项目 |
要点 |
截止日期 |
依据 |
1 |
向教育、社会公益事业、受灾贫困地区 |
个人将其所得对教育事业和其他公益事业捐赠的部分,按照国务院有关规定从应纳税所得中扣除。 个人将其所得通过中国境内的社会团体、国家机关向教育和其他社会公益事业以及遭受严重自然灾害地区、贫困地区的捐赠。 捐赠额未超过纳税义务人申报的应纳税所得额30%的部分,可以从其应纳税所得额中扣除。 |
长期 |
《个人所得税法》《个人所得税法实施条例》 |
2 |
向老年服务机构 |
对企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和个人等社会力量,通过非营利性的社会团体和政府部门向福利性、非营利性的老年服务机构的捐赠,在缴纳企业所得税和个人所得税前准予全额扣除。 |
长期 |
财税[2000] 97号 |
3 |
向文化事业 |
社会力量通过国家批准成立的非营利性的公益组织或国家机关对下列宣传文化事业的捐赠,纳入公益性捐赠范围,经税务机关审核后,纳税人缴纳个人所得税时,捐赠额未超过纳税人申报的应纳税所得额30%的部分,可从其应纳税所得额中扣除。 1. 对国家重点交响乐团、芭蕾舞团、歌剧团、京剧团和其他民族艺术表演团体的捐赠。 2. 对公益性的图书馆、博物馆、科技馆、美术馆、革命历史纪念馆的捐赠。 3. 对重点文物保护单位的捐赠。 4. 对文化行政管理部门所属的非生产经营性的文化馆或群众艺术馆接受的社会公益性活动、项目和文化设施等方面的捐赠。 |
长期 |
国发[2000] 41号 |
4 |
向公益性社会组织 |
企业或个人通过公益性社会组织、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部门等国家机关,用于符合法律规定的公益慈善事业捐赠支出,准予按税法规定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 |
长期 |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9年第99号、财政部、税务总局、民政部公告2020年第27号 |
5 |
个人捐赠住房作为公租房 |
自2019年1月1日至2023年12月31日,个人捐赠住房作为公租房,符合税收法律法规规定的,对其公益性捐赠支出未超过其申报的应纳税所得额30%的部分,准予从其应纳税所得额中扣除。 |
2023年12月31日 |
财政部、税务总局公告2019年第61号、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1年第6号 |
6 |
向公益性青少年活动场所 |
对企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和个人等社会力量,通过非营利性的社会团体和国家机关对公益性青少年活动场所(其中包括新建)的捐赠,在缴纳企业所得税和个人所得税前准予全额扣除。 |
长期 |
财税[2000] 21号 |
7 |
向农村义务教育 |
企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和个人等社会力量通过非营利的社会团体和国家机关向农村义务教育的捐赠,准予在缴纳企业所得税和个人所得税前的所得额中全额扣除。 |
长期 |
财税[2001] 103号 |
8 |
个人捐赠北京2022年冬奥会、冬残奥会、测试赛的资金和物资 |
个人捐赠北京2022年冬奥会、冬残奥会、测试赛的资金和物资支出可在计算个人应纳税所得额时予以全额扣除。 |
长期 |
财税〔2017〕60号 |
2、减征
序号 |
项目 |
要点 |
截止日期 |
依据 |
1 |
残疾、孤老人员和烈属的所得 |
经批准可以减征个人所得税。其减征的幅度和期限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规定。 经省级人民政府批准可减征个人所得税的残疾、孤老人员和烈属的所得仅限于劳动所得,具体所得项目为:工资、薪金所得;个体工商户的生产经营所得;对企事业单位的承包经营、承租经营所得;劳务报酬所得;稿酬所得;特许权使用费所得。 |
长期 |
《个人所得税法》、国税函[1999]329号 |
2 |
退役士兵个体经营 |
自主就业退役士兵从事个体经营的,自办理个体工商户登记当月起,在3年(36个月,下同)内按每户每年12000元为限额依次扣减其当年实际应缴纳的增值税、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地方教育附加和个人所得税。限额标准最高可上浮20%,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可根据本地区实际情况在此幅度内确定具体限额标准。 |
2023年12月31日 |
财税〔2019〕21号 |
3、免于办理汇算清缴
序号 |
优惠项目 |
要点 |
截止期限 |
政策依据 |
1 |
免于办理个人所得税综合所得汇算清缴 |
年度综合所得收入不超过12万元且需要汇算清缴补税的,或者年度汇算清缴补税金额不超过400元的,居民个人可免于办理个人所得税综合所得汇算清缴。居民个人取得综合所得时存在扣缴义务人未依法预扣预缴税款的情形除外。 |
2023年12月31日 |
财政部、税务总局公告2019年第94号、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1年第42号 |
4、抵免
序号 |
优惠项目 |
要点 |
截止期限 |
政策依据 |
1 |
境外个税抵免 |
居民个人在一个纳税年度内来源于中国境外的所得,依照所得来源国家(地区)税收法律规定在中国境外已缴纳的所得税税额允许在抵免限额内从其该纳税年度应纳税额中抵免。 |
长期 |
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0年第3号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