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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业公益捐赠的税务合规筹划

2023年第01期    作者:文│全开明    阅读 1,296 次

2021年7月21日,河南因暴雨受灾期间,鸿星尔克宣称捐赠5000万元物资驰援,一度登上微博热搜。随后,其直播间被网友挤爆,7月23日的销售额同比暴增52倍。鸿星尔克在上热搜的同时,也遭遇了一部分网民的质疑——是否存在诈捐及消灭库存?本文从税务合规专业角度,通过还原事实过程,揭露公益捐赠中存在的问题,为企业合法合规地进行公益捐赠提供可行性方案。希望有更多的企业加入到公益捐赠中,为社会增加正能量。

 

一、从鸿星尔克捐赠看公益捐赠潜在风险点

2021年7月21日,鸿星尔克公司[签约主体:鸿荣(漳州)信息技术有限公司)]与深圳壹基金公益基金会(以下简称“壹基金”)签订捐赠框架协议,约定:拟于2021年7月20日起向壹基金捐赠现金和物资,其总价值不超过人民币2000万元整,包括200万元现金捐赠和1800万元物资捐赠。上述200万元应急款项鸿星尔克公司已拨付,将于未来几日到账,其他相关物资将由壹基金根据物资到达情况和灾区需求分批次接收和发放。

其中,1800万元物资以衣物为主,是灾区一线急需的物资。关于这些衣物是否为鸿星尔克公司的商品库存、是否价值1800万元,壹基金秘书长李弘说:“壹基金会按照民政部要求的会计制度确定其公允价值,还会向捐赠企业开出捐赠票据。”

同日,鸿星尔克公司(签约主体:厦门展乐电子商务有限公司)与郑州慈善总会初步签订捐赠框架协议,约定:协议签订后5日内捐赠100万元人民币到郑州慈善总会指定账户,并捐赠2900万元物资。上述100万元善款已经到账,其他相关物资鸿星尔克将分批次捐赠。

(一)风险点1:诺而不捐的违约法律风险——以关联方名义捐出是否可以进行宣传?

鸿荣(漳州)信息技术有限公司与壹基金、厦门展乐电子商务有限公司与郑州慈善总会签署的均为框架性协议。框架协议或框架合同是源于德国法的概念,指为双方当事人之间签订的同一类型合同(个别合同)提供基本框架(架构)和基本条件的合同。对于框架协议的性质和效力,目前司法实践中存在较大争议,理论界也存在不同观点,但并不会对鸿星尔克需要履行的义务产生必然影响。

《慈善法》第四十一条规定:“捐赠人应当按照捐赠协议履行捐赠义务。捐赠人违反捐赠协议逾期未交付捐赠财产,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慈善组织或者其他接受捐赠的人可以要求交付;捐赠人拒不交付的,慈善组织和其他接受捐赠的人可以依法向人民法院申请支付令或者提起诉讼:(一)捐赠人通过广播、电视、报刊、互联网等媒体公开承诺捐赠的……”鸿星尔克官方微博于2021年7月21日发文称“通过郑州慈善总会、壹基金紧急捐赠5000万元物资”,属于已经在互联网上声明承诺捐赠。因此,无论框架协议的效力如何,鸿星尔克均需要履行捐赠义务。

鸿星尔克捐赠的签约主体为鸿荣(漳州)信息技术有限公司与厦门展乐电子商务有限公司,并非福建鸿星尔克体育用品有限公司。鸿星尔克官方微博的发文内容中也仅提到“鸿星尔克”,并未明确其为福建鸿星尔克体育用品有限公司。因此,福建鸿星尔克体育用品有限公司的关联公司的捐赠亦可视为鸿星尔克的相关捐赠。

(二)风险点2:捐赠物品的价值确定及认定风险——是消灭库存还是诚意慈善?

鸿星尔克本次捐赠的价值1800万元的物资以衣物为主,因此引发网友质疑:此次捐赠的衣物是否为鸿星尔克公司的商品库存?鸿星尔克公司是否仅仅为清理库存产品?此次捐赠衣物的公允价值是否确实达到1800万元?

在公益捐赠的价值认定方面,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发布的《关于通过公益性群众团体的公益性捐赠税前扣除有关事项的公告》,接受的非货币性资产捐赠,以其公允价值确认捐赠额。公允价值是根据公平与自愿原则所确定的价格。在不同的行业里,公允价值的确定方法不同。就本次鸿星尔克的捐赠而言,捐赠物资以衣物为主,因此在公允价值的确定方面主要按估计售价减去变现费用和合理利润后的余额确定,或者按估计的完工后产品售价减去至完工时尚需发生的成本、变现费用以及合理利润后的余额确定。

(三)风险点3:捐赠流程缺乏管控的风险——侵犯股东、债权人利益的风险

2021年以来,鸿星尔克因为经营不善,净利润一直为负。截至2021年7月,鸿星尔克已经股权质押4次,如表一。

《公司法》第二十二条第一款和第二款规定:“公司股东会或者股东大会、董事会的决议内容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无效。股东会或者股东大会、董事会的会议召集程序、表决方式违反法律、行政法规或者公司章程,或者决议内容违反公司章程的,股东可以自决议作出之日起六十日内,请求人民法院撤销。”公司捐赠行为无论授权给董事会还是股东会或者股东大会来决定,均以决议的形式作出。因此,对于被认为违反法律和公司章程的公司捐赠决议,股东可以依据法律规定的程序提起决议无效或者撤销之诉。而在法院作出决议无效或撤销的判决是否具有溯及力,即是否直接影响已做出的公司捐赠行为的效力的问题上,《公司法》并没有作出规定,也没有相应的司法解释。国外的立法例和学界则一般倾向于具有溯及力。在这种情况下,公司的捐赠行为自始无效。但是,为了保护受赠人作为善意第三人的利益,可以适用表见代理的规定。

(四)风险点4:公益性定向捐赠对象的选择风险——对捐赠人的利害关系人不予认可的风险

《慈善法》第四十条规定:“捐赠人与慈善组织约定捐赠财产的用途和受益人时,不得指定捐赠人的利害关系人作为受益人。”此外,2020年2月14日,民政部社会组织管理局、慈善事业促进和社会工作司发布了《慈善组织、红十字会依法规范开展疫情防控慈善募捐等活动指引》,其中第九条规定:“慈善组织、红十字会要采取审核捐赠协议、查验相关证明等方式,对受赠的药品、医疗器械等物资严格把关,确保来源合法、符合标准、安全有效、精准发放。不允许捐赠人以定向捐赠的名义指定其利害关系人作为受益人。”

(五)风险点5:借公益捐赠偷税、漏税的风险

税收筹划和逃税的边界较为模糊,存在捐赠人利用虚假慈善达到逃税目的的风险。实操中,有公司通过公益组织向其利害关系人进行“定向捐赠”,进而达到少缴税的目的,同时获得良好的社会声誉。但是一旦被查出,企业除了面临行政处罚外,还可能面临税务黑名单与失信违法联合惩戒。

二、慎重对待公益捐赠的各项风险

(一)慎重在网络上发声,避免公益捐赠承诺强制履行

公益捐赠因为具有公益与涉众的属性,并非等同于“赠与”。“赠与”系实践行为,可随时进行撤销。公益捐赠中,捐赠人通过广播、电视、报刊、互联网等媒体公开承诺捐赠但拒不交付的,慈善组织和其他接受捐赠的人可以依法向人民法院申请支付令或者提起诉讼。

(二)捐赠对象的审查与利害关系的避免

虽然《慈善法》对“利害关系人”无明确定义,但《税收征收管理法实施细则》第五十一条、《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一百零九条以及《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完善关联申报和同期资料管理有关事项的公告》均对关联方(关联关系)作出了明确定义。

实践中,参考《税收征收管理法实施细则》第五十一条和《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一百零九条判定关联关系,参考《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完善关联申报和同期资料管理有关事项的公告》第二条判定存在争议。企业应当谨慎,避免向存在利害关系方进行捐赠。否则,轻则会被认定为非公益性捐赠,无法进行税前扣除;重则涉嫌刑事犯罪。

三、充分利用公益性捐赠税收优惠政策实现税务合规筹划

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民政部联合发布的《关于公益性捐赠税前扣除有关问题的通知》,企业通过公益性社会团体或者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部门,用于公益事业的捐赠支出,在年度利润总额12%以内的部分,准予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但是企业若想顺利完成税前扣除,在捐赠范围、捐赠途径、法定票据取得等方面还需要满足一定的条件。

(一)捐赠范围——必须符合用于法定的慈善活动与公益事业

《公益事业捐赠法》第三条规定:“本法所称公益事业是指非营利的下列事项:(一)救助灾害、救济贫困、扶助残疾人等困难的社会群体和个人的活动;(二)教育、科学、文化、卫生、体育事业;(三)环境保护、社会公共设施建设;(四)促进社会发展和进步的其他社会公共和福利事业。”

(二)捐赠途径——需要通过依法设立并登记取得公益性捐赠税前扣除资格的公益性社会组织

根据《关于公益性捐赠税前扣除资格确认有关衔接事项的公告》《关于公益性捐赠税前扣除有关问题的通知》的相关规定,企业捐赠必须通过依法设立并登记取得公益性捐赠税前扣除资格的公益性社会组织,且该公益性社会组织需要满足在资格有效期内、取得3A以上(含3A)评估等级、取得非营利组织免税资格等条件,才能享受相应的税收抵扣政策。具体资格问题可以通过财政、税务、民政等部门以公告形式发布的名单进行确认。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组成部门和直属机构依法具有公益性捐赠税前扣除资格,不需要进行专门认定。

(三)法定票据取得——企业支出的公益性捐赠需要取得相应票据,方可按照规定进行税前扣除

《关于公益性捐赠税前扣除有关事项的公告》第十一条规定:“公益性社会组织、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部门等国家机关在接受捐赠时,应当按照行政管理级次分别使用由财政部或省、自治区、直辖市财政部门监(印)制的公益事业捐赠票据,并加盖本单位的印章。企业或个人将符合条件的公益性捐赠支出进行税前扣除,应当留存相关票据备查。”《关于公益性捐赠税前扣除有关问题的补充通知》虽然亦有相关规定,如“对于通过公益性社会团体发生的公益性捐赠支出,企业或个人应提供省级以上(含省级)财政部门印制并加盖接受捐赠单位印章的公益性捐赠票据,或加盖接受捐赠单位印章的《非税收入一般缴款书》收据联,方可按规定进行税前扣除”,但该文件已经失效。

(四)捐赠物品价值确定——以公允价值为准

《关于通过公益性群众团体的公益性捐赠税前扣除有关事项的公告》第十三条规定:“除另有规定外,公益性群众团体在接受企业或个人捐赠时,按以下原则确认捐赠额:(一)接受的货币性资产捐赠,以实际收到的金额确认捐赠额;(二)接受的非货币性资产捐赠,以其公允价值确认捐赠额。捐赠方在向公益性群众团体捐赠时,应当提供注明捐赠非货币性资产公允价值的证明;不能提供证明的,接受捐赠方不得向其开具捐赠票据。”

结语

总体而言,企业公益捐赠并非简单的一次性行为,涉及诸多风险点。应当遵守《反不正当竞争法》《公益事业捐赠法》《慈善法》《捐赠药品进口管理规定》《卫生计生单位接受公益事业捐赠管理办法(试行)》等诸多法律法规,还应当积极落实内控措施,从捐赠预算管理、捐赠决策管理、捐赠审批管理、捐赠采购管理、捐赠协议管理、捐赠执行管理、捐赠交接管理、捐赠监督管理等八大维度避免公益捐赠的相关风险;同时,应充分利用公益性捐赠税收优惠政策实现税务合规筹划。

全开明上海市锦天城律师事务所合伙人,上海市律师协会法律合规业务研究委员会委员业务方向:企业合规、财税服务、行政执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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