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9年7月4日下午,市律协现代物流业务研究委员会在北京市中伦(上海)律师事务所的会议室举办了“ 货代收据FCR的法律性质及所涉相关当事主体的权利义务 ”研讨沙龙活动。委员会主任张嘉生、副主任刘斌、周艳军、胡小俐以及委员共10人参加了此次沙龙活动。
此次沙龙活动讨论的FCR在现代国际物流行业中使用的频率是越来越高,但由于现行法律法规均没有对FCR的法律定义及性质作出规定,导致在业务中引起诸多的争议。而在司法实践中,法院对FCR的性质和功能也有不同的判例认定。
对于FCR的法律性质,主要有三种不同的观点: 一是贸易单据说,即FCR只是代表收货人(买方)从发货人(卖方)接收货物的一个收据,是FOB贸易方式下的一种常见贸易单据; 二是运输单证说,认为托运人将货物交付给货代企业后,由货代企业负责后续的运输,若FCR不认定为运输单据,则货代企业需再签发一套提单给托运人; 三是认为FCR的性质如何确定需视具体业务情况而定。各位参会律师能从法律关系、司法实践等方面各抒己见,积极讨论,并提出防范FCR风险的一些方案,给各位律师在处理相关问题提供了更多的方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