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让法律为脱贫攻坚保驾护航

来源:法制日报     日期:2018-06-20         阅读:65,427次
 本报记者  蒲晓磊
  中共中央总书记、国家主席、中央军委主席习近平近日对脱贫攻坚工作作出重要指示强调,脱贫攻坚时间紧、任务重,必须真抓实干、埋头苦干。各级党委和政府要以更加昂扬的精神状态、更加扎实的工作作风,团结带领广大干部群众坚定信心、顽强奋斗,万众一心夺取脱贫攻坚战全面胜利。
  让贫困人口脱贫奔小康,一直是习近平总书记心中最深的牵挂,也是政协委员们关注的焦点。
  全国政协委员、中华全国律师协会副会长吕红兵正是其中一位。
  近年来,吕红兵多次去西部贫困区域调研,仅在今年上半年,就去了新疆、贵州遵义、四川广安等多个地方。
  “在脱贫攻坚工作中,很多律师都战斗在法律服务第一线,到农村、进村庄、见村民。很多律师在和我交流时都认为,提高法律意识在脱贫攻坚战中非常重要、相当关键。可以说,要确保三年如期完成脱贫攻坚目标任务,法律的引领推进和保驾护航必不可少。”吕红兵说。
  吕红兵近日在接受《法制日报》记者采访时建议,在脱贫攻坚工作中,应当切实树立法律扶贫观,加快推进律师进农村工程,进一步完善政府购买法律服务机制,培养一支懂农业、爱农村、爱农民的“三农”法律服务队伍,为打好精准脱贫攻坚战作出贡献。
应提高农民法律意识
  党的十九大报告指出,注重扶贫与扶志、扶智相结合。
  吕红兵认为,扶志、扶智也应包括“扶法”,在提高贫困人口和贫困地区的智力水平即“智商”的同时,提高其法律意识即“法商”也应是题中应有之义。
  吕红兵在调研中了解到,脱贫攻坚中的法律扶贫工作,最应关注两方面的问题:
  一方面,是妇女儿童权益保障方面的法律。
  “在新疆调研的时候,法律援助律师陈贤告诉我,现在农村最需要普及的法律是反家暴法以及妇女儿童权益保障方面的法律。维护妇女儿童合法权益,是脱贫的手段,更是脱贫的标志。”吕红兵说。
  吕红兵了解到,贫困农村老年人的受赡养权、儿童的受教育权、妇女的生育权、男女的平等权等问题突出,急需法律的教育启蒙与维护保障。
  “我们还特别注意到一个问题,就是农民作为集体经济组织的成员,是有成员权的,应该从集体经济组织的发展中分配收益、分享利益。然而现实中一些集体组织产权不明、治理不清、制度缺失、管理混乱又是一个不争的事实。”吕红兵直言。
  “例如,怎么完善集体法律主体的治理结构,建立决策、执行、监督一体化的体系和机制?如何建立规范及公开的管理制度,村里的事儿要让村民知晓、让村民做主、让村民监督、让全体村民满意?类似这些情况,都是在我们律师为‘三农’提供法律服务中特别关注、关心以及通过我们的努力去推进解决的事情。”吕红兵说。
  另一方面,是农民土地承包经营权的法律保护。
  吕红兵注意到,党的十八届三中全会《中共中央关于全面深化改革若干重大问题的决定》提出,要建立兼顾国家、集体、个人的土地增值收益分配机制,合理提高个人收益。
  “从法律上分析,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是用益物权。但很多时候政府在征收土地的时候,支付集体经济组织土地所有权的对价相对多,支付农民土地承包经营权用益物权的对价相对少。”吕红兵说。
  “面对这些法律问题,应提高农民的法律意识,让他们意识到自己的权利,并通过法律的手段维护权利。可以说,提高农民法律意识是解决问题的基础。”吕红兵直言。
增强政府法治思维是关键
  目前,注重扶贫与扶志、扶智相结合的共识已经基本达成,但“双扶”的重点对象,不仅仅是贫困群众,还应当包括贫困地区的基层干部、基层政府和基层党组织。
  吕红兵指出,解决脱贫攻坚工作中需要注意的上述问题,增强政府的法治思维是关键。只有这样,农民的权利才能充分得到尊重和维护。
  “农民脱贫需要法律意识提升,而法律意识提升本身也应该是脱贫的标志。脱贫不只是指脱离温饱问题,还应该有感受问题,例如获得感、安全感、幸福感。树立法律扶贫观,应该主要指政府的工作。从扶贫的核心主体即政府角度而言,应树立法律意识、强化法治观念,也应把提升农民的法律意识作为工作的重要方面。”吕红兵说。
  吕红兵同时指出,在扶贫的过程中,政府必须严格遵守法律、切实尊重农民合法权益。政府在“扶”中关注给予“鱼”,更应注重给予“渔”,如制度之“渔”、机制之“渔”。例如,依法推进构建股份合作社,赋予农民对集体资产股份占有、收益、有偿退出及抵押、担保、继承权,使共同共有向按份共有过渡。按份共有可以使产权相对明晰,管理趋于规范。
  吕红兵强调,在精准脱贫的道路上,应该有法律引领推进和保驾护航,各级政府应牢固法律意识,依法而行、依法管理、依法归责。
  “例如,产业扶贫上项目,应建立社会稳定风险评估机制,其中特别要关注法律风险的评估与防范。再如,针对扶贫领域专项资金的使用与管理,违规、违法甚至犯罪情况时有发生,需要司法机关依法打击,也需要刑事律师依法辩护。”吕红兵举例说。
完善政府购买法律服务机制
  “目前来看,律师进乡村提供法律服务,面上基本做到全覆盖,但是从具体效果而言,还应扎实化、持续化。”吕红兵说。
  吕红兵认为,政府应强化购买法律服务意识,向律师支付服务对价、承担相应成本。律师提供法律服务更多的是承担社会责任,带有公益性,但是为了促进可持续性,政府应发挥重要作用,通过购买法律服务的方式,来加大支持、引领和保障的力度。政府购买一些,律师奉献一些,社会支持一些,形成律师服务“三农”的良性状态。
  吕红兵建议,加强农村基层基础工作,健全自治、法治、德治相结合的乡村治理体系,需要提供法律宣传、律师服务、司法保障,对此,建议从以下几个方面着手:
  切实树立法律扶贫观,增强精准扶贫工作中的法律意识和法律能力,将法治宣传和教育、法律服务与援助、司法引导和保障在精准脱贫攻坚战中覆盖全领域、贯穿全过程。
  加快推进律师进农村工程,争取让精准扶贫所涉区域的每一个村庄都能够享受公共法律服务,尤其是律师的专业服务,在法律矛盾得以妥善化解的同时,法律意识亦得到稳步提升。

  进一步完善政府购买法律服务的机制,对提供公共法律服务的机构和组织给予财力上的支持和保障,并加大宣传、奖励力度,培养一支懂农业、爱农村、爱农民的“三农”法律服务队伍,推进法律扶贫长效机制建设,打赢、打好精准脱贫攻坚战。


原文链接:http://epaper.legaldaily.com.cn/fzrb/content/20180619/Articel12002GN.ht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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