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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市连续性内部资料准印证(K 第 272 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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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颁布《关于支持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建设的若干意见》
2013年9月26日,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颁布《关于支持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建设的若干意见》,其主要内容涵盖以下方面:
一、改进工商登记制度
1、试行注册资本认缴登记制度。取消此前有限责任公司、一人有限公司和股份有限公司的最低注册资本要求;不再限制首次出资额及比例、货币出资比例和出资期限。
2、试行“先照后证”登记制。除法律、行政法规、国务院规定对企业登记前置许可事项另有要求外,允许实验区内企业在申请营业执照后即开始从事一般生产经营活动。
3、试行年度报告公示制度。将以往年度检验制度修改为企业年度报告公示制度,并允许任何单位和个人查询。企业对年度报告的真实性、合法性负责。
4、试行外商投资广告企业项目备案制。全面取消基于主体资格、营业业绩等因素对外商投资广告企业施行的准入限制。
二、优化企业设立流程
1、在实验区实行企业设立“一口受理”,包括外商投资企业在内的企业设立均可在四个工作日内取得营业执照、组织机构代码证、税务登记证等各类证照。
2、修改营业执照样式,与实验区外企业营业执照进行区分。
三、转变监管方式
1、强化信用信息公示,完善信用约束机制。同时,采取“抽查式监管”和“失信记录联动管理”,在降低企业负担与完善信用管理方面探索最佳平衡点。
2、强化部门间协调配合,明确各自分工及合作机制,共同营造统一开放、公平诚信、竞争有序的市场环境。
(供稿:市律协公司法业务研究委员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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