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年3月29日下午,上海市律师协会会展与旅游业务研究委员会举办了“中国展览市场相关法律问题”研讨会。会议邀请了上海对外经贸大学会展学院蓝星副教授、上海喜玛拉雅美术馆展览部黄玥霖总监等嘉宾,上海市律师协会会展与旅游业务研究委员会部分委员及律师同行、会展旅游业的行业代表等60多人参与本次研讨会。上海市律师协会会展与旅游业务研究委员会主任王立群主持,副主任钱晔文作发言点评。
研讨会主要围绕中国会展业的发展历程、会展实践中存在的问题,以及艺术品展览市场中的相关法律问题进行了探讨,综述如下:
一、中国会展业的发展历程
50、60年代,我国实行计划经济,展览会由政府来主导。1957年创立的广交会代表着我国从政治上、经济上开始打破西方的垄断,在我国展览业历史上具有划时代意义。70年代我国与西方发达国家开始逐步建立外交关系,展会也逐渐增多,但主要以外交为目的,学习西方先进技术,引进先进设备和机械。
80年代初中期,随改革开放的推进,中国进入经济开放和调整的时期,开始出现由各个工业部委举办的采购会、订货会、购销会,同时也会邀请西方比较先进的公司、集团来我国举办展示会。随着市场开放进一步深入,80年代中后期商业化运作的展览会开始显现。上海贸促会在1984年成立了我国第一家商业性展览公司——上海市国际展览公司。
90年代时期,我国仍处在计划经济向市场经济逐步过渡的阶段,很多经济活动受制中央政府。作为政治中心的北京成了带动中国展览业进入第一轮发展高潮的关键城市。
进入21世纪,展览业的市场开始南下,在上海掀起了第二波发展高潮。目前,会展业作为第三产业中的新兴增长点之一,在我国已经形成五个较为成熟的会展经济带,分别是:长三角、珠三角、京津冀、东北会展产业带及中西部会展产业带。
二、会展实践中的法律问题
中国会展业的发展速度迅猛,高速发展的同时带来了很多实践中操作不规范的现象。这其中的原因有法律的缺失,也有行业自律监管的缺失,主要归纳为:
1、合同的缺失问题
目前,许多展览会的举办无正规的参展合同,主办方和参展方之间仅靠一纸简单《参展申请表》即完成相关手续并进行付款。但《参展申请表》中涉及的条款大多有利于主办方而对参展方的权益保障不利,导致双方履行各自义务责任时容易产生争议。
2、价格双轨制问题
中国的会展业至今仍保留着两个价格体系:一是国际价格,二是国内价格。价格双轨制的形成有其历史原因,主要是在当时历史和经济条件下保护国内企业的利益。但中国加入WTO已经十五年了,至今仍保留价格双轨制,显然与WTO所倡导的“国民待遇”原则及中国入世所做承诺相违背。
3、侵权问题
1)展览会的侵权
在实践中“傍展”现象十分严重。一些不知名的展会刻意模仿一些知名展会的LOGO名称、举办时间、地点来对外宣传招展,已到达混淆视听迷惑参展方的目的。此类的展览会侵权涉及不正当竞争以及知识产权侵权,主办方需要通过采取法律途径予以解决。
2)展品侵权
在我国展会上展品侵权现象发生时,主办方通常是息事宁人,涉事双方也往往不了了之。国际上比较常见的做法是申请临时禁令(Temporary in junction),即参展商如果发现有其他参展商在盗用,侵犯其专利产品的时候,可以立即向法院申请临时禁令。如果有足够的证据证明,法院会在两小时内发出禁令。这类似于我国的诉前保全功能,方便展览会结束以后进行追诉。另一个在国际上比较通行的做法就是海关查没,权利人可以递交相关证据申请海关扣押侵权商品,这可以有效的阻止仿冒产品进入专利有效领域。
3)展台设计侵权
展台设计侵权在实践中主要有两种情况:一种是参展公司事先委托设计公司进行展台设计,在拿到设计初稿后稍作修改再另寻公司进行搭建,设计公司往往不会采取法律手段来解决;另一种情况是设计公司员工离职,把设计稿以极低的价格卖给原客户。设计公司因为与设计师之间没有明确的劳动合同,所以再要进行法律追责也是非常困难的。
4)“展虫”现象
“展虫”不是一个特定的职业而是一种现象,是利用展览会的举办实施一些行为进行牟利,客观上扰乱了展览会的正常秩序,侵害了展览会各方的合法权益。比如利用展览会举办贩卖小商品,或是倒手转租展览家具等。而这些行为和举动显然又与展览会的主题毫无关系。
从82年开始,我国陆续出台了一些关于展览会的法律规定。有国家层面的,也有地方层面的,有知识产权保护方面的,也有鼓励发展当地会展业的规定等很多。但是这样一些规定没有形成统一的法律环境,各地各管各的,国家层面的法律,也没有真正做到实施。
另外就是执法困难,展览会的时间一般只有三天,如何在较短时间取证并固定证据,这在实际操作时难度较大。会展实践中的法律问题,既有立法缺失,又有执法不到位,更有各政府部门之间协调的问题,因此若要使得中国的会展业进一步健康发展,需要对存在的问题做深入分析并切实予以解决。
三、艺术品展览的相关法律问题
1、艺术品损坏的赔偿划分
目前在当代艺术作品展中,美术馆面临的问题是因为赔偿金额往往特别巨大,国内保险公司不给现当代作品投保。国内大型美术馆往往通过代理机构转投国外艺术类保险公司。这中间环节复杂,存在很多沟通问题,针对艺术品的毁损评估到底是贬值可修复还是完全破损,往往存在许多争议。
2、文化艺术类展览行政审批复杂
我国对涉及到文化项目中外合作办展的审批制度较严格,这在具体的实践操作过程中往往会造成双方就解决纠纷的途径争执不下,而且选取裁决机构及裁决所依据的法律通常是困扰合作双方的问题。
3、策展人和美术馆之间的权利义务划分问题
美术馆举办展览会一般会出资委托专业策展人进行展览策划。因此,整个展览活动既包含专业策展人的创意活动,也离不开美术馆的资金及相关方面的配合,其中就会涉及展会整体的知识产权问题。另外,虽然艺术家和美术馆签订了合同,但作为受托人的策展人,往往会在不同的巡展地点将艺术品的销售及相关权利授权给其他文创公司或公关公司。这又让艺术品的责任承担问题变得更为错综复杂。
供稿:上海市律师协会会展与旅游业务研究委员会
执笔:聂 静 上海沪栋律师事务所
钱晔文 上海欧申律师事务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