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从“新”开始,法律职业共同体圆桌 共议公司法

    日期:2024-06-17     作者:金山律工委    阅读:947次

       6月14日下午,区司法局联合区法院、区检察院、公安金山分局、区律工委共同开展“新公司法实务要点”圆桌讨论活动。本次圆桌设置“公司资本制度改革”“债权人利益保护”“公司治理结构创新”等三个议题,邀请公检法律各部门、各组织负责人、业务骨干,从学理和实务层面开展交流。

       领导讲话回顾——构建法律职业共同体
 

       区司法局局长裴雄卿,区法院党组成员、副院长王燕华,区检察院党组成员、副检察长周子简,公安金山分局经侦支队政委陈波出席圆桌讨论活动并讲话,由区司法局党委委员、副局长盛雪锋主持。

       裴雄卿感谢金山法律职业共同体各单位对本次活动的大力支持。他提出,法律职业共同体要在责任使命上“求同”,不断深化合作机制,实现同频共振、同向发力;要在职业规范上“存异”,构建更科学、与现代法治要求更契合的法律职业共同体;要在联动协调上“谋合”,以共同的法律精神内涵为纽带,形成强大合力,共同推动法护金企、法护营商。

       王燕华表示,本次以新公司法为主题开展专题研学,是打造法律职业共同体的一次有益尝试,对消弭不同法律职业群体间分歧、凝聚优化法治化营商环境合力具有积极作用。他提出,法律职业共同体要进一步站稳政治立场,形成互相尊重的工作氛围,构建“亲清”良性互动关系。

       周子简表示,学习是互通的,这次培训通过系统性学习、启发性讨论,进一步推动了我区法律职业共同体对新公司法的纵深理解。他期待,以本次培训为起点,法律职业共同体进一步深化合作,以建立健全现代企业合规管理体系为目标,推动企业合规工作推陈出新。

       陈波认为本次活动搭建了学习平台,在新公司法实施之际,想在前、动在先,为后续工作开展打下良好基础。她表示,这次活动也提供了交流舞台,公检法律碰撞出了精彩的思想火花。她希望,这次活动能成为“站高跳台”,为法律职业共同体提供有力的业务支撑。

       圆桌观点精选——新公司法实务要点

       “限期认缴制触发了减资潮和注销潮,该如何规范开展?”“公司资本制度的改革,是否意味着虚假出资罪和抽逃出资罪的激活?”……圆桌讨论邀请了区法院商事审判庭庭长高丽宏,区检察院第三检察部四级高级检察官高菲,公安金山分局经侦支队金融中队队长姚驰,区律工委合规、公司与商事研究小组组长褚海英等四位嘉宾,由区律工委主任夏峰主持。

       高丽宏允许债权出资旨在激励投资,但债权有其固有缺陷,应基于不同情形、通过不同方式降低债权的实现风险。新《公司法》吸收了《民法典》《公司法司法解释(四)》中公司决议“三分法”规则,分析公司瑕疵决议下股东维权路径时,既要符合商法实践,也要结合民法理论。

       高菲公司实缴后,尘封已久的“虚报注册资本罪”“虚假出资罪”“抽逃出资罪”等三项罪名或将派上用场。与此同时,《刑法修正案(十二)》扩大董监高刑事责任适用范围,与公司法形成了明显的协同联动。

       姚驰从注册资本实缴背后的社会意义来看,抽逃出资罪和虚假出资罪有其存在的价值。新公司法强调董监高及股东的履职行为应以公司利益为核心,对于任何的公司与资金有关的活动,都要注重程序意识,防范刑事风险。

       褚海英限期认缴制下,企业不应盲目跟风启动减资或注销流程;新公司法实施后,核查股东出资情况或将成为董事会的一项核心工作;新增的股份公司异议股东回购请求权为少数权利受损的小股东提供了法定救济路径。

       本次圆桌是新《公司法》专题培训暨法律职业共同体同堂培训中的“实践”环节,嘉宾结合实务、输出观点,引导参训学员跨前思考,拓展学习新视角,启发实践新思维。与会领导提出进一步构建法律职业共同体的新理念、新要求,在更高水平的法治金山建设中凝聚更大合力、践行更实作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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