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实习证 两公律师转社会律师申请 注销人员证明申请入口 结业人员实习鉴定表申请入口 网上投稿 《上海律师》 ENGLISH
当前位置: 首页 >> 律师文化 >> 上海律师 >> 2014 >> 2014年第01期
《上海律师》编委会

主 管:上海市司法局
主 办:上海市律师协会
编 辑:《上海律师》编辑部
编辑委员会主任:邵万权
副  主  任: 朱林海 张鹏峰
    廖明涛  黄宁宁  陆 胤
    韩  璐  金冰一  聂卫东
    徐宗新 
编  委   会: 李华平 胡 婧
      张逸瑞 赵亮波 王夏青
      赵  秦 祝筱青 储小青
      方正宇 王凌俊 闫 艳
      应朝阳 陈志华 周 忆
      徐巧月 翁冠星 黄培明
主       编: 韩璐  
副  主  编: 谭 芳 潘   瑜
  曹   频  
   责任编辑: 王凤梅  
摄影记者: 曹申星  
美术编辑: 高春光  
编       务: 许 倩  

编辑部地址:
上海市肇嘉浜路 789 号均瑶国际广场 33 楼
电 话:021-64030000
传 真:021-64185837
投稿邮箱:
E-mail:tougao@lawyers.org.cn
网上投稿系统:
//www.batvfd.com/wangzhantougao
上海市律师协会网址(东方律师网)
www.batvfd.com
上海市连续性内部资料准印证(K 第 272 号)
本刊所用图片如未署名的,请作者与本刊编辑部联系



空调修理工坠楼身亡,房主是否担责?

2014年第01期    作者:王景林    阅读 11,451 次


●  文/ 王景林

         一、案情简介

       张先生在上海注册了一人公司,专门从事空调安装、维修、保养等业务。

       20127月,余先生租住吴先生在浦东的一套闲房。入住后,余先生发现空调不制冷,于是,他通知房主安排修理。吴先生的家人通过房产中介公司介绍,联系到张先生,约定次日上门维修。第二天中午,张先生如约前往。该套住房位于17楼,空调主机挂在外墙上。张先生独自在操作过程中,绳索突然中断,从17楼坠下身亡。

       张先生上有七十多岁的父母,下有一个未成年的儿子。事后,张先生的家人欲追究房主责任,房主避而不见。最后,张先生的家人将房主吴先生、房客余先生、小区物业公司、房产中介公司告上法院,主张死亡赔偿金、丧葬费、精神抚慰金、被抚养人生活费等共计97万元。

    

       二、争议法律焦点

  (一)小区物业公司要不要担责?原告认为,涉案空调主机挂在外墙上,没有任何防护措施,存在严重安全隐患。作为小区物业管理者,其有义务向房主提醒,并要求其改进。但法院认为,根据相关法律规定,物业公司没有此类义务,原告被要求撤销对物业公司的起诉。

       (二)房产中介公司要不要担责?原告认为,因为张先生没有高空作业资格,房产中介没有尽到注意提醒义务,应该承担一部分责任。法院认为,房产中介公司的行为是民间常见的“好意施惠”行为,按照民法精神,双方并不产生任何法律关系。因此,法院要求原告撤销对房产中介公司的起诉。

       (三)房客余先生要不要担责?法院经查明认为,聘请张先生上门维修空调,不是他安排的。他只是租房者,且租房合同中明确约定,涉及房屋及设备的维修等事项,由房主负责。

       (四)房主吴先生要不要担责?吴先生的代理人当庭出具了一份浦东新区人民政府的事故认定报告,报告指出,张先生是一人公司的员工,在执行工作过程中发生事故,属于工伤保险范畴。因公司没有按照规定交纳社会保险,由张先生对事故负全部责任。原告代理人认为,浦东新区人民政府的事故认定报告是行政行为,并不能代替《民法》相关侵权责任。《民法》等相关法律属于上位法,应以此为准。

 

       三、律师评析

       双方究竟是承揽关系还是雇佣关系?房主要不要承担责任?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251条“承揽合同是承揽人按照定作人的要求完成工作,交付工作成果,定作人给付报酬的合同。承揽包括加工、定作、修理、复制、测试、检验等工作”。

       雇佣和承揽,两者如何区别。实践中,通常从四个方面来判断:1、当事人之间是否存在控制、支配和从属关系。若存在这种关系,双方是雇佣。若不存在,双方是承揽。2、是否由一方提供劳动工具,限定工作时间。如果是,为雇佣。如果不是,则为承揽。3、是定期给付劳动报酬还是一次性结算劳动报酬。如果定期给付劳动报酬,为雇佣。如果一次性结算劳动报酬,为承揽。4、是继续性提供劳务,还是一次性提供劳动成果。前者是雇佣,后者是承揽。

       从以上分析来看,律师认为,此案应当认定是承揽合同比较合理,但房主也应承担一部分责任。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10条规定,“承揽人在完成工作过程中对第三人造成损害或者造成自身损害的,定作人不承担赔偿责任。但定作人对定作、指示或者选任有过失的,应当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房东吴先生家人在选择张先生为其提供服务时,并没有注意到张先生没有高空作业资格的事实,因此存在一定过失,需承担相应的责任。

 

      四、结论

       在整个诉讼过程中,原、被告双方及法官都未提到究竟是承揽关系还是雇佣关系。大家都知道,案例中这种情况,在现实中进行准确界定,双方争议很大,所以,还是采取模糊化比较好。原、被告不愿提及,法官也没有必要主动对此进行认定。但没有对此进行认定,想作出双方信服的判决,也是非常困难。

  法官多次电话约谈原、被告双方,建议双方调解结案。最终,在法官的主持下,双方达成调解协议,由被告从人道主义出发,对原告一次性补偿15万元。此后,原告不能再以任何理由追究被告任何责任,原告表示欣然接受,法院调解成功。●

       (作者单位:北京盈科(上海)律师事务所)

[版权声明] 沪ICP备17030485号-1 

沪公网安备 31010402007129号

技术服务:上海同道信息技术有限公司   

     技术电话:400-052-9602(9:00-11:30,13:30-17:30)

 技术支持邮箱 :12345@homolo.com

上海市律师协会版权所有 ©2017-2024


Baidu
map