律师会见何时不再难
日期:2008-07-16
作者:王比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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律师法与刑事诉讼法相冲突,导致律师法实施后面临尴尬 □只有及时针对法律的冲突和漏洞,修改、完善相关立法,才能维护法律的尊严
7月1日,湖南李律师到看守所要求会见他的委托人。按照以往惯例,律师会见必须先向公安机关提出申请,公安机关在接到申请48小时内安排会见。而根据律师法规定,代理律师只需凭“三证”(律师执业证书、律师事务所证明、委托书或者法律援助公函)就有权会见嫌疑人。
在接待室,民警接到李律师的申请后说:“你回去等通知吧!什么时候安排你会见,你就什么时候再来!”李律师很无奈,在他看来,律师法并没有限制律师会见委托人的时间,也没有所谓的“安排”规定。
这个故事正好发生在修订后的律师法生效一个月之日。
律师法在去年10月经全国人大常委会修订后,今年6月1日正式生效。近日,北京市律师协会召集部分律师座谈律师法的贯彻实施问题,律师们普遍认为,侦查阶段的律师会见难问题仍然严重,《律师法》实施之后并没有改变会见难的现状。
为什么会出现这种情况?原因就在于修订后的律师法生效后,与之相冲突的刑事诉讼法并没有作相应的修改,导致律师法实施后面临尴尬。
律师法第三十三条规定,“犯罪嫌疑人被侦查机关第一次讯问或者采取强制措施之日起,受委托的律师凭律师执业证书、律师事务所证明和委托书或者法律援助公函,有权会见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并了解有关案件情况。律师会见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不被监听。”
而刑事诉讼法第九十六条的规定却是,“受委托的律师有权向侦查机关了解犯罪嫌疑人涉嫌的罪名,可以会见在押的犯罪嫌疑人,向犯罪嫌疑人了解有关案件情况。律师会见在押的犯罪嫌疑人,侦查机关根据案件情况和需要可以派员在场。涉及国家秘密的案件,律师会见在押的犯罪嫌疑人,应当经侦查机关批准。”
也就是说,按刑事诉讼法的规定,在侦查阶段,律师会见犯罪嫌疑人,必须经侦查机关安排。实践中,律师会见常常要经历从申请到批准的程序,有关机关甚至以各种理由阻止、拖延律师会见。
律师法与刑诉法相冲突造成一种奇特的现象:律师拿着律师法,执法机关则拿出刑诉法,公说公有理,婆说婆有理,谁也不服谁。这不仅是两法的尴尬,更是法律尊严的尴尬。
当前解决两法相冲突的根本办法是尽早修改刑诉法,而启动刑诉法的修改又需要一定的时间,因此在修改刑诉法之前,建议由国家有关部门先就律师法与刑诉法相冲突的部分,如律师的会见权等问题,从程序上进行细化。
《律师法》的实施,对于完善律师的执业环境,保障当事人的合法权利,具有重大意义。但一部良法要实现其最佳效果,还需要在实践中得到“畅通无阻”的执行。执行不了的法律,再好也是一部软法。只有及时针对法律的冲突和漏洞修改和完善相关立法,才能维护法律的尊严。保障律师的合法权益不仅仅是保护律师个人,也是保障当事人的合法权益,保障我国刑事诉讼制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