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0年6月1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基本医疗卫生与健康促进法》正式生效,这是我国卫生健康领域的第一部基础性、综合性法律,为我国建立基本医疗卫生制度、建立健全医疗卫生服务体系提供了有力保障。2021年,十四五规划进一步提出“全面推进健康中国建设”,包括构建强大公共卫生体系、深化医药卫生体制改革等内容。这也代表着,我国医疗健康行业的发展跨入了新台阶。
但新的发展时期也同样带来了新的挑战,例如分级诊疗制度下的医疗卫生机构合作机制探究、互联网医疗服务的合规要求、新时期医疗卫生人员的执业规范要求、医疗卫生机构的资本运作等等。这也对新形势下医疗健康相关法律服务提出了要求。
基于此,从本篇开始,我们将开启医疗健康行业法律专题,就行业内的相关核心问题,与各位读者一起沟通、探讨。
本文将从医疗卫生行业的主体视角出发,着重对医疗卫生机构和医疗机构进行介绍。医疗机构属于医疗卫生机构,但后者范畴更为广泛。同时,鉴于二者均是医疗卫生服务的提供者,实践中较易混淆。本文将对医疗卫生机构、医疗机构的含义、类别等进行辨析,以加深读者对其的理解。
一、医疗卫生机构的含义及分类
(一)医疗卫生机构的含义
2003年施行的《医疗卫生机构医疗废物管理办法》规定:“本办法所称医疗卫生机构指依照《医疗机构管理条例》的规定取得《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的机构及疾病预防控制机构、采供血机构。”
除上述条文外,“医疗卫生机构”一词虽然在规范和实践层面得到了广泛适用,但鲜有明确定义。而上述规范的制订日期较早,且规范层级相对较低,可能无法适应医疗卫生服务的发展现状。
2020年施行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基本医疗卫生与健康促进法》(以下简称“《基本医疗卫生与健康促进法》”)虽设置了“医疗卫生机构”一章,但仅以列举的方式对“医疗卫生机构”作了定义,即“医疗卫生机构,是指基层医疗卫生机构、医院和专业公共卫生机构等”。
而我们注意到,实践中主管部门认定的医疗卫生机构含义更为广泛。例如,国家卫生健康委员会编制的《2021中国卫生健康统计年鉴》将“医疗卫生机构”定义为“从卫生健康行政部门取得《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或从民政、工商行政、机构编制管理部门取得法人单位登记证书,为社会提供医疗保健、疾病控制、卫生监督服务或从事医学科研和医学在职培训等工作的单位”。显然,该等定义比《基本医疗卫生与健康促进法》的上述规定更加细致、广泛。
我们认为,在规范层面明确“医疗卫生机构”的定义有其必要性,如此才能明确法律适用范围,确定责任主体。
二、医疗卫生机构的分类
1. 基于机构功能划分
《基本医疗卫生与健康促进法》第十八条规定,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通过举办专业公共卫生机构、基层医疗卫生机构和医院,或者从其他医疗卫生机构购买服务的方式提供基本公共卫生服务。
据此,医疗卫生机构可分为以下四大类:基层医疗卫生机构、医院、专业公共卫生机构和其他医疗卫生机构。这也与《2021中国卫生健康统计年鉴》对医疗卫生机构的分类一致。四类医疗卫生机构的具体功能及范畴如下:
(1)基层医疗卫生机构
基层医疗卫生机构主要提供预防、保健、健康教育、疾病管理,为居民建立健康档案,常见病、多发病的诊疗以及部分疾病的康复、护理,接收医院转诊患者,向医院转诊超出自身服务能力的患者等基本医疗卫生服务。
根据《基本医疗卫生与健康促进法》,基层医疗卫生机构是指乡镇卫生院、社区卫生服务中心(站)、村卫生室、医务室、门诊部和诊所等。
相较而言,《2021中国卫生健康统计年鉴》列举的基层医疗卫生机构类别更为广泛,包括:社区卫生服务中心(站)、街道卫生院、乡镇卫生院、村卫生室、门诊部、诊所、医务室、卫生所、护理站。
(2)医院
医院主要提供疾病诊治,特别是急危重症和疑难病症的诊疗,突发事件医疗处置和救援以及健康教育等医疗卫生服务,并开展医学教育、医疗卫生人员培训、医学科学研究和对基层医疗卫生机构的业务指导等工作。
根据《2021中国卫生健康统计年鉴》,医院包括:综合医院、中医医院、中西医结合医院、民族医院、各类专科医院和护理院,不包括专科疾病防治院、妇幼保健院和疗养院。
医院级别分为一级、二级、三级、未定级,等次分为特等(仅三级医院区分)、甲、乙、丙、未定等。
(3)专业公共卫生机构
专业公共卫生机构主要提供传染病、慢性非传染性疾病、职业病、地方病等疾病预防控制和健康教育、妇幼保健、精神卫生、院前急救、采供血、食品安全风险监测评估、出生缺陷防治等公共卫生服务。
根据《基本医疗卫生与健康促进法》,专业公共卫生机构是指疾病预防控制中心、专科疾病防治机构、健康教育机构、急救中心(站)和血站等。
相较而言,《2021中国卫生健康统计年鉴》列举的专业公共卫生机构类别更为广泛,包括:疾病预防控制中心、专科疾病防治机构、妇幼保健机构、健康教育机构、急救中心(站)、采供血机构、卫生监督机构、卫生健康部门主管的计划生育技术服务机构。不包括传染病院、结核病医院、血防医院、精神病医院、卫生监督(监测、检测)机构。
(4)其他医疗卫生机构
《基本医疗卫生与健康促进法》未对“其他医疗卫生机构”的服务内容作出规定。根据《2021中国卫生健康统计年鉴》,“其他医疗卫生机构”包括:疗养院、卫生监督(监测、检测)机构、临床检验中心(所、站)、医学科研机构、医学在职教育机构、医学考试中心、人才交流中心、统计信息中心等卫生事业单位。
附:医疗卫生机构分类图
2. 基于成立目的划分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七十六条之规定,以取得利润并分配给股东等出资人为目的成立的法人,为营利法人。该法第八十七条规定,为公益目的或者其他非营利目的成立,不向出资人、设立人或者会员分配所取得利润的法人,为非营利法人。
据此,基于成立目的的不同,医疗卫生机构亦可分为营利性医疗卫生机构和非营利性医疗卫生机构。具体如下:
(1)非营利性医疗卫生机构,系为公益目的或者其他非营利目的成立,不向出资人、设立人或者会员分配所取得利润的医疗卫生机构。
根据《基本医疗卫生与健康促进法》,以政府资金、捐赠资产举办或者参与举办的医疗卫生机构不得设立为营利性医疗卫生机构。政府举办的医疗卫生机构不得与其他组织投资设立非独立法人资格的医疗卫生机构,不得与社会资本合作举办营利性医疗卫生机构。
(2)营利性医疗卫生机构,系以取得利润并分配给股东等出资人为目的成立的医疗卫生机构。
3. 基于登记注册类型划分
根据《2021中国卫生健康统计年鉴》,基于登记注册类型的不同,医疗卫生机构可分为公立医疗卫生机构和非公立医疗卫生机构。其中:
公立医疗卫生机构包括登记注册类型为国有和集体办的医疗卫生机构。
非公立医疗卫生机构包括联营、股份合作、私营、台港澳投资和外国投资等医疗卫生机构。
二、医疗机构的含义及分类
(一)医疗机构的含义
根据《医疗机构管理条例》及《医疗机构管理条例实施细则》,医疗机构系经登记取得《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从事疾病诊断、治疗活动的医院、卫生院、疗养院、门诊部、诊所、卫生所(室)以及急救站等。
可以看出,医疗机构亦属于医疗卫生机构,但其范畴窄于后者,二者不可等同。
(二)医疗机构的分类
1. 基于机构功能划分
根据《医疗机构管理条例实施细则》,医疗机构的分类如下:1)综合医院、中医医院、中西医结合医院、民族医医院、专科医院、康复医院;2)妇幼保健院、妇幼保健计划生育服务中心;3)社区卫生服务中心、社区卫生服务站;4)中心卫生院、乡(镇)卫生院、街道卫生院;5)疗养院;6)综合门诊部、专科门诊部、中医门诊部、中西医结合门诊部、民族医门诊部;7)诊所、中医诊所、民族医诊所、卫生所、医务室、卫生保健所、卫生站;8)村卫生室(所);9)急救中心、急救站;10)临床检验中心;11)专科疾病防治院、专科疾病防治所、专科疾病防治站;(12)护理院、护理站;(13)医学检验实验室、病理诊断中心、医学影像诊断中心、血液透析中心、安宁疗护中心;(14)其他诊疗机构。
附:医疗机构分类图
2. 其他分类
鉴于医疗机构属于医疗卫生机构,故医疗机构亦可根据成立目的的不同,分为营利性医疗机构和非营利性医疗机构;或基于登记注册类型的不同,分为公立医疗机构和非公立医疗机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