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文旨在探讨企业如何在保留股东控制权的前提下,削减债务摆脱经营困境。
如本次冠状病毒对许多企业造成的影响,企业在经营中可能会遇到各种各样的危机,一旦陷入危机,如何以合法的方式摆脱困境,是企业股东面临的重大课题。
根据中国破产法,破产案件分为三种:破产清算、重整和和解。一般而言,破产清算是一种消极的资产处置方式;和解通常适用小型企业;重整程序较为复杂,一般适用大中型企业。本文介绍重整这一方式。
一、企业重整的可取之处(与破产清算比较)
企业重整与破产清算的关联主要体现在,企业重整失败的,将进入破产清算阶段。但企业重整相比破产清算优势明显,主要体现在:
1、针对的企业状况不同。虽然企业重整与破产清算均是针对资不抵债、缺乏偿债能力的企业,但重整的企业通常尚存在经营价值,尚有挽救的希望,而破产清算的企业通常已经丧失继续经营的必要,时间拖得越久,债权人的损失越大。
2、企业股东的作用不同。企业重整时,企业股东可以发挥更大的、更积极的作用。而破产清算时,企业股东通常是被动接收管理人的安排。
3.可实施的措施不同。企业重整时,可以采取延期或减免债务、股权转让、债转股等多种方式,而破产清算时,只能对破产财产进行变价处置。
4、债权人获偿的比例不同。在出现投资人的情况下,企业重整情况下债权人的获偿比例通常高于破产清算时的获偿比例。
5、企业的结局不同。企业重整是为了挽救企业,重整成功后,企业通常继续存在。而破产清算时,企业经清算后注销。
二、企业重整时的关注点
1、申请企业重整要不要预缴诉讼费用?
答:不要。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若干问题的规定(一)》的规定,企业申请重整无须预先交纳诉讼费用。
当然,如果企业或其股东委托律师代为提交申请的,需向代理律师支付律师费。
2、企业重整期间,可否继续经营?
答:可以。《企业破产法》第七十三条规定,在重整期间,经债务人申请,人民法院批准,债务人可以在管理人的监督下自行管理财产和营业事务。企业保持持续经营状态,可以有效避免企业资产减损。
3、企业重整期间,能否避免担保权人拍卖担保财产?
答:可以。《企业破产法》第七十五条规定,在重整期间,对债务人的特定财产享有的担保权暂停行使。但是,担保物有损坏或者价值明显减少的可能,足以危害担保权人权利的,担保权人可以向人民法院请求恢复行使担保权。
4、企业重整期间,通过什么方式削减债务?
答:可以通过表决的方式削减债务。具体来说,企业重整期间,债务人应向人民法院和债权人会议提交重整计划草案;各类债权的债权人参加讨论重整计划草案的债权人会议,依照债权分类,分组对重整计划草案进行表决;出席会议的同一表决组的债权人过半数同意重整计划草案,并且其所代表的债权额占该组债权总额的三分之二以上的,即为该组通过重整计划草案;各表决组均通过重整计划草案时,重整计划即为通过。如此,可以达到削减债务之目的。不过,这一过程比较复杂,也是重整能否成功的关键。
三、债务人企业自行申请重整需要提交的资料
债务人企业自行申请重整的,应向法院提交下列材料:
1、重整申请书。应载明申请人的基本信息(名称、住所等)、申请重整的理由等;
2、债务人企业的主体资格证明。即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副本、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书及工商注册登记材料(可以从市场监督管理局复印取得);
3、债务人企业的最高权利机构同意其申请重整的文件;
4、债务人企业的职工名册、工资清单、社保清单及职工安置预案(这是法院非常关注的要点之一);
5、债务企业人的审计报告、资产评估报告;
6、债务人企业至重整申请日的资产状况明细表。包括有形资产、无形资产、对外投资情况、现金、银行存款等;
7、债务人企业的债权、债务及担保情况表,并应详细列明;
8、债务人所涉诉讼、仲裁、执行情况表及相关法律文书;
9、债务人企业具有重整价值的说明材料(这也是法院非常关注的要点之一);
10、债务人企业的重整计划方案(这也是法院非常关注的要点之一);
11、受理法院认为应当提交的其他材料。
综上所述,企业重整是资不抵债、陷入经营困境的企业得以再生的重要手段。相比破产清算及和解,其核心要件是必须存在重整价值。同时,重整期间,可以申请限制担保人行使担保权(如申请法院拍卖担保财产等),保留企业赖以经营生产的厂房、机器设备的生产要素,为企业的再生提供物质保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