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恶意编造散播疫情谣言的定性

    日期:2020-02-11     作者:邹伟(刑事合规业务研究委员会、上海邦信阳中建中汇律师事务所)

        一、问题提出
        2020年中国农历新年期间,新型冠状病毒肆虐全国,正值全国人民万众一心,共同抗战疫情之时,却有一些唯恐天下不乱的网友,在微信、微博、知乎等各类网络上大肆编造、传播关于疫情的不实信息,如“吸烟有助防毒”、“本人感染病毒并途径XX车站,望众人转发”以及“南京自XX时起交通停运、全面封城”等,这些易使公众产生误导的网络虚假信息不仅造成网络空间秩序的混乱,也给正常的疫情防控工作造成了恶劣影响。  
        针对前述“口无遮拦”、编造、故意传播不实信息的行为,各地监管部门均有通报相关处理结果,或行政处罚或刑事拘留。那么,擅自在网络上发布、传播虚假疫情信息者该当何罪?本文将就上述违法行为可能构成的罪名及其相关法律问题进行概述。

        二、当前形势下擅自发布未经核实疫情信息可能构成的罪名
        根据两则公安部门发布的通报显示:
        1、编造、故意传播虚假恐怖信息罪
        2020年1月26日,通州警方接群众反映,有网民发帖自称感染新型冠状病毒后,故意前往人员密集场所,意图传染他人。通州警方迅速开展调查,于当日将发帖人刘某(男,22岁)查获,但该人并未感染病毒,身体健康,其供述称出于恶作剧心态编造散布虚假信息。目前,刘某因涉嫌编造、故意传播虚假恐怖信息罪已被通州公安分局依法刑事拘留,案件正在进一步办理中。
         2、寻衅滋事犯罪
         2020年1月26日,太原警方工作发现,网上流传“太原市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防控指挥部关于实施交通管制的通告”,称太原市将于1月26日14时开始实施交通管制。经查,1月26日13时许,田某(男,31岁),在网上传播太原将实施交通管制的谣言,被快速转发扩散,造成恶劣社会影响。田某因涉嫌寻衅滋事犯罪被依法刑事拘留,案件正在进一步办理中。
        通过以上针对编造、散布谣言者的处理情况可知,当前疫情严峻的形势下,擅自编造、散布虚假疫情信息的行为,至少涉嫌编造、故意传播虚假恐怖信息罪与寻衅滋事罪。

        三、 相关罪名及构成
        1、 编造、故意传播虚假恐怖信息罪
        本罪其实并不陌生,常有行为人因为在航班等公共交通工具上声称有“炸弹”而被监管部门以此罪名追究责任。本罪侵犯的客体是社会秩序;客观上,行为人实施了编造爆炸威胁、生化威胁、放射威胁等恐怖信息,或者明知是编造的恐怖信息而故意传播,严重扰乱社会秩序的行为;本罪主体为年满16周岁且具有刑事责任能力的自然人;本罪主观方面表现为故意。
         2、 编造、故意传播虚假信息罪,此处的虚假信息是指编造虚假的险情、疫情、灾情、警情,编造并传播才构罪,一般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造成严重后果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
        3、寻衅滋事罪         
        本罪是从1979年刑法第160条规定的流氓罪中分解出来的一种罪。本罪侵犯的客体是社会秩序;客观上,行为人的行为表现为:(1)随意殴打他人,情节恶劣的;(2)追逐、拦截、辱骂、恐吓他人,情节恶劣的;(3)强拿硬要或者任意损毁、占用公私财物,情节严重的;(4)在公共场所起哄闹事,造成公共场所秩序严重混乱的;本罪主体为年满16周岁且具有刑事责任能力的自然人;本罪主观方面表现为故意。

        四、恶意编造、散播疫情谣言的行为性质分析
        根据上述法律规定,笔者认为,恶意编造、散播疫情谣言者,应当结合其具体实施的行为综合认定所适用的罪名。即行为人所实施的行为,可结合三种罪名不同特点予以适用,具体如下:
        1、编造、故意传播虚假恐怖信息罪,行为表现为虚假恐怖信息是指以发生爆炸威胁、生化威胁、放射威胁、劫持航空器威胁、重大灾情、重大疫情等严重威胁公共安全的事件为内容,可能引起社会恐慌或者公共安全危机的不真实信息,编造就构成犯罪,一般为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造成严重后果的,处五年以上有期徒刑。
        2、编造、故意传播虚假信息罪,此处的虚假信息是指编造虚假的险情、疫情、灾情、警情,编造并传播才构罪,一般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造成严重后果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
        3、寻衅滋事罪,随意殴打他人,情节恶劣的;追逐、拦截、辱骂、恐吓他人,情节恶劣的;强拿硬要或者任意损毁、占用公私财物,情节严重的;在公共场所起哄闹事,造成公共场所秩序严重混乱的。必须造成一定严重后果,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严重破坏社会秩序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
        这里需要注意的是,编造、故意传播虚假信息罪是2015年《刑法修正案》(九)第三十二条新增加的罪名,在此之前编造、故意传播虚假的疫情信息的,应当依照2003年出台的《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妨害预防、控制突发传染病疫情等灾害的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的规定追究刑事责任。但此罪名出台之后,特别是将“疫情”明确列为其行为表现之一,笔者认为在此情形下对行为人恶意编造、散播疫情谣言,造成社会秩序严重破坏的,应当按照“编造、故意传播虚假信息罪”追究刑事责任。行为人恶意编造、散播的谣言虽与疫情相关,但其内容不仅限于疫情本身,且实际上已经引起周边社会群体一定程度的恐慌或公共安全危机的,则可在两个罪名中择一重罪论处。
        此外,在网络空间肆意编造、散播与疫情相关谣言者,若根据其行为表现,尚不宜按“编造、故意传播虚假恐怖信息罪”或“编造、故意传播虚假信息罪”追责的,在符合前述寻衅滋事罪构成要件的情况下,亦可按“寻衅滋事罪”定罪量刑,如根据南京市公安局通报,2020年1月26日,孙某出于吸引眼球的目的,编造了一则“南京自1月27日0时起交通停运、全面封城”的信息,落款为“南京日报记者赵某某”,该信息为虚假信息,孙某并将该虚假信息发布在多个网络群组中,被快速转发扩散,造成恶劣社会影响。最终,孙某因涉嫌寻衅滋事犯罪被公安机关依法刑事拘留。

        四、启示和建议
        网络并非法外之地,从上述法律规定以及实践经验来看,笔者建议:
        1、加快网络谣言法律规制与发挥法律的警示作用。立法层面,应当加快规制网络谣言立法的进程,提高刑法的可操作性。同时,完善相关的配套制度,发挥行政法规对网络谣言的监控与打击作用。司法实务中,谨慎准确认定虚假信息,严格把握是否构成犯罪以及相关罪之间的界限,及时惩处造谣行为,充分发挥法律的警示作用。
        2、政府部门加强网络监管与建立高质量的信息公开制度。一方面,加强对网络空间的监管,制定完备的网络监管规则,严格落实网络实名制度,保障公民言论自由的同时强化公众责任意识与法治意识。另一方面,谣言起于官方信息的不足,尤其在当下病毒传播期间,公众对于疫情极为关注,应建立完备的信息公开制度,保证有关信息能够及时、全面地公开,使谣言不攻自破。
        3、普通民众应增强信息的识别能力及强化法律与责任意识。对于未经核查证实的网络信息应当审慎核实和辨别该信息的真实性,同时注意从官方途径了解疫情信息,对于从微博、贴吧、微信等互联网自媒体平台上获取的与疫情相关的信息,若该信息尚无法查实且转发后可能产生较为严重后果的,切勿随意转发;树立责任意识与法律意识,谨慎转发或者发布与疫情相关信息,相信我们的国家和政府,能够团结一切力量,众志成城,战胜疫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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