据了解,本市由执业律师担任政府法律顾问的实践探索,始于上世纪80年代。今年以来,上海认真贯彻《中共中央关于全面推进依法治国若干重大问题的决定》,在深入调研、广泛征求各界意见的基础上,制定出台了《指导意见》,以积极推行政府法律顾问制度,建立政府法制机构人员为主体、吸收专家和律师参加的法律顾问队伍。
新出台的《指导意见》明确,本市政府法律顾问由专职政府法律顾问和兼职政府法律顾问组成,专职政府法律顾问是政府法制机构的工作人员,兼职政府法律顾问是资深的法学专家和执业律师。《指导意见》强调,各级政府及部门要配足配强专职法律顾问,选好用好兼职法律顾问,并提供相应的组织、机制和经费保障。
政府法律顾问可以参与政府规章、规范性文件的制定和审查、政府协议的协商和文本起草、行政复议和行政应诉等案件办理、重大事项社会稳定风险分析与评估等活动,对信访矛盾化解、突发事件应对处置提出法律处理意见和建议,还可以对法治政府建设等重大问题出谋划策,参与重大行政决策的研究、论证和审核,促进决策制度科学、程序公正、过程公开、责任明确,遏制权力“任性”。
为保证兼职法律顾问的质量,《指导意见》还明确,聘任单位对法学专家和执业律师实行公开选拔,从符合条件的人员中择优聘任,并对兼职法律顾问实行合同管理。聘用单位可以根据自身工作需要以及法学专家、执业律师的专业与业务专长,选择法治政府制度研究、重大行政决策论证审查、政府规章和规范性文件起草审核、矛盾纠纷化解、行政复议应诉等法律顾问事项,择取一项或多项与受聘专家、律师(律师事务所)签订聘任合同。
鉴于各级政府及部门之间法律服务需求不尽相同,《指导意见》不搞“一刀切”,明确市和区县政府及其工作部门、乡镇政府、街道办事处应当根据实际需要,建立适合自身工作特点的法律顾问队伍,为其合法履职“保驾护航”。
据悉,市政府法制办近期还将下发《上海市兼职政府法律顾问选拔聘任程序规则》、《上海市兼职政府法律顾问聘任合同(示范文本)》,以指导全市政府机关开展兼职政府法律顾问的聘任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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