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证监会称“强制分红”说法不妥 分红不分红由企业自主决策

来源:法制网     日期:2012-03-18         阅读:5,330次
   自郭树清任证监会主席之初提出分红以来,此事引起社会各界广泛关注,称监管部门将力推上市公司“强制分红”、“铁公鸡”上市公司将受罚也频见报道。就此问题,记者近日向证监会求证,证监会相关人士明确表示,“强制分红”说法不妥,公司分红不分红是企业的事,证监会只能鼓励和引导。

证监会有关负责人称,根据公司法的规定,上市公司利润分配属于公司自主决策事项,只有公司董事会和股东大会才有权决定是否分红和如何分红,监管部门不能要求上市公司该分红或者分多少红,每一个公司都有自己的发展规划,某一时期不分红,可能更有利于公司的发展。监管部门要做的事是,在充分尊重上市公司自主决策的前提下,鼓励、引导上市公司建立持续、清晰、透明的现金分红政策和决策机制,加大对未按承诺比例分红、长期不履行分红义务公司的监管约束,推动上市公司完善投资者回报机制。

之所以社会公众出现上述“误读”,这位负责人坦承,确实有一些上市公司,分红意愿不太强,主动回报股东的意识明显不够,甚至一些业绩很不错的公司,投资者认为应当分红的也长期不愿意分红。我国上市公司目前在分红方面有三个特点:其一是分红股利支付率总体偏低。2001年至2011年,十年时间,上市公司现金分红占净利润的比例仅为25.3%,而国际成熟市场该比例通常在40%左右;其二是在股利分配形式上轻现金股利,重配股。之前的三年,上市公司现金分红有所改变,分红金额占净利润的比例分别为41.69%、35.85%和30.09%。预计2011年度现金分红比率会提高;其三是相当数量的公司,未详细披露不进行现金分红的具体原因。这些都对上市公司整体形象造成不良影响,也影响到市场的气氛和投资者的信心。

据这位负责人透露,下一步证监会将发布监管通知,建立起对上市公司履行分红承诺的监管框架。并采取一些具体措施,如要求保荐机构对于首次公开发行股票的公司,在招股说明书中必须明确分红政策;引导上市公司明确股东回报规划,并要求董事会履行信息披露责任;关注小股东对履行分红情况的异议,充分发挥独立董事的作用;降低上市公司与分红相关的操作成本;要求证券交易所、各地监管局加强对上市公司现金分红决策过程、执行情况以及信息披露的监督检查等。

实际上,对于累计净利润为正数但未分红公司的情况,证监会派出机构已进行了调查摸底。在此基础上,证监会将督促这些上市公司充分披露其未分红的具体原因、未分配资金的用途和预计收益、实际收益与预计收益不吻合的原因等信息。对未按承诺比例分红、长期不履行分红义务的公司要加强监管约束,帮助企业牢固树立回报股东的观念,持续推动企业完善其公司治理。

另外,关于分红扣税的问题,投资者也比较关注。证监会相关人士表示,证监会正在积极协调降低公司与分红相关的操作成本,提高对股东的回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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