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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市律师协会教育业务研究委员会召开关于民法典实施后对培训行业的影响内部研讨会

    日期:2020-11-05     作者:教育业务研究委员会

       2020年8月20日,上海市律师协会教育业务研究委员会关于民法典实施后对培训行业的影响召开了内部研讨会。上海教育业务研究委员会主任林昕律师、副主任陆利平律师、何周律师、委员徐丽锦律师等参加。
      会上,与会人员就民法典实施后对培训行业的影响结合相关的司法实践和监管趋势进行了交流。在交流过程中,引起与会者强烈讨论的议点一为民法典中合同违约条款效力开始相对独立,在合同解除的风险负担中,若合同因违约而解除后,守约方依旧可以追究违约方违约责任。议点二为针对营利性民办培训教育机构的定性、法律适用及其财产属性,其财产属性所影响的后续担保抵押问题。议点三为民法典第92条中,在法律上取得捐助法人资格的法人和非盈利法人直接是否有区别。议点四为民办学校的财产抵押在民法典、民诉法、担保法、担保法解释时适用的冲突问题。议点五为非营利法人教育设施、教育用地带来的抵押权设定无效相关问题。
       接下来,教育业务研究委员会将继续围绕着民法典实施后对培训行业的影响的热点问题展开各类的调研、讲座活动,协助培训行业的企业在新法实施后能够完善内部合规和规范治理等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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