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指引于2014年1月17日市律协业务研究指导委员会表决通过)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指导本市律师事务所和律师从事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上市(以下简称首发)法律业务的核查、验证工作,提高首发法律业务的服务质量,上海市律师协会证券业务研究委员会(以下简称市律协证券委)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律师法》、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律师事务所从事证券法律业务管理办法》(证监会令第41号)(以下简称《管理办法》)、《律师事务所证券法律业务执业规则(试行)》(证监会公告﹝2010﹞33号)(以下简称《执业规则》),制定本指引。本指引并非强制性或规范性规定,仅供本市律师在从事首发法律业务查验工作时提供参考。
第二条 本指引所称首发法律业务,是指律师事务所接受拟在境内外证券市场首发的公司(以下简称发行人)委托,指派律师对发行人首发事项的合法、合规、真实、有效进行核查和验证(以下简称查验),明确是否存在纠纷或潜在风险,并制作和出具法律意见书的专业法律服务。
本指引所指境内,是指中华人民共和国大陆境内;所指境外,是指中华人民共和国大陆境内以外的其他国家、地区,包括中华人民共和国香港特别行政区、澳门特别行政区、台湾地区。
除上下文另有所指外,本指引所指法律,是指境内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
第二章 主体资格
第一节 发行人的设立和存续
第三条 建议律师取得发行人设立为股份公司时的股改方案、政府批准文件、营业执照、公司章程、发起人协议、创立大会文件、评估报告、审计报告、验资报告、工商登记文件等资料,走访相关政府部门、中介机构和发起人,以查验发行人是否为依法设立的股份公司,确认发行人设立为股份公司的程序、条件、方式等是否符合当时有效的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规定。具体的查验内容如下:
(一)根据股份公司的设立时间、设立方式及发行人的性质、行业,是否已获得相关政府部门的批准;
(二)发行人设立时是否依照法律和公司章程规定召集、召开创立大会,创立大会的表决程序、内容是否符合法律规定,是否包括设立股份公司所必须的相关事项;是否依法选举公司董事并组成公司董事会;是否依法选举公司监事并组成公司监事会;
(三)发起人是否依法缴纳发行人的注册资本,是否履行了必要的评估、验资等手续,用作出资财产的来源是否合法合规;
(四)发行人是否根据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的要求履行名称预先核准等手续,是否依法取得股份公司的企业法人营业执照;
(五)以有限责任公司整体变更方式设立股份公司的,有限责任公司相关董事会、监事会、股东会决议文件的内容、折股方案是否合法合规,以及是否按照折股方案的要求整体变更设立为股份公司;发行人整体变更前有限责任公司的经营年限是否可以连续计算;
(六)股份公司设立过程如存在瑕疵,发行人是否已采取整改或补救措施,是否仍存在纠纷或潜在法律风险。
第四条 建议律师取得发行人设立时所有发起人的营业执照(或身份证明文件)、财务报告等有关资料,走访发起人,以查验各发起人的人数、资格、出资比例等是否合法合规,具体查验的内容如下:
(一)发起人的人数、住所、出资比例、资格等是否合法合规;
(二)发起人协议是否合法合规、真实有效,相关协议是否履行完毕,是否存在纠纷或潜在法律风险;
(三)是否存在与首发监管要求相冲突的协议安排,相关各方是否采取了补救措施或整改措施。
第五条 建议律师取得发行人的营业执照、税务登记证、公司章程、政府部门批准证书,走访相关政府部门,以查验发行人的存续状况,具体查验内容包括:
(一)发行人现在持有的营业执照、批准文件,以及其他维持发行人存续所必要的证照是否有效,是否存在被撤销、被吊销或到期无法延续的法律风险;
(二)发行人是否存在经营中止、停业整顿的情况或者潜在的法律风险;
(三)发行人是否存在责令关闭、经营期限届满,以及按照法律和公司章程规定需要解散和清算的情形。
第二节 发行人的历史沿革
第六条 建议律师取得发行人的历次验资报告、评估报告、审计报告、工商登记文件、政府部门出具的确认文件,以及股东出资后发行人与股东之间的交易记录等资料,走访相关政府部门、中介机构和股东,以查验发行人股东的历史出资情况,具体查验以下内容:
(一)股东是否合法拥有以出资资产进行出资的权利,是否将设有抵押、质押等第三方权利的资产用作出资,出资资产是否存在重大权属瑕疵或潜在纠纷;
(二)股东的出资方式是否合法,出资是否及时到位,是否存在出资不实、虚假出资、抽逃资金等情况;
(三)货币出资的比例是否合法合规;股东以非货币性资产出资的,出资资产的权属转移手续是否已办理完毕,是否按照法律的规定经过资产评估及其他必须的法律程序;
(四)出资需要获得政府相关部门事先批准、认定的,出资人是否已取得相关的批准文件。
第七条 建议律师查阅发行人重大股权变动相关的股东会(股东大会)、董事会、监事会(以下简称三会)决议,以及政府批准文件、评估报告、审计报告、验资报告、股权转让协议、交割资料及支付凭证、工商登记文件,以及发行人的改制方案、人员安置方案等文件,访谈相关当事人、发行人的董事、高管人员,走访相关政府部门和中介机构,查验发行人历史股权变动情况(包括但不限于股权转让、增加或减少注册资本、合并或分立等)是否合法合规、真实有效,发行人的实际控制人是否发生了重大变动,具体查验的内容包括:
(一)股权变动是否已按照法律和公司章程的规定履行内部决策程序;
(二)股权变动的内容、方式是否符合三会决议文件所批准的方案;
(三)股权变动是否需要得到发改部门、商务部门、外汇管理部门等相关部门的批准,此类批准是否已全部取得;
(四)涉及国有企业或国有事业单位改制的,改制方案是否经过相关国有资产管理单位的审批;涉及职工利益或职工安置的,改制方案或职工安置方案是否经职工(代表)大会审议通过,发行人是否按照改制方案或职工安置方案完成职工安置工作;涉及到管理层收购或持股的,是否符合国有资产管理部门的各项要求;
(五)涉及集体企业改制的,集体产权是否已经相关产权管理部门界定,改制方案是否取得相关政府部门的批准;
(六)股权变动是否需要履行审计、评估、验资等手续,此类手续是否已经办理;
(七)股权变动是否得到相关股东、债权人或其他利益相关方的同意,如需要通知债权人或予以公告的,相关通知或公告程序的履行情况;
(八)股权变动的原因、背景、定价依据、资金来源、对价支付情况,是否存在代持股权、信托持股,以及其他可能造成股权纠纷的情形;
(九)股东之间是否存在关联关系或一致行动情况,及是否签署相关的协议;
(十)涉及跨境重组的,在结合境外律师意见基础上,确定重组协议是否合法合规,是否符合外国或境外地区的相关法律规定;
(十一)股权变动相关的协议是否合法合规,是否已经完成工商变更登记手续,如存在瑕疵的,发行人、发行人股东、相关当事方是否已采取必要的整改或补救措施。
第八条 如果发行人发行过内部职工股,建议律师取得相关政府部门的批准文件、验资报告、股份托管资料文件,走访相关当事人、政府部门和中介机构,查验内部职工股的设置是否合法合规、真实有效,具体查验内容包括:
(一)内部职工股是否按照批准文件规定的比例、范围、对象及方式发行,是否存在与批准文件不一致的情形,是否存在股份代持、委托持股等情形;
(二)内部职工股的历次托管是否合法、合规、真实、有效;
(三)内部职工股的历次变动是否合法、合规、真实、有效;
(四)内部职工股已经清理的,是否得到了发行人、内部职工股持股机构,以及相关政府部门的批准和确认;清理过程是否保护了原内部职工股股东的利益,清理是否系内部职工股股东的真实意思表示;清理程序是否已经履行完毕,是否存在未了结的事项。
第三节 发行人的股东、实际控制人
第九条 建议律师通过访谈相关当事人,取得相关主体的身份资料、章程、工商登记文件、财务报告,以及境外股东所在国家或地区律师或公证人出具的文书、境外公司章程等,查验发行人的全体股东是否依法存续并具有合法的持股资格,具体查验内容包括:
(一)境内非自然人股东是否有效存续;境外非自然人股东的是否有效存续,持有发行人股份的行为是否符合自身章程和境外法律的要求;
(二)境内外的自然人股东是否具有完全民事权利能力;
(三)股东的人数、住所、资格、条件和出资比例是否合法合规;
(四)直接和间接持有发行人股份的股东人数(追溯至最终权益持有者)是否符合首发监管要求,是否存在未经批准变相公开发行或交易股票的情况;
(五)发行人境外股东的实际权益由境内主体持有的,境内主体通过境外股东持有发行人股份的资金来源、境外投资及返程投资的行为是否合法合规,是否已取得相关政府部门的批准、登记、备案。
第十条 建议律师通过访谈相关当事人,取得相关主体的身份资料、章程、工商登记文件、财务报告、协议文件等方式,确认发行人的实际控制人,查验实际控制人控制权的稳定性,并查验发行人的控制结构有无发生重大变化,具体查验方式和内容建议如下:
(一)追溯发行人的全体股东至其最终权益持有主体;
(二)根据相关协议、投资关系、任职关系、亲属关系,以及控制权行使的实际情况,确定发行人的实际控制人或者确定发行人无实际控制人;
(三)在确定发行人实际控制人的基础上,进一步查验实际控制的起始时间点,以及控制权是否稳定性,控制时间是否符合首发监管要求;
(四)在确定发行人无实际控制人的基础上,进一步查验无实际控制人情形是否影响发行人的正常经营和公司治理的有效运作。
第十一条 建议律师取得发行人股东名册、章程、工商登记档案、股东会(股东大会)决议等资料,走访发行人股东、政府部门和中介机构,查验发行人股东持有的股份是否权属清晰,是否存在重大权属纠纷。具体查验的内容包括:
(一)股东所持有的发行人股份是否存在权属争议或瑕疵,是否存在认股期权、信托持股、委托持股、名义股东、表决权委托等情形;
(二)股东所持发行人股份是否存在质押、冻结、或其他权利受限制情形;
(三)实际控制人通过中间层持股公司持有发行人股份或者控制发行人的,该等中间层持股公司的股权是否存在质押、冻结、或其他权利受限情形,是否存在重大的权属纠纷;
(四)股东持有发行人股份的起始时间点,以及持股时间。
第十二条 建议律师取得相关政府部门的批复、登记文件,走访相关政府部门,以查验发行人首发前各类别股权的设置情况,具体查验以下内容:
(一)股东以国有资产出资的,是否依法履行国有资产管理的相关手续,取得国有股权设置批复文件;
(二)发行人发行优先股的,优先股的设置和股东持股比例情况是否合法合规;
(三)股东出资资产存在产权不明确或者瑕疵,需要政府部门进行确认的,是否得到相关政府部门的产权确认或界定;
(四)国有股东关于国有股权减持或转持的方案是否合法合规。
第十三条 建议律师通过查阅能够证明发行人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财务状况的资料、信用报告、资信证明,对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进行访谈等方式,查验发行人的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是否存在无法清偿到期债务的情形,或者存在可能被第三方申请破产、重整的法律风险。
第十四条 建议律师通过审查发行人股东、实际控制人出具的承诺函,对作出承诺的股东、实际控制人进行访谈等方式,查验发行人股东、实际控制人作出的承诺是否真实有效、合法合规,是否符合首发监管的要求。
第四节 发行人的下属企业
第十五条 建议律师取得发行人下属企业设立时的政府批准文件、营业执照、公司章程、评估报告、审计报告、验资报告、工商登记文件等资料,走访相关政府部门和中介机构,以查验发行人下属企业是否依法设立、有效存续。查验的具体内容包括:
(一)发行人是否以合法拥有的资产向下属企业出资,发行人对下属企业的出资方式是否合法合规,出资是否及时到位,是否存在出资不实、虚假出资、抽逃资金等情况;
(二)发行人取得下属企业股权涉及支付对价的,发行人是否已经支付全部的对价;
(三)发行人下属企业的设立、股权变动、股东及股权结构变化需要获得相关政府部门事先批准的,发行人是否已取得相关的批准文件;
(四)发行人下属企业的设立、股权变动是否需要履行审计、评估、验资等手续,此类手续是否已经办理;
(五)发行人下属企业的股权变动是否得到其他股东、债权人或其他利益相关方的同意,如需要通知债权人或予以公告的,相关通知或公告程序是否已经履行;
(六)发行人下属企业股权变动的原因、背景、定价依据、资金来源情况,是否存在委托持股、信托持股、名义股东,以及其他可能造成股权纠纷或潜在法律风险的情形;
(七)发行人下属企业股权变动涉及境外或者跨境重组的,在结合境外律师意见基础上,确定重组协议是否合法合规,是否符合境外的相关法律规定;
(八)发行人所持有的下属企业股权是否设有质权等第三方权利,是否存在权属瑕疵或潜在法律纠纷;
(九)发行人下属企业持有的营业执照、批准文件,以及其他维持其存续所必要的证照是否有效,是否存在被撤销、被吊销或到期无法延续的法律风险;
(十)发行人下属企业是否存在责令关闭、经营期限届满,以及按照法律和公司章程规定需要解散和清算的情形。
第三章 发行人的业务情况
第一节 发行人的主营业务情况
第十六条 建议律师通过实地调查、访谈,取得发行人及其下属企业的生产经营证照、审计报告、财务资料、主要合同、业务流程介绍、中介机构的专业意见,走访发行人的相关上下游企业、客户和中介机构等,查验发行人及其下属企业的生产经营是否合法合规,是否符合国家产业政策。具体查验的内容包括:
(一)发行人从事的主要经营业务,以及商业模式、业务流程、上下游关系,发行人的主营业务是否发生重大变化;
(二)发行人及其下属企业的采购、生产、销售、运输、土地、环保、劳动保护、进出口、外汇等环节,是否已取得相应的行政许可、证书、批准;已经取得的行政许可、证书、批准等,是否存在被吊销、撤销的潜在法律风险或者存在到期无法延续的不利情况,以及是否存在其他可能影响发行人持续经营的潜在法律风险或障碍;
(三)如发行人在境外设有机构从属经营活动的,境外机构的经营活动是否符合所在地法律、监管机构的规定;
(四)发行人历次营业执照经营范围的变更,是否已取得相关政府部门的前置许可,以及完成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的登记手续。
第二节 发行人的重大合同情况
第十七条 律师应核查发行人及其下属企业的重大经营性合同是否合法合规、真实有效,是否存在法律规定的无效或可被撤销的情形,是否存在潜在法律风险或重大纠纷。建议律师取得以下资料,与发行人的主要供应商、主要客户、发行人高管人员、核心技术人员、及持有发行人5%以上股份的股东进行访谈,向海关、银行等机构函证等方式进行查验。
(一)发行人主要供应商(至少前10名)和主要客户(至少前10名)的营业执照、公司章程,及其他相关资料;
(二)发行人与主要供应商(至少前10名)和主要客户(至少前10名)签订的重大业务合同;
(三)与重大业务合同对应的付款/收款凭证、发票、海关出口/进口单据、银行对账单、仓储凭证、发货/收货凭证等。
第十八条 建议律师取得发行人及其下属企业将要履行、正在履行以及虽已履行完毕但可能存在潜在纠纷的融资合同、投资合同、担保合同、资产购买或出售合同、知识产权合同、特许经营合同等非经营性合同,查验该等合同的签订程序、形式和内容是否合法合规,是否经过当事方适当签署并已生效,是否存在法律规定的无效或可撤销的情形,是否按照约定获得适当履行,是否存在潜在法律风险或纠纷。
第十九条 建议律师取得发行人的信用记录、审计报告、三会决议文件、与债权债务相关的财务明细表,与发行人财务负责人及中介机构进行面谈,走访或函证相关债权人/债务人,以查验发行人及其下属企业的重大债权债务是否合法合规、真实有效。具体查验的内容和方式包括:
(一)取得发行人主要债务人和债务额清单、债务人的营业执照和债务人公司章程,查验债务形成的依据是否合法合规,真实有效;
(二)取得发行人主要债权人和债权额清单、债权人的营业执照和债权人公司章程,查验债权形成的依据是否合法合规,真实有效;
(三)取得发行人对外担所形成的或有负债清单、被担保人名单、被担保人的营业执照和公司章程,查验或有负债是否合法合规,是否符合发行人公司章程的规定。
第三节 发行人的重组情况
第二十条 建议律师取得发行人三会决议文件、重组协议、政府批准文件、审计报告、评估报告、中介机构专业意见、债权人同意债务转移的文件、重组对价对价支付凭证和过户文件资料等,并通过与重组相关各方和经办人员进行访谈,查验发行人及其下属企业的资产收购或出售、资产置换、债务重组等重大重组事项。具体查验的内容包括:
(一)重大重组事项的目的、方案是否合法合规,是否取得相关政府部门或发行人内部决策机构的批准;
(二)重大重组协议是否合法合规,是否已适当履行完毕,如尚未履行完毕的,是否存在继续履行的法律障碍;
(三)重大重组事项如已履行完毕但存在潜在法律纠纷,发行人是否已采取相应补救措施;
(四)重大重组事项是否属于关联交易,发行人的独立董事是否对属于关联交易的重大重组事项的公允性、必要性,以及重组事项是否存在损害发行人、发行人股东利益的情况发表明确意见;
(五)重大重组事项对发行人的主营业务、控制权、董事、高管人员、资产状况和经营业绩等方面的影响,是否导致发行人主营业务、实际控制人、资产状况、经营业绩发生实质性的变化。
第四节 发行人的环境保护和产品质量等标准
第二十一条 建议律师取得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出具的的环境保护证明文件、环境评价文件、排污许可文件等,进行实地勘察,根据发行人所处行业和生产经营的实际情况,以查验发行人及其下属企业的生产经营活动是否符合环境保护的法律规定,环境保护部门是否已经依据法定程序出具意见。
第二十二条 建议律师在对发行人业务情况全面了解的基础上,通过走访相关政府部门、行业组织,互联网调查等方式,查验发行人的产品是否符合有关质量的强制性要求和技术标准,发行人是否发生过重大产品质量事故。
第四章 发行人的资产情况
第二十三条 建议律师全面了解发行人的业务概况,知悉发行人生产经营所依赖的重大资产范围,查验发行人办理取得重大资产的权属证书的情况,对尚未取得权属证书的重大资产,是否存在办理权属证书重大法律障碍的情形。
第二十四条 律师应对发行人及其下属企业的自有财产进行查验。
(一)建议律师采取查阅发行人及其下属企业的重大机器设备的定制、建造、买卖合同,海关质检证书,发票,付款凭证,质保证书等方式,对发行人自有的重大机器设备进行查验,具体查验内容包括:
(1)发行人是否合法拥有该等重大机器设备的所有权;
(2)重大机器设备上是否存在抵押、质押等第三方权利,是否存在查封、冻结等权利限制情形。
(二)建议律师采取查阅土地使用权证书和房屋所有权证书,到登记机构查询不动产登记信息等方式,对发行人的自有不动产进行查验,具体查验的内容包括:
(1)发行人拥有的土地使用权和房屋所有权是否与产权证书所载明的情况相符;
(2)是否存在尚未办理取得房屋产权证或土地使用权证的情形;
(3)土地使用权的取得否合法合规,土地使用权出让金是否已足额支付,是否存在土地使用权被收回的法律风险;
(4)房屋所有权的取得是否合法合规,如系自建房屋,是否已办理竣工和验收手续,房屋是否依法可以正常使用;如系购买取得的,是否已足额支付购房款;
(5)土地使用权、房屋所有权上是否存在抵押、在建工程优先权等第三方权利,是否存在查封、冻结等权利限制情形。
(三)建议律师取得相应的国有土地使用权证书、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建设工程施工许可证、竣工结算资料等相关文件,以查验发行人的在建工程,具体查验内容包括:
(1)在建工程是否已取得相应的国有土地使用权;
(2)在建工程的建设是否合法合规,如存在违规建设的,发行人是否已采取必要的补救措施;
(3)在建工程是否存在抵押、在建工程优先权等第三方权利,是否存在查封、冻结等权利限制情形;
(4)发行人是否已办理取得在建工程所需的批准文件、许可证书,如尚未取得的,发行人办理取得该等建设所需批准文件、许可证书是否存在重大法律障碍;如已办理取得的,该等建设所需的批准文件、许可证书是否存在被撤销、吊销的重大法律风险;
(5)发行人为在建工程办理取得房屋产权证书是否存在重大法律障碍。
(四)建议律师采取查阅权利证书,到登记机构查询或函证等方式,对于商标、专利、著作权、特许经营权等发行人自有的无形资产进行查验,具体查验内容包括:
(1)发行人是否合法拥有上述商标权、专利权(专利申请权)、著作权、特许经营权、域名权等无形资产;
(2)发行人取得上述无形资产的方式是否合法合规,如为购买取得的,是否已足额支付相应款项,如为自行研发的,是否已获权威组织的认定,或是否具备自行研发的证明资料;
(3)无形资产是否存在质押、优先权等第三方权利,是否存在查封、冻结等权利限制情形;
(4)发行人如将无形资产许可第三方使用的,许可使用合同是否合法合规,是否影响发行人自身对该等无形资产的使用;
(5)上述无形资产的权利期限情况,发行人是否为保持拥有上述无形资产足额缴纳相关的审批、登记、注册费用,该等无形资产的审批、登记、注册是否仍在有效期内。
第二十五条 律师应查验发行人及其下属企业租赁取得的重大财产、被授权使用的重大财产或权利。
(一)建议律师采取查阅租赁合同,付款凭证,访谈出租人等方式,对于发行人租赁方式取得的重大机器设备进行查验,具体查验内容包括:
(1)租赁合同是否合法有效,租赁合同是否依约履行,是否存在重大的履约纠纷或潜在法律风险;
(2)出租人是否有权出租租赁财产;租赁财产是否存在抵押、质押、查封、扣押或第三方权利限制情况,是否存在权属纠纷或潜在法律风险;
(3)发行人是否按照租赁合同约定支付租金,是否存在租赁中断的法律风险;租赁期限届满,发行人如续租租赁财产的,是否存在重大法律障碍。
(二)建议律师采取查阅不动产权利证书、租赁合同,付款凭证,访谈出租方等方式,对发行人租赁方式取得的房屋、土地等不动产进行查验,具体查验内容包括:
(1)租赁房屋、土地等不动产的性质、坐落、范围、期限、用途等,租赁合同是否合法有效,租赁合同是否依约履行,是否存在重大的履约纠纷或潜在法律风险;
(2)出租方是否对不动产拥有完备的产权证书;出租的不动产是否存在抵押、查封、扣押或第三方权利限制情况,是否存在纠纷或潜在法律风险;
(3)租赁合同是否依法办理了备案登记手续;
(4)发行人是否按照租赁合同约定支付租金,是否存在租赁中断的法律风险;租赁期限届满,发行人继续租赁使用不动产的,是否存在重大法律障碍。
(三)建议律师采取查阅许可使用合同,付款凭证,访谈许可方等方式,对于第三方许可使用的无形资产进行查验,具体查验内容包括:
(1)许可使用的无形资产、许可方式、年限、许可使用费等,许可合同是否合法合规,许可合同的履行是否存在重大纠纷或潜在法律风险;
(2)许可方是否有权拥有上述无形资产;无形财产是否存在质押、查封或第三方权利限制情况,是否存在纠纷或潜在纠纷的情况;
(3)发行人是否按照许可合同约定支付相关费用,是否存在许可中断的法律风险;许可期限届满,发行人如继续使用无形资产的,是否存在重大法律障碍。
第五章 发行人的独立性
第一节 业务的独立性
第二十六条 建议律师通过查阅发行人控股股东和实际控制人控制的下属企业的工商登记文件和财务资料,访谈了解发行人与控股股东和实际控制人之间的关联交易情况,并结合对发行人主营业务的查验情况,查验发行人是否具有完整的业务体系、独立的采购和销售系统,以及直接面向市场独立经营的能力。
第二十七条 建议律师通过计算发行人关联采购额和关联销售额分别占其同期采购总额和销售总额的比例,分析是否存在影响发行人业务独立性的重大或频繁的关联交易,确定发行人的业务是否具有独立性。
第二节 资产的完整性
第二十八条 建议律师结合对发行人资产的查验情况,查验发行人的资产是否具备完整性。
第二十九条 建议律师通过调查金额较大、期限较长的其他应收款、其他应付款、预收及预付账款,及其发生的原因,审查相关交易合同,进行实地调查等方式,查验发行人是否存在资产被控股股东或实际控制人及其关联方控制和占用的情况,或者资产是否来源于控股股东或实际控制人及其关联方的情况,判断发行人的资产是否具有独立性。
第三节 人员的独立性
第三十条 建议律师查阅工资、薪酬的付款凭证,对发行人的董事、监事、高管人员和核心技术人员的访谈,必要时采取实地调查等方式,查验发行人高管人员是否在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控制的企业中担任除董事、监事以外的职务,发行人的财务人员是否在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控制的企业中兼职,发行人高管人员是否在在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控制的企业领取薪酬,以及发行人的劳动、人事、工资报酬以及相应的社会保障系统是否独立管理,判断发行人的人员是否具有独立性。
第四节 财务的独立性
第三十一条 建议律师通过访谈发行人高管人员和财务人员,查阅发行人财务会计制度、银行开户资料、纳税资料,向相关单位进行函证或访谈等方法,查验发行人是否设立独立的财务会计部门、建立独立的会计核算体系、独立进行财务决策,判断发行人的财务是否具有独立性。
第五节 机构的独立性
第三十二条 建议律师通过访谈、实地调查发行人及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控制的其他企业的机构等方式,确认发行人是否有健全的组织机构,是否与控股股东或实际控制人及其控制的企业完全分开且独立运作,是否存在混合经营、合署办公的情形,判断发行人的机构是否具有独立性。
第六章 关联交易和同业竞争
第一节 关联交易
第三十三条 建议律师通过查阅发行人及其控股股东或实际控制人的股权结构和组织结构、控制权协议、股东协议、工商登记文件、财务报告,走访相关政府部门,并对发行人的主要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监事、高管人员,以及其他相关方进行访谈等方式,调查相关主体之间的投资关系、身份关系、亲属关系,并按照法律、上市地上市规则对关联方的定义,确定发行人的关联方及关联关系。建议律师特别注意发行人是否存在通过信托持股、委托持股等方式实现关联关系非关联化的情况,必要时可聘请专业调查机构或中介机构协助律所进行相关事项的调查。
第三十四条 建议律师取得发行人的主要客户和供应商、主要债权人和债务人的工商登记资料,以及该等主体的股权结构和组织机构资料,走访相关当事人,查验发行人、发行人的实际控制人、发行人的董事、监事、高管人员及其关系密切的家庭成员是否与发行人主要客户和供应商、主要债权人和债务人存在控制关系。
第三十五条 建议律师查阅发行人的相关三会文件、交易资料、财务资料等,并合理审阅其他中介机构的专业意见,查验发行人与关联方之间存在的关联交易,具体查验的内容包括:
(一)关联交易的内容、数量、金额;关联交易的履行情况,关联交易合同是否合法合规;
(二)关联交易是否按照发行人章程和内部治理文件的规定履行了必要的批准程序;
(三)发行人是否已采取必要措施对其他股东的利益进行保护,发行人独立董事是否已对关联交易定价的公允性发表相应意见;
(四)发行人是否存在通过关联关系非关联化等形式,掩盖关联交易的情形。
第二节 同业竞争
第三十六条 建议律师通过查阅和比对发行人与主要股东、实际控制人和其控制的企业的实际经营资料、财务报告,分析发行人、主要股东或实际控制人及其控制的企业的生产经营情况,取得该等主体的生产、库存、销售等资料,并对该等主体进行访谈等方式,查验发行人的主要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控制的企业的实际业务范围、业务性质、客户对象、与发行人产品的可替代性等情况,判断发行人与主要股东、实际控制人以及其控制的企业之间是否存在同业竞争情形。
第三十七条 建议律师查验主要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控制企业是否已采取有效措施并作出避免同业竞争的承诺,以有效避免同业竞争情形。
第七章 发行人的公司治理和规范运作
第一节 发行人的公司治理
第三十八条 建议律师取得发行人股东大会(股东会)历年关于制定、修改公司章程的相关决议,以及发行人历年和现行有效的公司章程(包括将于上市后生效的公司章程草案等),以查验发行人公司章程的制定以及修改是否履行必要的法律程序,内容是否合法合规,是否符合上市地上市规则,以及监管机构的要求。
第三十九条 建议律师取得发行人历年三会决议文件、议事规则和内部治理制度,以及相应的执行文件等,以具体查验发行人的以下内部治理情况:
(一)发行人是否已设立股东大会、董事会、监事会,是否依据有关法律和公司章程的规定发布通知,并按期召开三会;
(二)三会的召开程序是否符合相关法律和公司章程的规定;会议文件是否完整,会议记录中时间、地点、出席人数等要件是否齐备;三会会议记录和决议内容是否合法合规;
(三)发行人是否已制定有相应的三会议事规则和内部治理制度,三会议事规则和内部治理制度是否合法合规,是否符合上市地的上市规则,以及监管机构的要求;
(四)发行人是否已依据相关内部治理制度设立相应的机构和人员,相关机构和人员是否能够依法履行职责;董事会下设的专门委员会、独立董事是否正常发挥作用,是否形成相关决策记录;
(五)发行人的董事会和监事会是否按照有关法律和公司章程规定及时进行换届选举;
(六)对重大投资、融资、经营决策、对外担保、关联交易等事项的决策,是否已履行公司章程和相关议事规则规定的程序;
(七)三会决议的实际执行情况,未能执行相关决议的原因及后续安排情况。
第四十条 建议律师通过查阅三会文件、公司章程、发行人董事、监事和高管人员的简历,取得董事、监事和高管人员的声明文件,对董事、监事和高管人员进行访谈等方式,必要时聘请专业调查机构协助调查等方式,查验发行人董事、监事、高管人员的任职是否合法合规,具体查验的内容包括:
(一)是否存在法律规定的不得担任发行人董事、监事、高管人员的情形;
(二)对于董事、监事、高管人员的任职资格需经监管部门核准或备案的,是否已获得相关的批准或备案文件,独立董事是否具有相关的任职资格;
(三)董事会、监事会的组成是否符合相关监管规定和公司章程的规定;
(四)董事、高管人员在规定期限内是否发生重大变化;
(五)发行人董事、高管人员及其重要亲属是否存在自营或为他人经营与发行人同类业务的情况,是否存在与发行人利益发生冲突的对外投资情况;
(六)发行人的董事、监事、高管人员是否存在重大的债务负担;
(七)董事、高管人员及其近亲属是否直接或间接持有、控制发行人的股份,该等股份的增减变动情况,以及所持股份的质押或冻结情况;
(八)发行人董事、高管人员的对外投资情况,包括持股对象、持股数量、持股比例;
(九)董事、监事、高管人员、发行人的自然人股东、实际控制人之间是否存在亲属关系;
(十)发行人为董事、高管人员制定的薪酬方案、股权激励计划是否合法合规;发行人是否与董事、高管人员签订保密协议、竞业禁止协议,该等协议是否合法合规;
(十一)董事、监事、高管人员是否被采取证券市场禁入措施且尚在禁入期的;最近36个月内受到证券监管部门的行政处罚,或者最近12个月内受到证券交易所的公开谴责;因涉嫌犯罪被司法机关立案侦查或者涉嫌违法违规被证券监管部门立案调查,尚未有明确结论意见。
第四十一条 建议律师通过审查董事、监事、高管人员出具的承诺函,对作出承诺的董事、监事、高管人员进行访谈等方式,查验该等承诺是否真实有效、合法合规,是否符合首发监管的要求。
第二节 发行人的规范运作
第四十二条 建议律师取得并合理审阅会计师事务所出具的内控鉴证报告,对发行人的相关部门和人员进行访谈,以查验发行人的内部控制制度是否健全且被有效执行。
第四十三条 建议律师根据发行人的公司章程及其他内部治理文件的规定,查验发行人是否明确了对外担保的审批权限和审议程序,发行人是否存在为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控制的企业进行违规担保的情形,如存在,发行人是否已采取相应的解决措施。
第四十四条 建议律师取得并合理审阅会计师出具的审计报告,对发行人、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进行访谈,向相关中介机构进行调查、函证等方式,确认发行人及其下属企业的资金是否存在被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控制的企业以借款、代偿债务、代垫款项或者其他方式占用的情形,如存在,发行人是否已采取相应的解决措施。
第四十五条 建议律师通过互联网调查,函证、走访相关政府部门,对发行人董事、监事、高管人员进行访谈,取得发行人出具的声明等方式,查验发行人及其下属企业是否在工商、税收、土地、环保、海关、外汇、质检、劳动保护、社会保险、安全生产等方面存在重大违法行为并受到相应的行政处罚、刑事处罚,以及发行人是否存在受到重大行政处罚、刑事处罚的潜在法律风险。建议律师关注发行人在首发申报期内已注销的下属企业是否存在因重大安全事故、污染事故受到行政处罚、刑事处罚的情形。
第四十六条 建议律师通过查验发行人及其下属企业的社保登记证、员工名册、社保缴纳记录、住房公积金缴纳记录,向相关劳动管理部门及公积金管理部门函证或查询等方式,查验发行人的工资制度、社会保险和住房公积金的缴纳是否合法合规,是否存在因违反用工制度、劳动保护制度、社会保障制度、住房公积金制度而受到行政处罚的情形。
第四十七条 建议律师通过互联网调查,函证、走访相关政府部门,对发行人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监事、高管人员进行访谈,取得相关方出具的声明文件等方式,查验发行人的其他规范运作情况,具体查验的内容包括:
(一)是否存在未经法定机关核准,擅自公开发行或者变相公开发行证券的行为;
(二)发行人是否曾向证券监管机构提出首发申请但报送的申请文件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的情形,是否曾通过欺骗手段骗取证券发行,是否曾以不正当手段干扰证券监管机构工作,或者发行人存在伪造、变造发行人或其董事、监事、高管人员签字、盖章等情形;
(三)发行人、发行人的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是否存在因涉嫌犯罪被司法机关立案侦查,尚未有明确结论意见的情形;
(四)发行人、发行人的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是否存在严重损害投资者合法权益和社会公共利益的其他情形。
第八章 发行人的税务和财政补贴
第四十八条 建议律师取得发行人及其下属企业的税务登记证、纳税申报表和缴税记录、审计报告及其他财务报告,以及相关部门对纳税情况出具的意见,核查发行人及其下属企业是否依法纳税,是否存在被税务部门处罚的情形。具体查验内容包括:
(一)发行人及其下属企业执行的税种、税率是否合法合规;
(二)发行人及其下属企业所享有的税收优惠是否合法合规。
第四十九条 建议律师取得政府部门给予财政补贴相关文件,发行人及其下属企业的取得财政补贴的相关证明材料,核查发行人及其下属企业享受的财政补贴是否合法合规、真实有效。
第九章 发行人的募集资金投向和业务发展目标
第五十条 建议律师取得募集资金投资项目的可行性研究报告、相关三会决议文件、募集资金投资项目的立项审批或备案文件、环保立项及备案文件,以及其他募投项目所必备的文件资料,以查验发行人募集资金投资项目是否符合国家产业政策、投资管理、环境保护、土地管理以及其他法律的规定。
第五十一条 建议律师取得募集资金投资项目的可行性研究报告、相关募集资金专项存储制度,查验发行人的募集资金使用方向是否合法合规,符合监管要求。具体查验内容包括:
(一)募集资金是否有明确的使用方向,是否用于主营业务;
(二)如发行人不属于金融类企业的,募集资金使用项目是否为持有交易性金融资产和可供出售的金融资产、借予他人、委托理财等财务性投资,是否用于直接或者间接投资于以买卖有价证券为主要业务的公司;
(三)募集资金投资项目实施后,是否会产生同业竞争或者对发行人的独立性产生不利影响;
(四)发行人是否已建立募集资金专项存储制度,募集资金是否被要求存放于募集资金专项账户。
第五十二条 律师应查验发行人的业务发展目标,并确认发行人的业务发展目标与主营业务是否一致,是否合法合规,是否存在潜在法律风险。
第十章 诉讼、仲裁及其他或有风险事项
第五十三条 建议律师通过取得相关方出具的声明文件,互联网查询,走访相关司法或仲裁机构,取得相关起诉状、答辩状、上诉状、申请书、通知书、判决书、裁定书、决定书等司法或仲裁文件,对相关方进行访谈、函证等方法,查验发行人、发行人的主要股东、控股股东及实际控制人、发行人下属企业、发行人的董事、监事、高管人员是否存在尚未了结的或可预见的重大诉讼或者仲裁,并评价该等诉讼或仲裁是否将对发行人的业务、资产造成重大不利影响。
第五十四条 建议律师取得发行人住所地或者主要经营场所所在地的工商、环保、安全生产、质检、劳动保护、土地等政府部门和行业主管部门出具的意见,或通过对可能受到发行人侵权行为影响的相关方进行访谈、函证等方式,查验发行人是否存在环境保护、产品质量、劳动安全等方面的侵权行为,以及由此可能导致发行人承担的侵权责任将对发行人的业务、资产造成的重大不利影响。
第十一章 其他
第五十五条 建议律师取得发行人关于首发的相关三会文件,以查验发行人首发的授权和批准情况。具体查验内容包括:
(一)发行人董事会是否已就首发的具体方案、募集资金使用的可行性及其他必须明确的事项作出决议,并提请股东大会批准;
(二)发行人股东大会是否已依法定程序作出批准发行上市的决议,决议内容是否已包括首发上市所必备的相关内容;
(三)发行人董事会、股东大会所作出的决议内容是否合法合规、符合监管要求;
(四)发行人股东作出的与首发相关的存量股份的出售、限售安排,以及维持股票价格的安排是否合法合规、符合监管要求。
第十二章 附则
第五十六条 律师可以就不同类别、行业或特征的发行人,在本指引的基础上,调整、补充、完善相关的查验内容和方式。
第五十七条 本指导建议的最终解释权归上海市律师协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