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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杨 波
2002年4月13日,上海市第六届律师代表大会第二次会议修改通过了《上海市律师协会章程》(以下简称《律协章程》),将监事会制度引入律师协会行业管理的体制中,并且从执业律师的代表中选举产生了监事会。尽管监事会比理事会晚半年诞生,但它开启了上海市律师协会自律机制的大门,设立了上海律师行业管理“议、决、行、监”的基本制度框架。至2014年,上海市律师协会监事会已经发展至第九届监事会,并且监事人数减至史上最少的7人。虽然本届监事会确立了“全面关注、重点监督”的八字工作方针,但是在对业务研究委员会的监督工作中仍然捉襟见肘。从目前的情况来看,监事会主要围绕着理事会、秘书处、各专门委员会的工作进行监督,还未能深入到业务研究委员会的工作中,即使是涉及到一些业务研究委员会的工作,监督工作也常常感到力不从心。
监事会是基于“不受制约的权力必然滥用”的原则而设立的行业监督机构。虽然监事会在行业管理、制度建设和律师权利维护等方面都取得了骄人的成绩,但是仍然存在着工作软肋。本文仅以上海市律师协会为例,刍议监事会加强对业务研究委员会工作监督的重要性。
一、业务研究委员会是律协联系律师会员的纽带和桥梁
从律师协会的组织架构看,律师协会的权力机构是律师代表大会及其常设机构理事会,监督机构是监事会,执行机构是秘书处,还有下设机构专门委员会和业务研究委员会。在上述机构中,与广大律师会员联系最紧密的就是业务研究委员会,这是由业务委员会成员产生的机制所决定的。律协理事会(包括会长、副会长)、监事会成员由律师代表选举产生;秘书处由律协设立,秘书长由理事会聘任;专门委员会由律协理事会设立,主任由会长或者副会长担任;而业务研究委员会的组成则遵循“专业性、自愿性”的原则。“主任人选由本市执业5年以上并且在本市律师事务所担任主任、副主任、合伙人的律师委员自荐,并经竞选或者推选产生,由分管会长报会长会议审议批准”、“副主任人选由主任在委员中提名,由分管会长报会长会议审议批准”、“委员由从事或有志于从事相关专业领域律师实务研究,并具有一定业务研究能力、热心于律师业务研究工作的律师组成”(参见《上海市律师协会业务研究委员会工作规则》第8、9条,以下简称《工作规则》)。由此可见,相比律协的其他机构,业务研究委员会成员产生的过程中,律师会员个体的能动性表现得更为明显。
业务研究委员会的职责关系到律师会员执业技能的提高,从而也决定了它是广大律师高度关注的机构。《工作规则》第二章“研究委员会的职责”中规定了业务研究委员会的11项工作范围,明确业务研究委员会的职责就是:“为组织广大律师参加律师业务研究,提升上海律师整体执业素质和水平,提高服务质量和竞争力”(参见《工作规则》)。广大律师作为个人会员,其权利之一就是:“参加律师协会组织的学习、研究和经验交流活动”(参见《律协章程》)。由此可见,业务研究委员会“开放性律师业务与法律研究组织”的性质,及其推动律师业务研究和疑难案件研讨的职责,决定了它是律师协会联系广大律师会员的重要纽带和桥梁。
二、监事会对律协业务研究委员会的监督亟待加强
首先,《律协章程》对于监事会监督业务研究委员会工作没有具体的规定。《律协章程》第七章“监事会”第三十至第三十七条中,并无涉及监督业务研究委员会的条款,其中第三十条规定监事会监督职责仅是:“(一)监督理事会及秘书处执行代表大会决议的情况;(二)监督会费的收缴和使用情况;(三)向理事会建议召开律师代表大会临时会议;(四)列席会长会议、理事会会议及各专门委员会会议,履行监督职责;(五)章程规定或律师代表大会授权的其他监督职责。”由此可见,律协“立法”的先天不足使得监事会对于业务研究委员会的监督没有依据。
其次,《上海市律师协会监事会工作规则》也未能弥补监督的空白。《上海市律师协会监事会工作规则》除了第四条“加强行业内部民主自律制度的建设,推进行业和谐、有序、健康发展”的工作宗旨可泛泛援引为包括对业务研究委员会的监督职责外,三十五个条款中同样没有涉及监督业务研究委员会工作的规定,这样监事会对于业务研究委员会工作的监督难免流于空泛。
再次,律师个体会员希望参与业务研究委员会的工作。上海市律师协会现有近16000名律师,32个业务研究委员会。各业务研究委员会的工作有些在律协的官方网站上报道,在每年的律师代表大会上也都以书面材料的形式进行工作述职。但是,即便如此业务研究委员会的工作覆盖面和影响力都是有限的。本届监事会在每年区县走访调研的工作中,通过区县律师工作委员会组织的座谈会可以看出,很多区县律师尤其是年轻律师关注业务研究委员会的工作,渴望参加业务研究委员会组织的各项活动,但是他们不知道何时有活动,也不知道如何加入。
三、监事会加强对律协业务研究委员会的监督意义重大
律师协会作为社会团体法人,是律师的自律性组织。在律师协会十五项的主要职责和任务中,其核心是支持律师依法执业,维护律师的合法权益;总结、交流律师工作经验,提高整体执业水准;制订律师教育规划大纲,开展律师执业前培训和执业后的继续教育,制订实习律师的培训大纲和教材;组织律师和律师事务所开展对外交流。监事会加强对业务研究委员会工作的监督,不仅是履行监督职责,更是推动律师行业高质量发展不可或缺的重要手段。
首先,监事会应当督促律师协会对监事会监督业务研究委员会的工作建章立制。规章制度是律协内部的法律,也是律协领导机构和全体会员共同遵守的契约。监事会要想在监督业务委员会的工作中发挥更大的作用,就必须有法可依、有据可循。所以,监事会应当将监督业务研究委员会的建章立制工作放在一个重要的位置上,通过总结监事会多年工作的经验,将代表全体律师意志、体现律师事业科学健康发展的思想形成工作规范,推动监事会工作进一步的规范化和法制化。
其次,监事会应当对业务研究委员会组织机构的设立进行监督。2011年4月26日,本届监事会成立伊始即以监事会监督建议书(九届[2011]监字001号)的形式向理事会指出:业务研究委员会“面向全市律师招募委员的工作方法,是一次重要而有益的尝试,为推进本市律师专业化建设和发展起到了积极的作用。但需认真研究并克服该种组建模式可能存在的不足之处。如:个别业务研究委员会由于委员人数过多无法正常开展研讨活动、个别业务研究委员会开展活动惠及面窄业务指导作用弱化、个别竞聘产生的业务研究委员会主任在该业务研究领域不具有权威性等等。为此,监事会建议:一、进一步研究组建工作的方式,完善招募工作的流程,规范委员以及研究会主任产生的条件;二、秉持公开、公平、公正的理念,形成良好的氛围,选拔出一批政治坚定、业务精湛、热心服务的委员,并在委员中产生在业内外具有影响力的业务骨干担任各研究会的负责人。”本届监事会这一举措引起了理事会的重视,推动了业务研究委员会换届工作的顺利进行。
再次,对业务研究委员会的具体工作进行监督。由于没有制度依据,监事会不列席业务研究委员会的会议,对于业务研究委员会的工作只能通过律协的官方网站和杂志即时了解,通过每年一度律师代表大会的会议资料概括了解。对于业务研究委员会年度的具体工作无法监督,也无力监督。为了改变这种状况,可以考虑通过活动备案制、结果发布制以及《监督建议书》等形式履行监督职责。
活动备案制,是指业务研究委员会在举办活动前,需通过有效途径向监事会备案,由监事会自主决定是否派遣监事列席会议进行监督。
结果发布制,是指业务研究委员会在举办活动后,应当及时形成会议纪要,总结活动的成果,发布于律协官方网站或者杂志上,让更多的律师能够了解会议所取得的成果,切实保证律协工作服务于全体会员的宗旨得以落实。
《监督建议书》,是指监事会在履行监督职责的过程中,对于律协工作需要加强和改进的方面通过书面形式提出监督意见。上海市律师协会第八届监事会始用以《监督建议书》或者《监督意见书》的方式对事关上海律师根本利益之专项性工作进行监督。实践证明,《监督建议书》是监事会履行职责的重要载体,对于理事会的工作有警钟意义,对于具体工作的匡扶有指导作用。
孟德斯鸠曾经指出:“要防止滥用权力,就必须以权力约束权力。”监事会的工作之所以重要,在于我们身上寄托着全体会员的期待。虽然监事会对于律师协会领导机构的监督已经形成了较为规范的运行机制,但是监督工作还没有深入拓展到律师业务当中,更没有形成规范的工作机制。而律师业务素质的提升是关系律师事业发展的重要条件,也是律师事业健康发展的基础。如果监事会的监督工作不扩展到律师业务领域,就无法与广大律师同呼吸、共命运,自然会限制监事会监督工作的开展,甚至失去监事会履行监督职责的最大意义。为此,监事会必须加强对律协业务研究委员会工作的监督。
(作者为上海市律师协会监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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