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实习证 两公律师转社会律师申请 注销人员证明申请入口 结业人员实习鉴定表申请入口 网上投稿 《上海律师》 ENGLISH
当前位置: 首页 >> 行业资讯 >> 法治聚焦 >> 案件聚焦

案件聚焦

沪立法规范城管扣押物处置 不得使用、损毁

来源:新民网     日期:2011-12-21         阅读:3,955次

图为市人大常委会分组审议《上海市城市管理相对集中行政处罚权条例(草案)》现场。李欣 摄

今后,本市(上海)城管执法部门查处违法行为可扣押哪些物品、如何保管和处理扣押物品等,都将有法可依。12月21日,新民网记者从提交市人大常委会二审的《上海市城市管理相对集中行政处罚权条例(草案)》中获得这一信息。

新民网记者看到,《草案》中明确,城管执法部门查处违法行为时,可以依法扣押与违法行为有关的物品;但实施扣押措施时,应当遵循法律、法规规定的条件、程序和期限。

同时,《草案》规定,城管执法部门实施扣押措施后,应当及时查清事实,在法定期限内作出处理决定,“对于经调查核实没有违法行为或者不再需要扣押的,应当返还物品。”

记者同时注意到,针对扣押物品的保管,《草案》中也作了详细规定,明确城管执法部门应当妥善保管扣押物品,不得使用或损毁,如存在截留、私分、使用扣押财物的,将作违法违纪处理;而被扣押的物品如果属于易腐烂、变质的,应当通知当事人在二日内接受处理。

此外,如解除扣押后,在城管执法部门通知当事人认领扣押物而逾期不认领的,《草案》要求城管执法部门及时发布认领公告,“自公告发布之日起六十日内无人认领的,城管执法部门可以依法采取拍卖、变卖等方式处置,所得款项上缴国库。”(李欣)





[版权声明] 沪ICP备17030485号-1 

沪公网安备 31010402007129号

技术服务:上海同道信息技术有限公司   

     技术电话:400-052-9602(9:00-11:30,13:30-17:30)

 技术支持邮箱 :12345@homolo.com

上海市律师协会版权所有 ©2017-2024


Baidu
map