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扣缴纳税人银行存款”适用对象和程序有“硬伤” 重庆市政府制定的《重庆市个人住房房产税征收管理实施细则》已于今年1月28日生效。税法学专家近日批评其中有关规定违反上位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 12月4日,北京市法学会金融与财税法学研究会举办了“首都金融财税法论坛”。首都经贸大学教授周序中在论述“税收法定”原则在实践中遭受挑战时,对重庆市的上述细则进行了分析。 该细则第28条规定,纳税人在规定期限内不缴或少缴应纳税款,由税务机关责令限期缴纳,逾期仍未缴纳的,税务机关可以书面通知纳税人开户银行或其他金融机构从其存款中扣缴税款、滞纳金及罚款。 周序中认为,该规定违背了税收征收管理法第38条规定:税务机关有根据认为从事生产、经营的纳税人有逃避纳税义务行为的,可以在规定的纳税期之前,责令限期缴纳应纳税款……限期期满仍未缴纳税款的,经县以上税务局(分局)局长批准,税务机关可以书面通知纳税人开户银行或者其他金融机构从其冻结的存款中扣缴税款。 周序中分析,根据税收征收管理法,允许税务机关从纳税人银行账户中扣缴逾期税款前提条件有两个:一是须“经县以上税务局(分局)局长批准”,二是针对的只是从事生产经营的纳税人。但重庆市的房产税征收细则删除了“经县以上税务局(分局)局长批准”这一程序。不仅如此,住房持有人并非从事生产经营的纳税人,也面临上述措施的制约。周序中认为,这突破了税收征收管理法的规定。 与会学者建议,重大的税制要由人大立法;税收立法起草要体现职业性、专业性,要有专家参与,应设立专家咨询委员会;涉及税收的立法草案都应公开征求意见。(蔡岩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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