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朱小苏:本期法律咖吧咱们聊一聊个人征信话题。大家都知道个人征信,国内采用的是所谓审核制,需要领牌照, 2015年1月央行下发了《关于做好个人征信业务准备工作的通知》(编者注:以下简称“通知”),要求包括芝麻信用、腾讯征信等八家单位做好准备工作。但是通知下发以后过了三年多时间,今年才发放了首张个人征信牌照,颁发给一家叫百行征信有限公司的企业。这家公司的股东里除了中国互联网金融协会持股36%以外,前面的八家机构各持股8%。所以今天我们借这个话题聊一聊首张国内个人征信牌照,也聊一聊个人征信。首先我想谈谈“征信”这个词,对我而言,它既熟悉又陌生。平时的业务过程当中,出于审慎性考虑,我对一些目标企业或者个人,会拉一张征信报告,这个报告来自央行的征信系统,为什么已经有了征信系统,又要颁发新的个人征信业务的牌照?从法律的角度,新领证的百行征信这家公司有了牌照以后到底能做什么?
周楷人:“征信”一词最早出现在《左传》中:“君子之言,信而有征,故怨远于其身。”意思是君子的话,诚实而有证明,所以怨恨远离他的身边。目前,我们还没有专门的《征信法》,但是2013年1月,国务院制定了《征信业管理条例》,其中第二条对征信业务做了一个界定,是指对企业事业单位等组织的信用信息和个人信息进行采集整理加工保存,并向这个信息的使用者提供了这样一个活动。这次给百行征信发牌照,主要有三点原因,一是当前的金融环境发生了变化。央行征信对接的主要是传统金融机构,2012年以来,互联网金融开始大量出现,尤其是P2P、网贷、消费金融分期等,导致央行的征信已经没办法覆盖新型的互联网金融,这就需要像百行征信这样的新型征信机构来进行弥补。二是部分企业已经在实践征信活动。2015年1月,央行出了允许八家企业进行个人征信业务准备工作的通知。当时除了互联网金融协会以外的其他八家百行征信的股东都在积极开展这项工作,这是一个客观需要。三是特定人群的需要。80后、90后已经走上社会,他们对于互联网金融的需求较大,他们更愿意用借吧、芝麻信用、支付宝等。百行征信的出现,可以满足上述人群的需要。
黄春林:有关征信,我的理解是,可能包括传统征信和互联网时代征信。其中,传统征信以金融业务为中心,主要收集用户的负面信息(不良信息);互联网时代征信,则不仅关注用户的负面信息,更会关注用户的正面信息,这就需要更加多元的数据来源。所以,在央行本身的征信体系以外,互联网时代的征信公司收集的数据更加多元化,海量的数据再经过科学的算法模型处理,就能形成更加精准的征信信息,并能提供更加多元的征信产品和接口。这就是互联网时代征信的优势,也是这八家试点单位目前正在做的工作。
第二个,我想谈的是征信的本质是什么,为什么要做征信,这个直接决定着我们后期所有问题的讨论。在日常交易中,大家很关心效率,就金融业务而言,我们不可能面向每个用户去做完整尽调,所以需要一个高效的、中心化的平台;但是,在网安法这个角度,应当强化个人信息保护,强调信息安全。于是,效率和安全两个利益需要一个平衡,于是就出现了征信,征信业有关的法律规范,明确规定了我们征信业如何去收集、提供数据,在数据安全和数据效率之间找到一个平衡点。
郑霄潇:我觉得两位律师都说得非常充分和深刻。我补充一点,其实2014年中国人民银行分支机构开展企业征信机构备案以来,累计完成备案的企业征信机构不完全统计已经有一百余家,这次百行征信实际上是第一个个人征信机构,因此受到市场上还有业内比较高的关注度。其实我想从普惠金融的角度来讲,虽然说刚才大家也都讲到了征信新特征,但是我们传统金融覆盖的客户往往是持牌金融机构所服务的客户,他们其实是处在中国信用资质的最顶端,这些人所占的比例比较低,可能最多也就三分之一。这次个人征信机构的设立,可能会让我们更多的普通人通过这样的方式,享有一个更公平、更好的信用评价机制,从而获得更多的金融服务。或者说,我们在享受金融服务时,相对应的对价可能会降低,这从普惠制金融角度来讲是一个利好因素。
朱小苏:刚刚周律师说,他芝麻信用已经用得非常好。说实话,我还没有享受到这些便利、效率等。但我一直有个问题,我发现其实芝麻信用2015年已经开始操作一些相关业务了,我相信其他几家也是。开了三年以后,现在突然把它的身份由征信机构改成了所谓征信机构的股东。这是为什么?这临门一脚的改变,到底是一个什么转变,这个能不能聊一聊?
周楷人:主要有两个原因,一是客观情况发生了变化,主要是互联网金融整治,因为“通知”是2015年1月下发的,而互联网金融整治是从2016年5月开始的,目前还没有结束,客观情况发生了变化。二是八家机构都不符合要求,按照央行征信管理局局长万存知在“个人信息保护与公民征信管理国际研讨会”上的说法,八家机构实际开业准备的情况离市场需求、离监管要求差距比较大,综合判断,八家进行个人征信开业准备的机构目前没有一家合格,在达不到监管标准情况下不能把牌照发出去。
朱小苏:其实我也有这个疑问,刚刚说八家单位,其实已经就个人征信业务准备一段时间了,但是都没有符合最终的发牌标准,那成立了一家新的百行征信,就能够达到这个标准吗?我觉得对于既有的八家单位也不太公平。刚刚周律师说,现在互联网金融整治还没有结束。既然没结束,为什么又赶在这个时间发了这张牌照?黄律师怎么看?
黄春林:之所以目前采取集中发一张牌照,主要有几个理由:第一个是更加慎重,因为很多平台现在在利用用户征信信息确定交易资格、交易准入,这涉及到基本民事权问题;第二个是更加安全,因为数据信息分散在每个机构的话,一旦泄漏会影响很大;第三个就是公正性的问题,各个机构存在因为各自的商业利益,去篡改数据或者形成封闭,导致数据围栏效应的可能;第四,只有一个机构后,更加方便用户查询、更正,似乎提高了效率。但是,上面几个理由,事实上从不同的角度又会得出完全相反的结论,例如公正性,原来征信渠道多元化,对平台来说,或许价格、费用更加透明、更具有竞争性。
郑霄潇:刚才周律师提到了央行征信管理局局长在研讨会上提及,从试点情况看,这八家试点机构都想形成自己的业务闭环,所谓闭环就是自己的东西,都不想拿出来共享。这八家股东每一家的强项或者说优势不一样,把自己的优势拿出来共享,对于他们来讲,实际上有利益诉求在里边。把我的东西拿出来共享,相应的百行征信的运营机制是怎样,对我的分配和激励机制是什么?我相信作为一个信息的提供者和一个股东,所考虑问题的角度肯定不一样,所以这是一个天然的矛盾,或者说是内在诉求不匹配的一个问题。我觉得央行可能是出于这个考虑,采取了一个在现阶段最为妥协的一个办法。此外,我们可以看到央行的这九家股东当中,排在第一位的互联网金融协会占36%。虽然不是绝对的控股,但肯定是第一大股东。另外章程关于组织架构是怎么样设定的,我们现在也看不到。至少从表面上来看,互联网金融协会有一个相对来说官方性和权威性的背景,可能从第三方征信机构独立性和公正性的角度来讲,更容易被大众所接受。我觉得也可以从这个角度考虑。
朱小苏:回到征信这个问题本身,个人征信业务牌照颁发后,到底采集一些什么业务?刚刚黄律师说到,可能是好的信息坏的信息都要采集。那比如说,像我偶尔因为工作忙,某笔生活缴费忘缴了或者延迟了几天,以后是不是对个人征信就可能产生影响?对老百姓而言,个人信息到底是有知有觉被采集还是不知不觉被采集?哪些信息会被共享出去?各位嘉宾能不能谈谈?
郑霄潇:从信用信息产生的源头采集信息,主要来自几类机构,第一块就是提供贷款的金融机构。第二个就是提供先消费后付款服务的机构。就是像刚才朱律师所讲的水电煤气公司提供的生活缴费信息。第三个就是法院、税务等政府部门提供的信息的一些记录。百行征信能够采集到的信息是什么?因为工商登记现在没有完成,暂时看不到经营范围,也看不到运营机制。从现在公开的资料来看,可能更多倾向于采集我们在互联网上的一些生活、消费、借贷的轨迹,再通过他们自己的计算方法来进行整合,整合之后他们会有自己的模式和评分标准来判断究竟是什么样的征信等级。我觉得主要是这些。
黄春林:我刚刚说,征信其实在寻找一个平衡点,这种平衡点就取决了征信机构做什么、怎么做的问题。就收集哪些信息来看,从我们征信有关立法和监管模式来看,主要是做了一个负面清单,就是哪些不可以采集。征信业管理条例第十四条就划定了一个范围,就是有些信息绝对不能去采集,除了这个,其它的信息你可以去采集,但是要履行必要的程序,就是用户要同意。所以通过这样一个负面清单加同意规则,就划定了征信机构可以收集什么。
周楷人:我们采取的是负面清单制。一是完全禁止类,比如个人宗教信仰、基因、指纹、血型、疾病病史等信息。二是书面同意类,征信机构不得采集个人收入,存款、有价证券、商业保险、不动产、纳税数额的信息。但是征信机构明确告知信息主体提供该信息可能产生的不利后果,并且取得了本人书面同意的除外。回到刚才朱律师所讲漏缴的生活缴费的信息是不是可以采集?我个人认为可以采集,并且可以提供给征信机构,但是事先应该要告知使用者。
朱小苏:回到刚刚黄律师说的,现在好的信息坏的信息可能都要采集,比如说这个共享单车使用等,其实在过程当中都是一种采集信息的渠道。如果现在这些新的生活方式、新的产品我不去使用,对个人信用是否不利,我应该更多去使用这些产品,这些新的生活方式,才可以把我的信用分提高,是不是有这个关系在里面?
黄春林:每个征信机构的算法其实不一样。但整体来看,更多的还是一些不良的信息会对你的信用分值影响很大。你实际使用的一些正向信息,比如说你的履约情况很好,交易记录很活跃,网上信息很完善,当然也会一定程度上影响你的信用记录,但不是绝对的。当然,这样做,也会让你自己更加透明,这就是我说的效率和安全要平衡的问题。
郑霄潇:我想到我们在最开始使用信用卡时,申办的第一张信用卡其实额度都非常低。我想这个原因很有可能就是因为我们没有在网上有任何借贷和消费的记录,所以对于我们的征信情况无从判断没有办法评价。随着我们开始使用信用卡,以及没有任何逾期违约还款的行为,可能我们的信用额度不断增加,这也是我们信用增加很重要的一个体现。
朱小苏:回到个人信息保护的问题上,我听到一些声音说中国的个人信息保护其实做的还远远不够,包括征信,其实还有很多地下征信机构也在做所谓的征信报告,那么中国的个人信息保护,到底处在一个什么位置?还有哪些欠缺?几位嘉宾请谈一谈。
黄春林:我觉得是这样,这几年无论从社会关注度角度,还是从立法角度,对个人信息的关注越来越高,立法也如雨后春笋一般,但问题还是很多。就征信业而言,我觉得最大的问题还是同意规则问题。按理说征信机构去收集这些用户的信息,其实是不需要用户同意的,如果他也需要同意的话,那和普通企业去收集用户信息有什么区别,就没有效率可言了,很多实际案例也没有操作性。
所以我们在重构这个同意规则到底怎么做的问题,落脚到征信业态这个角度上,我们是不是可以设定征信机构和普通企业不一样的同意规则?或者,我们仅仅在征信使用端满足同意就可以了?
朱小苏:我原先的理解中,有了这张牌照就拿到了一把尚方宝剑,百行征信就可以不经你的同意,把你的信息全部采集过来,然后去使用,但是好像现在这把尚方宝剑没有达到这个效果,采集还是需要取得同意。所以实践操作过程当中,难道就仅仅像前面黄律师说的,百行征信只图师出有名?这个重名之下到底压力如何,周律师怎么看?
周楷人:目前国家对个人信息保护,相关的法律都有涉及,比如说《档案法》和《护照法》等,都对公民的个人信息制定了保护规定。在《刑法修正案七》和《刑法修正案九》对侵犯公民个人信息都有专门的刑法规定。但还是有欠缺,一是没有一个统一的法律;二是没有专门的部门来进行处置。
朱小苏:是不是意味着百行征信在采集数据过程当中,究竟怎么采集或者采集过程中如何去平衡个人信息保护,目前还没有完全看清楚?
黄春林:主要在几个方面:征信机构申请时的可研报告等材料,要求披露数据怎么采集,数据模型怎么建立,并对信息系统的等级保护要求有明确的规定。此外,央行等监管机构本身也在发布一些规范,包括国标委、TC260也出了一个个人信息安全规范,其中对于如何采集、归集、使用、共享信息这块,也逐渐有一些落地的规范出来。
周楷人:对采集我有一个想法,从立法上来讲已经有专门的规定,一是要征得本人同意,二是不得违反禁止性的规定,如果违反了相关规定,就会面临罚款、行政处罚,甚至构成犯罪的,要追究刑事责任。
朱小苏:回过头来说,百行征信既然有了这个牌照,有了这些法规,其实从监管的角度,也更方便去监管它采集数据的过程,让它在整个过程当中更依法合规,这可能也是个好处。
郑霄潇:这可能也是设立百行征信很重要的一个目标或愿景,通过统一归集,比如像互联网金融协会,背后依托了大概有200家互联网平台公司,还有剩下这八家股东单位,可以通过百行征信去倒逼这些股东、这些平台公司,怎样去做更好的隐私权保护,从而符合一个统一的监管标准,然后也可以通过这样的方式来使个人隐私权保护和征信两者达到一个相对的平衡。
朱小苏:采集完了以后它应该要提供给用户去使用,究竟谁可以看到这些信息?怎么样才可以享受到采集的这个成果,几位能不能介绍一下?
黄春林:对的,在征信业,消费者其实做了一个让渡,即把个人信息的控制权让渡出来,那他当然就要享受相应的福利。所以我们法律和实践层面,用户本身可以去免费查询自己征信信息;另外一方面,通过让渡,他实际上还获得了一个相当于第三方“认证”资格,把自己的信用情况展现给第三方,进而提高了交易效率。
周楷人:一是传统金融机构,新型的互联网金融机构可以查询百行征信的相关信息,但是这里要征得信息所有人的同意。二是具有特定职责的行政、刑事执法部门,比如公安机关办理案件的需要,这里是不需要征得信息所有人的同意。三是本人查询。这个应该会像央行征信系统一样,但是会有次数的限制。除了以上三个可以查询的渠道,我有两个建议:一是向律师事务所等社会中介机构开放查询,但是要承诺不能用于非法目的;二是可以向全社会开放查询,但是只能查询信用等级或者分数。
朱小苏:我发现有两个问题了,如果真的像周律师刚刚说的,个人信用在一定程度上可以让普罗大众都去查询,如果发现了登记错误的信息,百行征信是不是要承担相应的责任?第二,因为现在所有的数据都归拢到了百行征信,那么在保护时,一旦出现信息泄露,那百行作为一个信息的保管者,是不是也要承担法律责任?
郑霄潇:信息主体实际上有一个权利,当他发现了征信机构的信息存在错误、遗漏的,有向征信机构还有信息提供者提出异议的权利,然后主张自己的合法权,当然要有一个合理的理由和依据。在此前提下,如果经核查,确实认定错误和遗漏的,征信机构应当更正。
黄春林:从网安法的角度,这涉及到个人信息的质量和个人信息的安全。质量这个问题,我觉得作为一个信息归集平台,只要它在收集过程中没有恶意篡改等过错问题,就不应该承担责任,否则对征信机构不公平。网安法也好,侵权责任法也好,征信条例也好,都赋予了消费者查询和更正的权利来解决这个问题。第二个会涉及到信息安全的问题,这个世界上没有绝对安全的网络,一旦出现信息泄露的问题,百行征信要不要承担责任?我们说通常会看两个角度。从行政监管的角度上来说,百行征信有没有履行法律赋予他强制性的一些义务。那第二个从民事的角度上,无外乎涉及侵权,这个数据泄露跟你有没有因果关系,以及这些机构有没有过错的问题,怎么去证明,这里面会涉及到举证责任的分配和对过错责任的适用问题。
周楷人:对于错误的信息,可以要求更正,《征信业管理条例》也有相关规定。对于窃取公民个人信息,从刑法上来讲,是一个故意犯罪行为,按照刑法第二百五十三条的规定,窃取或者以其他方式非法获取公民个人信息的,将构成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罪,最高处七年有期徒刑。对于泄露公民个人信息,如果违反国家有关规定,向他人出售或者提供公民个人信息,情节严重的,也构成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罪。如果过失泄露公民个人信息,则对征信机构进行罚款,对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也要追究责任。
朱小苏:从一个宏观的角度,大家谈一谈个人征信首张牌照颁发这个事件对于现在社会信用体系建设,是不是可以称之为一个重要的里程碑事件?大家怎么来评价个人征信业务企业的诞生和现在宏观的社会信用体系建设这两者之间的关系?
郑霄潇:讲诚信其实是中华民族的传统美德,重信守诺也是中华传统文化所推崇的。社会信用体系是现代市场经济的基础,对市场经济的健康发展起着非常重要的影响作用。长期以来发展的一个现状,就是信用体系的建设是落后于经济发展的,这也从客观上导致了出现了信用缺失和诚信危机。比如说老赖这种现象非常普遍,虽然2014年开始到现在,国家出台了一系列政策对这些失信被执行人进行限制的措施,但是事实上他们仍然有很多办法去逃避应当承担的社会责任和经济责任。现在中国经济处在非常重要的一个转型和变化时期。现在经济发展的驱动力,从传统的要素驱动、投资驱动其实是转向了创新驱动。实际上市场对于建立一个良好的信用关系的要求更加迫切,市场主体对这种风险管理和控制能力的需求也显著增加,所以说我们现在建立这种以信用为核心的新兴市场的监管机制,也是我们推动创新业态发展的一个非常基础和重要的支撑。
周楷人:我们应该积极来看待百行征信,一是能让市民更加珍惜自己的信用,因为百行征信的信用将会给市民带来真切的好处和便利。二是让失信者无处藏身,尤其针对一些在P2P平台骗贷的不法分子,以后这类只借不还的不良个人信息将采集至百行征信系统。三是信息可以更好地流通,这次八家征信企业可以把个人信息全部放在一起,可以流通起来,减少交易成本。
郑霄潇:其实我自己还有个小小的愿望,因为我平常做非诉讼业务,在调取征信报告时,很重要的一块是关于民间借贷,我们现在的征信体系也是没有办法覆盖的。随着社会信用体系的建设及发展,民间借贷信息以什么样的方式切入到社会征信体系,我觉得对于整个社会的信用体系的文明建设和发展是蛮重要的。
朱小苏:最后几位嘉宾能不能用一个关键词来总结一下我们今天讨论的话题,然后再简单说一下理由。
周楷人:任重道远。征信这个业务在我国时间还不长,尤其像百行征信这样的模式更是刚刚开始探索,让九家企业共同组建一家百行征信,并且牌照有效期是三年,可以看出行政主管机关的谨慎,因此,征信这件事是任重而道远。
黄春林:平衡。两个平衡,一个是交易效率和个人信息安全的平衡,要不偏不倚,前面已经多次讲过。第二个平衡,是集中统一与开放共享的平衡,现在走大一统的模式,当然有好处,但是缺陷也很明显。如果央行一味走这种集中统一的模式,而不是去开放共享,那有可能八家试点单位不跟你玩儿了。我们现在看到发改委动作频频,最近和滴滴、OFO等在签订数据共享协议,它其实也是在获取用户的信用信息。如果八家试点单位都去抱发改委的大腿,那最终会导致央行做的个人征信体系名存实亡。
郑霄潇:其实我想到的词是“确幸”。人无信不立,事无信不成。2014年时,国务院出台了一个社会信用体系建设规划纲要,它是2014年到2020年整体的一个纲要。这充分证明了其实国家已经意识到了应培育市场主体诚实信用的经济文化,要形成信用有价的经济价值观。2014年以来,我们可以感受到国家在信用体系建设方面所做的举措,以及取得的一点一滴的成绩。虽然还有很多问题和困难,但是我现在更想用“确幸”这个词,确定的美好和幸福。我相信个人征信牌照的发放是我们国家信用信息系统浩大工程当中很重要的一步,我也相信这一步会有一个坚实的基础和结果。
朱小苏:好的,谢谢几位嘉宾参与讨论,我们今天讨论就到这里结束了,再次感谢。
(本文内容根据录音整理,系嘉宾个人观点,整理时间:2018年3月2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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