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应对中国社会 诚信危机的法治途径

2014年第03期    作者:李新立     阅读 8,354 次


        当今中国社会已经深陷诚信危机,根源在于诚信成本高,不诚信成本低;必须主要通过法治建设降低诚信成本,提高不诚信的成本;法律规则的制定应坚持“便民”而非“防伪”的思想,对“造假”的罚则应有威慑力;执法机关执法的一大弊病是选择性执法,必须改变对执法人员的考核制度,考核主要应看有没有严格执法,而不是看有没有轰轰烈烈的政绩,或者有没有上街学雷锋。

  信任的力量有多大,一个现实的例子是,国际上的一些民间评级机构如穆迪、标准普尔对一些国家的主权债务做出评级,评级结果一公布,往往会引起被评级国家的股市、货币震荡,而该国政府也不得不出面回应。民间评级机构何以有这么大的影响力?当然是因为市场相信这一评级结果。而为什么市场会相信?因为其意见是科学、独立和真实的。这就是信任的力量.

  纵观当今中国社会,诚信缺失的问题已经极为严重,考试泄题、枪手替考、事故瞒报、学历造假、鉴定造假、论文剽窃、统计造假、证据造假、身份造假、说假话、做假账、毒食品、假离婚、假新闻、假诉讼、假品牌等等,不胜枚举。不夸张地说,各阶层、各行业都普遍存在诚信缺失的问题,社会已经深陷诚信危机。

  

  一、社会诚信危机的根源

  然则诚信危机的根源何在?笔者以为,根源在于诚信成本高,不诚信成本低。换言之,诚信做事要花更多的时间或者更多的钱,最后可能事情还办不成;相反,如果投机取巧、欺骗隐瞒则可以少花钱或者少花时间,事情还往往能办成。

  比如企业做假账。做假账的好处很多,可以少缴税,可以忽悠投资者。如果据实做账,可能会导致多缴税或者不能引来投资者。因此实践中,很多企业做假账,反正不容易被查出来,即便查出来处罚也很轻或者搞定关系就不受处罚。

  再如车辆出险受损,本可以向保险公司理赔,如驾驶员没有及时报警而驾车离开了事故现场,则事后可以采取的应对措施有两种:一是实事求是,由于没有报案,只好自己承担损失;二是制造事故,报警让警察来开具证明,从而进行保险理赔。实践中,很多人会选择后者,且作为理赔经验分享。

  再如诉讼。诉讼中很多当事人不讲诚信,做伪证,歪曲事实,在此情况下如果另一方当事人讲诚信,则在诉讼中处于不利地位。而做伪证的一方即便后来被查出,也只是伪证不被采信而已,并无进一步的惩罚措施。所以实践中,诉讼中说假话、伪造证据的行为很常见。

  

       二、走出诚信危机的途径

      如何走出诚信危机?笔者以为在进行道德教育的同时,必须主要通过法治建设降低诚信成本,提高不诚信的成本,为此必须从立法、执法、司法三个层面进行努力。

       (一)立法规定不诚信必受惩罚

  应当对各公共领域、商业领域不诚信的行为立法予以严惩,切实改变目前处罚太轻的状况。法律设定的处罚应能做到:

  1、无论不诚信行为是否造成不良后果都应予以惩罚

  整治不诚信应当防微杜渐,否则不诚信会变本加厉,直至酿成严重社会后果。所以,凡是不诚信的行为都应予以处罚,比如,未造成不良后果的予以警告,造成一定后果的罚款、通报批评并记入个人诚信档案,后果严重的拘留甚至追究刑事责任。

  2、处罚对不诚信者必须有威慑力

  实践已经证明,没有威慑力的处罚不能制止违法行为。比如货车超载,即便加上罚款,也比正常装运赚得多,那为何不超载?比如违法排污,即便算上罚款,也比投资搞污水处理要划算得多,那么为何不排污?《公司法》第202条规定,公司违反本法规定,在法定的会计账簿以外另立会计账簿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财政部门责令改正,处以五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的罚款。公司做假账的收益何其多,区区不足50万元的罚款,哪里有威慑力?

  因此,处罚的力度应使违法者认识到不诚信要付出双倍甚至更高的代价,罚得心惊胆战,认识到只有诚信做事成本才是最低的,那才有威慑力,软绵绵的处罚无异于姑息纵容不诚信。

  3、贯彻鼓励诚信的原则

  由于不诚信的行为横行,立法者(包括规则制定者)为”防伪”制定了复杂的法律及规则,要求提供各种各样的证明、通过一步又一步的审核。这走向了另一极端,使得遵循规则变成一件很困难的事情,导致诚信者反而要诉诸不诚信的行为来遵循规则。殊不知对于不诚信者而言,再复杂的条件及程序也是形同虚设,因此“防伪”的立法不仅没有防止不诚信的行为,反而增加了诚信者的成本。比如今年年初,上海的工商局也采取了其他地方工商局的做法,要求律师凭法院的立案通知或调查令才能查询企业年检登记材料、财务报表,而在此之前律师凭介绍信就可查询,这给律师调查取证带来了很大不便。工商局这样做的原因是为了保护企业商业信息,据说是因为此前发生了严重的信息泄露。这一行为就是因制止少数人的不法行为而制定严苛的制度,使全体人办事不便,即“一人得病,全家吃药”,是以“防伪”而非“便民”作为管理的指导思想。这样做的后果必然是社会整体运行效率降低,大家更难做事。

  法律规则的制定只有坚持“便民”而非“防伪”的思想,简化办事程序,让事情易办而非难办。善良民众既然通过正常途径好办事,谁愿意走旁门左道欺瞒骗呢。

       (二)严格执法

       美国法学家伯尔曼曾说,“法律必须被信仰,否则等于形同虚设”。树立法律权威的不二途径是有法必依,执法机关应当依法办事,包括惩治不诚信的行为,不应进行选择性执法。

  当前行政机关执法最大的问题是选择性执法,即执法行为有选择性,选择领导关心的、有利可图的、容易搞定的、媒体曝光的或者关乎自身利益的事情执法,否则睁只眼闭只眼,随他去。在老百姓看来,执法机关要么是不作为,比如对有毒有害食品视而不见,违章建筑不管,要么是乱作为,比如暴力动迁、乱罚款。

  在这一执法导向下,没有背景的老百姓通过正常途径解决不了问题,只能托关系找领导、行贿执法人员、做钉子户大闹特闹、向媒体曝光网络发帖。总之,行政机关不依法办事,老百姓也只能走法律以外的途径,整个社会就感觉乱象环生。

  怎么解决这一问题?必须改变对执法人员的考核制度,考核主要应看有没有严格执法,而不是看有没有轰轰烈烈的政绩,或者有没有上街学雷锋。严格执法的,予以奖励;不执法办事的,予以严惩。而是否严格执法主要应看执法对象的意见、媒体的调查、监督部门的意见,而非上级领导的主观判断。如此一来,执法人员的执法才能回归本位,法律的威信才能树立。

       (三)诚信司法

  谈诚信司法必然离不开司法腐败问题,但因为司法腐败涉及深层次的体制问题,本文暂且不谈,这里要谈的是在现行体制下可以改进的方面。

  1、依法追究伪证行为

       《民事诉讼法》虽有追究伪证行为的规定,但实践中鲜被执行。客观上造成了当事人做伪证案子胜诉几率更大,一旦被发现造假其后果是法院不予采信,不须额外承担责任。近些年来许多地方还出现了越来越多的“虚假诉讼”案件,比如山东一无业人员因虚假诉讼一夜之间成为千万富翁,诉讼被作为转移财产的工具,这对于司法真是莫大的嘲讽。

  做伪证而不被惩处,甚至还可能获益,则当事人何须诚信诉讼。此正所谓劣币驱逐良币的定律在司法中的又一体现。

  应对之策必然是,伪证行为必须惩罚,轻者予以公开训诫并载入判决书,重者罚款或者拘留,甚至追究刑事责任。在这一方面,法院不应宽宏大量。

  2、法院工作人员应以身作则诚信做事

  法院工作人员的诚信直接影响司法的诚信。作为司法工作人员,作为公平正义的维护者,不应对社会的不诚信行为随波逐流,而应首先做到诚信,遵循高于普通民众的道德标准和行为准则。然而现实并非如此,法院工作人员对当事人或律师说假话、忽悠当事人的情形并不少见,还有法院为了考评也会造假,法院为了提高案件审结率年底违反诉讼法的规定不受理新案件,为了提高执行结案率,明明案件没有执结却让当事人书面同意执行终结。这些行为给人的一个印象就是,法官也没诚信。如果法官没诚信,怎么能指望诉讼的参与人求真务实?

  为此,必须从法官选任、考核改革着手改变这一状况。简言之,法官必须是品德模范,工作考核上不应对法官这个特殊群体采取类似于公司员工的考核,而应给他们更大的自由度。但应该重视监督,重视来自诉讼参与人的投诉和媒体的报道,对于经证实行为不诚信的法官应当予以惩罚,维护这个群体的公正司法者的形象。

       总而言之,除了道德教化,必须将重塑诚信的理念贯彻到立法、执法、司法活动中,持之以恒,诚信的价值观才能重新树立,社会才能逐渐走出诚信危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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