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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治时评

黑龙江晨报:自首不是豁免死刑的护身符

来源:黑龙江晨报     日期:2011-07-05         阅读:2,521次

药家鑫案中,有一个说法:中国只要还有死刑存在,药家鑫就该享受此待遇。在本案中,把“药家鑫”三字换为李昌奎似乎更为正确。

2009年5月16日,云南省巧家县茂租乡鹦哥村19岁少女王家飞与3岁的弟弟王家红被村民李昌奎残忍杀害。2010年7月15日,云南省昭通市中级人民法院数罪并罚判处李昌奎死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2011年3月4日,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则以“有自首情节”为由,终审判处李昌奎死刑,缓期二年执行。

药家鑫案中,有一个说法:中国只要还有死刑存在,药家鑫就该享受此待遇。在本案中,把“药家鑫”三字换为李昌奎似乎更为正确。

死刑“只适用于罪行极其严重的犯罪分子”,什么叫“罪行极其严重”足够学者写上等身著作,但对于民众来讲,无须多讲大道理,仅看“王家飞在遭到李昌奎的强暴后被其使用锄头敲打致死,并随后被拖至内屋,懵然不懂年仅3岁的王家红被李昌奎倒提摔死,并随后将姐弟二人用绳子把脖子勒紧”的情节就知道,如果这么严重的杀害了两条生命的罪犯不判处死刑,那么,法院许多死刑判决都可以改判,特别是药家鑫更是要在黄泉路上申冤了。

虽说药家鑫杀害张妙是凶残的,但毕竟是交通肇事后临时起意。然而,李昌奎为了小小纠纷而残忍地杀害王家飞姐弟更显出嗜血与人性的沦丧。当然,法院还说了,李昌奎还具有“认罪、悔罪态度好、积极赔偿受害人家属经济损失”的情节,可药家鑫也是有认罪、悔过的态度,并且也愿意积极赔偿损失,只不过,被害人不愿与他和解而已。某种程度上讲,李昌奎的认罪与积极赔偿损失还不如药家鑫。

要说两案差异的,唯一可能就体现在舆论的关注度不同。但如果仅仅是由于舆论关注不同,让罪性更严重的李昌奎免死,则不啻于是中国司法的悲哀。司法只有在舆论关注时和舆论并不关注时,都能同样适用一个准绳,才能做到司法公正,赢得司法公信。我希望,最高法院应当关注李昌奎案,检察机关也应当就此案进行抗诉,还被害人家属一个公道!(杨 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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