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2年11月24日,“中国律师2012年海商法国际研讨会”在上海美兰湖国际会议中心隆重举行。本届研讨会由中华全国律师协会海商海事专业委员会主办,上海市律师协会海事海商业务研究委员会协办,上海瀛泰律师事务所承办。来自中国内地的海事律师、海事法院法官,航运企业、物流企业、保险公司、船东保赔协会、保险公估公司的代表,高等院校的专家学者,以及来自香港、台湾、新加坡、美国、英国、意大利和澳大利亚的律师,共计300多人参加了本届研讨会。中华全国律师协会副会长、上海市律师协会会长盛雷鸣在开幕式上致辞。最高人民法院民四庭付晓强法官作了《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海上货运代理纠纷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的专题报告。
(盛雷鸣会长致辞)
(最高人民法院付晓强法官做专题报告)
(参会者合影)
(参会者合影)
为期两天的本届研讨会,讨论的主要议题有:一、水域污染案件中的法律问题,包括钻井平台溢油海洋环境污染损害赔偿法律问题,船舶散装液体化工品水域污染损害赔偿与HNS公约,船舶油污损害赔偿法律问题,水域环境污染的公益诉讼问题;二、海事纠纷中的程序问题,包括诉调结合机制,海事担保,律师费承担,海事专家制度,以及授权、证据公证与认证、证据认定标准;三、货运代理业务中的法律问题,包括最高人民法院海上货运代理司法解释评析,第三方全程物流服务商的法律责任;四、国际(国外)律师事务所和国内律师事务所合作,以及海事律师事务所及律师发展模式。
与会代表采用“头脑风暴”形式,就前述当前国际国内海事立法与司法实践中存在的重要热点问题,开展了广泛、深入的探讨与交流,并取得了很多重要的共识,提出了很多好的意见和建议。与会代表普遍认为,水域污染损害赔偿法律与司法实践,事关我国海洋环境保护和海洋权益的维护,我国相关立法和司法实践有待完善,尤其是海洋钻井平台和船舶散装液体化工品水域污染损害赔偿的法律制度亟待创设和完善;国际货运代理在我国进出口贸易中具有普遍性,产生的争议甚多,应当通过立法与司法的完善,解决国际货运代理业务中的法律问题,为我国国际贸易和对外经济发展提供良好的法律保障。
本届研讨会上与会代表达成的共识、一些好的意见和建议,对于完善海洋环境保护法律制度、国际货运代理和物流法律制度,以及海事司法实践和海事律师事务所的发展,具有较为重要的参考意义和积极的推进作用。
本届研讨会召开之前收到论文56篇,收录研讨会论文集。经过专家评选,评选出一等奖1名、二等奖2名、三等奖3名、优秀奖8名。
等 级
|
论文题目
|
作 者
|
单 位
|
一等奖
|
我国钻井平台溢油海洋生态资源损害赔偿制度的不足与完善
——从蓬莱19-3油田溢油事故谈起
|
刘畅、张运鑫
|
上海瀛泰律师事务所
|
二等奖
|
香港国际货运代理业务的法律与实践
|
李连君、刘洋
|
礼德齐伯礼律师行
|
我国《海商法》下的实际承运人制度在航次租船合同中的适用——兼评最高人民法院“桐城”轮再审案判决
|
郑蕾、钱舒鸿
|
上海耀良律师事务所
|
|
三等奖
|
议海上保险代位求偿之诉的程序障碍
|
刘克政、阎冰
|
上海铭汉律师事务所
|
论《海事诉讼特别程序法》第50条的执行
|
王大荣、邓丽娟
|
北京大成(厦门)律师事务所
|
|
上海海事法院—中国海事仲裁委员会上海分会委托调解机制研究
|
陈柚牧、张进
|
上海瀛泰律师事务所
|
|
优秀奖
|
关于非法养殖水产品损害赔偿问题之我见
|
李荣存
|
广东敬海(厦门)律师事务所
|
海上货运代理司法解释未决问题刍议
|
王中华、田琨
|
友华律师事务所
|
|
货运代理人之同时履行抗辩权辨析
——兼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海上货运代理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七条
|
雷正卿
|
广东唐盛律师事务所
|
|
连带责任条件下海事赔偿责任限制的探讨
——因拖航海事侵权案引发的思考
|
李薇
|
京衡律师事务所
|
|
海洋生态索赔法律问题研究
|
孙芳龙、高良臣
|
山东文康律师事务所
|
|
新加坡扣船的新发展
|
杨安山、余正
|
新加坡立杰律师事务所
|
|
FOB下卖方优先获得提单权问题研究
——兼谈对最高人民法院有关货运代理司法解释第8条的
|
郭萍、吕方圆
|
大连海事大学
|
|
Legal issues in freight forwarding and multimodal transport in Italy
|
Claudio Perrella
|
Studio Legale LS Lex Jus Sinacta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