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位会员:
2023年度上海律师行业团体医疗互助金报名工作即将开始,请各团体会员本着自愿的原则参加。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参加对象
上海市律师协会团体会员
二、参加条件
(一)律师事务所内人员须全员参加(具体要求详见《2023年度上海律师行业团体医疗互助金协议》第二条)。
(二)参加人员须已参加上海市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不包括小城镇等其他医保人员)。
三、需提交的材料
(一)《2023年度上海律师行业团体医疗互助金协议》1份,协议须经律师事务所主任签字并加盖律师事务所公章(律师事务所务必保留复印件)。
(二)《2023年度上海律师行业团体医疗互助金报名表》1份,具体填报和下载方式如下:
1.请在东方律师网(www.batvfd.com)首页左上角输入团体会员用户名及密码进入会员中心,点击“2023年度医疗互助金报名”(系统即日起正式开通);
2.系统中显示的律师名单根据会员登记信息自动导入,律师事务所可对不参加的律师(须为已转所、注销、其他单位退休等情况)作操作,并注明原因;
3.系统中显示的行政人员根据上一年度的填报情况自动导入,律师事务所可作调整;
4.实习人员类目,可根据实习人员登记信息自动导入操作;
5.参加人员患有重大疾病的,请注明病名与患病时间;
6.操作完成后点击“提交报名”,再点击“打印报名表”进行打印;
7.具体操作可查阅东方律师网相关通知中的《上海律师行业团体医疗互助金系统操作指南》。如遇到技术方面的问题,可拨打:4000529602(上海同道信息技术有限公司)进行咨询。
(三)2023年7月的律师事务所《上海市城镇社会保险2023年度职工缴费基数核定表》(核定表须反映参加互助金人员名单且有社保电子章),律师事务所可以通过登录社保自助经办平台,点击社会保险-年度工资申报-基数核定表式-职工缴费基数核定-查询-打印。
(四)参加人员中如有退休人员,还需提交在律师事务所退休的退休证复印件(如往年已向上海市律师协会提供的,经上海市律师协会确认,可不再重复提供)。
四、缴费金额
每人600元
五、报名、缴费时间及方式
自2023年7月25日起至2023年8月10日止,逾期不再受理。请各律师事务所在指定时间内将相关材料邮寄至上海市律师协会会员部,同时将本律师事务所应缴费用统一转账至上海市律师协会银行账户(转账时注明“医疗互助金”)。
户名:上海市律师协会
开户行:上海银行福民支行
账号:000 030 135 50
六、其他注意事项
(一)参加医疗互助金的律师事务所可派专管人员在规定时间内至上海市律师协会现场办理互助金的报销手续,也可以快递形式将医药费票据等相关材料寄送至上海市律师协会办理(勿寄同城快件与闪送快件)。医药费票据原件提交后,概不返还,如有需要请自行保留相关材料的复印件。
(二)为做好两个互助年度间的衔接工作,已参加2022年度医疗互助金的律师事务所,2023年4月1日至2023年6月30日期间发生的医药费报销日期至2023年8月10日止,过期不再受理报销事宜。
(三)参加2023年度医疗互助金后,2023年7月1日起发生的医药费用自10月1日之后开始报销。
(四)提交报名且经上海市律师协会审核处理后,各律师事务所参加人员名单原则上不再变动,仅可依据《2023年度上海律师行业团体医疗互助金协议》第二条第2项进行调整。
(五)如医保政策发生变化,上海市律师协会将根据新的政策规定,研究调整协议的相关内容,届时以补充通知形式在东方律师网发布。
(六)金山、崇明、松江、奉贤、青浦、嘉定、宝山的律师事务所参加医疗互助金的,报销期限在原基础上延长90天。
(七)为了更好地开展医疗互助金报销工作,提高报销效率,现将各区报销时间确定如下:
日期 |
所在区 |
周一 |
虹口区,黄浦区,杨浦区 |
周二 |
浦东新区,闵行区,松江区 |
周三 |
徐汇区,静安区,嘉定区 |
周四 |
长宁区,普陀区,金山区 |
周五上午 |
崇明区,宝山区,青浦区,奉贤区 |
备注:每月25日(含)至月底不受理 |
(七)参加上海律师行业团体医疗互助金的律师事务所,务必将本通知及协议相关内容告知每位参加人员。
联系人:戴 筱(上海市律师协会会员部医疗互助金办公室)
地 址:肇嘉浜路789号均瑶国际广场33楼(邮编:200032)
电 话:64030000—117
上海市律师协会
2023年7月2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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