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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共建“一带一路”常设仲裁机构 可考虑在香港设立专门机构,化竞争为合作,处理相关争议

日期:2016-09-02     作者: 王鸣峰 彭禧雯

      本文的上篇集中讨论香港建设亚太区国际法律及解决争议服务中心的意义。本篇承接上篇的内容,从“一带一路”的典型争议出发分析香港作为“一带一路”争议解决中心的优势,并建议香港内地共同建设一个常设仲裁机构,集中处理“一带一路”相关争议,务求整合资源、化竞争为合作、促进沟通合作。

“一带一路”主要争议类型

“一带一路”建设带动不少经贸合作,据商务部消息,2015年上半年,我国企业与沿线国家的主要合作包括:

(1) 对外直接投资:我国企业共对沿线的48个国家进行了直接投资,投资额合计70.5亿美元;

(2) 对外贸易:我国与沿线国家双边贸易总额4853.7亿美元;

(3) 对外承包工程:我国企业在沿线的60个国家承揽对外承包工程项目1401个,新签合同额375.5亿美元。

从上可见,和“一带一路”相关的争议主要有三类:对外直投产生的争议;和国际贸易、运输相关的争议;和跨境建设工程相关的争议。

香港处理相关争议经验丰富

香港作为国际金融中心(包括人民币离岸中心)、国际投资贸易中心以及物流与航运中心,拥有丰富的处理相关法律问题的经验,处理过不少和国际贸易和对外投资相关的争议。

在对外直接投资方面,近年中国企业多利用香港作为窗口进行对外投资,因此香港法律界对于代表中国企业对外投资有丰富经验。长期和中国企业合作使得很多香港律师对中国企业的发展需求和商业习惯有比较深入的了解,在设计投资框架和谈判过程中能更好的为中国企业争取利益,在争议解决过程当中也能采取对中国企业最有利的诉讼策略。

值得一提的是,在中国企业的对外投资(outbound investments)中,最经常采用的准据法是香港法和美国法,如果采用香港法,香港律师自然是专家;美国法亦是香港法律服务业经常接触的法律体系,而且很多美资律师事务所均将亚洲总部设在香港。因此,香港律师能在中国企业对外投资方面提供优质的法律服务。万一产生争议,香港的争议解决律师也能对相关法律问题进行深入分析。

在对外贸易方面,香港是世界著名的自由贸易港,在航运领域有着一定的地位。因此,香港有不少律所专注于海商法(shipping law)领域,不论在起草合同、提供意见还是争议解决方面都有专业的团队。

在建筑工程方面,香港更是拥有一批世界知名的建筑法律人才,特别是有一批专门处理建筑工程争议的大律师。大量的大型建设是香港得以成为国际金融贸易中心的基础,不管是机场、铁路还是大桥,建设的背后都需要大量建筑业人才和法律人才的支持。除此以外,香港国际仲裁中心每年处理大量和建筑相关的争议,这里面不仅仅有在香港本地的建筑工程,亦有很多境外的建筑工程。因此,如果中国企业对外承包的建筑工程发生争议,香港将是最适合的争议解决地,在这里不但有经验丰富的仲裁中心和配套设施,还有最好的建筑法律师以及专家证人。

建“一带一路”常设仲裁中心

和制定政策同样重要的是落实政策。关于建设亚太区争议解决中心,全国港澳研究会成员宋小庄和韩成科曾提议香港和内地的仲裁机构可以联合为“一带一路”服务,笔者认为这个建议是完全可行的。事实上,目前已经有香港的调解中心和国内的仲裁中心成为合作伙伴,提供更全面的仲裁和调解服务。香港与内地仲裁中心之间的合作指日可待。

如果把这个想法再推进一步,可以考虑在香港设立专门解决“一带一路”纠纷的常设仲裁机构,共同处理所有与“一带一路”相关的争议。这样的好处是能够结合香港与内地的法律优势,化竞争为合作,更有效率地处理“一带一路”相关争议。

目前香港与内地的仲裁机构相互之间没有太多合作,但实务中适用香港法在国内机构仲裁,以及适用中国法在香港仲裁机构仲裁的案件并不少。如果能把各仲裁机构的资源集中到一个常设仲裁机构中,也就意味着这个机构能提供香港与内地任何一个管辖区的相关法律服务。不管仲裁所适用的规则是哪个机构的规则,实体法是中国法还是香港法,常设仲裁中心都能提供一体化的法律服务。

基于国际仲裁的特性,仲裁程序中遇到的很多法律问题都是跨境的,比如取证、临时措施的颁发和执行、仲裁裁决的执行等。目前这些不同管辖区的程序都要由仲裁方自行解决,但是一旦设立常设机构,也许可以对仲裁方提供一定的法律援助、简化程序。举个例子,在国内的临时保全措施需要通过仲裁委员向法院提出申请,如果仲裁机构在境外,则无法向中国法院申请国内的临时措施。如果存在一个跨境的常设机构,也许可以实现通过常设机构向国内法院提出申请,解决目前境外仲裁的困境。

常设机构的设立只是一个初步的想法,需要香港及内地政府共同配合,推出相应的配套措施。如果这个构想真的能实现,影响不仅仅停留在经济利益层面:首先,我国将出现一个大型的、国际化的仲裁机构,这对于提升我国在国际仲裁领域的地位大有帮助;其次,有了常设仲裁机构,自然能吸引质量好的案件,对于律师来说,是非常好的发展机会,尤其是对于国内律师来说,无疑是为他们打开了国际化的大门,让他们能在和其他国家、地区的律师的合作中熟习国际仲裁,长远而言,这也有助于推动我国的法治发展;最后,对于香港和内地来说,这是一个绝佳的排除误解、通力合作、走向融合的过程。

在“一带一路”建设中,两个最为重要的硬件分别是亚投行和亚太区法律服务和争议解决中心,这两者分别应对中国企业“走出去”过程中必然会碰到的资金问题和法律问题。常设仲裁中心如能设立,必能成为亚投行的最佳配套设施,促进“一带一路”的建设。

 

 

王鸣峰

博士、资深大律师

香港大律师公会中国业务发展委员会主席

上海市通力律师事务所法律顾问。

 

彭禧雯

曾在汇仲律师事务所北京办公室及方达律师事务所香港办公室实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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