作为律师,执业过程中总有一些难忘的经历。为一名叫小云的孩子提供的法律援助,激发了我对改善“困境儿童”生存境遇的努力。这些年,在相关调研的基础上,我连续提案,呼吁让“困境儿童”得到制度性的帮助。
我见到小云的时候,他13岁,已历经坎坷。两岁时父亲去世,与母亲相依为命,居住在生父生前单位分配的16平方米的租赁房里。五年后,母亲再婚。9岁时,母亲又患癌症去世。继父把户口迁入这间租赁房,并将户主变更到了自己的名下。其后,继父有了女友,小云的处境每况愈下。小云的祖父母向法院提起变更小云监护权的诉讼。庭审中,继父提出了小云户口迁出小屋作为条件,两位老人无奈之下违心地与继父达成了书面协议:小云的户口迁入祖父母处,不再享有该房屋的居住权利。法院据此作出了变更小云监护人为其祖父母的民事调解书。小云的房屋居住权就这样没有了!获知此事后,我立刻决定为小云提供法律援助。我从那份导致小云丧失居住权的“协议书”入手,作为小云的代理人向其继父提起诉讼。因为协议书损害了未成年人的利益,是对原告的侵权。我国《民法通则》第18条规定:“监护人应当履行监护职责,保护被监护人的人身、财产及其他合法权益,除为被监护人的利益外,不得处理被监护人的财产”,请求法院确认协议书中关于小云不再享有房子居住权的条款无效。通过一审、二审的激烈抗争,法院判定:该协议条款属违反了法律强制性的规定,判决宣告无效——小云终于重新有了安身的住房。
这个案例之后,我又在调研中接触了一些类似的情况。这些让我思考如何通过制度和立法层面的完善,来进一步落实青少年权益保护,为困境儿童的健康成长提供保障。
2009年,在上海市政协十一届二次会议上,作为第一提案人,我与其他数位委员联署提交了“关于为严重缺失家庭关爱的未成年人提供福利救助的提案”和“关于进一步修订完善《上海市未成年人保护条例》的提案”。建议明确为“失爱青少年”群体提供福利救助的机构,推动修订《上海市未成年人保护条例》中的相关条款,并完善相应的福利救助体系。
2012年,在市政协十一届五次会议上,我又提交了“关于在民政局系统设立或归口设立针对特殊儿童救助机构的建议”和“关于未成年人法律援助由专业化人员提供的建议”两件提案。建议“在市民政局系统设立或归口设立针对特殊儿童救助的机构,对遭受家庭暴力、因监护人病残、犯罪入狱、有不良嗜好而无人照管的儿童进行切实的托底帮助,并进一步甄别实施‘寄养家庭’制度”。同时,由上海市法律援助中心成立一支专门为未成年人提供法律援助的队伍。
在2013年市政协十二届一次会议上,我提案建议“将制定制订儿童福利法列入本届人大立法规划”,该提案尽管被“留作参考”,但是市妇儿工委在提案答复意见中也明确表示要“深入开展调研,为立法奠定基础”。由上海市妇联组织协调的课题组2013年5月起对全市医院进行了摸底调研。调查显示,截至去年年底,仅儿童医院、儿科医院、新华医院、儿童医学中心5年内滞留的儿童就达61人。而在对全市12个区县、80家医院调查时发现,共有24家医院存在滞留儿童的现象,这样的困境儿童共有144例,其中38例孩子可以找到父母。这些儿童滞留在医院的时间最短的3个月,最长的达3年以上。
在2014年市政协十二届二次会议上,我联合其他数位委员再次提出提案,再次建议将制定《上海市儿童福利条例》列入人大立法调研计划中,使得相关调研能够切实进行,为未来立法做好准备。
今年2月24日,市高院、市妇联、市公安局、市民政局和相关医院召开了滞留医院的监护缺失儿童的监护干预机制探讨联席会议,会议围绕具体个案,对公安、民政、法院以及妇联如何互通协作,针对当前滞留医院的监护缺失儿童的监护问题,寻求一套行之有效、行政与司法相衔接、具有较强操作性的监护缺失和监护失当未成年人监护干预机制。尝试按照《民法通则》中关于撤销监护权的规定,真正形成一个解除困境儿童父母监护权的案例。
提案承办单位市民政局在答复中表示,我们提案中把制定《上海市儿童福利条例》列入立法调研范围的各项建议,“对本市儿童福利立法工作具有很强指导作用,将立足民政职责,会同相关职能部门,积极开展调查研究,推动儿童福利立法工作”。我个人认为,上海有率先制定儿童福利条例的可行性,可以在实施过程中为全国立法积累经验,进行有效探索和完善,以期为全国制定儿童福利法作出应有的贡献。
同在蓝天下,孩子们应该共享阳光,我愿意为之不懈努力。
(作者系上海市政协常委、社会和法制委员会副主任,市律师协会副会长,上海尚伟律师事务所主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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