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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市连续性内部资料准印证(K 第 272 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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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官与律师,法律世界的职业共同体。
法官与律师作为职业共同体具有共同的基础,都受过法律职业思维的训练,都经过了相应的职业培训,都是受到公平正义理念的影响而投入到法治事业之中。虽然,法官与律师在法律职业中处于不同的地位,但是出于维护当事人合法权益的初衷与根本目的并无不同,都是要维护社会的公平,都是利用法律的手段维护公民、法人的合法权益。在我国加快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的进程中,法官与律师如何共同聚力,共同实现“让人民群众在每一个司法案件中都感受到公平正义”的目的是值得我们法律共同体双方予以认真思考与积极探索的。
为了实现上述目的,近年来,最高人民法院陆续出台《关于司法公开的六项规定》、《关于人民法院接受新闻媒体舆论监督的若干规定》、《关于全面推进司法公开的工作方案》等等制度规定,把司法公开工作作为人民法院满足人民群众对公平正义的需求的重要途径。推进司法公开,是实现司法公正、提升司法公信力的重要措施,是新媒体时代满足人民群众对司法工作新期待的必然要求。司法公开会形成倒逼机制,助推人民法院司法水平和司法公信力的提升,因而司法公开也是树立和彰显司法权威的有力保障和重要平台。
我院自1995年建院以来,根据中级法院的职能要求,针对辖区涵盖了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陆家嘴金融中心、虹桥交通枢纽等改革开放前沿地区的区位特点,在审理的大量新类型和复杂疑难案件中充分发挥了定分止争、案结事了的二审终审职能。现我院亦被列入全国法院第一批司法公开示范法院的名单,在司法公开方面做到了“依法公开、及时公开、全面公开”,公开范围包括“立案公开、 庭审公开、执行公开、听证公开、文书公开、审务公开”。我院通过审判流程公开、裁判文书公开、执行信息公开的三大平台,通过我院“院长在线”在线诉讼服务平台、法院主题开放日等措施,运用网络、微博、微信等现代信息技术和方式,主动、及时、全面、客观地公开相关情况,有针对性地回应社会公众的关切和疑惑。特别是去年11月我院实施修订后的《上海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司法公开全方位落实一百则》取得了良好的社会效果。
上海市律师协会恢复成立于1979年,经过30多年的发展,从原有的几十名律师到现在已有律协会员16000余名,承担起全上海公民与企业的法律服务,其以“创新发展求突破,执业为民促和谐”的宗旨,不断深化行业民主自律管理,努力将律师协会建设成为真正的“律师之家”,持续推动上海律师业的科学发展,为上海乃至全国的法治事业做出了应有的贡献。近年来,上海律师办理的诉讼与非诉讼案件、承办的法律援助案件、业务创收额、纳税额都达到了历史新高,这样的发展规模和速度,不仅仅显示了上海律师队伍奋发向上、积极进取的开拓精神,也展示了上海法治化进程的丰硕成果。
所以,司法公开工作可以作为法官与律师共同实现法治理想的有效途径。首先,律师是司法公开的对象之一,是人民法院的各项司法公开工作需要面对的主要对象,司法公开的直接感受者就是律师,特别是当事人全权委托的律师;其次,律师是司法公开质效的重要检验者,俗话说“外行看热闹,内行看门道”,律师作为法律人,可以从法律角度了解司法公开工作的效果;最为重要的是,通过与律师的共同协力于司法公开,能够起到公开促公正、公正促公信,以公信树立司法权威的示范作用。
为了共同促进司法公开,加强司法公正,提升司法权威,加深相互了解,我院将与上海市律师协会在司法业务与工作作风方面建立起长效沟通协作机制,通过与上海市律师协会在组织层面加强沟通与交流,以实现与全市律师在司法公开等方面的司法工作中形成良性互动,探索构建司法公开律师参与的第三方评价体系等措施,在法律职业共同信仰的基础上与律师形成良好的职业伦理关系,这些都将会极大地促进我国社会主义法治事业的发展与进步。
我国社会主义法治事业是我们法官与律师共同的事业,法治事业的发展程度决定了我们法官与律师发展的程度。通过法官与律师建立在法律职业共同体基础上的良性协作关系,在我们共同的法治事业的基础上,让我们共同实践司法为民,共同加强公正司法,共同提高司法公信力,共同树立法院的司法权威,共同致力于促进全社会树立“法律至上”的文化信仰,共同为实现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的美好愿景而奋斗!
·作者系上海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院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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