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情简介】 由上海融孚律师事务所担任专项计划法律顾问的资产证券化(ABS)项目“2016远东六期资产支持专项计划”于2016年12月27日成功设立,计划管理人为华泰证券资产管理有限公司,原始权益人及资产服务机构为远东国际租赁有限公司及远东宏信(天津)融资租赁有限公司,推广机构为华泰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安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国海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和光大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华泰联合证券有限责任公司担任财务顾问,并由上海新世纪资信评估投资服务有限公司提供评级服务。 2016远东六期的基础资产为原始权益人依据融资租赁合同对承租人享有的租金请求权利及其附属担保权益,该期产品是远东租赁所有发行的资产证券化产品中规模最大的一期。2016远东六期发行总规模39.2亿元,16远东6A评级AAA,优先级资产支持证券可通过上海证券交易所的固定收益证券综合电子平台进行转让,并采用了保证金、超额利差及内部信用触发机制等内部增信措施来降低投资风险。 【争议焦点】 基础资产的真实性、合法性、权利归属及其负担情况、特定化、完整化;原始权益人对入池融资租赁合同债权的转让在原始权益人和计划管理人之间是否发生法律效力,在发生权利完善事件的情形下,债权转让是否对承租人发生法律效力;基础资产与原始权益人、计划管理人、托管人及其他业务参与人的风险如何实现有效隔离; 【律师代理思路】 一、基础资产的真实性、合法性、权利归属及其负担情况、特定化、完整化; 根据本项目《计划说明书》、《资产买卖协议》的约定,远东租赁及远东宏信(天津)为专项计划原始权益人,基础资产清单中列举了本次基础资产涉及的共计92个项目编号。经办律师对上述基础资产清单相关的基础资产文件(包括上述92个项目编号项下相关的融资租赁合同、《所有权转让协议》/《委托购买协议》及对应的担保合同(如有〉、保险合同(如有))进行了核查。经查验确认,原始权益人取得租赁物件所有权及对承租人的租金请求权。 经办律师于2016年10月核查被执行人信息查询系统中“全国法院失信被执行人名单信息公布与查询系统”,确认项目基础资产涉及的承租人均未被列入被执行人名单。 本项目会计师事务所在基础资产中抽取了15个项目作为“抽样资产”,项目律师对上述放款凭证进行了核对。经查验,抽样资产中,根据远东租赁、远东宏信(天津)提供的放款凭证(银行电子回单(执)、电子银行承兑汇票、存款明细信息、远东租赁业务系统资金付款明细截图),抽样资产放款凭证金额与协议价款一致,远东租赁、远东宏信(天津)已经履行并遵守了上述抽样资产所对应的融资租赁合同。 本项目基础资产中相关文件签订最早的时间为2014年2月17日。经办律师分别对原始权益人自2014年2月17日之后设立的相关应收账款质押和转让登记进行查询,未发现基础资产已被转让或质押的情况,对于信息不清楚无法识别的,原始权益人已分别出具承诺函,确认基础资产不存在抵押、质押等权利负担或权利限制。 经经办律师核查,基础资产不属于《中国证券投资基金业协会关于发布《资产支持专项计划备案管理办法》及配套规则的通知》(中基协函[2014]459号)中附件《资产证券化基础资产负面清单》规定的情形。 二、基础资产的转让; 经经办律师核查,根据项目《资产买卖协议》,在专项计划成功设立后,且买方按照《资产买卖协议》约定向卖方支付了相应的全部基础资产购买价款之日,卖方将自基准日起对于基础资产现时的和未来的、现实的和或有的全部所有权和相关权益,全部转让给买方。 根据计划管理人和原始权益人同意并承诺,在发生权利完善事件的情况下按照约定的权利完善通知格式,向相关方发出权利完善通知,将租赁物件、基础资产转让的情况通知相关各方。 同时,经确认融资租赁合同约定“甲方(出租人)有权将其在本合同项下的权益全部或部分转让或质押给有关第三方,但甲方(出租方)应保证乙方(承租人)在本合同项下的权益不受合同权利转让的影响”,并未有当事人约定债权不得转让的条款,不存在《合同法》第七十九条债权转让除外情形。 三、风险隔离; 根据项目《资产买卖协议》及《计划说明书》等相关文件,在专项计划设立日,原始权益人将自基准日起到基础资产到期日基础资产的全部所有权和相关权益均转让给计划管理人。原始权益人将其合法拥有的、债权性的基础资产转移给代表专项计划的计划管理人,原始权益人对基础资产不再享有任何权利。该等权利即作为专项计划的财产,可以与原始权益人的自有财产相分离。在原始权益人破产的情况下,不会被视为原始权益人的破产财产,从而实现破产隔离。 通过项目相关文件约定,计划管理人设立单独的募集资金专用账户,专门用于接收、存放发行期内认购人交付的认购资金。发行期内,任何人不得动用该账户内的认购资金。募集资金专用账户内的资金为计划管理人的表外资产,与计划管理人自由资产、其他客户的管理资产相互独立。 通过项目相关文件约定,托管人应当为专项计划开设专项计划账户,对专项计划资产实行分账管理,托管人所托管的存于专项计划账户的资产为独立于托管人之外的资产,与其自有资产及其管理的其他资产严格分开。 根据项目《计划说明书》等相关文件,计划管理人将在《资产管理年度报告》中披露其自有资金或其管理的资产管理计划、其他客户资产、证券投资基金等认购资产支持证券的情况。 【案件结果概述】 经经办律师核查认定,专项计划的基础资产是原始权益人真实、合法、有效持有的可特定化的融资租赁债权,符合法律法规规定,基础资产权属明确,权利完整;基础资产不存在抵押、质押等担保权利负担或其他权利负担,且不属于中国基金业协会颁布的《负面清单》中的负面清单范围。 专项计划文件已就基础资产的转让程序进行了明确约定,专项计划一经生效,原始权益人对入池融资租赁合同债权的转让即在原始权益人和计划管理人之间发生法律效力。如发生权利完善事件,则在权利完善通知将债权转让事实通知承租人后,该等债权转让即对该承租人发生法律效力。 根据专项计划文件的约定,计划管理人、资产服务机构和托管人已通过设立专项计划账户、单独记账、独立核算、分账管理、健全风控制度、完善信息披露等措施,使基础资产与原始权益人、计划管理人、托管人及其他业务参与人的风险得到有效隔离。 该专项计划于2016年12月27日成功设立。 【案例评析】 2016年,我国资产证券化市场呈现快速发展、创新迭出的繁荣态势。根据中债登数据,全国共发行资产证券化产品8420.51亿元,同比增长37.32%;市场存量为11977.68亿元,同比增长52.66%。2014年以来,企业资产支持证券迅猛增长,在汹涌的发展浪潮中,融资租赁公司无疑成为其中最主要的受益者之一。正式因为融资租赁在资产证券化业务中占据重要位置,我们有必要对租赁资产的ABS进行更为深度的研究。 经数据显示,自资产证券化备案制以来,融资租赁ABS发行总量已达2078亿元,占新发行企业ABS发行总额比重为20%,发行总额位列第一,其次为小额贷款和应收账款ABS发行规模。 资产证券化业务改变了整个租赁行业的经营业态。在负债端,ABS成为一个稳定并且有效率的融资来源。对于部分融资租赁公司而言,ABS资金相比传统银行授信已经占据更为重要的位置。在资产端,资产证券化对于融资租赁业务端的影响主要表现在对于很多租赁公司的业务人员来讲,判断某个项目是能做的标准之一是该项目是否能通过ABS转出。在公司风控水平要求下对分散度更加重视,甚至部分租赁公司在业务部门中也给予发行ABS的授权。在运营端,资产证券化业务是租赁公司在杠杆受限的情况下大大提高资产周转率,将形成的租赁资产迅速通过ABS转出,腾挪资金额度,进行新的项目投放,使得租赁公司快速壮大。 远东六期资产支持专项计划的原始权益人及资产服务机构为远东国际租赁有限公司及远东宏信(天津)融资租赁有限公司,均为目前发行企业ABS排名前十位的融资租赁公司。其中,远东租赁是目前交易所市场最大的租赁租金ABS发起人。2016远东六期资产支持专项计划由上海融孚律师事务所担任专项计划法律顾问,基础资产为原始权益人根据融资租赁合同对于承租人享有的租金请求权利及其附属担保权益。本期产品是远东租赁所有发行的资产证券化产品中规模最大的一期,总发行规模39.2亿元。该项目在融资租赁ABS领域具有代表性,并荣获CSF资产证券化论坛“2016企业资产证券化年度奖——杰出交易奖”,对同类型资产的其他项目具有借鉴参考意义。 【结语与建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