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9年2月5日下午,中共中央总书记、国家主席、中央军委主席、中央全面依法治国委员会主任习近平主持召开中央全面依法治国委员会第三次会议并发表重要讲话。他强调全面提高依法防控疫情的治理能力的11个“要”。
第1个要:要在党中央集中统一领导下,始终把人民群众生命安全和身体健康放在第一位,从立法、执法、司法、守法各环节发力,全面提高依法防控、依法治理能力,为疫情防控工作提供有力法治保障。
习近平在讲话中强调,当前,疫情防控正处于关键时期,依法科学有序防控至关重要。疫情防控越是到最吃劲的时候,越要坚持依法防控,在法治轨道上统筹推进各项防控工作,保障疫情防控工作顺利开展。
疫情防控是对我国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的一次重大考验。所谓依法防控,就是各级党委政府、职能部门要依照《传染病防治法》、《突发事件应对法》、《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条例》等相关规定,依法履行法定职责,包括及时、准确、全面地发布疫情信息,及时启动应急预案、采取应急处置措施并组织救援,才能保障疫情防控工作的顺利开展。
第2个要:要完善疫情防控相关立法,加强配套制度建设,完善处罚程序,强化公共安全保障,构建系统完备、科学规范、运行有效的疫情防控法律体系。
当前疫情防控的主要法律依据为《传染病防治法》及其实施办法、《突发事件应对法》、《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条例》等相关规定,其中,《传染病防治法》强调各部门和机构对传染病的预防和控制、医疗救助;《突发事件应对法》、《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条例》更加强调各级政府应急处理的职责,并规定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有义务参与突发事件应对工作;对于疫情报告和公布、传染病监测等内容二者均有规定。
但值得注意的是,《传染病防治法》与《突发事件应对法》出台的时间跨度加大,部分规定存在冲突,还需要进一步完善。例如,关于疫情防控信息公开的主体和程序问题,《突发事件应对法》规定突发事件应对处置以“属地管理”为原则,县级人民政府对本行政区域内突发事件的应对工作负责,并且在第五十三条中规定:“履行统一领导职责或者组织处置突发事件的政府,应当按照有关规定统一、准确、及时发布有关突发事件事态发展和应急处置工作的信息。”可见属地政府直接具有突发事件信息公开的职权。
然而《传染病防治法》第三十八条规定:“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定期公布全国传染病疫情信息。省、自治区、直辖市政府卫生行政部门定期公布本行政区域的传染病疫情信息。传染病暴发、流行时,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负责向社会公布传染病疫情信息,并可以授权省、自治区、直辖市政府卫生行政部门向社会公布本行政区域的传染病疫情信息。”根据上述规定,在传染病爆发、流行时,属地政府无权直接发布疫情信息,必须获得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授权后方可由省卫生行政部门对外公布。
可见,《突发事件应对法》和《传染病防治法》在疫情信息发布的主体和程序存在一定的冲突,疫情防控法律体系还不够健全,立法方面还需要进一步完善。
第3个要:要严格执行疫情防控和应急处置法律法规,加强风险评估,依法审慎决策,严格依法实施防控措施,坚决防止疫情蔓延。
国家卫健委2020年第1号公告明确,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纳入传染病防治法规定的乙类传染病,并采取甲类传染病的预防、控制措施。
当前,全国31个省市区已经先后启动了重大突发公共卫生事件一级响应,并且依法采取了包括限制或者停止人集市、集会、影剧院演出以及其他人群聚集活动;停工、停业、停课;临时征用房屋、交通工具以及相关设施和设备等诸多应急强制措施,严格管理流动人口,实施交通卫生检疫,这是防止疫情蔓延、顺利打赢疫情防控阻击战的重要法宝和手段。
第4个要:要加大对危害疫情防控行为执法司法力度,严格执行传染病防治法及其实施条例、野生动物保护法、动物防疫法、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条例等法律法规,依法实施疫情防控及应急处理措施。
第5个要:要加强治安管理、市场监管等执法工作,加大对暴力伤害医务人员的违法行为打击力度,严厉查处各类哄抬防疫用品和民生商品价格的违法行为,依法严厉打击抗拒疫情防控、暴力伤医、制假售假、造谣传谣等破坏疫情防控的违法犯罪行为,保障社会安定有序。
疫情防控期间,不容违法犯罪滋生,为了保障社会安定,最高人民检察院、国家各部委纷纷发文,明确表示必须依法从严从重打击各类危害疫情防控的违法犯罪行为。
近日,公安部下发紧急通知,要求依法严厉打击制售假冒伪劣防护物资等违法犯罪活动;市场监管总局发布《关于新型冠状病毒感染肺炎疫情防控期间查处哄抬价格违法行为的指导意见》,国家药监局发布《关于严厉打击制售假劣药品医疗器械违法行为切实保障新型冠状病毒感染肺炎疫情防控药品医疗器械安全的通知》,均强调严厉打击各类危害疫情防控的违法犯罪行为。最高人民检察院下发《关于认真贯彻落实中央疫情防控部署坚决做好检察机关疫情防控工作的通知》,其中强调严惩在疫情防控期间哄抬物价、牟取暴利,严重扰乱市场秩序的犯罪和生产销售伪劣防治、防护产品药品的犯罪;加大对疫情防控期间“暴力伤医"行为的打击力度;严厉打击编造与疫情有关的恐怖信息、利用疫情制造传播谣言、煽动、破坏法律实施、危害公共安全等犯罪,确保社会大局稳定,确保疫情防控平稳有序推进。
第6个要:要依法规范捐赠、受赠行为,确保受赠财物全部及时用于疫情防控。
一方有难,八方支援,在严峻的疫情形势下,全国不少企业和个人纷纷积极响应,对湖北省武汉市等疫情严重地区提供捐款和物资支持,对此,严格规范捐赠、受赠行为,确保受赠财物全部及时用于疫情防控是重中之重。此前,民政部专门发布了《关于动员慈善力量依法有序参与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防控工作的公告》,其中明确要求,慈善组织要依法依规开展募捐,定期公布捐赠收入和支出明细,确保信息长期可查询,并接受捐赠人和社会的监督。各互联网公开募捐平台要为慈善组织开展互联网公开募捐做好服务和社会监督。此外,还要加强事中事后监管,指导有关组织按照募捐方案使用捐赠款物,保障社会爱心切实用于疫情防控工作。
第7个要:要依法做好疫情报告和发布工作,按照法定内容、程序、方式、时限及时准确报告疫情信息。
根据《突发事件应对法》、《传染病防治法》、《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条例》等规定,政府应当统一、准确、及时发布相关信息,包括应急预案,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和传染病疫情性质、原因,发生地及范围,发病、伤亡及涉及的人员范围,处理措施和控制情况,发生地的解除,预警信息,工作进展情况等等。
第8个要:要加强对相关案件审理工作的指导,及时处理,定分止争。
针对疫情期间发生的妨害预防、控制突发传染病疫情的犯罪活动,上级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应当依法应当加强对相关案件审理工作的指导,及时处理,保障防控疫情工作的顺利进行,切实维护人民群众的身体健康和生命安全。
第9个要:要加强疫情防控法治宣传和法律服务,组织基层开展疫情防控普法宣传,引导广大人民群众增强法治意识,依法支持和配合疫情防控工作。
在此前的疫情防控期间,部分群众由于缺乏法治意识,拒不服从政府及有关部门发布的决定、命令,例如在公共场合拒不佩戴口罩、拒绝测量体温、拒绝强制隔离等,针对此类现象,中央、地方政府以及基层工作人员均应加普法宣传力度,向人民群众普及,根据《突发事件应对法》规定,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都有义务参与疫情防控工作,公民应当服从人民政府、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或者所属单位的指挥和安排,配合人民政府采取的应急处置措施。而拒不服从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在紧急状态下依法发布的决定、命令或者不配合其依法采取的措施的,根据《突发事件应对法》第六十六条、《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五十条等规定,将受到行政处罚,构成犯罪的,还将追究刑事责任。
第10个要:要强化疫情防控法律服务,加强疫情期间矛盾纠纷化解,为困难群众提供有效法律援助。
疫情期间,出于应对突发事件,各级政府采取多种应急措施,例如封锁疫区,要求延期复工,控制流动人口,限制交通,紧急征用物资等等,容易引发诸多社会矛盾纠纷,例如劳动纠纷、租赁关系纠纷、商务合同履行纠纷、医患纠纷等等,还包括部分群众因不服从政府及有关部门发布的决定、命令而引发的各种纠纷,有关部门应当加强疫情防控法治宣传,发挥律师在突发事件应对中的专业作用,为突发事件应对中各类主体提供专业法律服务,为困难群众提供法律援助,迅速有效化解社会矛盾,维护社会稳定。
第11个要:习近平强调,各级党委和政府要全面依法履行职责,坚持运用法治思维和法治方式开展疫情防控工作,在处置重大突发事件中推进法治政府建设,提高依法执政、依法行政水平。各有关部门要明确责任分工,积极主动履职,抓好任务落实,提高疫情防控法治化水平,切实保障人民群众生命健康安全。
坚持运用法治思维和法治方式开展疫情防控工作,是依法防控疫情的要求。当前,疫情防控正处于关键时期,各级党委政府高度重视,但个别地区采取的防控措施并不符合法律规定。例如,个别地方违法跨区域征用救援物资,个别地方以防疫防控为理由封路、封桥,封堵本不该封闭的生活设施等等。因此,各级政府和职能部门应当依照《传染病防治法》及其实施办法、《突发事件应对法》、《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条例》等相关规定,明确责任分工,依法履行突发事件应急处理的法定职责,积极采取适当的应急处理措施,才能保障疫情防控工作的顺利开展,切实保障人民群众的生命健康安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