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王胜俊:坚持法律面前人人平等 抵制一切形式说情风

来源:《求是》     日期:2012-03-19         阅读:4,535次



      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律体系的形成与人民法院的历史使命

               王胜俊 最高人民法院院长

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律体系的形成,标志着我国立法工作站在了新的历史起点上,为人民司法事业发展提供了难得的历史机遇。总体来说,公正司法的法律依据更加全面,司法环境不断改善,制度保障更加有力。在总体上解决了有法可依的问题后,有法必依、执法必严、违法必究的问题就更为突出、更加紧迫,确保法律实施的任务越来越重,确保公正司法的要求越来越高,维护社会公平正义的责任越来越大。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律体系来之不易,确保宪法法律正确实施任重道远。根据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律体系形成后的新形势、新情况、新要求,为确保法律正确实施、确保公正司法,人民法院必须做到“十个始终坚持”。

一是始终坚持社会主义法治理念,适应法律体系形成对人民法院坚持正确发展方向的新要求。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律体系的形成夯实了立国兴邦、长治久安的法制根基,从制度上、法律上确保中国共产党始终成为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事业的领导核心,确保国家一切权力牢牢掌握在人民手中,确保民族独立、国家主权和领土完整,确保国家统一、社会安定和各民族大团结,确保坚持独立自主的和平外交政策、走和平发展道路,确保国家永远沿着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的正确方向奋勇前进。司法工作按照“六个确保”的要求,首要的就是要用社会主义法治理念武装头脑、指导实践。要始终坚持依法治国、执法为民、公平正义、服务大局、党的领导的社会主义法治理念不动摇,用社会主义法治理念占领法治领域意识形态阵地,指导法院各项工作。要加强社会主义法治理念的再学习、再教育,注重有针对性地解决思想认识问题,注重联系审判工作实际,注重不断丰富和发展社会主义法治理念。要深刻认识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司法制度的优越性,自觉抵制各种错误法律思想的影响,真正从思想上解决“为谁掌权、为谁司法、为谁服务”的问题。

二是始终坚持加强学习,适应法律体系形成对人民法院司法能力的新要求。要更加注重对法律精神的学习理解。法律来源于社会、来源于实践、来源于社情民意,每一部法律和每一个法律条文都是特定的社会政治、经济、文化的集中体现,理解法律精神就是让法律回到社会实践中去,就是要实现法、理、情的有机统一,实现法律效果和社会效果的有机统一。法官只有理解立法精神,了解法律与社会生活的密切联系,才能把法律实施好,有效避免机械司法、就案办案。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律体系内容丰富,法官既要按照工作职责熟悉相关法律知识,更要注重通过探究立法原意、衡量利益关系、加强调查研究,正确认识和把握法律精神,更好地运用于审判实践。要重视研究法律实施中遇到的新情况,加强对新型、疑难、复杂案件的研究,加强对有指导意义案例的分析和总结,不断提高解决新问题的能力和水平。

三是始终坚持严格执法,适应法律体系形成对人民法院公正司法的新要求。确保司法公正,是人民法院的生命线,是树立司法权威、提升司法公信力的关键。必须坚持依法独立行使审判权。人民法院依法独立行使审判权,不受行政机关、社会团体和个人的干涉,是实现公正司法的重要保障。要坚定不移地贯彻这一宪法原则,坚持依法独立行使审判权,坚持法律面前人人平等,坚持以事实为根据、以法律为准绳,抵制一切形式的说情风,抵制一切妨碍司法公正的影响和干扰,抵制一切地方和部门保护主义。要恪守职业道德,坚持依法办案,坚守公正底线,坚决杜绝关系案、人情案、金钱案,真正做到刚正不阿、铁面无私。要加强对审判工作的监督,加强和创新审判管理,严格规范法官审判行为和办案工作程序,完善问责、考评、纠错机制,堵塞管理漏洞,把好审判质量关,切实防止执法不严、裁判不公。

四是始终坚持以人为本,适应法律体系形成对人民法院为民司法的新要求。坚持以人为本,执法为民,关键在于坚持司法工作的群众路线。司法工作坚持群众路线,必须牢固树立群众观点,切实增进群众感情,大力改进司法作风,努力提高做群众工作的能力。在执法办案中,要更多地为群众着想,更好地为人民服务,走出一条“司法依靠群众、群众参与司法;司法服务群众、群众认同司法”的新路子。要清醒认识群众司法需求多样化趋势。人民群众对于自己的诉求,不仅要获得公正的判决,要求有效实现权益、真正解决问题,而且对司法程序、司法行为、司法公开、司法民主、司法作风等各方面都极为关注;他们不仅用法律标准去评判审判结果,而且还用社会道德、民俗习惯去加以评判;他们不仅要行使自己的知情权,而且还积极要求实现参与权、表达权和监督权,等等。我们要适应这些方面的新变化,高度重视群众呼声这个“第一信号”,更好地回应社会关切,尽最大努力满足人民群众的司法需求。

五是始终坚持能动司法,适应法律体系形成对人民法院服务大局的新要求。能动司法是近年来在审判实践中的重要理念创新,反映了社会主义司法制度的本质属性,反映了审判工作的客观规律,得到了社会的广泛认同,在近年来的司法实践中创造和积累了许多宝贵的经验。要坚定不移地坚持这一理念,进一步扩大能动司法的视野,创新能动司法的形式。要充分发挥司法的职能作用,紧紧围绕科学发展这个主题,紧紧抓住加快转变经济发展方式这条主线,为促进经济社会又好又快发展提供有力的司法保障。要正确把握我国发展战略机遇期社会矛盾的发生、发展规律,认真研判司法实践中面临的新情况、新问题,及时加强司法应对,积极寻找案结事了的解决办法,实现裁判法律效果与社会效果的有机统一,不断满足人民群众日益增长的司法需求。要严格按照宪法和法律的要求能动司法。只有崇尚法律、尊重法律、遵守法律,能动司法才有广阔的舞台;只有坚守法律底线、恪守法律原则,能动司法才有旺盛的生命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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